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王在電話裏告訴王天寶他已經到了海興,約他到政法大樓的門廳會麵。約定之後,王天寶匆匆刷牙洗臉,穿上外衣下樓,推上自行車朝政法大樓趕。
博士王穿著厚實的軍大衣在門廳裏轉來轉去,瀏覽著牆壁上張貼的各種通告、通知和樓上各機關辦的牆報、櫥窗打發時間。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一個江湖遊醫竟然把他專治性病陽痿的廣告貼到了這裏,而且一貼就是三張。博士王想找大樓管理人員,可是又一想,誰都長著兩隻眼睛,別人視而不見他一個外地人又何必多此一舉呢?見王天寶嘴裏噴著白色的哈氣從大門外走進來,東張西望地找他,博士王迎上前去跟他握了握手。王天寶急匆匆地問他:“程鐵石幹嗎去了?是不是迴家了?怎麽走也不打個招唿。”
博士王說:“他遇到點意外,在省城辦點事,過兩天就迴來。”把他拽到牆角又問:“你找牛剛強轉告我們的意思了嗎?”
王天寶說:“我還沒有找他談,倒不是我不把你的話當迴事兒,我覺得咱們既然都是程鐵石的代理人,自然都得對當事人負責,這件事咱們還得好好商量一下,那麽重要的證據,花多少錢都買不來,對方說不認可,我們就低頭,合適嗎?”
博士王摸出煙,遞給了王天寶一支,自己也點上一支,說:“我們麵臨的形勢並不樂觀。我們如果跟對方就這個問題爭論不休,相持不下,勢必要由法庭對這個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裁決,你不是知道了麽,銀行背後有法院的高人做教練,本來是對我們非常有利的證據,可是銀行背後的高人卻可以利用我們跟銀行的分歧,力主將案子報省高級法院請示,省高級法院答覆如果不能令他們滿意,他們還可以要求直接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這樣的話,你知道我們將麵對什麽結局?”
“不就是拖幾天麽?”
“不是拖幾天,而是漫無盡頭的等待和無休無止的拖延。我給你講一件我親手經辦的案子。我的當事人是一家外貿公司,他們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簽訂了一筆總價值七百八十多萬元的合同,他們供給對方進口膠合板。對方支付的是附有當地銀行保函的三個月期限的商業承兌匯票。我的當事人很慎重,專門找對方銀行對匯票和保函進了再次確認,才開始發貨。對方收到貨後,立即以低於成本價百分之十的價格銷售一空,然後攜款潛逃。時間到了,收不迴錢,人也跑了無處去找。我的當事人拿著商業承兌匯票和保函找到銀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無奈之下,隻好訴諸法律。銀行提出的答辯理由有兩條:一是商業匯票和保函是銀行個別人辦的,銀行不能對其職員個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二是國務院有明確規定,銀行不能為任何單位的經營行為提供擔保,因而這份保函是無效的。”
“胡扯,明知有規定你銀行還開保函,是你銀行的責任,你的職員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是你銀行管理不善,你當然要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票據法》不都規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嗎?”王天寶憤憤不平。
博士王接著講:“其實程鐵石這個案子跟這個案子的本質是一迴事,就是銀行的過錯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實踐在這方麵有一個嚴重誤區,就是認為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的錢是儲戶的,所以在司法審判中,實際上存在著偏袒銀行的現象。再加上銀行有錢有勢,金錢的魔力在審判中無時無刻不發揮著作用,所以跟銀行打官司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很難真正平等的。還是講我代理的那樁案子吧。一審我們勝訴了,銀行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有個江庭長不知道你認不認識?”
《越軌訴訟》第六章(2)
王天寶點點頭:“認識,三年江庭長,十萬雪花銀,說的就是他。可是光說沒用,誰也抓不住證據,風聲太大,反映太壞,換個地方還是當庭長。”
博士王接著說:“二審合議庭一致認為我們這個案子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應該維持原判。可這位江庭長硬頂著不給結案報告簽字,說這個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牽涉到銀行,應該格外慎重雲雲,主張推翻一審判決或者發迴重審。合議庭不同意,他就提出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合議庭跟庭長意見分歧,這個案子上了審判委員會,江庭長提出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誰又能反對呢?於是就把這個案子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表麵上看,有疑難、有爭議的案子報上去請示一下未嚐不可,實際上這裏麵名堂多著呢。”
王天寶聽的入了迷,連連問:“什麽名堂?”
博士王又掏煙,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煙遞過去:“抽我的。”點著火後,博士王繼續講:“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是我國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吧?”
王天寶點點頭。
“那麽,請示答覆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級關係之間的公文往來方式用在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特別是對某一具體案子審判的請示批覆,是不是對司法審判基本原則的否定呢?”
王天寶又點點頭:“是這麽迴事。”
“另外,《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審判程序上有沒有下級法院應該就某一案子向上級法院‘請示’的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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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王穿著厚實的軍大衣在門廳裏轉來轉去,瀏覽著牆壁上張貼的各種通告、通知和樓上各機關辦的牆報、櫥窗打發時間。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一個江湖遊醫竟然把他專治性病陽痿的廣告貼到了這裏,而且一貼就是三張。博士王想找大樓管理人員,可是又一想,誰都長著兩隻眼睛,別人視而不見他一個外地人又何必多此一舉呢?見王天寶嘴裏噴著白色的哈氣從大門外走進來,東張西望地找他,博士王迎上前去跟他握了握手。王天寶急匆匆地問他:“程鐵石幹嗎去了?是不是迴家了?怎麽走也不打個招唿。”
博士王說:“他遇到點意外,在省城辦點事,過兩天就迴來。”把他拽到牆角又問:“你找牛剛強轉告我們的意思了嗎?”
王天寶說:“我還沒有找他談,倒不是我不把你的話當迴事兒,我覺得咱們既然都是程鐵石的代理人,自然都得對當事人負責,這件事咱們還得好好商量一下,那麽重要的證據,花多少錢都買不來,對方說不認可,我們就低頭,合適嗎?”
博士王摸出煙,遞給了王天寶一支,自己也點上一支,說:“我們麵臨的形勢並不樂觀。我們如果跟對方就這個問題爭論不休,相持不下,勢必要由法庭對這個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裁決,你不是知道了麽,銀行背後有法院的高人做教練,本來是對我們非常有利的證據,可是銀行背後的高人卻可以利用我們跟銀行的分歧,力主將案子報省高級法院請示,省高級法院答覆如果不能令他們滿意,他們還可以要求直接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這樣的話,你知道我們將麵對什麽結局?”
“不就是拖幾天麽?”
“不是拖幾天,而是漫無盡頭的等待和無休無止的拖延。我給你講一件我親手經辦的案子。我的當事人是一家外貿公司,他們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簽訂了一筆總價值七百八十多萬元的合同,他們供給對方進口膠合板。對方支付的是附有當地銀行保函的三個月期限的商業承兌匯票。我的當事人很慎重,專門找對方銀行對匯票和保函進了再次確認,才開始發貨。對方收到貨後,立即以低於成本價百分之十的價格銷售一空,然後攜款潛逃。時間到了,收不迴錢,人也跑了無處去找。我的當事人拿著商業承兌匯票和保函找到銀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無奈之下,隻好訴諸法律。銀行提出的答辯理由有兩條:一是商業匯票和保函是銀行個別人辦的,銀行不能對其職員個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二是國務院有明確規定,銀行不能為任何單位的經營行為提供擔保,因而這份保函是無效的。”
“胡扯,明知有規定你銀行還開保函,是你銀行的責任,你的職員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是你銀行管理不善,你當然要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票據法》不都規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嗎?”王天寶憤憤不平。
博士王接著講:“其實程鐵石這個案子跟這個案子的本質是一迴事,就是銀行的過錯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實踐在這方麵有一個嚴重誤區,就是認為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的錢是儲戶的,所以在司法審判中,實際上存在著偏袒銀行的現象。再加上銀行有錢有勢,金錢的魔力在審判中無時無刻不發揮著作用,所以跟銀行打官司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很難真正平等的。還是講我代理的那樁案子吧。一審我們勝訴了,銀行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有個江庭長不知道你認不認識?”
《越軌訴訟》第六章(2)
王天寶點點頭:“認識,三年江庭長,十萬雪花銀,說的就是他。可是光說沒用,誰也抓不住證據,風聲太大,反映太壞,換個地方還是當庭長。”
博士王接著說:“二審合議庭一致認為我們這個案子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應該維持原判。可這位江庭長硬頂著不給結案報告簽字,說這個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牽涉到銀行,應該格外慎重雲雲,主張推翻一審判決或者發迴重審。合議庭不同意,他就提出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合議庭跟庭長意見分歧,這個案子上了審判委員會,江庭長提出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誰又能反對呢?於是就把這個案子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表麵上看,有疑難、有爭議的案子報上去請示一下未嚐不可,實際上這裏麵名堂多著呢。”
王天寶聽的入了迷,連連問:“什麽名堂?”
博士王又掏煙,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煙遞過去:“抽我的。”點著火後,博士王繼續講:“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是我國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吧?”
王天寶點點頭。
“那麽,請示答覆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級關係之間的公文往來方式用在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特別是對某一具體案子審判的請示批覆,是不是對司法審判基本原則的否定呢?”
王天寶又點點頭:“是這麽迴事。”
“另外,《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審判程序上有沒有下級法院應該就某一案子向上級法院‘請示’的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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