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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 作者:[法]古斯塔夫·勒龐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我們已在本書中論述了群體動理的一般特點。仍然有待說明的是,不同類型的集體在一定刺激因素的影響下變成群體時各自具有的特點。我們先用幾句話來談談群體的分類。
我們的起點是簡單的人群。當許多人組成的人群是屬於不同種族時,我們便看到了它最初級的形態。在這種情況下,惟一能夠形成團結的共同紐帶,是頭領或多或少受到尊敬的意誌。在幾百年的時間裏不斷進犯羅馬帝國的野蠻人,來源十分複雜,因此可以把他們作為這種人群的典型。
比不同種族的個人組成的人群更高的層麵,是那些在某些影響下獲得了共同特徵,因而最終形成一個種族的人群。它們有時表現出某些群體的特徵,不過這些特徵在一定程度上敵不過種族的因素。
在本書闡述過的某些影響的作用下,這兩種人群可以轉變成有機的或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我們把這些有機的群體分為以下兩類:
(1)異質性群體
a.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體)
b.有名稱的群體(如陪審團、議會等)
(2)同質性群體
a.派別(政治派別、宗教派別等)
b.身份團體(軍人、僧侶、勞工等)
c.階級(中產階級、農民階級等)
我們將簡單地指出這些不同類型群體的特徵。
(1)異質性群體
本書前麵研究的一直就是這種群體的特點。它們是由有著各種特點、各種職業、各種智力水平的個人組成的。
我們隻根據事實便已知道,人作為行動的群體中的一員,他們的集體心理與他們的個人心理有著本質的差別,而且他們的智力也會受到這種差別的影響。我們已經知道,智力在集體中不起作用,它完全處在無意識情緒的支配之下。
一個基本因素,即種族的因素,使不同的異質性群體幾乎完全不同。
我們經常談到種族的作用,指出它是人們行動最強大的決定因素。它的作用在群體的性格中也有跡可尋。由偶然聚集在一起的個人組成的群體,如果他們全是英國人或中國人,同有著任何不同特徵但屬於同一個種族的個人——如俄國人、法國人或西班牙人——組成的群體,會有很大的差別。
當環境形成了一個群體,並且——雖然這種情況相當罕見——其中有著不同民族但比例大體相同的個人時,他們所繼承的心理成分給人的感情和思想方式造成的巨大差異,立刻就會變得十分突出,不管讓他們聚集在一起的是多麽一致的利益,都會發生這種情況。社會主義者試圖在大型集會中把不同國家的工人代表集合在一起的努力,最後總是以公開的分歧收場。拉丁民族的群體,不管它多麽革命或多麽保守,為了實現自己的要求,無一例外地求助於國家的幹預。它總是傾向於集權,總是或明或暗地傾向於贊成獨裁。相反,英國人或美國人的群體就不拿國家當迴事,他們隻求助於個人的主動精神。法國的群體特別看重平等,英國的群體則特別看重自由。這些差異解釋了為何幾乎有多少個國家就有多少種不同形式的社會主義和民主。
由此可見,種族的氣質對群體性格有著重大影響。它是一種決定性力量,限製著群體性格的變化。因此可以認為,一條基本定律就是,由於種族精神的強大,群體的次要性格相比之下並不十分重要。群體狀態或支配群體的力量類似於野蠻狀態,或者說是向這種狀態的迴歸。種族正是通過獲得結構穩定的集體精神,才使自身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擺脫了缺乏思考的群體力量,走出了野蠻狀態。除了種族因素之外,對異質性群體最重要的分類,就是把它們分為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體——和有名稱的群體,如精心組織起來的議會和陪審團。前一種群體缺乏責任感,而後一種群體則發揮了這種責任感,這往往使它們的行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2)同質性群體
同質性群體包括:(1)派別;(2)身份團體;(3)階級。
派別是同質性群體組織過程的第一步。一個派別包括在教育、職業和社會階級的歸屬方麵大不相同的個人,把他們聯繫在一起的是共同的信仰。這方麵的例子是宗教和政治派別。身份團體是最易於組織起群體的一個因素。派別中包含著職業、教育程度和社會環境大不相同的個人,他們僅僅是被共同的信仰聯繫在一起,而身份團體則由職業相同的個人組成,因此他們也有相似的教養和相當一致的社會地位。這方麵的例子如軍人和僧侶團體。
階級是由來源不同的個人組成的,和派別有所不同,使他們結合在一起的不是共同的信仰,也不像身份團體那樣,是因為相同的職業,而是某種利益、生活習慣以及幾乎相同的教育。這方麵的例子是中產階級和農民階級。
本書隻討論異質性群體,把同質性群體(派別、身份團體和階級)放在另一書本裏研究,因此我不打算在這裏談論後一種群體的特點。在結束對異質性群體的研究時,我會考察一下幾種典型的特殊群體。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
提要: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群體犯法時在心理上也許不能稱之為犯罪/群體行為絕對是無意識的/"九月慘案"參與者的心理/他們的邏輯、殘忍和道德觀念。
在興奮期過後,群體就會進入一種純粹自動的無意識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它受著各種暗示的支配,因此似乎很難把它說成是一個犯罪群體。我保留這一錯誤的定性,是因為最近一些心理學研究使它變得十分流行。不錯,群體的一些行為,如果僅就其本身而論,的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同一隻老虎為了消退而讓其幼虎把一個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後再把它吃掉的行為是一樣的。
通常,群體犯罪的動機是一種強烈的暗示,參與這種犯罪的個人事後會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責任,這與平常的犯罪大不相同。
群體犯罪的歷史說明了實情。
巴士底獄監獄長的遇害可以作為一個典型的事例。在這位監獄長的堡壘被攻破後,一群極度興奮的人把他團團圍住,從四麵八方對他拳腳相加。有人建議吊死他,砍下他的頭,把他掛在馬尾巴上。在反抗過程中,他偶爾踢到了一個在場的人,於是有人建議,讓那個挨踢的人割斷監獄長的喉嚨,他的建議立刻博得了群眾的贊同。
"這個人,一個幹完活的廚子,來巴士底獄的主要原因是無所事事的好奇。心,他隻是想來看看發生了什麽。然而由於普遍的意見就是如此,於是他也相信這是一種愛國行為,甚至自以為應為殺死一個惡棍而得到一放勳章。他用一把借來的刀切那裸露出來的脖子,因為武器有些鈍了,他沒能切動。於是他從自己兜裏掏出一把黑柄小刀(既然有廚子的手藝,他對切肉應當很有經驗),成功地執行了命令。"
以上指出的過程的作用,清楚地反映在這個例子中。我們服從別人的慫恿,它會因為來自集體而更為強大,殺人者認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無數同胞的贊同,他這樣想是很自然的。這種事從法律上可以視為犯罪,從心理上卻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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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起點是簡單的人群。當許多人組成的人群是屬於不同種族時,我們便看到了它最初級的形態。在這種情況下,惟一能夠形成團結的共同紐帶,是頭領或多或少受到尊敬的意誌。在幾百年的時間裏不斷進犯羅馬帝國的野蠻人,來源十分複雜,因此可以把他們作為這種人群的典型。
比不同種族的個人組成的人群更高的層麵,是那些在某些影響下獲得了共同特徵,因而最終形成一個種族的人群。它們有時表現出某些群體的特徵,不過這些特徵在一定程度上敵不過種族的因素。
在本書闡述過的某些影響的作用下,這兩種人群可以轉變成有機的或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我們把這些有機的群體分為以下兩類:
(1)異質性群體
a.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體)
b.有名稱的群體(如陪審團、議會等)
(2)同質性群體
a.派別(政治派別、宗教派別等)
b.身份團體(軍人、僧侶、勞工等)
c.階級(中產階級、農民階級等)
我們將簡單地指出這些不同類型群體的特徵。
(1)異質性群體
本書前麵研究的一直就是這種群體的特點。它們是由有著各種特點、各種職業、各種智力水平的個人組成的。
我們隻根據事實便已知道,人作為行動的群體中的一員,他們的集體心理與他們的個人心理有著本質的差別,而且他們的智力也會受到這種差別的影響。我們已經知道,智力在集體中不起作用,它完全處在無意識情緒的支配之下。
一個基本因素,即種族的因素,使不同的異質性群體幾乎完全不同。
我們經常談到種族的作用,指出它是人們行動最強大的決定因素。它的作用在群體的性格中也有跡可尋。由偶然聚集在一起的個人組成的群體,如果他們全是英國人或中國人,同有著任何不同特徵但屬於同一個種族的個人——如俄國人、法國人或西班牙人——組成的群體,會有很大的差別。
當環境形成了一個群體,並且——雖然這種情況相當罕見——其中有著不同民族但比例大體相同的個人時,他們所繼承的心理成分給人的感情和思想方式造成的巨大差異,立刻就會變得十分突出,不管讓他們聚集在一起的是多麽一致的利益,都會發生這種情況。社會主義者試圖在大型集會中把不同國家的工人代表集合在一起的努力,最後總是以公開的分歧收場。拉丁民族的群體,不管它多麽革命或多麽保守,為了實現自己的要求,無一例外地求助於國家的幹預。它總是傾向於集權,總是或明或暗地傾向於贊成獨裁。相反,英國人或美國人的群體就不拿國家當迴事,他們隻求助於個人的主動精神。法國的群體特別看重平等,英國的群體則特別看重自由。這些差異解釋了為何幾乎有多少個國家就有多少種不同形式的社會主義和民主。
由此可見,種族的氣質對群體性格有著重大影響。它是一種決定性力量,限製著群體性格的變化。因此可以認為,一條基本定律就是,由於種族精神的強大,群體的次要性格相比之下並不十分重要。群體狀態或支配群體的力量類似於野蠻狀態,或者說是向這種狀態的迴歸。種族正是通過獲得結構穩定的集體精神,才使自身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擺脫了缺乏思考的群體力量,走出了野蠻狀態。除了種族因素之外,對異質性群體最重要的分類,就是把它們分為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體——和有名稱的群體,如精心組織起來的議會和陪審團。前一種群體缺乏責任感,而後一種群體則發揮了這種責任感,這往往使它們的行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2)同質性群體
同質性群體包括:(1)派別;(2)身份團體;(3)階級。
派別是同質性群體組織過程的第一步。一個派別包括在教育、職業和社會階級的歸屬方麵大不相同的個人,把他們聯繫在一起的是共同的信仰。這方麵的例子是宗教和政治派別。身份團體是最易於組織起群體的一個因素。派別中包含著職業、教育程度和社會環境大不相同的個人,他們僅僅是被共同的信仰聯繫在一起,而身份團體則由職業相同的個人組成,因此他們也有相似的教養和相當一致的社會地位。這方麵的例子如軍人和僧侶團體。
階級是由來源不同的個人組成的,和派別有所不同,使他們結合在一起的不是共同的信仰,也不像身份團體那樣,是因為相同的職業,而是某種利益、生活習慣以及幾乎相同的教育。這方麵的例子是中產階級和農民階級。
本書隻討論異質性群體,把同質性群體(派別、身份團體和階級)放在另一書本裏研究,因此我不打算在這裏談論後一種群體的特點。在結束對異質性群體的研究時,我會考察一下幾種典型的特殊群體。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
提要: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群體犯法時在心理上也許不能稱之為犯罪/群體行為絕對是無意識的/"九月慘案"參與者的心理/他們的邏輯、殘忍和道德觀念。
在興奮期過後,群體就會進入一種純粹自動的無意識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它受著各種暗示的支配,因此似乎很難把它說成是一個犯罪群體。我保留這一錯誤的定性,是因為最近一些心理學研究使它變得十分流行。不錯,群體的一些行為,如果僅就其本身而論,的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同一隻老虎為了消退而讓其幼虎把一個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後再把它吃掉的行為是一樣的。
通常,群體犯罪的動機是一種強烈的暗示,參與這種犯罪的個人事後會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責任,這與平常的犯罪大不相同。
群體犯罪的歷史說明了實情。
巴士底獄監獄長的遇害可以作為一個典型的事例。在這位監獄長的堡壘被攻破後,一群極度興奮的人把他團團圍住,從四麵八方對他拳腳相加。有人建議吊死他,砍下他的頭,把他掛在馬尾巴上。在反抗過程中,他偶爾踢到了一個在場的人,於是有人建議,讓那個挨踢的人割斷監獄長的喉嚨,他的建議立刻博得了群眾的贊同。
"這個人,一個幹完活的廚子,來巴士底獄的主要原因是無所事事的好奇。心,他隻是想來看看發生了什麽。然而由於普遍的意見就是如此,於是他也相信這是一種愛國行為,甚至自以為應為殺死一個惡棍而得到一放勳章。他用一把借來的刀切那裸露出來的脖子,因為武器有些鈍了,他沒能切動。於是他從自己兜裏掏出一把黑柄小刀(既然有廚子的手藝,他對切肉應當很有經驗),成功地執行了命令。"
以上指出的過程的作用,清楚地反映在這個例子中。我們服從別人的慫恿,它會因為來自集體而更為強大,殺人者認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無數同胞的贊同,他這樣想是很自然的。這種事從法律上可以視為犯罪,從心理上卻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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