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西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02期,作者:徐適端,原題:《元代平民婦女婚姻生活考》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製,妻子的數量多少則視家庭財力而定。“一個人如果不購買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禮的價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購的一種物品的價格”。受此婚俗的影響,元代平民階層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買賣交易,媒人亦如牙人。


    一、婚姻中的經濟籌碼


    元代平民婦女主要指為數眾多的種田紡織的村姑農婦,打魚搖櫓的漁姑船娘,流入城市經商、打工從事手工業服務業的勞動婦女。她們憑著勤勞的雙手和男性一道養家糊口,並共同承擔起國家的經濟義務,創造著獨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幾千年的男權中心社會和封建傳統,使她們不能與男性共同擁有平等做人的尊嚴。相反,北方遊牧民族某些落後婚俗的影響,給她們寄托終身的婚姻生活帶來了更大的災難。


    赤`裸裸的買賣交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傳統包辦婚姻、“三從四德”的禮教,已經剝奪了婦女們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買妻婚俗更使經濟落後的平民婦女被徹底物化。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製,妻子的數量多少則視家庭財力而定。“一個人如果不購買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禮的價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購的一種物品的價格”〔1〕(p8,121)。受此婚俗的影響,元代平民階層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裸的買賣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曆代名臣奏議》卷六中元人鄭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錢財,與估賣驅口無異。”家長將嫁女作為可賺一筆聘禮貼補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後不幸男家產業衰敗,原擬財錢不能辦足,女家便不允婚娶,違負原約轉行別嫁。悔親者中甚至有領訖財禮後,女婿出外打工,父親又私下將女憑媒說合轉嫁他人二次受訖財禮的;有將定婚之女轉招女婿,兩次受財禮的;有將已嫁女喚迴娘家再聘他人的。盡管法律製定有聘財等級數目和懲罰悔婚的條款〔2〕(卷18《戶部四》),此風仍愈演愈烈,州縣習以成俗。若婦女喪夫,雙方家長更爭相改嫁寡婦二次受財,絲毫不顧及守喪者服孝未除,更不理會當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陽縣石村韓阿鞏不令弟妻韓趙奴為弟守服,二次受訖財物依理成婚〔2〕(卷18《戶部四》)。如此服內受財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於經濟的困窘將親生女兒嫁與養子、義子為妻,或采取同輩交門換親、異輩換親,或將女兒賣作童養媳的情況在平民社會更為流行。如彰德路安陽縣高喚奴就是父母下財為兒子李伴姐買的童養媳,其童養至13歲才成婚〔2〕(卷18《戶部四》)。又如關漢卿《竇娥冤》劇中的竇娥也是為了抵債,7歲被父給與放高利貸的蔡婆婆當童養媳,至17歲與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會的婚姻中,婦女完全是雙方家庭的買賣交易之物和經濟籌碼。


    野蠻的收繼婚流入漢地的收繼婚俗是給元代平民婦女帶來的又一災難。收繼婚本是北方遊牧民族為保證家庭和家族財產的穩定,不致因寡婦再嫁而使財產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將寡居婦女由亡夫親屬收娶為妻的婚俗。其特點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3〕(卷187,《烏古良楨傳》),它是一種完全無視婦女人格的野蠻落後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漢族婦女改嫁是無財產隨嫁的〔4〕,但不需聘財和必要的結婚花銷就能獲得一個勞動力和生養工具的收繼婚,對經濟落後的平民社會頗具誘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漢族下層男性社會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開來,並不顧官方隻準漢族“弟收兄嫂”的規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兒收繼嬸母,甚至長兄與小叔共同接續寡嫂成婚以及姑舅異姓小叔收繼表嫂等同樣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樣百出:有弟收繼招贅之嫂者、收繼兄之妾者,小叔將饑荒年典賣出去已有兒女的寡嫂收繼者,還有小叔強行收繼未過門即成寡婦者,官府無法幹預。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歲,所生兒男已36歲,且與小叔另立門戶,小叔仍強行收繼阿嫂;年齡懸殊一倍的小叔卻要收繼曾哺乳養大他的嫂子。像“婦崔勝兒年18歲,小叔年方9歲”,“步春兒年28歲,小叔才12歲”,男家要收繼;嫂年30,小叔僅8歲,婆母居然理直氣壯告官要小叔收繼;還有夫亡守誌過期,婆家仍不令歸宗,強迫小叔或侄兒收繼其兒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內收繼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禮部三》)。甚至對不願被收繼的婦女采取極其野蠻、惡劣的方式收繼。如田阿段丈夫死後,因嫌小叔田長宜“在先作過”品德不好,不願讓他收繼,帶著四個兒女迴到娘家。其婆母竟夥同幾個兒子將她騙迴,強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動彈,再將阿段頭發和手捆綁定,強行剝光衣服讓田長宜強`奸,以造成收繼事實。阿段上告,官府雖“將田長宜比依凡人強`奸無夫婦人減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聽從歸宗守製”;但規定阿段“如別行改嫁”,就得“依例斷罪,令應繼罪人收贖”,仍逃不出田長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斷案,無疑為野蠻收繼者大開方便之門,變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繼婚在漢地的流行,並與傳統的男權文化相結合,成為婆家剝奪寡婦隨意改嫁他人的借口,男子更視收繼為一種權力,連有妻室的也要收繼,官方政策則以“難同有妻更娶妻體例”變相給予支持〔2〕(卷18《戶部四》,卷19《戶部五》,《新集·戶部》“兄收弟妻斷離條”)。元代平民婦女的人格徹底失落了。此種落後野蠻的婚俗一直流傳至明清,對婦女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二、屈辱的婚姻生活


    元代平民婦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進入夫家的,因此,她們的婚姻生活更為屈辱悲慘。


    任意典雇與轉讓元代平民階層的婚姻,實質上是男方以極為廉價的財禮買到一個能紡線織布、下田作業、外出打工為家庭創造財富的勞動力,一位洗衣作飯操持家務的保姆,一個能滿足生理需求、傳宗繼代的工具。平民婦女作為真正的社會人已不複存在。因此,當災荒降臨、生存出現危機之時,她們便理所當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樣,成了家庭戶主——男性逃避饑餓、賴以維持生計的典賣與轉讓對象。典雇妻女的現象在南宋貧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則對其采取寬容、乃至支持的態度,認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習以成俗”,“權令彼中貧民從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屬典雇犯人`妻女得錢替殺人犯丈夫交納燒埋銀;以女孩子折合燒埋銀的裁決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諸條)。致使典雇妻女之風愈演愈烈,並由江南蔓延至全國,夫妻間因此成了一種極不正常的雇傭關係。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為家貧養贍無力,自願將妻阿吳典雇與彭大三使喚,三年為滿,要訖雇身錢五貫足。入典方多為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價將妻典與他數年;婦女自身也不以為恥,“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為夫婦,或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滿之日,雖曰歸還本主,或典主貪愛婦之姿色,再舍錢財,或婦人戀慕主之豐足,棄嫌夫主”;典家“輕則添財再典,甚則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較長而引發財產問題、子女歸屬問題,乃至典雇雙方的情感問題等官司則不計其數〔2〕(卷18《戶部四》,卷57《刑部十九諸條》)。元政府“雇女子書式”的明文〔5〕(p246),更助長了社會利欲的泛濫,使典雇妻女在災荒年代貧困家庭的權宜之計變成了趨利者的生財之道,竟然有家長“以女質於人,年滿歸,又質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後嫁。蓋多質則得物多也”〔6〕(卷2,“娶妻苟慕”)。更有不少丈夫將結發之妻轉嫁他人以取錢財。如桂陽路譚八十一為生活艱難,在陳四的誘說下寫立休書,得譚四十三錢財,將妻阿孟轉嫁與譚四十三為妻。又如益都路山東東西道膠西縣楊大,至元二十七年,因為缺食,受訖馬國忠中統鈔六十兩,將妻苗月兒嫁與馬國忠為妾。更為惡劣者如袁州路段萬十四,以欺騙手段將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婦嫁賣與譚小十為妻,收取錢四錠;郭季二則將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轉嫁軍人王二為妻,得財錢二錠、銀釵兒一支、紅緞、媒人錢二十貫。公婆將兒媳轉嫁他人受財更是天經地義,連身為職官的公公也為錢財將兒媳移嫁他人為妻〔2〕(卷18《戶部四》諸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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