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一點關於宋金元婦女地位的考據


    (一)財產權


    女兒財產權


    宋代女兒已婚未婚對其在父家家產取得之方式與數量俱有差異,分五項言之。


    嫁資


    嫁資是女兒所得最主要之父家家產。在宋榜擇婿(惟選擇讀書入仕常會遭經濟上困難)盛風下,嫁資被抬高是正常現象。《宋刑統》戶婚律規定女子可比照來聘減半作妝奩,甚至有比娶媳價昂者。蘇軾(1036-1101)就曾借出200貫錢資助女親戚出嫁;當然亦有導致貧女難嫁例。袁采(?-?)《世範》誡嫁資宜及早準備,多予女(母尤願如此)若子不中用,日後可投靠女兒;趙鼎(1085-1147)《家訓筆錄》更詳訂數額。司馬光(1019-1086)主幾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不主女兒得享分產。女子有以嫁資貢獻夫家,則嫁資是夫家家產一部分,如杜衍(978-1057)(朱熹﹝1130-1200﹞主此)。丈夫有時把田產歸妻名下以避當作共財而分掉的可能(袁采卻指若夫亡,妻或會攜產再嫁)。夫可用亡妻錢買妾。


    【嫁資盛行地區傾向一夫一妻製且離婚很少】(妾才沒嫁資)。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經濟角色重要,女方隻等男方三年便有改嫁之權。金元逆轉,金改為五年,元改為十一年;又因【金元時期娶妻須耗巨額聘財,幾乎等同買斷該女子】,遂有無條件等待之義務。


    在室女代亡父繼承一半應分族產,餘半沒官。


    【戶絕則在室女可繼承父產全部(南宋以300貫為上限。)】若有出嫁親女被出,或歸宗(已嫁而歸)寡婦無子,與在室女同。若隻有出嫁親女,則可得三分一,餘沒官。若父母死時有應承分之子,應承分之子縱稍後死,出嫁親女是一出嫁姊妹身分,無財產承繼權。(亦有弟為維係姊弟情誼而分產予姊者,參《宋史.呂陶傳》。)(【元律止有寡婦無子及絕戶女﹝不管嫁否﹞,得三分之一,婦女乃不應分產之人】)。


    有親子的女兒分產


    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農業勞動之經濟角色重要,南宋律規定:


    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明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分析類)


    至論留女兒在家為之招贅婿(靠女人延續家庭除招贅婿,可收養族人以外的3歲或以下的親戚),贅婿多以貧家入贅助營產業,可得三成財產(亦有與族人因而發生衝突例)。宋元已婚婦女對夫族及娘家均有互相依存之關係。【宋人認為夫妻可分開,已婚女子與娘家卻不能分開】﹝趙鼎臣《竹隱畸士集》卷14,頁1上-4下﹞,婦女並未因浙江浦江《鄭氏規範》﹝皇帝旌表之家規族訓範本﹞所定禮教,婚後須割斷婦女與娘家之關係,實則剛好相反。母係親族常協助出嫁之孤寡:大則處理財產糾紛,小則作些經濟援助,皆是人情之常。他如歸宗寡居以事兄嫂;或喪夫後帶子女迴娘家養;【甚至有迴娘家管產業等例】。


    妻子財產權


    對一名妻子言,她與夫族之關係是因婚姻而來,財產之轉移是以婚姻是否持續作準。婚姻關係存在時,嫁妝須‘同夫作主’。喪夫後隻要不改嫁(接腳夫隻屬同居,代寡婦主持家計並增勞動力而已﹝願意招婿的常是公婆,流行貧民間如佃戶﹞不算改嫁。明律不允),繼續在夫家履行母權,【宋寡婦有財產保管及營運權(限額5000貫)】。要談妻子個人的財產自主權,有兩種情形:


    【宋律妻財非族財】,在婚書上列明。【一旦離婚可自行帶走嫁妝。】金元以後,婚姻之買賣性濃,婦女被視作家族財產一部分。至元八年(1271)前,夫死歸宗妻得妝奩之三分之一。大德七年(1303)除無故出妻,婦女改嫁或歸宗、寡婦再嫁,俱失私有財產權,故守節最合乎經濟原則。【元廢除寡婦攜原嫁妝改嫁的權利】,這使得她們不但不受娘家的歡迎,同時也減低她們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與再婚的機率:相反,寡婦的夫家卻更有動機為奪產而強迫寡婦再嫁。元既禁寡婦再嫁,復以封贈限製、再嫁由翁姑主婚。相對宋神宗朝(1068-1085)取消命婦不能再嫁之規定,南宋婦不以其再嫁被排除在受封名單外(為落實孝道精神)。就越顯元律之逆轉。宋婦女或有托媒再嫁、或由兄長主婚等人性化美談。


    夫亡無子不改嫁。


    母親財產權


    基於家族主義,一位母親的家庭財政權不及孝道來得絕對。故有論者謂從子是三從中最沒意義的。【兩宋律規定任何財產處理皆須母親出麵】,惟限製如下:


    等子孫長大與之一起立契典賣物業。


    再嫁則失原夫家財產處分權(宋母子或兄弟姊妹間爭產案倒有的是,南宋寡母在堂即予分家,寡母得養老田。金元律無禁父母在而分產,兄弟爭產案例較多,亦反映婦女﹝不管是女、妻、母﹞財產權不受元律保護之現象)


    (二)職業


    ‘長大避深室,藏頭羞見人’(傅玄﹝217-278﹞〈苦相篇〉)、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意同婦女纏足,隻是閨媛之清規。官紳家族婦女角色或以自身文化素質輔助夫、子成材立業;或經營管理家政促進家族興旺;至於民婦,在對外職業上之積極性固多為家庭經濟而非為個人自我成就感上之滿足,這可從農漁工商各業的協助性角色及女婢、妓`女的附屬、被壓角色得到印證。實則時至今日,並無太大的轉變。


    (甲)產業類


    中國自古以農立國,賦稅多自田出。以勞動力密集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於農家勞動力言,可說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投入;各種典籍如《夷堅誌》可見婦女協助農事之記載。無論插秧、灌溉至收成,婦女所擔負的角色無異於男性。兼營副業幫補納稅後的微薄家用,擔子多以婦女養蠶、縫紉、刺繡、紡織負責;當然,無田可種,視副業作專業的也所在多有。從洪邁(1123-1202)提到60歲寡婦每天往人家紡線織布,然後迴家與8歲孫共餐事可見布匹生產商品化的情況。


    至於婦女從商,以飲食業為主,其中甚至有作坊,磨麵自賣:


    (董國慶妾)性慧解,有姿色,見董貧,則以治生為己任。罄家所有,買磨驢七八頭,麥數十斛,每得麵,自騎驢入城鬻之,至晚負錢以歸。率數日一出,如是三年,獲利愈益多,有田宅矣(《夷堅乙誌》卷一〈俠婦人〉,頁190)。


    (乙)雇傭雜役類


    城市化和商業化會影響女子謀生的機會,有官府和雇、招募工匠、私人招雇等多樣化雇傭製,計酬方式有論件、日傭、月傭、契約式(買賣式立契時可講條件)等。剃頭、磨鏡工匠有出門期間以妻代職例。至於契約式女性`傭工有婢、乳母等私人招雇。由牙人介紹滿意後簽買賣契約。這種人身買賣式的女性雇傭包括妾(所謂﹝揚州﹞瘦馬,《五雜俎》:市販各處童女,加意裝束,教以書算琴棋之屬,以邀厚值;真可謂不重生男重生女。有以為瘦馬出自白居易(772-846)詩句:’莫養瘦馬駒,莫教小妓`女,馬肥快行走,伎長能歌舞’)、藝人、妓`女、童養媳等,其成因有父母賣女(賣女可獲相當一婢一生工資)、丈夫賣妻、自賣己身、拐賣綁架等;本有年限,惟強令買斷或不遵年限的人家其實不少,尤以婢為然。


    酒樓中供香爐之香婆與為酒客換湯斟酒之焌糟因史料缺乏,究是契約式與否,未得而知,附記於此。


    (丙)遊藝類


    士大夫挾妓同飲同遊,向屬常態。妓之人力供應以買賣為主。北宋末內廷廣置妓樂;南宋則因商業繁榮人口密集形成性不平衡。以名教自期之理學家雖有反妓理論,也非盡是人道因素。這可自朱熹為糾舉唐仲友,卻酷刑鞫問天台營妓嚴蘂幾乎至死可證。妓自亦分等級,下等的或較可能與串通勒索騙局有關;至於訓練至能文詞、善談吐,絲竹管弦、豔歌妙舞,能精其技者;或作饋贈、或被畜養,皆有聲價。


    理論上,私妓買賣是有期限的。袁州娼女馮姸母謝氏至郡守處陳狀道:


    賣此女時才五歲,立券以七年為限。今踰約二年矣,乞取歸養老,庶免使以良家子終身風塵中(《夷堅支丁誌》卷四,頁996)。


    正如謝氏須打官司助女脫賤籍般,同婢之典賣,買主認賬的不多。屬於官府的工樂雜戶,非經官除籍,不得隨便轉換身分;但批準與否似未製度化。色衰愛弛後,或淪落街頭作乞婆、或寄情佛道望輪迴,皆有文獻可征。此外,遊藝類百戲雜藝,在《武林舊事》卷六〈諸色伎藝人〉條所列諸色伎藝有19種,每種均有女子參與。


    (丁)雜類


    入明後蒙古子孫流寓中國的,令所在編入戶籍。在京城的編為樂戶,在州邑的編為丐戶,生活一落千丈。《三風十愆記》敘常熟丐戶之婦女生活:


    丐戶多在邊海之邑,其隸於常熟者,男謂之貧子,婦謂之貧婆。其聚族而居之處謂之貧巷。初無姓,任取一姓以為姓,而各以種類自相婚配。其男以索綯為業,常不足以自給。婦則…受役於殷實高貴之家,所獲常百倍於男…男子不復理前業,衣冠楚楚,安坐而食;婦則為伴娘、為賣珠娘、為小兒醫,常以一人而營數業…當有事而出,則令其夫或攜小囊,或負小筐,相隨於後。道遇所熟識,則婦趨迎而前,殷勤歡語移時,夫則俯立道旁,不敢與其人舉手;然亦實不知其何許人也。至大戶家,婦則直入閨闥,與內主人燕語飲餤。日旰未及出,夫則局蹐伺候於門外,不敢他往,亦不敢迫促;必俟婦出乃偕歸。歲時糕粽,喜慶酒肉,給賞頻來,醉之飽之,則拜婦之賜。


    可見兩性強弱,無非是經濟權力之支配。元明清把上文所述下層而邊際之婦女圖像合稱三姑六婆,可分宗教、醫療、商業三種性質分說。


    尼姑、道姑所以出家入道,除宗教信仰,多半是婚姻或家庭的原因。女子有以誦經、茹素維持家庭和諧(反襯男子難窒欲)女子奉佛眾。削發為尼原因有守寡;被騙婚;或被指衝犯孤辰、不宜婚嫁、被休、或為先人祈福(父母籌錢為買度牒)。從宋律女子15至明律50方得為尼,具見政權對女性宗教人士之打壓。一般老百姓難分尼姑、道姑曾否受足戒。司馬光《家儀》、袁采《世範》等家訓警告尼姑道姑不能進家門,顯然她們是常客,亦見其不為社會所接納。宋比丘尼之社會形象並非如明之將之列入三姑六婆中。寺院生活以節日如浴佛節或菩薩生日最見熱鬧;為生活比丘尼亦會織造手工藝出售。


    卦姑與師婆為人卜卦測命、擂鼓邀神,類今之所謂靈媒女巫。中國自古巫醫不分,以巫術治病,於明文獻亦有所征。


    藥婆出賣安胎、墮胎藥草、成藥外,亦通曉術數與秘方。女性醫者所獲醫術多半習自男性,明例有女醫姥授男性醫者。宋人對這些善醫女性少給負`麵`評價;明士筆下之外,明市井對之亦不排斥。明製民婦即便是宮女母,非有旨不得出入禁中,三婆(奶、醫、穩)則例外。明中葉後江南出版業勃興,出現撰寫醫書的女性。談允賢(1461-1554)傳自祖母而有《女醫雜言》之作。上層社會之女醫與遊走四方的婆字輩婦女容或有異,在男性書寫中卻頗難區別。


    自南宋,民間接生者清一色是女性。大概是兩性接觸禁忌加強,使得女性醫療人員更顯重要。異乎儒者之記載,穩婆之正麵形象與實際之重要性均可見諸宋明著名醫家筆下。女性不若男性可受訓醫科,西方學者卻謂傳統中國的助產業相當發達(明曾旌表閩縣節婦程姐原是女巫)。


    賣婆穿梭市井、登門賣物,珠翠胭脂、幫忙簪妝。插帶一迴明末價是二至三錢;可見其類商販之規模。牙婆以介紹買賣為業,尤是促進瘦馬流通之主角。明末張岱(1597-?)《陶庵夢憶》曾詳載牙婆為人擇婢妾之逐步檢視手腳肌膚聲音等。


    從小說與相關史料推測,自南宋產生以維持生計為目的之職業媒人。由於宋元商業城市之興使人口顯著集中而增加居中介紹之可能性。


    虔婆開設秦樓楚院(有為此作公眾場域之詮釋)、媒介色情交易。明初置官妓於南京富樂院,以罪犯俘虜為妓。院外有著名的十六樓。宣德(1426-1435)雖禁官宿娼,但民間土妓家居□□,不可勝數;可見虔婆貫串活動當十分活躍;亦見【明社會一麵強調節烈一麵□□高漲之現象】。


    三姑六婆利用特殊之女性身分,所謂體格終須是婦女,交搭更便’,串街走巷,或身兼數職的做一些小買賣,從事接生、牽線之事。有詮之為遊民成傳訊性質,實類今之信息服務行業。三姑之化緣求施,六婆之經濟營生,皆與錢財有關。從事這類工作之婦女,具有自發性累積財富之能力,屬於自給自足之生活形態,有別於一般婦女在生活上的被動角色。其為家族家訓所嚴誡,固不乏有取財無道之輩,更重要的恐是今日所見有關史料,俱是男性儒者之書寫流傳;與士人所撰女性墓誌銘多歌頌婦德可作對照。


    (三)禮法與女教


    從歷代仕女圖可見,女子文娛活動有弄樂歌舞、賞雪烹茶;至論教育,則女子並無機會和權利與男子一樣接受正規的官學或私學,隻能在家與兄弟同受業、或由父母單獨教授、或自學家中藏書。以四德:婦德、婦言、婦容、婦功為內容之課程稱女學或女教。禮法與女教,內容重點實屬唿應。宋元律離婚項目有一、以權在丈夫之七出:


    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


    二、離婚權在法律稱義絕,即夫妻情義乖離,其義已絕之意。構成義絕之事由包括兩姓間之相毆或亂`倫(《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可見義絕具極重要之家族意義:因婚姻目的在結二姓之好;若二姓間發生衝突,便失去婚姻之立意,以義絕令離,實理有固然。三、至於和離,是諸離婚項目中較具個人意誌者,即協議仳離,女方可主動提出,亦須男方寫離書付女方始算成立。和離則男可取迴聘禮、女於宋仍可取迴妝奩;備案官府,男婚女嫁,各不相幹。四、夫離家久經不歸:在北宋原有夫亡(失蹤)六年改嫁’之製。至真宗朝(998-1021)因有貪騙妝奩後不歸者,改為:夫挾財失蹤者,妻可依法離婚,不必等六年之限。南宋寬至三年期,惟男方不能要迴聘財。《雞肋篇》載宋金交戰時一兵妻主動向南征的丈夫提出離婚:


    垂陽傳語山丹,你到江南艱難,你那裏討個南婆,我這裏嫁個契丹。


    下及元代,為保障男子心安遠征,元典章〈軍民婚〉見立例出征軍妻、命婦等不得改嫁,須無限期相候家中。五、妻擅去,處兩年徒刑、並削籍為官妓。若偷嫁,責付官牙,改嫁第三者(《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另案:官為嫁有精神病丈夫的孫女請離,並帶走嫁資;養不起妻的婿,嶽母會把女兒另嫁(《朱子語類》卷106)。六、夫嫁妻/和娶□□:或因丈夫貪財將妻轉嫁,屬違律為婚。一女事二夫有違家族結構之完整,唐宋金元處罰一致。七、無故離婚包括夫沉迷聲色、妻貌醜、另作高攀等例,不一而足。


    綜上禮法所定,義絕、妻擅去又偷嫁、和娶及嫁妻是強製離婚,七出是以男方意願為主的離婚,和離是協議離婚,丈夫久經不歸妻可求離異。表麵上夫妻各具離婚主動性,但七出項目多為對女子德性、義務的要求,加上婦女自幼所受女教多與禮法唿應,又不知維護自己利益,故到底是男子較受優惠。


    【宋代以後的中國社會逐漸平民化,以往豪門貴族婦女所享有的地位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也隨之消失。】女教內容日趨狹隘-其中較為理想的是教以《論語》、《孝經》、《列女傳》和《女誡》;除少數婦女如李易安、管道升、朱淑真能作詩填詞以抒發感情外,大部分婦女皆無由培養超卓的見識和才能。北宋女教觀敘述,可舉司馬光與二程(顥,1032-1085;頤,1033-1107)為說。


    司馬光之女教觀是保守的,其《居家雜儀》雲:


    女子六歲始習女工之小者,七歲始誦孝經論語,九歲為之講解孝經論語,及列女傳女誡之類,略曉大義。


    《孝經》是唐陳邈妻鄭氏撰的女孝經,《論語》是唐宋若莘(又作宋若華)撰的《女論語》,和西漢劉向《列女傳》、東漢班昭《女誡》,都是教訓女子的書,都是束縛女子的;實非要女子真求學問,不過要女子學點做女子的道理。司馬光另一著作《家範》中認為‘不宜教近人的歌謠’(唐妓多善詩,李商隱:婦人識字即亂情),反映宋是有人教女子學作歌詩的;見宋代乃女子識字率提高(入明後女子詩歌總集之編纂匯刻乃是時尚)之世、女教仍一貫以德教為主。程頤之女教觀念,最著名的莫過於《近思錄》一段:


    或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娶;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又問:`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隻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貞節自是從兩性共有的德性到女性專屬的品德,對宋社會影響尚鋅,觀乎程頤默認侄媳再醮可知(《近思錄》卷6齊家之道)。


    至元,有節婦馬氏乳瘍不醫,可窺後之婦女有病諱醫或端賴藥婆、師婆;貞節意識已內化於女子心靈。


    【明是獎勵貞節最力的時代。】女教書籍有徐皇後的《內訓》、解縉(1369-1415)《古今列女傳》;內容並沒有超過漢代之以德教為主。但女子之智慧卻與時並進、女子之*亦隨之大增。明人遂感予女子讀書之危險。明末,大多數人都不予女子讀書。呂坤(1536-1618)雲:


    今人養女,多不教讀書認字,蓋亦防微杜漸之意。然女子貞淫,卻不在此。果教以正道,令知道理,如孝經列女傳女訓女誡之類,不可不熟讀講明,使伊心上開朗,亦閫教之不可少也。


    明末溫璜(1585-1645)筆錄其母陸氏生平訓言成《溫氏母訓》亦雲:


    婦女隻許粗識柴米魚肉數百字,多識字無益而有損也。


    女教既唿應禮法,法律方麵,先有洪武元年(1368)的詔令:


    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會典》)。


    後因有貪念把寡婦年紀冒填而有成化元年(1465)的奏淮:


    如有夫亡時,年紀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覆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官吏裏老人等,通行治罪。


    二十四史中的婦女連列女傳及其他傳中附及,《元史》以上沒有及60人的。《宋史》最多隻55人,《元史》竟達187人。修《明史》時所發現的節烈傳記竟不下萬餘人’,即掇其尤者,也還有308人。宋節婦之涵義是時代道德楷模且有三嫁之婦例(《齊東野語》卷15),所稱守節要守的苦,盡節要盡的烈’,大概以明為最,觀張烈婦驚心動魄之句:


    婦道惟節是尚,值變之窮,有溺與刃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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