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麽知道的?警方再三追問他。小孩子被性變態者抓走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你怎麽知道這迴情況就不一樣?
於是格雷格進行了解釋。首先,案情本身就有問題。沒有任何人要比一個母親更擔心孩子被性變態者抓走。她把孩子留在洗手間外麵那麽長時間無人照看,這樣做合乎邏輯嗎?如果她不得不待在洗手問裏很長時間,為何不帶孩子進去,或者做些臨時安排?情況可能確如她所說的那樣,但這不能不讓你生疑。
根據911報警電話的錄音,她明確地說,有人“綁架”了她的孩子。格雷格的經驗告訴他,父母親們說什麽也不願在心裏接受這種可怕的假設。在處於歇斯底裏的悲痛情緒下,你可能會聽到她說,孩子失蹤了,孩子跑丟了,她找不到孩子了,或者類似的話。在這個階段就用“綁架”一詞說明,她早已在出事之前就想好這一切。
通過在媒體上垂淚乞求本身當然不能說明某人有罪。南卡羅來納州的蘇珊·史密斯乞求她的兩個兒子能平安歸來的畫麵,至今仍然經常浮現在我們眼前,令我們深感不安。一般來說,我們發現父母親這樣做完全是發自內心的。但問題是,這種公開露麵也可能是少數心懷叵測的人所耍的伎倆。
然而,在格雷格看來,最能說明問題的是連指手套的寄迴。
兒童遭劫持基本上出於三種原因:他們被綁架者擄走以勒索錢財;他們被猥褻兒童犯擄走以獲得性滿足;他們被可憐孤獨、情緒無常的人擄走,因為他們迫不及待地想有一個自己的孩子。如果是出於第一種原因,綁架者必定會或者通過電話或者通過書信與孩子的家人聯繫,以提出他們的要求。其餘兩種類型的人則根本不想與孩子家人有任何聯繫。上述三種人都不會僅僅寄迴孩子的一件物品,以告訴家人孩子已被人劫持。他的家人早已知道了。如果必須向他的家人證實這是一起綁票案,那麽就會伴隨有贖迴條件;否則這麽做就毫無意義了。
格雷格認定,這位母親隻是依據想像中的綁架案的模式布置了一起假綁架案。很不幸,她對這類犯罪的實際動因根本就不了解,結果給演砸了。
很顯然,她這麽做事出有因,並讓自己相信這麽做沒有什麽錯。這就是為什麽她通過測謊的原因。但格雷格對那次澳4謊並不滿意。他請來了調查局的一位資深測謊專家對她進行了重新鋇4試,而這次事先讓她知道她已受到了懷疑。這次的結果完全不同。經過一番有針對性的審問,她終於承認是她殺了孩子,並帶領警方找到了屍體。
她的動機很常見,正是格雷格從一開始就猜到的。她是一個年輕的單身母親,由於孩子的拖累,錯失了二十歲左右的人本可享有的一切快樂。她遇到了一個心上人,而這個男人想進一步密切他倆之間的關係,建立起自己的新家庭。可是他明確表示,他倆的共同生活中容不下這個孩子。
此類案件的重要之處在於,即便警方是在孩子失蹤後無人報案的情況下發現屍體,格雷格仍然會得出相同的結論。孩子被埋葬在樹林裏,身穿滑雪衣,裹在一條毛毯裏,外麵還嚴嚴實實地套著一個厚厚的塑膠袋。要是換了綁匪或猥褻兒童犯,是不會如此費心地使他感到溫暖和“舒適”,或者想到不能讓屍體遭受風吹雨打的。許多謀殺案現場顯示出的是作案者明顯而持久的憤怒,棄屍則常常表現出作案者的鄙視和敵意,而這種埋葬卻顯示出了作案者的愛意和負疚感。
人類傷害心愛的人或者應該心愛的人的行為由來已久。事實上,阿倫·伯吉斯在就任行為科學科科長後首次接受電視採訪時就曾說:“我們見到的暴力行為是世代相傳的,可以一直上溯到該隱殺害亞伯的聖經時代。”幸好,記者們似乎沒有領會他在對世界上第一件兇器進行解釋時的言下之意。
19世紀的英國就發生過一起大案,涉及到家庭內部暴力。1860年,蘇格蘭場的喬納森·惠徹警官來到薩默塞特郡弗羅姆鎮,調查一個顯赫家族的一個名叫弗朗西斯·肯特的嬰兒被謀殺一案。當地警方確信孩子是吉f、賽人所殺,但是經過調查,惠徹確信真正的兇手是弗朗西斯16歲的姐姐康斯坦斯。由於家族在當地的社會地位,以及一個十幾歲的女孩不可能殺死親弟弟的觀念在作祟,惠徹的證據在法庭上遭到駁迴,他控告康斯坦斯的罪名不成立,她被宣判無罪。
惠徹受到輿論的強烈抨擊,被迫從蘇格蘭場辭職。在隨後的數年中,他獨自進行調查,以證明自己的判斷沒錯,那個年輕姑娘確實是兇手。最終,因為身無分文和身體狀況欠佳,他無奈地放棄了對事實真相的探求。此後過了一年,康斯坦斯·肯特就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她再次受審,結果被判處終身監禁。三年之後,威爾基·柯林斯根據肯特一案寫出了他那部具有開拓意義的探案小說《月亮寶石》。
謀殺心愛的人或者家人的案子並不少見,偵破的關鍵就在於抓住布局這個要素。與受害者關係如此親近的人會設法將嫌疑從他或她自己身上引開。在我最早辦過的此類案子中,有一起是1980年聖誕節次日發生在喬治亞州卡特斯維爾的琳達-黑尼·多弗謀殺案。
雖然琳達和丈夫拉裏已分居,他們仍然保持著比較友好的關係。27歲的琳達身高5英尺2,體重120磅,定期去他倆以前同住過的房子給他打掃衛生。事實上,12月26日星期五那天,她就是去幹這件事的。與此同時,拉裏帶著他們的年幼兒子去公園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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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格雷格進行了解釋。首先,案情本身就有問題。沒有任何人要比一個母親更擔心孩子被性變態者抓走。她把孩子留在洗手間外麵那麽長時間無人照看,這樣做合乎邏輯嗎?如果她不得不待在洗手問裏很長時間,為何不帶孩子進去,或者做些臨時安排?情況可能確如她所說的那樣,但這不能不讓你生疑。
根據911報警電話的錄音,她明確地說,有人“綁架”了她的孩子。格雷格的經驗告訴他,父母親們說什麽也不願在心裏接受這種可怕的假設。在處於歇斯底裏的悲痛情緒下,你可能會聽到她說,孩子失蹤了,孩子跑丟了,她找不到孩子了,或者類似的話。在這個階段就用“綁架”一詞說明,她早已在出事之前就想好這一切。
通過在媒體上垂淚乞求本身當然不能說明某人有罪。南卡羅來納州的蘇珊·史密斯乞求她的兩個兒子能平安歸來的畫麵,至今仍然經常浮現在我們眼前,令我們深感不安。一般來說,我們發現父母親這樣做完全是發自內心的。但問題是,這種公開露麵也可能是少數心懷叵測的人所耍的伎倆。
然而,在格雷格看來,最能說明問題的是連指手套的寄迴。
兒童遭劫持基本上出於三種原因:他們被綁架者擄走以勒索錢財;他們被猥褻兒童犯擄走以獲得性滿足;他們被可憐孤獨、情緒無常的人擄走,因為他們迫不及待地想有一個自己的孩子。如果是出於第一種原因,綁架者必定會或者通過電話或者通過書信與孩子的家人聯繫,以提出他們的要求。其餘兩種類型的人則根本不想與孩子家人有任何聯繫。上述三種人都不會僅僅寄迴孩子的一件物品,以告訴家人孩子已被人劫持。他的家人早已知道了。如果必須向他的家人證實這是一起綁票案,那麽就會伴隨有贖迴條件;否則這麽做就毫無意義了。
格雷格認定,這位母親隻是依據想像中的綁架案的模式布置了一起假綁架案。很不幸,她對這類犯罪的實際動因根本就不了解,結果給演砸了。
很顯然,她這麽做事出有因,並讓自己相信這麽做沒有什麽錯。這就是為什麽她通過測謊的原因。但格雷格對那次澳4謊並不滿意。他請來了調查局的一位資深測謊專家對她進行了重新鋇4試,而這次事先讓她知道她已受到了懷疑。這次的結果完全不同。經過一番有針對性的審問,她終於承認是她殺了孩子,並帶領警方找到了屍體。
她的動機很常見,正是格雷格從一開始就猜到的。她是一個年輕的單身母親,由於孩子的拖累,錯失了二十歲左右的人本可享有的一切快樂。她遇到了一個心上人,而這個男人想進一步密切他倆之間的關係,建立起自己的新家庭。可是他明確表示,他倆的共同生活中容不下這個孩子。
此類案件的重要之處在於,即便警方是在孩子失蹤後無人報案的情況下發現屍體,格雷格仍然會得出相同的結論。孩子被埋葬在樹林裏,身穿滑雪衣,裹在一條毛毯裏,外麵還嚴嚴實實地套著一個厚厚的塑膠袋。要是換了綁匪或猥褻兒童犯,是不會如此費心地使他感到溫暖和“舒適”,或者想到不能讓屍體遭受風吹雨打的。許多謀殺案現場顯示出的是作案者明顯而持久的憤怒,棄屍則常常表現出作案者的鄙視和敵意,而這種埋葬卻顯示出了作案者的愛意和負疚感。
人類傷害心愛的人或者應該心愛的人的行為由來已久。事實上,阿倫·伯吉斯在就任行為科學科科長後首次接受電視採訪時就曾說:“我們見到的暴力行為是世代相傳的,可以一直上溯到該隱殺害亞伯的聖經時代。”幸好,記者們似乎沒有領會他在對世界上第一件兇器進行解釋時的言下之意。
19世紀的英國就發生過一起大案,涉及到家庭內部暴力。1860年,蘇格蘭場的喬納森·惠徹警官來到薩默塞特郡弗羅姆鎮,調查一個顯赫家族的一個名叫弗朗西斯·肯特的嬰兒被謀殺一案。當地警方確信孩子是吉f、賽人所殺,但是經過調查,惠徹確信真正的兇手是弗朗西斯16歲的姐姐康斯坦斯。由於家族在當地的社會地位,以及一個十幾歲的女孩不可能殺死親弟弟的觀念在作祟,惠徹的證據在法庭上遭到駁迴,他控告康斯坦斯的罪名不成立,她被宣判無罪。
惠徹受到輿論的強烈抨擊,被迫從蘇格蘭場辭職。在隨後的數年中,他獨自進行調查,以證明自己的判斷沒錯,那個年輕姑娘確實是兇手。最終,因為身無分文和身體狀況欠佳,他無奈地放棄了對事實真相的探求。此後過了一年,康斯坦斯·肯特就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她再次受審,結果被判處終身監禁。三年之後,威爾基·柯林斯根據肯特一案寫出了他那部具有開拓意義的探案小說《月亮寶石》。
謀殺心愛的人或者家人的案子並不少見,偵破的關鍵就在於抓住布局這個要素。與受害者關係如此親近的人會設法將嫌疑從他或她自己身上引開。在我最早辦過的此類案子中,有一起是1980年聖誕節次日發生在喬治亞州卡特斯維爾的琳達-黑尼·多弗謀殺案。
雖然琳達和丈夫拉裏已分居,他們仍然保持著比較友好的關係。27歲的琳達身高5英尺2,體重120磅,定期去他倆以前同住過的房子給他打掃衛生。事實上,12月26日星期五那天,她就是去幹這件事的。與此同時,拉裏帶著他們的年幼兒子去公園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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