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的村級械鬥事件,讓慶忌深刻的認識到,光是是仁德禮義治國,根本行不通。
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以法治定國,不知現在可行否
“少伯、長卿,寡人欲重刑罰,而讓國人皆知法守法,人人勇於公戰,怯於私鬥。不知爾等以為,可否”
慶忌再一次詢問坐在對麵的範蠡與孫武。
慶忌是穿越者,固有的觀念跟這個時代的人都有所不同。
再加上,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遇到不解之事,詢問範蠡和孫武這兩個大才肯定是沒錯的。
“大王,這恐怕不妥。”
範蠡搖搖頭道:“刑罰之事,本就殘害過甚,人人皆畏懼,談之色變。”
“若大王加重刑罰,或有一時之效,而無長久之計。”
“若再發生今日之事,大王當何以自處難不成,要將所有犯事者,所有參與械鬥之人全部緝拿,一一治罪”
“不錯。”
聽到這話,範蠡頓時不澹定了。
“大王,法不責眾矣!責罰數人,或無傷大雅。然將幾百人全部治罪,恐人心不服,生出禍亂。”
範蠡口中所說的“法不責眾”,的確不是沒有道理的。
但,慶忌卻不以為然。
後世的商鞅變法,變法之初,曾殺八百多個私鬥的人,將整個渭水染成紅色。
按照曆史的記載,商鞅殺的八百多人裏麵,不僅僅有當年私鬥成風的罪犯,而且還有一大批因為隨意倒垃圾。
甚至是隨地大小便的人物全部要拉出來,剁手剁腳甚至砍頭!
可以說當年八百多人裏麵,有的人的確犯了法律該殺,有的人隻是倒了個垃圾,結果也丟了一條命……
具體如何,慶忌不得而知。
但,慶忌也能理解商鞅的這一做法。
商鞅之所以這麽幹,關鍵來源於所謂的亂是必須要重法。
因為亂世重法典!
自此之後,秦人寧可斷掉一隻手,也絕對不敢在隨意的與人打鬥,最終隻能靠法令解決。
最典型的,是韓信的“胯下之辱”!
韓信麵對一個無賴要他鑽胯下的時候,他並沒有拔劍殺死無賴,而是老老實實的從無賴的胯下鑽過。
由此可見一斑,秦國法令殺人者償命的可怕性。
因此當年商鞅通過這一可怕的手段,讓整個從骨子裏麵充滿著混亂心裏的秦國子民,從此都老老實實的在政治高壓線之下生活。
他們由原先的混亂走向恐懼服從,漸漸的再通過一係列的利民利國的強國政策,把秦國打造成了一個堅不可摧的統一整體!
慶忌要在吳國變法,自然少不了要將商鞅變法作為參照,但也絕不能如法炮製。
“大王,臣以為可重刑罰。”
這時,坐在一側的孫武躬身道:“上古之世,並無法令約束,然人人皆可潔身自好,如君子一般慎獨。”
“此所謂君子慎獨,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貞也!”
孫武又話鋒一轉,道:“然,自夏朝建立後,有禹刑,其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
“商朝又有湯刑,以常舊服,正法度。商朝之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至大周立國,延續夏商之刑製,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禮》,以禮為主,刑罰為輔,禮刑並用,而有無敢犯禁者!”
頓了頓,孫武又道:“然,平王東遷之後,禮崩樂壞,天下進入大爭之世,人心浮躁,世風日下。”
“若無重法典,何以治國”
“昔日鄭國兩度製法,晉國自晉文公之後,也曾四次製法,楚國文王、莊王之世,也曾製定刑法。”
“而鄭、晉、楚三國隨後都強大起來。由此可見,國家欲強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國,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時期,列國已經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訂,所以紛紛立法。
這其中最典型的,當然是鄭、楚、晉三國。
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製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
當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這是古代華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為鄭國鄧析所作。
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
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於攜帶和流傳。
而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製定法律。
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作被廬之法。
第二次是趙盾為晉國執政時製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範宣子製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範宣子所作並予以公布的刑書。
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製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仆區法》。
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
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總體而言,現在各個諸侯國的法典,都隻是為保障國君與貴族們的權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長卿、少伯,寡人以為,我吳國而今以仁義禮智信,教化萬民,已經行不通。”
慶忌搖搖頭道:“人心隔肚皮,難以看穿,難以看透。寡人不能要求國人都像季子、孔丘這樣的聖賢君子一般,潔身自好,不去做違法之事。”
“然,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吳國卻是不可不為之。”
聞言,範蠡與孫武不禁對視了一眼。
“不知大王作何打算”
“寡人欲在我吳國立法,擇天下列國之法令條文,去其糟粕,或另辟蹊徑,以人為本。”
“若殺人者,有故意殺人,失手殺人,蓄謀殺人,自衛殺人等,吳法當不問緣由。”
“故意殺人者,死;失手殺人者,流放戍邊三年,或服勞役三年;蓄謀殺人與自衛殺人者,皆無罪。”
慶忌澹澹的道:“法不誅心,法誅於行。以此為準則,我吳國當立法,以約束國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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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以法治定國,不知現在可行否
“少伯、長卿,寡人欲重刑罰,而讓國人皆知法守法,人人勇於公戰,怯於私鬥。不知爾等以為,可否”
慶忌再一次詢問坐在對麵的範蠡與孫武。
慶忌是穿越者,固有的觀念跟這個時代的人都有所不同。
再加上,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遇到不解之事,詢問範蠡和孫武這兩個大才肯定是沒錯的。
“大王,這恐怕不妥。”
範蠡搖搖頭道:“刑罰之事,本就殘害過甚,人人皆畏懼,談之色變。”
“若大王加重刑罰,或有一時之效,而無長久之計。”
“若再發生今日之事,大王當何以自處難不成,要將所有犯事者,所有參與械鬥之人全部緝拿,一一治罪”
“不錯。”
聽到這話,範蠡頓時不澹定了。
“大王,法不責眾矣!責罰數人,或無傷大雅。然將幾百人全部治罪,恐人心不服,生出禍亂。”
範蠡口中所說的“法不責眾”,的確不是沒有道理的。
但,慶忌卻不以為然。
後世的商鞅變法,變法之初,曾殺八百多個私鬥的人,將整個渭水染成紅色。
按照曆史的記載,商鞅殺的八百多人裏麵,不僅僅有當年私鬥成風的罪犯,而且還有一大批因為隨意倒垃圾。
甚至是隨地大小便的人物全部要拉出來,剁手剁腳甚至砍頭!
可以說當年八百多人裏麵,有的人的確犯了法律該殺,有的人隻是倒了個垃圾,結果也丟了一條命……
具體如何,慶忌不得而知。
但,慶忌也能理解商鞅的這一做法。
商鞅之所以這麽幹,關鍵來源於所謂的亂是必須要重法。
因為亂世重法典!
自此之後,秦人寧可斷掉一隻手,也絕對不敢在隨意的與人打鬥,最終隻能靠法令解決。
最典型的,是韓信的“胯下之辱”!
韓信麵對一個無賴要他鑽胯下的時候,他並沒有拔劍殺死無賴,而是老老實實的從無賴的胯下鑽過。
由此可見一斑,秦國法令殺人者償命的可怕性。
因此當年商鞅通過這一可怕的手段,讓整個從骨子裏麵充滿著混亂心裏的秦國子民,從此都老老實實的在政治高壓線之下生活。
他們由原先的混亂走向恐懼服從,漸漸的再通過一係列的利民利國的強國政策,把秦國打造成了一個堅不可摧的統一整體!
慶忌要在吳國變法,自然少不了要將商鞅變法作為參照,但也絕不能如法炮製。
“大王,臣以為可重刑罰。”
這時,坐在一側的孫武躬身道:“上古之世,並無法令約束,然人人皆可潔身自好,如君子一般慎獨。”
“此所謂君子慎獨,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貞也!”
孫武又話鋒一轉,道:“然,自夏朝建立後,有禹刑,其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
“商朝又有湯刑,以常舊服,正法度。商朝之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至大周立國,延續夏商之刑製,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禮》,以禮為主,刑罰為輔,禮刑並用,而有無敢犯禁者!”
頓了頓,孫武又道:“然,平王東遷之後,禮崩樂壞,天下進入大爭之世,人心浮躁,世風日下。”
“若無重法典,何以治國”
“昔日鄭國兩度製法,晉國自晉文公之後,也曾四次製法,楚國文王、莊王之世,也曾製定刑法。”
“而鄭、晉、楚三國隨後都強大起來。由此可見,國家欲強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國,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時期,列國已經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訂,所以紛紛立法。
這其中最典型的,當然是鄭、楚、晉三國。
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製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
當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這是古代華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為鄭國鄧析所作。
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
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於攜帶和流傳。
而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製定法律。
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作被廬之法。
第二次是趙盾為晉國執政時製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範宣子製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範宣子所作並予以公布的刑書。
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製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仆區法》。
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
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總體而言,現在各個諸侯國的法典,都隻是為保障國君與貴族們的權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長卿、少伯,寡人以為,我吳國而今以仁義禮智信,教化萬民,已經行不通。”
慶忌搖搖頭道:“人心隔肚皮,難以看穿,難以看透。寡人不能要求國人都像季子、孔丘這樣的聖賢君子一般,潔身自好,不去做違法之事。”
“然,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吳國卻是不可不為之。”
聞言,範蠡與孫武不禁對視了一眼。
“不知大王作何打算”
“寡人欲在我吳國立法,擇天下列國之法令條文,去其糟粕,或另辟蹊徑,以人為本。”
“若殺人者,有故意殺人,失手殺人,蓄謀殺人,自衛殺人等,吳法當不問緣由。”
“故意殺人者,死;失手殺人者,流放戍邊三年,或服勞役三年;蓄謀殺人與自衛殺人者,皆無罪。”
慶忌澹澹的道:“法不誅心,法誅於行。以此為準則,我吳國當立法,以約束國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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