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做出了如下判決: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賠償原告於麗梅醫藥費、住宿費、交通費、鑑定費經濟損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於麗梅其他經濟損失12萬元(原判生效後已履行的40000元補償金,抵作12萬內的補償金):一審案件受理費15325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負擔。
但是,於麗梅對這個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她認為,雖然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已經認定北戴河區民醫院有過錯,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她和家人認為判決的數額對於她遭受到的身心傷害及這8年來家庭所受的巨大損失來說,隻不過是杯水車薪,遠不足以彌補給她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精神損失。
她認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評殘鑑定申請,可是一審判決對此卻隻字未提,評殘鑑定不做,自然不會判決北戴河醫院賠償她作為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這份判決並沒有充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004年1月10日,於麗梅又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要求被上訴方賠償上訴方經濟及精神損失50萬元;要求上訴方承擔上訴人以後的治療費用。
下麵,我們再來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訴北戴河醫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在一份判決日期為2002年9月3日的這份民事判決書(2002)北民初字第50號中駁迴5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為了更好地了解庭審情況,我兩次都參加了庭審,耳聞目睹了所有過程,同時也領教了被告院方有關人員的惡劣態度和公然作假的醜態。
在庭審中,被上訴方先是矢口否認其行為有過錯,還當庭要求當時的值班工作人員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證,以證明院方在醫治過程中無過錯行為,院方經偽造和篡改的特護記錄是真實的。當法庭問及證人之一的王某當時的特護記錄是否真實時,王答是真實的;當問及她所記錄的內容時,王稱早忘了;當問及第二位證人李某院方的特護記錄複印件是否真實時,李稱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時稱抄錯了,一時稱她抄的早弄丟了,又說她根本沒有在上麵簽名。當上訴人沈淑萍當庭指出在一審時院方從沒有向法院出示特護記錄和病歷的原件,並再次要求被上訴人當庭出示有關原件時,醫院方先是稱特護記錄早向一審法院提交過,此時無理由再提交,後又稱有關記錄早弄丟了。當法庭問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護記錄複印件來源時,醫院方代理人稱,因為死者家屬來單位鬧事,醫院就準備了一份。沈當即指出,她現在提交給法庭的有關特護記錄是在父親去世後的第二天,自己從醫院辦公室複印的,現在被上訴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還公然偽造了記錄,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發迴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報》“權益”欄上以《為父請命,女護士長怒告任職醫院》為題,以整版篇幅獨家披露了這宗特殊的醫務工作人員因醫療糾紛而狀告任職醫院的案子,隨後,《京華時報》及《揚子晚報》等國內多家暢銷報紙對此事紛紛進行了發表或轉載,在全國讀者中激起了較大的反響,許多讀者紛紛來電來信,要求我對他們的官司給予關注。我的報導也引起了河北省工會、省衛生廳等相關部門高度重視,他們已對此進行了備案。
為了防止一審法院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再次出現不正常現象,沈淑萍又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地審理此案的申請,很快得到中院的支持,2003年10月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的重審權移交給鄰近的撫鬆縣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第十三章 中國首例醫務人員狀告任職醫院案第100節 她被女院長給治殘了(3)
這宗全國首宗醫女護士長狀告任職醫院案,也引起了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學教授卓小勤先生的高度關注。他說,對於此宗案情並不複雜的案子,我認為首先是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的,那就是“醫院過錯多多,一審判決荒唐”
卓小琴是一位法學知識淵博、富有正義感的著名法學專家。當他獲悉我對此案的案情介紹後,當即表示願意接受我的採訪。記得那天是個陰雨天,天空飄著淅淅瀝瀝的小雨,我和上海電視台的兩位編導和攝像來到了他的家中。因為要接受我們的採訪,他不但推開了上午的一個會議,還一直忙碌到中午一時多,那時他和他那位熱情的愛人連飯也沒吃,他這種忘我的工作精神令我至今感慨不已。
卓教授認為,在本案中,秦皇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有關事實根本不做調查,就做出了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這顯然是錯誤的。這種老子給兒子做鑑定的辦法是極為荒謬的,自然不能為患者所接受。為了排除暗箱操作,保證醫療鑑定的公正,我國已於2002年9月1日實施新的醫療事故鑑定辦法,規定醫療鑑定不再有衛生行政部門的官員參加,隻能由醫學會的專家全程自主地進行鑑定工作,除了要把握技術標準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掌握法律的準繩。
卓教授指出,對有關醫療事實進行調查,是醫療鑑定的關鍵和重點。如果鑑定人員不科學地進行調查,如果有關醫務工作人員在作病歷過程中不如實記錄或弄虛作假,這本身就已構成了犯罪,應受到法律的製裁。在本案中,因為患者家屬是該醫院的工作人員,她以自己工作的方便複印了病歷(事後也證明醫院確實存在問題),這也說明複印病歷是很重要的,但醫院在多次開庭中拒不向法院提交有關特護記錄的原件,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對於事實如此清楚的一宗醫療糾紛,當地有關醫療鑑定部門卻做出不構成醫療糾紛的結論,這令我很吃驚!他們根本沒有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怎能鑑定為不構成醫療糾紛呢?
按有關規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重新申請鑑定,同時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本案中,原告沈淑萍等人在兩次被有關部門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被迫以醫療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較為可取的辦法,而一審法院在根本沒有對北戴河醫院偽造和篡改的病歷進行充分調查,就做出如此荒唐的判決,顯然是錯誤的。
早在2003年全國“兩會”期間,醫療糾紛的問題曾受到多名與會代表的重視,醫療糾紛的數量每年以10%至20%的速度增長,給醫患雙方都帶來了許多傷害。如何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診治“醫德缺失症”,成了兩會上人大代表的熱點話題之一。
據國家權威部門的一項調查,10個城市數千名消費者認為,“冷漠”這個形容詞最能代表醫療行業的行業形象。
2004年“兩會”上,醫療腐敗作為一個熱門話題,又一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政協常委任玉嶺認為,整治醫療腐敗才能安康億萬民眾,由於醫療腐敗弄得很多人不敢進醫院求診就醫。實事求是地講,在很多醫院裏存在著嚴重的不正之風。不僅使55%以上的農民患者不敢到醫院求診就醫,就是城裏的廣大低收入階層對醫院也是望而生畏。醫療腐敗確實到了該整治的時候了認為,醫療腐敗已成我國醫療領域的一大“頑症”。
一家小小的區級醫院,竟然頻繁發生多起激起當地群眾憤慨、引起全國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惡性醫療糾紛事件,而院方不是抱著有錯就改虛心接受批評的態度,相反,對每宗事故發生後,醫院方總是想方設法阻攔當事人和家屬知道事實真相,採取種種手段製假做假,這難道說是偶然嗎?
眾所周知,“病歷是病人診療的全部過程”。但在這家北戴醫院,偽造和篡改病歷就像小學生修改錯別字一樣,似乎已成為“家常便飯”了。我所採訪的這三宗發生在該院的醫療事故中,院方無一不採取這種手段“修改”病歷:年僅4個月的小男嬰命喪醫院後,院方拒不出示原病歷,而是偽造了一份病歷,並據此做出了一份死亡男嬰“子宮未見異常”字樣的所謂報告;當該院的老領導沈明住院治療期間因對方一連串的過失而導致其死亡後,院方又公然偽造並篡改病歷,好在沈明之女沈淑萍是該醫院醫務人員,深知病歷對病人及家屬的重要性,最終利用工作之便拿到了亡父的有關病歷,但是,即便如此,北戴河醫院仍然敢鬥膽“偽造”和篡改病歷;在於麗梅的這場官司中,北戴河醫院又故伎重演,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連一周的導尿過程也沒有,甚至輸血病歷都沒有記載的病歷,在同一個病歷中竟然出現了三個病案號:“26191、26196、2619”!有關出院、入院病理記錄、術前記錄、術後記錄、會診單和各種及日期相接而病案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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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於麗梅對這個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她認為,雖然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已經認定北戴河區民醫院有過錯,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她和家人認為判決的數額對於她遭受到的身心傷害及這8年來家庭所受的巨大損失來說,隻不過是杯水車薪,遠不足以彌補給她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精神損失。
她認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評殘鑑定申請,可是一審判決對此卻隻字未提,評殘鑑定不做,自然不會判決北戴河醫院賠償她作為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這份判決並沒有充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004年1月10日,於麗梅又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要求被上訴方賠償上訴方經濟及精神損失50萬元;要求上訴方承擔上訴人以後的治療費用。
下麵,我們再來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訴北戴河醫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在一份判決日期為2002年9月3日的這份民事判決書(2002)北民初字第50號中駁迴5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為了更好地了解庭審情況,我兩次都參加了庭審,耳聞目睹了所有過程,同時也領教了被告院方有關人員的惡劣態度和公然作假的醜態。
在庭審中,被上訴方先是矢口否認其行為有過錯,還當庭要求當時的值班工作人員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證,以證明院方在醫治過程中無過錯行為,院方經偽造和篡改的特護記錄是真實的。當法庭問及證人之一的王某當時的特護記錄是否真實時,王答是真實的;當問及她所記錄的內容時,王稱早忘了;當問及第二位證人李某院方的特護記錄複印件是否真實時,李稱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時稱抄錯了,一時稱她抄的早弄丟了,又說她根本沒有在上麵簽名。當上訴人沈淑萍當庭指出在一審時院方從沒有向法院出示特護記錄和病歷的原件,並再次要求被上訴人當庭出示有關原件時,醫院方先是稱特護記錄早向一審法院提交過,此時無理由再提交,後又稱有關記錄早弄丟了。當法庭問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護記錄複印件來源時,醫院方代理人稱,因為死者家屬來單位鬧事,醫院就準備了一份。沈當即指出,她現在提交給法庭的有關特護記錄是在父親去世後的第二天,自己從醫院辦公室複印的,現在被上訴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還公然偽造了記錄,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發迴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報》“權益”欄上以《為父請命,女護士長怒告任職醫院》為題,以整版篇幅獨家披露了這宗特殊的醫務工作人員因醫療糾紛而狀告任職醫院的案子,隨後,《京華時報》及《揚子晚報》等國內多家暢銷報紙對此事紛紛進行了發表或轉載,在全國讀者中激起了較大的反響,許多讀者紛紛來電來信,要求我對他們的官司給予關注。我的報導也引起了河北省工會、省衛生廳等相關部門高度重視,他們已對此進行了備案。
為了防止一審法院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再次出現不正常現象,沈淑萍又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地審理此案的申請,很快得到中院的支持,2003年10月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的重審權移交給鄰近的撫鬆縣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第十三章 中國首例醫務人員狀告任職醫院案第100節 她被女院長給治殘了(3)
這宗全國首宗醫女護士長狀告任職醫院案,也引起了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學教授卓小勤先生的高度關注。他說,對於此宗案情並不複雜的案子,我認為首先是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的,那就是“醫院過錯多多,一審判決荒唐”
卓小琴是一位法學知識淵博、富有正義感的著名法學專家。當他獲悉我對此案的案情介紹後,當即表示願意接受我的採訪。記得那天是個陰雨天,天空飄著淅淅瀝瀝的小雨,我和上海電視台的兩位編導和攝像來到了他的家中。因為要接受我們的採訪,他不但推開了上午的一個會議,還一直忙碌到中午一時多,那時他和他那位熱情的愛人連飯也沒吃,他這種忘我的工作精神令我至今感慨不已。
卓教授認為,在本案中,秦皇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有關事實根本不做調查,就做出了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這顯然是錯誤的。這種老子給兒子做鑑定的辦法是極為荒謬的,自然不能為患者所接受。為了排除暗箱操作,保證醫療鑑定的公正,我國已於2002年9月1日實施新的醫療事故鑑定辦法,規定醫療鑑定不再有衛生行政部門的官員參加,隻能由醫學會的專家全程自主地進行鑑定工作,除了要把握技術標準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掌握法律的準繩。
卓教授指出,對有關醫療事實進行調查,是醫療鑑定的關鍵和重點。如果鑑定人員不科學地進行調查,如果有關醫務工作人員在作病歷過程中不如實記錄或弄虛作假,這本身就已構成了犯罪,應受到法律的製裁。在本案中,因為患者家屬是該醫院的工作人員,她以自己工作的方便複印了病歷(事後也證明醫院確實存在問題),這也說明複印病歷是很重要的,但醫院在多次開庭中拒不向法院提交有關特護記錄的原件,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對於事實如此清楚的一宗醫療糾紛,當地有關醫療鑑定部門卻做出不構成醫療糾紛的結論,這令我很吃驚!他們根本沒有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怎能鑑定為不構成醫療糾紛呢?
按有關規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重新申請鑑定,同時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本案中,原告沈淑萍等人在兩次被有關部門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被迫以醫療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較為可取的辦法,而一審法院在根本沒有對北戴河醫院偽造和篡改的病歷進行充分調查,就做出如此荒唐的判決,顯然是錯誤的。
早在2003年全國“兩會”期間,醫療糾紛的問題曾受到多名與會代表的重視,醫療糾紛的數量每年以10%至20%的速度增長,給醫患雙方都帶來了許多傷害。如何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診治“醫德缺失症”,成了兩會上人大代表的熱點話題之一。
據國家權威部門的一項調查,10個城市數千名消費者認為,“冷漠”這個形容詞最能代表醫療行業的行業形象。
2004年“兩會”上,醫療腐敗作為一個熱門話題,又一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政協常委任玉嶺認為,整治醫療腐敗才能安康億萬民眾,由於醫療腐敗弄得很多人不敢進醫院求診就醫。實事求是地講,在很多醫院裏存在著嚴重的不正之風。不僅使55%以上的農民患者不敢到醫院求診就醫,就是城裏的廣大低收入階層對醫院也是望而生畏。醫療腐敗確實到了該整治的時候了認為,醫療腐敗已成我國醫療領域的一大“頑症”。
一家小小的區級醫院,竟然頻繁發生多起激起當地群眾憤慨、引起全國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惡性醫療糾紛事件,而院方不是抱著有錯就改虛心接受批評的態度,相反,對每宗事故發生後,醫院方總是想方設法阻攔當事人和家屬知道事實真相,採取種種手段製假做假,這難道說是偶然嗎?
眾所周知,“病歷是病人診療的全部過程”。但在這家北戴醫院,偽造和篡改病歷就像小學生修改錯別字一樣,似乎已成為“家常便飯”了。我所採訪的這三宗發生在該院的醫療事故中,院方無一不採取這種手段“修改”病歷:年僅4個月的小男嬰命喪醫院後,院方拒不出示原病歷,而是偽造了一份病歷,並據此做出了一份死亡男嬰“子宮未見異常”字樣的所謂報告;當該院的老領導沈明住院治療期間因對方一連串的過失而導致其死亡後,院方又公然偽造並篡改病歷,好在沈明之女沈淑萍是該醫院醫務人員,深知病歷對病人及家屬的重要性,最終利用工作之便拿到了亡父的有關病歷,但是,即便如此,北戴河醫院仍然敢鬥膽“偽造”和篡改病歷;在於麗梅的這場官司中,北戴河醫院又故伎重演,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連一周的導尿過程也沒有,甚至輸血病歷都沒有記載的病歷,在同一個病歷中竟然出現了三個病案號:“26191、26196、2619”!有關出院、入院病理記錄、術前記錄、術後記錄、會診單和各種及日期相接而病案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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