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容婆子,跟你說了多少次了,要好生照看著。死了一個就是十好幾兩銀子,梅姨這個老東西,下次不會放過他。”


    這個娘炮,手裏捏了個花手絹,捏著鼻子惺惺作態。似乎生怕這髒亂的地方汙了他一般,石小凡最討厭的一種人。


    娘炮秦少爺是在院子裏,石小凡他們看不到此人的臉。可是聽聲音,耳熟。


    曹小梅柳眉倒豎,咬著嘴唇怒道:“小凡哥哥,原來是他。”


    “啊?”石小凡一愣:“誰啊。”


    “就是、就是咱們在哪個胡人酒樓看到的那個小子。說沒有烤駱駝肉的那個家夥,就是他啊。”


    石小凡猛地想起,就是那個給曹小梅下跪的紈絝子弟,居然是他。


    這個無膽鼠輩,沒想到此人竟然還有人麵獸心的一麵,隻聽那尖嘴猴腮出去道:“秦少爺,今兒豆苗賺了不少,看來這法子不錯。”


    隻聽那秦少爺問道:“多少錢?”


    “一百多兩,全是交子銀票。”


    “什麽,”顯然秦少爺也是吃了一驚,哪有這種冤大頭,好闊綽的手筆:“進去看看。”


    屋子的門是被一腳踢開的,屋子裏氣味不好聞。秦少爺捏著鼻子,他看了眼豆苗:“你要了一百多兩?”


    豆苗渾身發抖,顯然對這人畏懼至極。旁邊的刀疤臉陪著笑:“是啊,今兒遇到個冤大頭,帶了許多人在身邊。這人出手大方,給了兩次錢。”


    秦少爺微微一笑,他走到豆苗身邊:“這麽說,這法子還真管用。”說完他一腳踩在豆苗腿上。


    豆苗“啊!”的一聲大叫,痛的大汗淋漓。


    石小凡明白了,這是一群魔鬼,他們根本就不是人。殺人取樂,石小凡僅限於在書本上看到過。


    在這裏,這群人就是如此。他們全憑自己的喜好,一條生命,在這裏還不如一條狗值錢。


    來福他們帶著狗腿子們摸過來了,人數太多,為免打草驚蛇,來福帶了旺財幾個先過來的。


    “小公爺,都來了。我們不敢靠的太近,怎麽怎麽辦?”來福問道。


    “家夥帶了沒?”石小凡最關心的是燧火槍。


    “帶了,還有手雷。”來福揭開衣袍。


    旺財一臉興奮:“打仗嗎,打仗嗎?人呢,怎麽打。”


    “你們把這屋子圍起來,等我命令。記住,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要殺人。”


    曹小梅在一旁奇怪的問:“小凡哥哥,他們這麽壞,為什麽不全殺了?”


    “殺他們,哪有這麽便宜的事。我要留著他們,你們幾個,去吧。”


    石小凡顯得很平靜,越是這麽平靜,他的內心越是憤怒。人販子,對他們來說死刑太便宜了。


    在古代,販賣人口曾經是一門合法的生意。按《周禮》,先秦時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場,政府設了“質人”一職,“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這裏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馬、兵器、車輦、珍異”一樣都是供交易的貨物。


    《唐律》便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販賣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牽頭牛到市場上販賣沒有什麽區別。


    就連盛世大唐都把奴婢和牲畜一樣合法販賣,從曆史淵源的角度來說,是因為人口若允許自由販賣,即意味著將人當成了豬狗牛羊一樣的牲口,人的尊嚴何存?


    直到到了大宋朝,這一切才成為違法行為。為什麽這麽多史學家喜歡宋朝,如果讓他們選擇,我相信百分之八十的人都會選擇穿越到大宋朝。因為宋朝是一個極為重視個體尊嚴的時代,人不再是貨物。


    宋代“奴婢”的涵義已不同於之前的“奴婢賤口”,不再是主家的私產,而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與主家的關係也不是人身依附關係,而是經濟意義上的雇傭關係,法律將受這些奴婢稱為“女使”、“人力”。雇傭奴婢必須訂立契約,寫明雇傭的期限、工錢,到期之後,主仆關係即解除。


    為了防止出現終身為奴的情況,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雇人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說,從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賣,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比如說石小凡手下這些狗腿子,他們都是自由的。雙兒還曾因為期限到期,迴了自己老家,這石小凡是毫無辦法的。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按《宋刑統》,“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裏;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分為“略賣”與“和誘”,略賣相當於拐賣,和誘相當於拐誘。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我們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販子,將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人口為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莊園農奴的,流放三千裏;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麽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


    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可若是讓這幫雜碎如此輕易的死了,石小凡咽不下這口氣。流放也好、絞刑也罷,對這些魔鬼來說,都太輕。


    石小凡有些激進,他要讓這幫人生不如死。漢代有個人彘,人彘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銅注入耳朵,使其失聰(熏聾),用喑藥灌進喉嚨,割去舌頭,破壞聲帶,使其不能言語,然後扔到廁所裏,有的還要割去鼻子,剃光頭發,剃盡眉發(不隻是把眉毛和頭發剃光,還包括眼睫毛),然後抹一種藥,破壞毛囊,使毛囊脫落後不再生長,永不再長毛發,然後一根根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如果有皮掉下來,或者在行刑中就死了,劊子手就會被人嗤之以鼻,甚至丟掉飯碗。


    隻有這樣,才能解石小凡心頭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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