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幾艘船在一起巡遊時,其中有一艘船,可能打到了一條鯨,又給它逃脫了,最後讓另外一艘船打死捉去了;這中間雖然間接地包含有許多不重要的意外事故,但都關係到這個重大的標記.例如,在一陣危險而疲累的追擊後,捕到了一條大鯨,但是,那條鯨由於猛烈的風暴可能逃卻了,漂到老遠的下風處,給第二艘捕鯨船捉去了,這艘船一點也不必冒生命和繩索的風險,就不慌不忙地隨手把它拖起走了.因此,如果沒有一些可以適用於各種情況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且是大家一致遵守.不必爭辯的大法,那麽,捕鯨人之間就會經常發生最激烈又最惱人的糾紛了.


    由立法手續製訂出來的唯一正式的捕鯨法典,也許應該算是荷蘭那部法典.這部法典,由國會頒布於一六九五年.雖然其它國家從來沒有訂過任何捕鯨的成文法,然而,美國的捕鯨者在這方麵卻有他們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師.他們規定了一套製度,這套製度,就其簡單明了說來,可說遠遠超過《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東羅馬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所編纂的一部《羅馬民法法典》.)和中國社會通行的莫管閑事的私法(這裏是作者的諷喻,意指我國舊社會的俗諺:"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真的,這些法律條文之簡短,也許可以把它鐫刻在一個安妮女王的銅元上,刻在標槍倒鉤上或掛在頸脖子上.


    (1)有主鯨屬於將鯨拴住的一方.


    (2)無主鯨是誰先捉到,就歸誰所有的一種來路正當的獵物.


    可是,這個巧妙的規章的毛病,正是出在它本身的過於簡賅上,這須得寫下一卷注釋浩瀚的書,才能把它說得清楚.


    首先:什麽叫做有主鯨?活鯨和死鯨之所以跟一艘有主船或一隻有主小艇發生關係,顧名思義,是因為所有主通過完全由其掌握的任何工具......比如一支桅,一把槳,一根九英寸長的纜索,一根電線,或者一張網等等將鯨拴住了,同樣地,顧名思義,就是一條鯨被拴住後,身上還插有浮標,或者任何其它可以識別所有權的標記,隻要有一方插上了浮標,表明他們能夠隨時來把它拖走,以及他們打算這樣做就行.


    這些都是有科學根據的史話;不過,在捕魚人自己的史話中有時不免有一些難斷難分的爭論和更其惱人的衝突......動手動腳,大打出手等記載.不錯,在一些比較正直老實的捕鯨人中,往往都會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如果有一方硬將另一方先前所追擊捕殺的鯨據為己有,那準是一種令人憤慨的不義行為.不過,並不是其他的捕鯨人都會這麽謹嚴.


    大約五十年前,英國就發生過一件為追索侵占大鯨而打官司的奇案.在那個案件中,原告說,他們在北海上千辛萬苦的追擊後,他們(原告)確實用標槍刺中了一條鯨,不過,最後,由於有生命的危險,他們不得不把他們的繩索,甚至連同小艇都拋棄了.可是,後來,不料這些被告(指另一艘船的水手們)趕上了這條鯨,把它打了,弄死,捆縛起來,結果還直當著原告的麵,把它占為己有.而當原告對被告提出指責時,被告的船長竟伸起指頭直戳到原告的嘴巴,而且還強詞奪理地對原告們說,他所做的都是合情合理的,他現在應該保有他們的繩索.標槍和小艇(這些東西都是在大鯨被奪去時原封不動地附在鯨身上的).因此,原告們現在要控告對方賠償他們的鯨.繩索.標槍和小艇的損失.


    厄斯金(托馬斯.厄斯金(1750—1825)......英國律師.先生當時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法官是埃倫巴勒(愛德華.洛.埃倫巴勒(1750—1818)......英國律師.)勳爵.在辯護過程中,機智的厄斯金竟引證了從前一件通姦案來解釋他的見解,他說,當時有一位仁兄,在徒勞地製止他妻子的不端行為後,終於把她拋棄了,聽她漂流去.但是,過了幾年,他又懊悔不該採取那種做法,想重新把她占為己有.厄斯金當時是女方的辯護人,於是起來為女方辯護說,盡管這位仁兄原來也使用標槍把她戳中了,並且一度把她拴住了,隻不過因為她耽迷於不端行為,令人左右為難,才終於不得不將她拋棄;然而,既然他確是把她拋棄了,所以她就成為一條無主鯨了;因此,等到有第二個仁兄再用標槍把她戳中了的時候,那麽,這位太太當然就該歸這第二個仁兄所有嘍,連同她身上還可以找得到的.前人所已戳在她身上的標槍,都應一起算作第二位仁兄的財產了.


    所以,在現在這個案件中,厄斯金極力主張,這條鯨和那個太太的兩個例子,都是足以彼此互作說明的.


    聽了這些答辯和反答辯後,那個學問十分淵博的法官就明確地做了決定,就是說,......關於那隻小艇,他把它判還原告,因為原告隻是為了自救才拋棄小艇;至於說到有爭論的鯨.標槍和繩索,應歸被告所有;因為那條鯨在最後被捕到時是條無主鯨;標槍和繩索則因為當時都跟鯨一起拖著走,它(那條鯨)就擁有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因此以後任何人取得了鯨,就取得了這些東西的所有權.現在被告既然後來取得了鯨,那麽,上述這些東西就該歸他們所有.


    一個普通人看到這個學問十分淵博的法官的決定,也許會提出異議.不過,如果對這事情加以探本究源一下,研究上麵所引的那兩條在捕鯨法中所規定的.並且已經為埃倫巴勒勳爵應用於上述一案,而且解釋得一清二楚的這兩大原則,那麽,我認為,仔細一想,就會覺得這兩條關於有主鯨和無主鯨的法律,是一切人類法律的根本原則了;因為,法律的聖殿,盡管它象非利士的聖殿那樣,有著錯綜複雜的雕塑窗飾,可是支撐著它的,就正是這兩根支柱.


    這可不是眾口所傳的俗諺嗎?有了所有權就有了一半的法律,也就是說,不管那件東西是怎樣搞到手的.不過,有了所有權往往就有全部的法律.俄羅斯的農奴和共和國(共和國......指聯邦合眾共和國的美國.)的奴隸的精力和靈魂不就是有主鯨麽?誰個有了所有權,不就是有全部的


    法律麽?在貪得無厭的地主看來,連寡婦的最後一個小銅錢(寡婦的一個小錢......見《新約.馬可福音》第十二章四十二節的"主稱讚寡婦捐錢".)不也就是有主鯨麽?那邊那個西洋鏡還未被人拆穿的惡棍的大理石巨廈上,不是有一塊代替浮標的門牌嗎?它不就是有主鯨麽?那個掮客摩得開(摩得開即《舊約.以斯帖記》中的末座改,哈曼想殺害猶太族人,猶太族長異常悲哀,事為末底改所知,轉告其養女以斯帖(即亞哈隨魯王之妻).王得知後,討伐哈曼,使猶太人免於被殺,後末底改升為王的首相,並以每年十二月十四,十五兩日為普洱節.)對破了產的悲哀先生放了一筆債,使悲哀先生的一家免於餓死,而取得了招致毀滅的迴扣,那筆招致毀滅的迴扣不就是有主鯨麽?那個靈魂拯救者的大主教,從千百萬賣命幹活的工人(大家都深信一點也得不到拯救靈魂的好處)的微薄的麵包和乳酪裏,每年颳得十萬英鎊的收益;這筆十萬英鎊的大數目不就是有主鯨麽?那個丹達公爵(丹達公爵(duke of dunder)......按"丹達"原係指西印度群島一帶製蔗糖的糖汁渣滓,這裏疑係指那些統治西印度群島的英美統治者.)世襲領有的大小村莊城鎮不就是有主鯨麽?在那個勇不可當的標槍手約翰.布爾(約翰.布爾......英國人的綽號.)看來,可憐的愛爾蘭不就是有主鯨麽?在那個使徒似的槍手喬納森弟兄(喬納森弟兄......美國人的綽號.)看來,德克薩斯州(德克薩斯州......美國州名,十七八世紀時為西班牙殖民者所占,一八三六年曾獨立為共和國,至一八四五年被美國並為聯邦的一州.作者懷著強烈的反奴隸製度和反擴張主義的思想,對這一吞併深表不滿.)可不就是有主鯨麽?所有這些事情,不正是說明所有權就是整個兒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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