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1945年8月14日日本投降時,“忠”在全世界顯示了難以置信的威力。許多對日本有體驗或了解的西方人士都認為日本不可能投降。他們聲稱,幻想那些分布在亞洲和太平洋諸島上的日軍會和平地放下武器,簡直是過於天真。日軍的許多部隊還沒遭受過地區性的失敗,他們還確信自己的戰爭是正義的。日本本土各島,到處都是誓死頑抗者。占領軍——其先頭部隊隻能是小部隊——如果前進至艦炮射程以外,就有被殘殺的危險。在戰爭中,日本人是什麽事都幹出來的:他們是好戰的民族。這類美國分析家沒有考慮到“忠”的作用。天皇說了話,戰爭就結束了。在天皇的聲音尚未廣播之前,頑強的反對者們圍住皇宮,試圖阻止停戰詔書的宣布。但一旦宣布,他們就全都服從了。不論是在滿洲,或爪哇等地的前線司令官,或者是本土的東條們沒有一個人反對。我們的軍隊在機場著陸後,受到了禮貌的歡迎。外國記者中有一個人這樣寫道,早晨著陸時還手指不離手槍,中午時就把槍收了起來,傍晚便悠閑地上街採購日用品了。日本人現在是用遵守和平的辦法使“陛下安心”了。而在一個星期前,他們還發誓要奮身用竹槍擊退夷狄來使“陛下安心”呢?


    這種態度並沒有什麽不可思議,除非那些西方人,他們不承認支配人類行為的情緒是會變化的。有些人宣稱,日本民族隻會滅絕,別無其他出路;另一些人則主張,隻有自由主義者掌握政權,推翻現政府,日本才能得救。這兩種分析,如果說的是一個全力以赴、全民支持,進行總體戰的西方國家,那還可以理解。但是,他們以為日本的行動方針和西方國家基本相同,這就錯了。甚至在平安無事地占領日本幾個月之後,有些西方人土還在預言,一切機會均已失去,因為日本沒有發生西方式的革命,或者說因為“日本人不懂得他們已經被打敗”。這是西方的社會哲學,是以西方的真理標準為基礎的。但是,日本不是西方國家,它沒有採用西方各國那種最後的力量:革命。它也沒有用消極破壞等辦法來對抗占領軍。他們使用自己所固有的力量,即能夠在戰鬥力未被完全摧毀以前,就要求自己把無條件投降這一巨大代價作為“忠”。在他們看來,這種巨大的代價仍然是有價值的,他們獲得了最珍視的東西,他們有權力說: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說,即使投降,最高的法律仍然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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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情義最難接受”


    日本人常說,“情義最難接受”。一個人必須報答“情義”,就象必須報答“義務”一樣。但是,“情義”所要求的義務和“義務”所要求的義務分屬不同的係列。英語中根本找不到與“情義”相當的詞。人類學家從世界文化中所發現的一切奇特的道德義務範疇中,“情義”也是最奇特的一個。它是日本所特有的。“忠”與“孝”是日本和中國共有的道德規範,日本對這兩個概念雖有些改變,但與其它東方各國所熟悉的道德性要求仍有某種淵源類似點。“情義”則既與中國儒教無關,也非來自東方的佛教。它是日本獨有的範疇,不了解情義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為方式。日本人在談及行為的動機、名譽以及他在本國所遇到的各種麻煩時,都經常要說到“情義”。


    在西方人看來,“情義”包含一係列混雜的義務(參閱本書第81—82頁表格):從報答舊恩直到復仇。難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釋“情義”的含義,就連他們自己的辭書也很難對這個詞下定義。有一本日語辭典的釋義(按我的翻譯)是:“正道;人應遵循之道;為免遭世人非議做不願意做的事。”這當然無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領,但“不願意”一語卻指明:“情義”與“義務”顯然有別。“義務”,不論其對個人要求如何艱巨,至少總是指對其骨肉近親,或者對代表其祖國、其生活方式及其愛國精神的最高統治者所應盡的一係列責任。這種牢固的聯繫是與生俱來的,因而理應履行。盡管“義務”中的某些特定行為也會使人“不願意”,但“義務”的定義中絕不會有“不願意”做的意思。對“情義”的報答則充滿內心的不快。在“情義”的領域中,欠情者的難處是無以復加的。


    “情義”有顯然不同的兩類。一類我稱之為“對社會的情義”,按字麵解釋就是“報答情義”,亦即向同夥人報恩的義務;另一類我稱之為“對名譽的情義”,大體上類似於德國人的“名譽”,即保持名譽不受任何玷汙的責任。“對社會的情義”可以大體描述為履行契約性的關係,它與“義務”的區別在於後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親屬責任。因此,“情義”的範圍包括對姻親家屬應負的一切義務,而“義務”的範圍則包括對直接家屬應負的一切義務。嶽父、公公稱作“情義”上的父親,嶽母、婆婆稱作“情義”上的母親。姻兄弟、姻姐妹也稱作“情義”上的兄弟、姐妹。這一套稱謂既適用於對配偶的親屬,也適用於對親屬的配偶。在日本,婚姻當然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契約關係。對配偶的家庭終身履行契約性義務,就是“履行情義”,其中最沉重的是對安排此項契約的父母的情義。年輕的兒媳對婆婆的“情義”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說,兒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對嶽父的義務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為嶽父有困難時,女婿必須借給錢,還要履行其他契約性義務。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說:“兒子成人後侍奉自己親生母親是出於愛母之情,這不是情義。”凡是發自內心的行動都不能說是“情義”。對姻親的義務則不能含糊,不論多大代價,必須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譴責說:“此人不懂情義”,這種譴責是令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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