正當雙方矛盾無法解決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清軍占領蘇常,陷九洑州,曾國荃說:“江路已通,江邊之城僅金陵省會尚未恢復,……一經合圍,定可剋期掃蕩。”不必藉外輪攻戰之力。曾國藩不僅不同意“十三條”,對總理衙門的“五條”也有保留,他認為“五條”中隻說“隨時挑選中國人上船學習”,未提“用楚勇”,與原奏不符,提出“不如早為疏遠,或竟將此船分賞各國,不索原價”。委派為該艦隊統領的蔡國祥,也以為“虛擁會帶之名,……終不能相為附麗”而加以反對。於是奕等人認為,“若或勉強從事,中外將弁兵丁恐終不能相協,將來勝則彼此爭功,敗則相互推諉,設一旦激而生變,於大局關係匪輕。……與其貽患於將來,不若請裁於此日。”乃決定遣散。經費收支情況是:船價65.5萬兩,變價46.75萬兩,炮位、火藥、軍器和躉船費42萬兩,變價10.1萬餘兩,中國支李泰國經辦費7000兩,阿斯本賞銀1萬兩,9個月薪工銀16.2萬兩,艦隊迴英一切經費21.3萬兩。合計清支出146.2萬兩,收迴56.9萬餘兩,共虧損89.2萬餘兩。於1866年6月完案。革李泰國總稅務司職,赫德任總稅務司。


    從“阿斯本艦隊”這一新式海軍籌建的始末看,目標是對著太平天國的。其始是為“迅掃賊氛”,其終是因為太平軍即將敗亡,“不必藉外輪攻戰之力”。清政府籌建海軍出於對外禦侮的目的,是70年代以後民族矛盾尖銳情況下開始的。


    二、以禦外侮為目的籌建海軍


    二、以禦外侮為目的籌建海軍


    “阿斯本艦隊”事件,表明清政府新式海軍建設的失敗。但它並未因此而停止海軍的籌建。這種籌建工作大規模進行雖始於70年代中期,但其醞釀,卻是在緊接著“阿斯本艦隊”完案之次年即1867年。


    1868年又屆修約之期,清廷又在籌劃應付之方。1867年10月,奕等奏請“預籌修約事宜”,請飭下有關洋務各督撫及熟知洋務人員對此發表意見。這些督撫的奏議及各熟知洋務人員的條議,都主張對洋人在修約中的苛求進行力爭,並基本一致地認識到,洋人無信,達成協議隻是暫時的,將來必生風波,關鍵在於“自強”。總理船政大臣沈葆楨附呈吏部主事梁鳴謙條陳說:“即事事曲從,犬羊之性,豈顧信義,果包藏禍心,我空執條約一紙,足為金湯之恃耶?”隻有“自強”才是“金湯之恃”。他慨乎言之地說:“夫言自強之實,當不白今日始矣,及今不圖,安所底止,事機之際間不容髮,一誤再誤,其何以堪!”這裏所講的自強的要求和怎麽達到自強,多數人並沒有明確的主張,認識到海軍在“自強”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者尤其不多。兩廣總督瑞麟原則上提到這事,他說:“此次修約,仍隻有妥善羈縻一法,自無聽其決裂之理。……至沿海口岸修復炮台,添修戰備,多買輪船,精製火器,嚴密布置,聯絡聲威,……及時預備,以固海國之防。”山東巡撫丁寶楨也注意到海防問題,但隻籠統地說:“洋人輪船洵為利器,然東南水師,必有能設計以敵之者,應請密飭妥議,以為預籌之計。”對海軍海防建設有具體設想和規劃者當推丁日昌。


    丁日昌自1863年從廣東調赴上海辦理軍火製造後,因功於同年6月署蘇鬆太道,1865年綜理江南製造局。同年李鴻章署兩江總督,丁被調兩淮鹽運使。1867年春升任江蘇藩司,次年1月即擢為江蘇巡撫。關於“預籌修約事宜”的條陳就是在藩司任內擬訂的。


    丁日昌於1867年通過湖廣總督李鴻章呈清廷的“預籌修約事宜”的條陳中,對“修約”的主要內容,不像一般督撫等人在請覲、遣使、銅線鐵路、內地設行棧、內河駛輪船、販鹽挖煤、開拓傳教等發表什麽新意見,而主要在自強方麵,“求實用之才”、“精製造而必期成效”等之外,特別強調建立海軍的重要性,並初步提出“變通舊製”的方案。他說:“自海氛搆釁,中國水師無能禦敵,是不獨師船不及輪船夾板,即沿海炮台,亦呆無所用,沿海兵製,亦散而無統。是以洋人遊弋海上,厚集其勢,由一路伺隙進攻,而中國必須處處設防,不能互為援應,正犯兵家備多力少之忌。此其所以不勝也。”因此,丁氏認為必須變舊製為新製,這就是“製造中等根駁輪船(即炮艇)……約三十號,以一提臣督之。分為三路:一曰北洋提督,駐紮大沽,直隸、盛京、山東各海口屬之;一日中洋提督,駐紮吳淤口,江蘇、浙江各海口屬之;一曰南洋提督,駐紮廈門,福建、廣東各海口屬之。”三路海軍統一指揮,“有事則一路為正兵,兩路為奇兵,飛馳援應,如常山蛇首尾交至,則藩籬之勢成,主客之形異,而海氛不能縱橫馳突矣。”照如此做法,可以在海防上操主動權,克服敵人“由一路伺隙進攻”即不能應付的被動局麵,克服“備多力少”的缺陷。丁日昌這個主張,盡管有左宗棠提出“劃分三洋,各專責成,轉生畛域”的不同意見,但無論是技術和建製上,對於海軍建設都是一個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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