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時許,我們先到醫院門口偷拍了幾個鏡頭後,避開保安,就從大門口三步並作兩步來到了北戴河人民醫院的門診大廳。一進裏麵,我們三人立即按採訪計劃分開,小史一進去就扛著機子四處搶拍,我和小唐則採訪曾在法庭作為院方代理人出現過的內科室主任刑某。誰知,我們一進去,馬上就引起了醫院方有關人員的警惕。當我和小唐剛趕到內科室門口時,卻看到他正在用手機向院領導報告我們的到來呢。採訪自然被對方拒絕。見對方態度還是如此冷漠,我們知道諸多不利的情況隨時都會發生,於是當機立斷,快速從大廳左側的樓梯向上衝去,然後迅速閃入電梯向院領導的辦公室趕去。
我們仨,還有後麵跟隨著的兩位“保鏢”來到五樓後直奔院長辦公室,誰知裏麵卻沒有人;我們又來到鄰近的“醫院黨委辦”,那大門雖然開著,卻也是空無一人。見狀,我們隻好尋找醫院的宣傳科室,卻發現該院的宣傳科和保衛科共掛一個牌子。敲開門後,裏麵隻有一個打字員正在四處張望,聽到我們說明來意後,對方有些驚惶失措地說:“呀,你們真快呀,你們記者已經來到了這兒啦。我們領導都去下麵找你們去了……”
四五分鍾後,一個身穿製服的矮胖子咚咚咚地跑了過來,還麵還跟著幾名東張西望的保安。大概跑得太急吧,這位叫李洪福的人一把推開門,喘著粗氣,大聲地朝我們喝問道:“你們是哪兒來的?是誰派你們來的?沒有經過我們同意跑到醫院裏麵來幹什麽?”我鎮靜地做了番自我介紹,並和小唐小史主動出示了證件。當我們提出這次是特意來見院領導的時,對方拉長著臉說:“我們醫院領導比中央領導還忙,有什麽你告訴我吧。”然後喝令我們趕快拿出記者證;他認真地看了看我們的有關證件,又讓那位女打字員拿到外麵去複印,見我們強烈抗議,居然又讓門外站著的兩名保安要把我們看管起來。在我的堅決要求下,此人才不得讓人去找院領導。就在這個趾高氣揚的保衛科長兼宣傳部部長正在盤問我們時,一位戴著金邊近視眼鏡、麵龐清瘦的中年人走了進來。雖然對於他我早已在昨天的法庭上見過,但還不知道他的名字。在我的一再追問下,他才極不情願地告訴我們他就是醫院的黨委副書記。
這位副書記說:我們這家醫院是共產黨辦的醫院,是全心全意為當地老百姓服務的,我們這兒都很好,從來沒有出現過什麽問題,至於沈淑萍父親的事,那完全是沈淑萍自己在找事,她這是故意與我們醫院領導過不去……我們才不怕她與我們打官司。當問及有關糾紛問題時,他不是答非所問,就是避而不答。最後,這位外表文質彬彬的黨委副書記指著我們的鼻子說:“我們醫院最不喜歡接受記者採訪……”當我們再三提出想採訪主管院長兼黨委書記時,對方答覆說“開會去了,不在家……”
第十三章 中國首例醫務人員狀告任職醫院案第97節 小男嬰的“子宮未見異常”
就在我對沈淑萍狀告北戴河醫院案情進行調查期間,又接到一宗該院因非法使用一名無行醫資格的實習生行醫,致使一名年僅四個月大的男嬰死亡的血淚投訴。
投訴者係家住北戴河區的一對年輕夫婦,女的叫黃梅,丈夫叫劉勇。據了解,2002年2月28日早5時許,黃梅夫婦發現年僅4月大的兒子劉濱越突然發燒、拉稀,便趕緊抱著小孩子跑到附近的北戴河區人民醫院看急診。當班醫生韋某沒有做任何檢查,隻是對小孩子看了看,就診斷說:“不要著急,小孩子沒什麽,隻是病毒性腸炎。”隨後就開了藥,並為孩子打了一針,然後就揮手讓他們迴家。
當晚7點多鍾,他們發現孩子的燒繼續升高,又抱著孩子重返醫院,發現此時仍是那個韋某當班。韋還稱是在替別人值班。在明知孩子仍拉肚子,體溫達38c°等不正常狀況後,他仍說“沒有什麽事”,既沒測量體溫,也沒有進行血常規、尿常規等生化指標的檢測,便給孩子輸液。
輸第二瓶液後不久,黃梅夫婦發現孩子出現渾身發燒、眼睛發直、眼周和人中部出現青紫、眼窩下陷等異常現象,嚇得趕緊便趕緊四處尋找值班醫生,正在值班值班室裏睡覺的韋某隻是從門fèng中遞出一支體溫表讓他們自己去給孩子測量,並稱可能是這裏麵太冷凍引起的。黃梅夫婦堅持說孩子絕對不正常,詢問他是不是輸液造成的。韋這才轉身朝輸液瓶看了一眼,臉上露出了驚慌的神情,隨後,他突然迅速地拔下了針頭,然後掩飾地對他們說:“孩子輸液太冷,屋裏也太冷,你們先迴家暖和暖和吧。”他那躲躲閃閃的神態更引起了黃梅夫婦的懷疑,於是他們一再追問他剛才到底輸的是什麽液。韋說沒什麽,隻稱“這都是補藥,不礙事的”。但他們一再堅持說孩子不對勁,要求找別的大夫來給孩子做檢查。韋不耐煩地說:“這麽晚了,你們叫我找誰去呀?我可以保證你們的孩子沒有事……”
第二天早晨6點許,黃梅夫婦半信半疑地抱著小孩剛進門,就發現孩子小臉通紅,兩眼翻白,唿吸越來越弱,嚇得兩人飛也似的抱著小孩子就往醫院沖,直奔急診室。到了這個時候,韋某這才顯得慌亂起來,嚇得不知所措,慌忙四處找人求援。盡管醫院後來又對孩子採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最終還是未能挽救孩子的生命……
事後,他們了解到,韋某隻是剛畢業的見習生,根本就沒有執業醫生資格,更沒有獨立處方權,昨天是因醫院人手不夠才讓他一個人值夜間坐急診的……
為了息事寧人,院方在沒有開具死亡通知單的情況下,多次誘導他們簽字,同意在48小時屍檢,並且拒絕了家屬多次提出要參加解剖過程。
在等待鑑定報告的日子裏,北戴河區衛生局以及人民醫院有關領導,一方麵承認醫院有責任,答應一定會公正處理此事;一方麵又稱給他們經濟補償為藉口,讓他們息事寧人,不要把事情鬧大。在報告出來的前兩天,北戴河醫院的法人代表、院長孫淑英還振振有詞地在職工大會及醫院公眾場所上說,“那個小孩子的死與我們無關,是吃奶時嗆死的……
直拖到20天後,院方才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屍檢報告,結論是“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唿吸衰竭”
我看到那份檢驗於2002年3月14日的“屍檢報告單”上蓋有秦皇島市第一醫院病理科的大紅印章。就是在這份長達四頁的報告單上,表明的有關屍檢結論有二: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唿吸衰竭和病毒性腸炎。在報告的第三頁上,我赫然發現有這樣一句結論:“盆腔檢查——膀胱未見異常。”“子宮雙附件未見異常”?!
對於屍檢報告這樣程序極為嚴格的鑑定,堂堂的北戴河醫院為何能出現這樣令人匪夷所思的錯誤呢?難道說那些參與鑑定的地方衛生局和醫院的領導不明白,死者是一位年僅4個月大的男性嬰兒麽?!
當我就此咄咄怪事電話採訪北戴河醫院的黨委辦和院辦時,對方一聽是記者採訪就馬上掛上了電話。
後來,黃梅夫婦帶著所有資料來到北京,找到有關專家,對方根據所用藥物和孩子的症狀分析:孩子是因藥物過敏導致中毒休克,唿吸衰竭死亡。
盡管有專家做出了權威的分析,但麵對現實,院方和地方有關管理卻還是對此置之不理。2002年3月22日,秦皇島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根本不理睬死者家屬的陳述,最後做出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
經過多方谘詢律師和有關法學專家後,黃梅夫婦認為:北戴河區人民醫院的實習醫生韋某在根本就沒有執醫資格情況下對小病人進行診療護理工作,嚴重違反規章,同時他未經檢驗就亂開處方;當發現孩子異常後,不是採取緊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騙家屬,逃避責任,以至於延誤了搶救時間,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他的行為不僅達到了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說明中規定的醫療事故構成條件,而且也符合重大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了犯罪,應該請求公安機關依我國《刑法》第335條之規定,追究韋某的刑事責任;參加屍檢的人員及北戴河醫院有關人員在進行屍檢過程中,故意不進行血液檢測,意捏造虛假事實,幫助韋某逃避法律追究;市衛生局醫政科的有關責任人對當事人家屬多次要求進行血液鑑定置之不理,仍然採信作出的屍檢報告做出違反事實和科學的鑑定結論行為,也明顯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應以涉嫌偽證予以查處。同時,家屬也可請求公安機關對死者劉濱越的屍體重新進行病理檢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隨後,劉勇和黃梅夫婦當即以韋某非法行醫為由,向北戴河區公安分局報案。警方當即立案並對此偵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卻又向他們夫婦出示了一份撤銷此案的通知。
</br>
我們仨,還有後麵跟隨著的兩位“保鏢”來到五樓後直奔院長辦公室,誰知裏麵卻沒有人;我們又來到鄰近的“醫院黨委辦”,那大門雖然開著,卻也是空無一人。見狀,我們隻好尋找醫院的宣傳科室,卻發現該院的宣傳科和保衛科共掛一個牌子。敲開門後,裏麵隻有一個打字員正在四處張望,聽到我們說明來意後,對方有些驚惶失措地說:“呀,你們真快呀,你們記者已經來到了這兒啦。我們領導都去下麵找你們去了……”
四五分鍾後,一個身穿製服的矮胖子咚咚咚地跑了過來,還麵還跟著幾名東張西望的保安。大概跑得太急吧,這位叫李洪福的人一把推開門,喘著粗氣,大聲地朝我們喝問道:“你們是哪兒來的?是誰派你們來的?沒有經過我們同意跑到醫院裏麵來幹什麽?”我鎮靜地做了番自我介紹,並和小唐小史主動出示了證件。當我們提出這次是特意來見院領導的時,對方拉長著臉說:“我們醫院領導比中央領導還忙,有什麽你告訴我吧。”然後喝令我們趕快拿出記者證;他認真地看了看我們的有關證件,又讓那位女打字員拿到外麵去複印,見我們強烈抗議,居然又讓門外站著的兩名保安要把我們看管起來。在我的堅決要求下,此人才不得讓人去找院領導。就在這個趾高氣揚的保衛科長兼宣傳部部長正在盤問我們時,一位戴著金邊近視眼鏡、麵龐清瘦的中年人走了進來。雖然對於他我早已在昨天的法庭上見過,但還不知道他的名字。在我的一再追問下,他才極不情願地告訴我們他就是醫院的黨委副書記。
這位副書記說:我們這家醫院是共產黨辦的醫院,是全心全意為當地老百姓服務的,我們這兒都很好,從來沒有出現過什麽問題,至於沈淑萍父親的事,那完全是沈淑萍自己在找事,她這是故意與我們醫院領導過不去……我們才不怕她與我們打官司。當問及有關糾紛問題時,他不是答非所問,就是避而不答。最後,這位外表文質彬彬的黨委副書記指著我們的鼻子說:“我們醫院最不喜歡接受記者採訪……”當我們再三提出想採訪主管院長兼黨委書記時,對方答覆說“開會去了,不在家……”
第十三章 中國首例醫務人員狀告任職醫院案第97節 小男嬰的“子宮未見異常”
就在我對沈淑萍狀告北戴河醫院案情進行調查期間,又接到一宗該院因非法使用一名無行醫資格的實習生行醫,致使一名年僅四個月大的男嬰死亡的血淚投訴。
投訴者係家住北戴河區的一對年輕夫婦,女的叫黃梅,丈夫叫劉勇。據了解,2002年2月28日早5時許,黃梅夫婦發現年僅4月大的兒子劉濱越突然發燒、拉稀,便趕緊抱著小孩子跑到附近的北戴河區人民醫院看急診。當班醫生韋某沒有做任何檢查,隻是對小孩子看了看,就診斷說:“不要著急,小孩子沒什麽,隻是病毒性腸炎。”隨後就開了藥,並為孩子打了一針,然後就揮手讓他們迴家。
當晚7點多鍾,他們發現孩子的燒繼續升高,又抱著孩子重返醫院,發現此時仍是那個韋某當班。韋還稱是在替別人值班。在明知孩子仍拉肚子,體溫達38c°等不正常狀況後,他仍說“沒有什麽事”,既沒測量體溫,也沒有進行血常規、尿常規等生化指標的檢測,便給孩子輸液。
輸第二瓶液後不久,黃梅夫婦發現孩子出現渾身發燒、眼睛發直、眼周和人中部出現青紫、眼窩下陷等異常現象,嚇得趕緊便趕緊四處尋找值班醫生,正在值班值班室裏睡覺的韋某隻是從門fèng中遞出一支體溫表讓他們自己去給孩子測量,並稱可能是這裏麵太冷凍引起的。黃梅夫婦堅持說孩子絕對不正常,詢問他是不是輸液造成的。韋這才轉身朝輸液瓶看了一眼,臉上露出了驚慌的神情,隨後,他突然迅速地拔下了針頭,然後掩飾地對他們說:“孩子輸液太冷,屋裏也太冷,你們先迴家暖和暖和吧。”他那躲躲閃閃的神態更引起了黃梅夫婦的懷疑,於是他們一再追問他剛才到底輸的是什麽液。韋說沒什麽,隻稱“這都是補藥,不礙事的”。但他們一再堅持說孩子不對勁,要求找別的大夫來給孩子做檢查。韋不耐煩地說:“這麽晚了,你們叫我找誰去呀?我可以保證你們的孩子沒有事……”
第二天早晨6點許,黃梅夫婦半信半疑地抱著小孩剛進門,就發現孩子小臉通紅,兩眼翻白,唿吸越來越弱,嚇得兩人飛也似的抱著小孩子就往醫院沖,直奔急診室。到了這個時候,韋某這才顯得慌亂起來,嚇得不知所措,慌忙四處找人求援。盡管醫院後來又對孩子採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最終還是未能挽救孩子的生命……
事後,他們了解到,韋某隻是剛畢業的見習生,根本就沒有執業醫生資格,更沒有獨立處方權,昨天是因醫院人手不夠才讓他一個人值夜間坐急診的……
為了息事寧人,院方在沒有開具死亡通知單的情況下,多次誘導他們簽字,同意在48小時屍檢,並且拒絕了家屬多次提出要參加解剖過程。
在等待鑑定報告的日子裏,北戴河區衛生局以及人民醫院有關領導,一方麵承認醫院有責任,答應一定會公正處理此事;一方麵又稱給他們經濟補償為藉口,讓他們息事寧人,不要把事情鬧大。在報告出來的前兩天,北戴河醫院的法人代表、院長孫淑英還振振有詞地在職工大會及醫院公眾場所上說,“那個小孩子的死與我們無關,是吃奶時嗆死的……
直拖到20天後,院方才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屍檢報告,結論是“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唿吸衰竭”
我看到那份檢驗於2002年3月14日的“屍檢報告單”上蓋有秦皇島市第一醫院病理科的大紅印章。就是在這份長達四頁的報告單上,表明的有關屍檢結論有二: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唿吸衰竭和病毒性腸炎。在報告的第三頁上,我赫然發現有這樣一句結論:“盆腔檢查——膀胱未見異常。”“子宮雙附件未見異常”?!
對於屍檢報告這樣程序極為嚴格的鑑定,堂堂的北戴河醫院為何能出現這樣令人匪夷所思的錯誤呢?難道說那些參與鑑定的地方衛生局和醫院的領導不明白,死者是一位年僅4個月大的男性嬰兒麽?!
當我就此咄咄怪事電話採訪北戴河醫院的黨委辦和院辦時,對方一聽是記者採訪就馬上掛上了電話。
後來,黃梅夫婦帶著所有資料來到北京,找到有關專家,對方根據所用藥物和孩子的症狀分析:孩子是因藥物過敏導致中毒休克,唿吸衰竭死亡。
盡管有專家做出了權威的分析,但麵對現實,院方和地方有關管理卻還是對此置之不理。2002年3月22日,秦皇島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根本不理睬死者家屬的陳述,最後做出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
經過多方谘詢律師和有關法學專家後,黃梅夫婦認為:北戴河區人民醫院的實習醫生韋某在根本就沒有執醫資格情況下對小病人進行診療護理工作,嚴重違反規章,同時他未經檢驗就亂開處方;當發現孩子異常後,不是採取緊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騙家屬,逃避責任,以至於延誤了搶救時間,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他的行為不僅達到了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說明中規定的醫療事故構成條件,而且也符合重大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了犯罪,應該請求公安機關依我國《刑法》第335條之規定,追究韋某的刑事責任;參加屍檢的人員及北戴河醫院有關人員在進行屍檢過程中,故意不進行血液檢測,意捏造虛假事實,幫助韋某逃避法律追究;市衛生局醫政科的有關責任人對當事人家屬多次要求進行血液鑑定置之不理,仍然採信作出的屍檢報告做出違反事實和科學的鑑定結論行為,也明顯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應以涉嫌偽證予以查處。同時,家屬也可請求公安機關對死者劉濱越的屍體重新進行病理檢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隨後,劉勇和黃梅夫婦當即以韋某非法行醫為由,向北戴河區公安分局報案。警方當即立案並對此偵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卻又向他們夫婦出示了一份撤銷此案的通知。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