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過多久,受害者金某波的親屬們紛紛抵達了案發現場,他們的到來讓原本緊張的氣氛變得更加凝重。


    其中有兩位老人,頭發已經花白,麵容憔悴,滿臉淚痕,他們就是金某波的父母雙親。


    他們來到案發現場後,便開始大聲痛哭起來,哭聲令人心碎。


    警方與這對悲痛欲絕的老人進行了交談,並從他們那裏得到了一些重要的線索。


    原來,在前天的時候,金某波曾經告訴過她的父母,她要去參加一個朋友的生日派對,但自那之後,金某波就失去了聯係。


    與此同時,其他趕來現場的金某波的親屬們也表達了自己的疑慮和不滿。


    他們質問警方,為什麽在未經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進行屍檢。


    另有一些家屬提出質疑,金某波當晚一直沒迴家,家屬立即就報警了,但警方卻不接受家屬報警,直到24小時以後才接受家屬的報警,然後就等到死亡屍檢的通知。


    麵對這些質疑聲,周燦警官耐心地在現場進行了解釋,表示屍檢對於調查案件非常重要,可以幫助找到死因並確定是否存在犯罪行為。


    而且,一般情況下,人失蹤二十四小時後可以接受報警。但存在以下特殊情況應當立即受理報警:


    1. 有證據證明失蹤人員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受到侵害的,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 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士,也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3. 如果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也可以立刻報警。


    警察在接到報警後,會向求助人了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製作詢問筆錄,並要求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根據初查情況,警察會確定是否為失蹤警情,並按照分級管理要求開展查找工作。公安機關一般要失蹤人員超過24小時才接受報案。


    經過一番解釋,家屬們終於理解了警方的做法,並無奈地接受了這個事實。


    然而,盡管如此,家屬們還是對警方的處理方式表示不滿。


    畢竟,沒有人願意看到自己的親人遭受這樣的不幸,而警方的行動似乎並沒有完全滿足他們的期望。


    但麵對現實情況,家屬們也隻能無奈地接受了警方的解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不需要經得家屬同意,隻要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即可。


    對於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考慮。例如,如果失蹤者是未成年人,特別是年齡較小的孩子,家長或監護人應該盡快報警,因為他們更容易受到傷害和處於危險之中。


    同樣地,如果失蹤者是老年人或患有疾病的人,也應該盡早報案,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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