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有關範達的事說完後,那個心理醫生說:“道格拉斯,你這個叫人噁心的傢夥!你滾出我的辦公室!”


    “我噁心?”我反駁道,“你口口聲聲說托馬斯·範達對治療非常配合,可以釋放他,可是在你對這些犯人進行治療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你究竟是在跟誰交談。如果你不花時間看看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者犯罪事實的報告,不去看屍體解剖報告,你怎麽了解他們?你看過他們犯罪手段的報告嗎?你知道是不是有預謀的犯罪?你了解導致犯罪的行為嗎?你知道他是如何離開犯罪現場的嗎?你知道他是不是想逃之天天?他是不是想製造什麽口實?你怎麽知道他究竟是不是個危險的犯罪分子呢?”


    他無言以對。我想我那天並沒有把他說服,不過那件事讓我感觸很深。我們科對這個問題做了研究。正如我在前文中多次談到的,問題難就難在心理治療的大量工作都是通過聽取病人的自述來診斷病情。在正常情況下來找心理醫生的病人都特別想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對醫生一吐為快,而一個想爭取提前獲釋的罪犯則專門揀心理醫生想聽的說。結果心理醫生往往聽取罪犯的一麵之詞,並不把它與罪犯的其他情況相聯繫。這可能是這種體製失敗的真正原因。埃德·肯珀和蒙特·裏塞爾(僅舉這兩個人為例)的犯罪都發生在接受心理治療期間,而且兩人的犯罪都沒有被發現。實際上他們在這期間的表現都有“進步”。


    我認為問題在於,有些年輕的心理醫生、心理學家和社會福利工作者都是理想主義者,他們在大學裏受到的教育是,他們真的能改變這些人。他們遇到監獄裏的這些人之後,想獲得自己改造這些人的工作成績。他們往往不知道,他們在評估這些罪犯時,實際上評估的是一些善於揣摩別人心理的行家!在不太長的時間裏,罪犯就會知道醫生是否事先了解了自己的罪行,假如還沒有,他就能把自己的罪行和對受害者的影響說得小一些。很少有罪犯願意對還沒有了解他們底細的人主動談及細節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麽在去監獄訪談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是至關重要的。


    幫助改造罪犯的人大多像托馬斯·範達的醫生一樣,為了不產生偏見,不願意了解他們的犯罪細節。不過我總是對班上的學員說,如果想了解畢卡索,你們就得研究他的藝術。如果你們想了解罪犯的個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


    所不同的是,從事心理治療的人是從研究個性人手的,並從那個角度推測他們的行為。我和我手下的人則是先研究行為,而後從這個角度推導到個性。


    當然,對犯罪責任問題,各界人士也是莫衷一是。斯坦登·薩姆諾博士是個心理學家,他與已故心理醫生塞繆爾·約切爾森博士在華盛頓的聖伊莉莎白醫院對犯罪行為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經過多年的研究,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逐步摒棄了自己當初構想的大部分思想。薩姆諾在他那部內容深刻、見解不凡的著作《罪犯心理探密》裏總結說:“犯罪分子與常人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他認為罪犯不是心理上有毛病,而是個性上有缺陷。


    經常與我們合作的帕克·迪茨說過:“在我研究過的係列殺人犯中,沒有一個是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但也沒有一個是精神正常的,他們都是一些精神扭曲的人。他們精神的不正常與他們對性的變態的興趣和他們的個性有關。他們知道自己將幹什麽,知道自己要幹的是錯事,但他們還是幹了。”


    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要記住精神失常是個法律概念,不是醫學或者心理學術語。它不是指某人有或者沒有“毛病”,而是說一個人是否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你認為像托馬斯·範達這樣的人精神失常,那也沒什麽。不能說那不是一種觀點。不過,一旦仔細研究卷宗之後,我想我們就應當正視這個問題:不論托馬斯·範達患了什麽樣的精神病,都存在不可救藥的可能。如果我們承認這一點,那就不會把他們放出去,讓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作非為。要記住,這並不是他第一次殺人。


    最近各界人士就罪犯心理失常這個概念進行了廣泛的討論。這種討論並不新鮮,它至少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的英一美法律體係建立時,追溯到16世紀威廉·蘭巴德的《治安法官》公布時。


    在1843年麥克那登一案的審理過程中,精神失常被首次用做被告無罪的辯詞。麥克那登企圖刺殺英國首相羅伯特·皮爾勳爵,打死了首相的私人秘書。順便說一句,皮爾在任時組建了倫敦警察部隊,時至今日,倫敦警察仍然被稱為“羅伯”。


    麥克那登被宣告無罪後,公眾反應強烈,以致大法官被召到上議院去解釋其中的原因。大法官大致是這樣解釋的:如果被告因精神失常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或者不理解其行為的本質,那他就是無罪的。換句話說就是,他不能判斷是非。


    這種精神失常的理論隨後逐步變成人們常說的“不可抗拒的衝動準則”,這種理論認為,被告如係精神失常而不能控製自身行為,或者不能根據法律規範自身行為,那他就是無罪的。


    1954年這個準則沒有得以援引。當時戴維·巴茲倫法官在上訴法庭上就美國政府對德拉姆公訴一案做出裁決,裁決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行是“精神失常或者精神有毛病所致”,那他對犯罪行為就不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不是出於這個原因,他就不會犯下這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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