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燦在南雲省追查陳某洋的案件時,他深入調查後發現,使用陳某洋的銀行卡在臨昌邊境提現兩百多萬元的人,並非陳某洋本人,而是金楊威安排的兩名馬仔。


    在臨昌邊境地區經過一番艱苦卓絕的追蹤之後,周燦等人終於抓獲這兩名馬仔,然後經過審訊和偵查工作,周燦成功破獲了這起雇兇殺人案,揭開了金楊威雇兇殺害陳某洋的真相,並追迴贓款一百多萬元。


    不僅如此,這個案件還牽出了另一起令人震驚的犯罪事實——金楊威、陳某洋等人輪奸金某波並導致其死亡後拋屍的罪行。


    同時,周燦還主導破獲了一起特大拐賣兒童案,解救被拐賣的兒童七十多名,抓獲拐賣兒童犯罪分子四十多名,這些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權益。


    由於周燦在偵破這些重大案件中的傑出表現,南杭市公安局決定授予他個人二等功,同時給予他所在的集體三等功,而周燦本人也被提拔為南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的一名副大隊長,一步跨入了領導幹部行列。


    而劉遠作為協助破案的關鍵人物,也因其見義勇為的行為榮獲南杭市義勇為公民稱號,並獲得了一套60平米的安置房指標,價值30萬元。


    這對劉遠來說是一個意外之喜,他甚至不需要再購買房屋就可以在南杭安居了。


    這些榮譽和獎勵充分肯定了,周燦和劉遠在維護社會安全和打擊犯罪方麵的卓越貢獻,他們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應有的迴報。


    劉遠獨立承辦的第一起故意殺人案件終於迎來了開庭時刻。


    法庭上,他把屍檢報告和六組屍檢照片研究得那叫一個透徹,最後得出結論:這倆被害人都是因為失血過多死亡的!


    這麽一來,就可以確定嫌疑人黃某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不是一審判決裏說的故意殺人。


    雖然有好幾處刀傷,但那都是一時情急胡亂刺傷的,一看就是被告人黃某瞎比劃弄出來的,這也說明刀傷並不是直接要了被害人的命,而是黃某撒丫子跑了以後,慢慢才把兩被害人的生命給消耗沒的。


    再結合黃某的十一次供述筆錄,劉遠詳盡闡述了黃某並無故意殺人之意圖,而是在爭執中不慎誤傷了兩人。


    並且,黃某察覺自身多處有鈍器擊打的傷痕,遂趕忙前往附近的衛生院醫治。在接受治療期間,黃某深知自身行為已然構成犯罪,故而主動致電報警自首,並留於原地靜待公安民警的到來。


    綜合這些證據,劉遠當庭闡述了黃某的本意並非故意殺人,而是在衝突中失去理智,導致了不可挽迴的後果。


    並且受害人一方就黃某討要聘禮一事討要說法,不僅未積極應對反而無理拒絕,還多次以言語威脅黃某,甚至揚言若再來鬧事便要將其置於死地,故而受害人本身對於此案的引發亦是存在一定過錯的。


    既有法定的自首情節,且主觀惡性相對不深,被告人從無違法犯罪前科,完全屬於可以改造教育好的罪犯類型。


    劉遠以這些辯護觀點,竭力主張本案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為黃某爭取保命的機會。試圖說服二審法院對黃某做出公正的判決,依法改變罪名並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劉遠的據理力爭,最終省高院采納了劉遠的辯護意見,黃某被二審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依法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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