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關稅之外,對於朱載坖來說重要的就是商業稅收了,大明也征收商稅,主要是通過鈔關的形式加以征收的,和之前大宋實行的禁榷製度直通,大明對於商稅不甚重視,對於商業的管理也較為粗疏,僅僅是規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則。
太祖皇帝對商稅的祖訓也就隻有一條,就是: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大明的商稅是很低的,據馬森統計,隆慶二年大明的商稅稅額是三十七萬兩,還不及鹽稅的三分之一。而且大明的商稅很多時候是定額商稅,之前方鈍擔任戶部尚書的時候就曾經指出過這種定額商稅的弊端,方鈍認為:“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稅之征,率皆定額。 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於補納。”
這種定額商稅會使得官員有上下其手,結夥貪汙的可能性。而對於對於商人來說,也並不公平。因為大明的商稅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官府來征收的,並不在上繳朝廷的起運中,這就給了地方官府以可乘之機。
商稅怎麽征,征多少,很多時候並不取決於朝廷,而是地方的州縣官員們一言而決,商稅征的多不多,主要是看地方官府的長官黑不黑了,說大明商稅少的,其實是指真正能夠進入太倉的商稅少,對於商人們來說,他們可並不覺得商稅少。
現在的商人,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從事商品販運的行商,即所謂的“行資”商人 一類是坐地經營的坐賈,即所謂的“居鬻”商人。
對於這兩種商人,大明朝廷有不同的辦法征收稅收,對於行商,大明規定,凡商賈欲販貨於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所謂關券,就和百姓路引一樣,實際上是允許行商販運商品的營業許可證明。具有營業執照的性質。其上要注明行商的姓名、籍貫、年貌、經營範圍、資產狀況、販運地點等。要想取得這個關券,就得向地方州縣繳納一筆錢,至於這個錢有多少,就完全看官吏的良心了。
取得關券的商人,可以販運商品到異地銷售,路途所經鈔關需主動申報販運商品數量,繳納一定的關稅。販運商品到達銷售地,商人並不能徑自將商品在市場上銷售,而必須按規定將商品存入塌房、官店,交納塌房稅和免牙錢,獲得地方官府開給的納稅票據後,方能進入市場交易。
對於行商有嚴格的課稅章程,坐商一樣不能幸免。在城鎮經營店肆門攤的坐賈,欲定居城鎮開店也須向官府申請占籍,並且繳納一定的占籍錢之後,才能夠被準允營業,否則被視為無籍之徒,隨時有被驅逐的危險。
除此之外,還要承擔兩種商稅,一為商品交易稅按商 品價格合計交易額,三十稅一。這個就是太祖皇帝的規定的商稅稅率。
除此之外,還有一件就是市肆門攤稅,這個稅收到底征多少,怎麽征,也是完全看地方官府的心情的。對於朝廷來說,這些商稅都是和朝廷或者和太倉無關的,真正能夠進入太倉的,主要是鈔關的稅收。
大明在各處水路要道設置鈔關,向過往的商人收取商稅,以河西務、臨清、滸墅、九江、杭州、 淮安、揚州七處為常設的鈔關,商船到關後,先要填寫船單,寫明運載貨物的品種、數量、船隻式樣、納稅數目,完成納稅手續後,由鈔關發給稅票,方能過關。鈔關的稅收才是能夠進入太倉的稅收。
對於鈔關,大明也是十分重視,所有的鈔關都是直接歸戶部管理,由戶部派出主事負責管理鈔關,而且還有巡關禦史,加以巡察。各鈔關所在地方官府需派通判、同知之類的佐貳官一員,每日赴關監督收稅,並監督稅官將所收銀兩傾煎成錠,送庫收貯。
所以並非是大明的商稅低,而是大明的能夠解運到太倉的商稅太少。其實曆代朝廷都有很多有識之士提出這個問題,商稅解運太少,與大明的實際情況完全不符合,大量的商人依附於官僚貴戚,借以逃避朝廷課稅。
朝廷為了打擊偷逃稅款,隻有更加頻繁的設立鈔關,要求地方官府從嚴征繳稅收,但是不少臣子認為:生財本自有道,取民在於有製,人君不患財用之不足,而患用財之不節,取民之無製也。
朱載坖就此事和張居正等重臣商量,眼下大明的商稅確實是一團亂麻,地方官府、朝廷戶部、士紳貴戚,這裏麵的關係錯綜複雜,一時半會很難理清。
張居正是反對立即加征商稅的,張居正說道:“陛下,商通有無,農力本穡。商不得通有無以利農,則農病; 農不得力本穡以資商,則商病,故商農之勢常若權衡然。故臣以為,欲物力不屈,則莫若省征發以厚農而資商,欲民不困,則莫若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
但是高拱的看法則正好與張居正相反,高拱認為應該加重征收商稅,他對朱載坖說道:“陛下,征稅之法,當稅富民,不當稅貧民,蓋取之富商者,不過割其羨餘,征之微末者,則如朘其膏脂。商賈之中有開設典當者,但取子母,無賦役之煩、舟車之 榷、江湖之險,此宜重稅,反以厚賄而得輕。至於小民負擔之微,市餅、賣漿、豨毛、牛骨,終日經營不過銖兩,反以輸納而得重。此甚非平也!”
高拱認為對於這些放高利貸的,要想辦法科以重稅,因為他們利潤豐厚,甚少納稅,而對於一般的升鬥小民,他們小本經營,僅僅是糊口而已,卻要承擔地方官府的各種苛捐雜稅,稍不注意就是破產的下場,這是何等的不公平!
對於高拱的看法,朱載坖表示了支持,這幫放高利貸的,確實應當予以嚴懲,他們獲取厚利,無一分一厘之稅,百姓受其盤剝,官府枉受罵名,這確實是極為操蛋的事情。
太祖皇帝對商稅的祖訓也就隻有一條,就是: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大明的商稅是很低的,據馬森統計,隆慶二年大明的商稅稅額是三十七萬兩,還不及鹽稅的三分之一。而且大明的商稅很多時候是定額商稅,之前方鈍擔任戶部尚書的時候就曾經指出過這種定額商稅的弊端,方鈍認為:“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稅之征,率皆定額。 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於補納。”
這種定額商稅會使得官員有上下其手,結夥貪汙的可能性。而對於對於商人來說,也並不公平。因為大明的商稅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官府來征收的,並不在上繳朝廷的起運中,這就給了地方官府以可乘之機。
商稅怎麽征,征多少,很多時候並不取決於朝廷,而是地方的州縣官員們一言而決,商稅征的多不多,主要是看地方官府的長官黑不黑了,說大明商稅少的,其實是指真正能夠進入太倉的商稅少,對於商人們來說,他們可並不覺得商稅少。
現在的商人,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從事商品販運的行商,即所謂的“行資”商人 一類是坐地經營的坐賈,即所謂的“居鬻”商人。
對於這兩種商人,大明朝廷有不同的辦法征收稅收,對於行商,大明規定,凡商賈欲販貨於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所謂關券,就和百姓路引一樣,實際上是允許行商販運商品的營業許可證明。具有營業執照的性質。其上要注明行商的姓名、籍貫、年貌、經營範圍、資產狀況、販運地點等。要想取得這個關券,就得向地方州縣繳納一筆錢,至於這個錢有多少,就完全看官吏的良心了。
取得關券的商人,可以販運商品到異地銷售,路途所經鈔關需主動申報販運商品數量,繳納一定的關稅。販運商品到達銷售地,商人並不能徑自將商品在市場上銷售,而必須按規定將商品存入塌房、官店,交納塌房稅和免牙錢,獲得地方官府開給的納稅票據後,方能進入市場交易。
對於行商有嚴格的課稅章程,坐商一樣不能幸免。在城鎮經營店肆門攤的坐賈,欲定居城鎮開店也須向官府申請占籍,並且繳納一定的占籍錢之後,才能夠被準允營業,否則被視為無籍之徒,隨時有被驅逐的危險。
除此之外,還要承擔兩種商稅,一為商品交易稅按商 品價格合計交易額,三十稅一。這個就是太祖皇帝的規定的商稅稅率。
除此之外,還有一件就是市肆門攤稅,這個稅收到底征多少,怎麽征,也是完全看地方官府的心情的。對於朝廷來說,這些商稅都是和朝廷或者和太倉無關的,真正能夠進入太倉的,主要是鈔關的稅收。
大明在各處水路要道設置鈔關,向過往的商人收取商稅,以河西務、臨清、滸墅、九江、杭州、 淮安、揚州七處為常設的鈔關,商船到關後,先要填寫船單,寫明運載貨物的品種、數量、船隻式樣、納稅數目,完成納稅手續後,由鈔關發給稅票,方能過關。鈔關的稅收才是能夠進入太倉的稅收。
對於鈔關,大明也是十分重視,所有的鈔關都是直接歸戶部管理,由戶部派出主事負責管理鈔關,而且還有巡關禦史,加以巡察。各鈔關所在地方官府需派通判、同知之類的佐貳官一員,每日赴關監督收稅,並監督稅官將所收銀兩傾煎成錠,送庫收貯。
所以並非是大明的商稅低,而是大明的能夠解運到太倉的商稅太少。其實曆代朝廷都有很多有識之士提出這個問題,商稅解運太少,與大明的實際情況完全不符合,大量的商人依附於官僚貴戚,借以逃避朝廷課稅。
朝廷為了打擊偷逃稅款,隻有更加頻繁的設立鈔關,要求地方官府從嚴征繳稅收,但是不少臣子認為:生財本自有道,取民在於有製,人君不患財用之不足,而患用財之不節,取民之無製也。
朱載坖就此事和張居正等重臣商量,眼下大明的商稅確實是一團亂麻,地方官府、朝廷戶部、士紳貴戚,這裏麵的關係錯綜複雜,一時半會很難理清。
張居正是反對立即加征商稅的,張居正說道:“陛下,商通有無,農力本穡。商不得通有無以利農,則農病; 農不得力本穡以資商,則商病,故商農之勢常若權衡然。故臣以為,欲物力不屈,則莫若省征發以厚農而資商,欲民不困,則莫若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
但是高拱的看法則正好與張居正相反,高拱認為應該加重征收商稅,他對朱載坖說道:“陛下,征稅之法,當稅富民,不當稅貧民,蓋取之富商者,不過割其羨餘,征之微末者,則如朘其膏脂。商賈之中有開設典當者,但取子母,無賦役之煩、舟車之 榷、江湖之險,此宜重稅,反以厚賄而得輕。至於小民負擔之微,市餅、賣漿、豨毛、牛骨,終日經營不過銖兩,反以輸納而得重。此甚非平也!”
高拱認為對於這些放高利貸的,要想辦法科以重稅,因為他們利潤豐厚,甚少納稅,而對於一般的升鬥小民,他們小本經營,僅僅是糊口而已,卻要承擔地方官府的各種苛捐雜稅,稍不注意就是破產的下場,這是何等的不公平!
對於高拱的看法,朱載坖表示了支持,這幫放高利貸的,確實應當予以嚴懲,他們獲取厚利,無一分一厘之稅,百姓受其盤剝,官府枉受罵名,這確實是極為操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