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陌開過那麽多次庭,頭一次感受到這麽劍拔弩張的氣氛。
從被上訴方進來開始,整個審判庭就充斥著一種難以言喻的緊張感,空氣因子就像被置身於外太空一樣,稀薄得讓唿吸都覺得困難。
被上訴方來的是政治部主任,時陌隻能說他不愧是政府部門人員,他往位置上一坐,感覺燈光都向他靠攏過去了,幸好他不是律師,不然光憑這氣場就能讓人為之一震。謝文大概是身體還沒調理好,臉色有點蒼白,少了幾分當初的淩厲,可氣勢還擺在那兒,像尊大佛一樣震懾全場。
謝錦程輕輕拍了拍時陌的手,暗示他不要緊張,時陌扯開一個大大的笑容,表示自己沒事。
庭審在審判長的一聲法槌下開始了。
審判長道:“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請各方當事人陳述個人信息。”
謝錦程先拿著上訴狀念了*國的個人信息,再說到自己信息:“我是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錦程,代理權限是特別授權,旁邊這位是鍾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時陌,代理權限也是特別授權。”
審判長對著新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一一核對:“上訴人原代理律師蔣敬,是否已經確認撤銷委托?”
*國點了點頭:“確認撤銷,改成委托謝錦程律師和時陌律師。”
審判長“嗯”了一聲,讓被上訴人陳述個人信息。
謝文跟著念出被上訴人的信息,再道:“我是錦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文,代理權限是特別授權。”
審判長問:“各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參加本案訴訟有無異議?”
謝文與謝錦程同時抬頭,仿佛有火光在兩人對視的目光中迸射出來,就像置身於戰場之上,劍拔弩張得連空氣都凝滯了。
其實他們是最該提出異議之人,一父一子,偏巧處於對立的位置,按照常態來說,是需要迴避的,但兩人均答:“無異議。”
“各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活動。”審判長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庭今天在這裏公開審理上訴人*國訴被上訴人武成市人民政府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接著他釋明了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當事雙方沒有異議後,正式進入法庭審理階段。
“下麵進行法庭調查。先由上訴人簡要陳述請求事項及理由。”
時陌拿起蔣敬寫的上訴狀,念了重要的訴請和觀點:“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詳見《民事上訴狀》,我當庭就不再詳細闡述。另外補充一點意見,本案化建廠與*國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第十一條明確約定,‘甲方委派的職工,在完成乙方企業下達的合理生產任務後,乙方按國家規定支付該職工的各項保險及保險費用,’也即是說,上訴人承擔職工各項保險及保險費用是附條件的條款,隻有在委派職工完成水泥廠的生產任務後,我方才承擔職工的保險費用,然而本案中的50名職工並未參加相應工作與勞動,亦未完成我方企業的生產任務,故上訴人承擔這50名職工保險金的前提條件不成立,我方無需承擔。”
審判長記下時陌的補充觀點,再問道:“上訴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師,是否有另外的補充意見?”
謝錦程不懷好意地瞥了時陌一眼,帶著勝利的口吻道:“一審認定事實有誤,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複函》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案中,根據我方到工商部門調查的電腦諮詢單來看,化建廠隻是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至今並未注銷,仍視為存續,市政府承接化建廠的債權債務並無依據,本案的債權債務應由現存的化建廠承接,亦即是說,本案應由化建廠作為原告起訴,市政府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其起訴應當被駁迴。這份電腦諮詢單的證據,到質證階段我方再提交。”
哇靠,這比他說的不用承擔保險金繳納義務還狠啊!時陌瞠目結舌,駁迴起訴,就是說市政府沒有訴權,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這個案壓根就不能立,更不用說審理了,一審判再多都是錯判。既然案都不能立,那所謂訴訟要求*國的承擔義務就純粹是一紙空談。
謝文的臉上像打翻了醬油瓶,有點不太美妙,駁迴起訴的大招一放,說再多都是廢話,要是法院采用了謝錦程的主張,這個案件他鐵定敗訴。
他畢竟是老油條,處事波瀾不驚,麵色不鬆動一分一毫,淡定地陳述自己的觀點:“我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無誤,請二審法院駁迴上訴人的訴請,維持一審判決。”這是最保險的說法,既不會被人拿捏到錯處,也不會挖坑給自己跳。
審判長繼續主持庭審:“根據雙方的訴辯理由,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為:第一,本案案由如何確定?第二,一審程序是否違法?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審適格原告?第三,*國應否承擔50名不在崗工人的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的繳付義務?各方當事人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雙方均答:“無異議。”
審判長:“下麵請主審法官對本案事實進行調查。”
主審法官提問:“請各方當事人查看判決書一審查明事實部分,對該部分的表述有何異議?請上訴人發表意見。”
謝錦程與時陌對看一眼,兩人同時默契地搖了搖頭,謝錦程答道:“無異議。”
謝文這邊也無異議。
主審法官:“上訴人在二審中是否有新證據提交?”
時陌沒有找到新證據,一臉不愉快地瞪大蛙兒似的眼,齜牙咧嘴地看著謝錦程提交了一份電腦諮詢單。
“我方提交一份電腦諮詢單,該證據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門調取,上麵蓋有工商部門的印章,以此證明化建廠隻是被吊銷營業執照,至今未注銷,應當視為存續。”
主審法官將材料交給了謝文:“請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謝文低聲與政治部主任溝通後,正視著謝錦程的目光道:“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並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化建廠是否在工商登記上注銷,並不影響上訴人承擔繳付保險的義務,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化建廠未注銷,並不等同於上訴人沒有給50名職工繳付保險的義務。”
時陌立刻道:“我方補充說明三點。第一,涉案50名職工是與化建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化建廠職工,在職工與化建廠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前,是由化建廠承擔其保險繳付義務。化建廠委派職工到我方水泥廠工作後,就改由我方承擔這50名職工工作期間的各項費用,實際上我方隻是幫化建廠代付費用而已。第二,基於涉案50名職工擅自離崗,或不到崗,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我方無需承擔其保險費用。第三,化建廠未注銷,被上訴人承擔其權利義務便無依據,且我方從始至終都沒看到過市政府承接化建廠權利義務的相關文件,我方對市政府的主體資格有異議。如果仍要主張我方承擔保險繳付義務,理應由化建廠主張,政府並非適格訴訟主體。我補充完畢,看看謝律師還有沒有補充。”他笑嘻嘻地轉頭麵向謝錦程,自得得嘴角都揚了起來,就差在臉上掛一張橫幅,寫上“你補充啊、補充啊,我把話說完了,看你還能補充什麽”了。
謝錦程無奈地扶著額頭,歎道:“我沒有補充,以時律師的意見為準。”
主審法官問被上訴人:“你方還有什麽補充意見?”
謝文頭頂仿佛懸著一朵烏雲,臉色陰陰沉沉的,這場庭審,他們比的不是心理戰術,而是口才和能力,那些姿態、表情等幹擾對方心理的都是多餘動作,他們需要的是充分發揮自己的實力,展現最高的水平,隻有辯論得對方啞口無言,才是勝者。
時陌說得很有條理,表達非常清晰,重點突出,沒有一點累贅的用詞,上次另案調解時,他還當時陌是行為散漫之人,小瞧了時陌,現在正正經經地麵對麵庭審,才發現時陌的口才和臨場發揮的能力一點也不遜色於經驗老道的他。
謝文沉聲道:“我方已將職工委派到上訴人的水泥廠工作,合同約定工作期間,由上訴人繳付職工的保險費用,若職工擅自離崗等拒不工作,屬於上訴人的管理問題,上訴人不能因此而拒不繳付職工應享有的保險費用。”
“委派職工是與化建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化建廠的職工,並非水泥廠職工,上訴人對其沒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謝錦程這話是對被上訴方說的,目光卻停留在時陌身上,一副你能說、我也會說的模樣。
時陌偷偷衝他齜出一口白牙,翻了個白眼,謝錦程沒有什麽表情,就是不安分的手放到桌子底下,悄悄摸了摸時陌的大腿,登時把時陌嚇得一激靈,表情都僵住了,恰好攝像頭轉到他的臉上,那猙獰的麵孔沒把盯著攝像係統的書記員,嚇得心跳加速。
“嗯咳。”謝文瞪了打情罵俏的兩人一眼,提醒他們注意這是嚴肅的法庭。
謝錦程意猶未盡地再摸了一把,才收手,時陌揉了揉自己的大腿,小聲嘟囔謝錦程不要臉,詛咒他下一輪辯論輸給自己。
在合議庭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詳細詢問了事實細節後,庭審進入到最激烈的辯論階段。按照約定,這一輪是要讓謝錦程先發表意見,時陌在不重複謝錦程觀點的基礎上,另行補充,這看起來對時陌相當不利,不過他們都被蔣敬坑了一點,蔣敬提交的上訴狀中有一個觀點他們都不認同。
蔣敬認為,本案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爭議標的是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這都屬於勞動爭議範疇,案由不應定為企業租賃合同糾紛,而應定為勞動爭議糾紛。正因為如此,合議庭才會將“本案案由如何確定”定為爭議焦點。
實際上,如果將案件定為為勞動爭議,那麽爭議主體應是這50名職工,而非化建廠或政府,一審應由這50位職工提起訴訟,這不就前後矛盾了麽?就好比你同時向個人借款和向銀行貸款,銀行來催款,你卻聲稱這是個人借款而非銀行貸款,那性質從根本上就錯了。
但上訴狀是上訴人為了爭一口氣的臉皮,除非錯得不可救藥,不然隨便變更,不但自打自臉,還會給歸納爭議焦點的合議庭和進行答辯的被上訴人帶來麻煩。支持不支持有錯誤的訴請是法院的事,而當事人自己,就是硬著頭皮也要堅持自己提出的主張,自圓其說。
時陌承認自己腦洞太小,壓根找不到合適的理由幫蔣敬填補這無敵大腦洞,因此他很想看看謝錦程,要怎麽幫蔣敬填補破洞。
謝錦程其實也頭疼,看到上訴狀的理由時,他也挺想把蔣敬的腦袋瓜子撬開來,看看這腦迴路是哪根線搭錯了,竟然提出這種明顯錯誤的觀點。他都不敢想象,他花在想辦法自圓其說的時間上,竟然比花費在案件上的還多了一倍。
謝錦程歎了口氣,雙手交疊放於桌麵,神色說不清的高深莫測:“第一,本案應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糾紛應先申請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50名職工也曾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但因時隔兩年多,已超過時效而被駁迴。本案涉及的爭議標的是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爭議當事人是50名職工與上訴人及用工單位水泥廠,這都屬於勞動法約束範疇。我方認為,一審法院理應審查50名職工的勞動合同履行情況是否符合支付保險金的條件,據此情況再作出判決,但一審法院並未審查,僅憑勞動保險所出具的保險金數額,便下判我方補償這50名職工的保險金,缺乏依據。”
時陌心裏蹦出一個大寫的“服”,這避重就輕、胡扯瞎謅的本事也是沒誰了,錯誤的觀點一句話帶過,理由都沒說明,反而扯到別的觀點上,果然是老狐狸,夠不要臉。
時陌用力撞了謝錦程的腿一下,立刻裝沒事地抬頭望天花板,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過來”的無辜模樣,謝錦程瞥了他一眼,沒什麽表情,心裏卻把這筆賬狠狠記上了,等著庭審後加倍奉還。
謝錦程繼續發表觀點:“第二,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表明,化建廠目前仍存,並未注銷,故本案的權利義務應由現存的化建廠承接,被上訴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駁迴起訴。”他停頓了一下,見時陌還裝無辜地東張西望,他也不留情麵了,“第三,根據租賃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我方承擔職工保險金的前提是其完成企業合理的生產任務,而事實上,涉案50名職工擅自離崗,或拒不到崗工作,並未完成生產任務,因此我方無需承擔涉案50名不在崗職工的保險金。”
哇靠,竟然搶他的觀點,過分!時陌瞪大了眼,這老狐狸的臉皮是不是鈦合金合成的,是不是,是不是,怎麽這麽厚!這是他剛才發表的觀點,老狐狸竟然搶走了!
時陌的眼鏡鼓得像燈泡那麽大,還很滑稽地做了一個鬥雞眼,要不是在法庭上,謝錦程真想把吻住那雙眼,看它還怎麽使壞。
“上訴人另一位代理律師,還有什麽補充嗎?”審判長問道。
時陌咬牙切齒,幸好他還有準備,他鄙視地斜視謝錦程一眼,清了清嗓子發表自己準備好的觀點:“第一,化建廠與水泥廠簽訂合同時間為2011年2月,而上訴人於2011年11月就已通過書麵形式發通知告知化建廠,因有50名職工未上崗或擅自離崗,上訴人將不再承擔這50名職工的各項保險金,顯然此時化建廠已知道上訴人停止繳納這50名職工的保險金。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故化建廠理應在收到通知的兩年內追討上訴人欠付的保險金,但直到2014年才提起訴訟,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第二,涉案50名職工是與化建廠簽訂的勞動關係合同,與水泥廠並非直接的勞動關係,水泥廠對該職工不負監管義務,當我方將職工的違紀行為,及停發保險金的措施通知化建廠後,我方就已盡了告知義務,化建廠知情後,並未對該職工進行處置,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由化建廠承擔,與我方無關。綜上,請二審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依法改判。我方補充意見完畢,有新的觀點到下一輪辯論再補充。”
審判長道:“下麵由被上訴人發表辯論意見。”
謝文目光迸射出銳利的光,仿佛能讓所有虛偽謊言無所遁形,他的聲音特別渾厚,有如鍾聲敲響般蕩氣迴腸,一開口的氣勢就把全場震住了:“針對上訴人的訴請,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第一,本案是基於租賃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繳付義務而提起的訴訟,是由合同引起的糾紛,並非勞動爭議糾紛。若將案由定為勞動爭議糾紛,那應當由50名職工個人作為訴訟主體分別起訴,然後法院根據起訴事實合並審理。因此,一審法院將案由定為企業租賃合同糾紛,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主張並無依據。
第二,化建廠收到上訴人書麵通知的時間,並不等同於上訴人停發50名職工保險金的時間,更不等同於這50名職工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化建廠知道上訴人停發後,曾多次與上訴人協商,協商未果,出於社會效果考慮,化建廠並未告知這50名職工停發保險金的相關事宜,但已口頭警告、訓誡,要求其到崗工作,化建廠並非如上訴人所說對職工沒有處置,化建廠也曾做過努力。上訴人發書麵通知時,並未停發保險金,我方在一審時也提交了職工的證人證言以及工資單予以佐證,具體上訴人何時停發保險金,化建廠並不清楚,50名職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訴前不久,才知保險金被停發,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14年1月,即50名職工知情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訴訟,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應是合法有效的訴訟。
第三,涉案租賃合同是在當事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簽訂,合同內容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應依法認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上訴人作為租賃合同的主體,必須承擔220名職工工作期間的保險費用,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義務,上訴人以50名職工不在崗為由,拒不履行繳付義務,並無合同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駁迴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來了來了,就知道謝文會揪著勞動爭議這個錯誤的觀點不放,時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飛行的飛機上,一會兒失重,一會兒顛簸不停,安分不下來,但一聽謝文說完所有觀點,心裏的飛機頓時像碰上了穩定的氣流,平平穩穩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
謝文沒有針對謝錦程的“政府並非訴訟主體”的觀點提出答辯意見,僅僅針對其他次要觀點答辯。如果政府並非適格的訴訟主體,那麽整個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訴人理所當然敗訴,上訴人被執行款向也將會全部迴款,謝文竟然沒對此發表意見,究竟是他疏漏,還是他有意避開這個敏.感觀點?
其實謝文不是漏了這個觀點,而是他已針對勞動爭議這個矛盾闡明了關於訴訟主體的異議,如果他自己還針對謝錦程提出的訴訟主體觀點提出異議,那就會落入謝錦程的套,被謝錦程逮著錯處更深層次地打擊——你說別人的訴訟主體不對,那你自己呢?你連訴訟主體的資格都沒有,還好意思說別人。
審判長繼續發問:“各方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按照約定,這一次是由謝錦程先發表,時陌後補充。謝錦程看了一眼剛才庭上做的筆記道:“本代理人隻補充一點,餘下的看時律師有沒有補充。合同中並未約定無論職工是否到崗,我方都承擔保險費用,隻約定了完成企業下達的生產任務後才承擔繳付保險費用,若職工不到崗,工作任務肯定無法完成,那麽我方支付保險費的前提條件就無法成就。本代理人補充意見完畢。”
怎麽才發表一個觀點,明明有很多觀點可以補充,噢,謝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時陌翹高了鼻頭,挑釁地給謝錦程丟了一個鄙視的眼神,放下手裏的筆記本,敏銳的目光直逼對麵兩人,話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發涉案職工的保險金時,曾通過ems快遞給化建廠寄送書麵通知,在一審提交的證據中已經證明化建廠已於2011年12月3日簽收該通知,理應從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發保險金的相關事宜。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方已完成相應的舉證義務,那麽被上訴人主張化建廠對具體的停發保險金時間毫不知情,應舉證證明其主張。況且,化建廠出於社會效果考慮,對職工被停發的事宜有所隱瞞,導致職工時隔兩年多才知情,化建廠理應承擔對職工隱瞞的後果,而不應將其轉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審程序違法,其一,在沒調查化建廠是否真正注銷並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據市政府單方麵出具的文件,認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廠的權利義務,市政府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並不妥當,本案訴訟主體應是仍未注銷的化建廠,其二……”
時陌翻開證據本,指著租賃合同上的簽字,一字一句道:“請合議庭注意本案的租賃合同,合同首部雖然明確承租方為*國,但最後落款是水泥廠,*國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從政府的文件來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廠,到2014年與化建廠簽訂的解除租賃合同的《協議書》乙方也是水泥廠。由此可見,本案既然是基於租賃合同關係才提起的訴訟,那麽被告理應是水泥廠,而非*國,被告主體不適格,理應駁迴起訴。我方發表意見完畢,具體的意見,我方會在庭後提交書麵代理詞補充,以書麵代理詞為準。”
審判庭驟然陷入死一般的沉寂,時陌的觀點就像一顆□□轟地爆炸,帶著不可預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髒,縱使話已說盡,但爆炸引發的硝煙仍造成了轟動全場的影響力。
謝錦程一臉意外地看著時陌,謝文吃驚地睜大眼,兩個人的神情都是說不出的複雜。從頭到尾,他們都在爭辯市政府是否有資格提起訴訟,*國應否繳付保險金,卻沒有發現,這個案件被告錯了!因為合同首部明確承租方是*國,加上水泥廠是沒有人格的公司,保險金理應就由*國這個法定代表人的人來承擔,因此他們腦海裏都將水泥廠與*國劃上了約等號,卻沒想到,從各種證據上來說,保險金應當向水泥廠主張,而非向*國本人主張。
既然被告錯,那麽站在*國的立場上,這個案件就跟*國他本人就無任何關聯,日後再另案起訴,那也應當是起訴水泥廠。比起謝錦程的駁迴起訴觀點,時陌的觀點更對被上訴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駁迴起訴,但也可換成化建廠來起訴,但如果我*國不是適格被告的話,那麽原告換成誰,都跟我*國本人沒有關係,水泥廠雖然是我*國的,可如果我將水泥廠轉讓,那告什麽都跟我無關。
謝文抓筆的手隱隱顫抖,謝錦程主張原告錯誤,時陌主張被告錯誤,如果法院支持了這兩人的觀點,那麽整個案都是無效的,那些什麽被上訴人應繳付保險費等觀點,壓根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大前提一錯,法院都不用傷腦筋去考慮訴辯雙方的觀點應否采納,證據是否紮實,直接駁迴起訴就完事。
謝文腦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還可以換成化建廠來起訴,或者出具證據證明化建廠實際上已被注銷,市政府還是適格原告,可要是*國並非適格被告呢?他們這一方就要從頭開始,起訴水泥廠,之前的工作,繳納的起訴費、律師費都打水漂,這給他們造成的影響不是三言兩語能說完的。
謝文頭一迴失了策,以致審判長問他還有什麽補充意見時,他都沒聽到,還是主任碰了碰他,才迴過神來。
然而話到嘴邊,他竟然不知該怎麽反駁,說租賃合同上的簽字是假的,水泥廠的蓋章也是假的?那就等於說合同是無效的,既然合同無效,這訴訟的前提條件都不具備,還訴什麽?那說*國簽字了,就認定他負有繳付義務?可合同及一係列證據表明,實際承租方是水泥廠,而非*國,*國並非合同相對人,本來就不負有繳付義務。就算不說告錯*國這件事吧,對於時陌的第一個觀點,有證據證明化建廠簽收了停發保險金的通知書,難不成反駁說化建廠沒收到,打賴皮死不承認?簡直丟臉。
千言萬語都哽在喉頭,謝文深吸一口氣,歎恨地閉上眼:“我方沒有補充意見。”
這場庭審,他輸了。
不但輸給了他的大兒子,還輸給他以前一直小看的人。
他覺得,自己真是老了。縱橫律師界那麽多年,幾乎沒嚐過敗仗,以致心胸變得狹隘起來,認為自己便是一座無法撼動的巨山,撐起了律師界,然而卻看不到天地之外,還有更多座高聳入雲的山,以威不可當的氣勢,與天比高。
這一戰,他輸得徹底,也輸得……心服口服。
未來,是該讓給年輕人了。
從被上訴方進來開始,整個審判庭就充斥著一種難以言喻的緊張感,空氣因子就像被置身於外太空一樣,稀薄得讓唿吸都覺得困難。
被上訴方來的是政治部主任,時陌隻能說他不愧是政府部門人員,他往位置上一坐,感覺燈光都向他靠攏過去了,幸好他不是律師,不然光憑這氣場就能讓人為之一震。謝文大概是身體還沒調理好,臉色有點蒼白,少了幾分當初的淩厲,可氣勢還擺在那兒,像尊大佛一樣震懾全場。
謝錦程輕輕拍了拍時陌的手,暗示他不要緊張,時陌扯開一個大大的笑容,表示自己沒事。
庭審在審判長的一聲法槌下開始了。
審判長道:“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請各方當事人陳述個人信息。”
謝錦程先拿著上訴狀念了*國的個人信息,再說到自己信息:“我是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錦程,代理權限是特別授權,旁邊這位是鍾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時陌,代理權限也是特別授權。”
審判長對著新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一一核對:“上訴人原代理律師蔣敬,是否已經確認撤銷委托?”
*國點了點頭:“確認撤銷,改成委托謝錦程律師和時陌律師。”
審判長“嗯”了一聲,讓被上訴人陳述個人信息。
謝文跟著念出被上訴人的信息,再道:“我是錦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文,代理權限是特別授權。”
審判長問:“各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參加本案訴訟有無異議?”
謝文與謝錦程同時抬頭,仿佛有火光在兩人對視的目光中迸射出來,就像置身於戰場之上,劍拔弩張得連空氣都凝滯了。
其實他們是最該提出異議之人,一父一子,偏巧處於對立的位置,按照常態來說,是需要迴避的,但兩人均答:“無異議。”
“各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活動。”審判長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庭今天在這裏公開審理上訴人*國訴被上訴人武成市人民政府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接著他釋明了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當事雙方沒有異議後,正式進入法庭審理階段。
“下麵進行法庭調查。先由上訴人簡要陳述請求事項及理由。”
時陌拿起蔣敬寫的上訴狀,念了重要的訴請和觀點:“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詳見《民事上訴狀》,我當庭就不再詳細闡述。另外補充一點意見,本案化建廠與*國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第十一條明確約定,‘甲方委派的職工,在完成乙方企業下達的合理生產任務後,乙方按國家規定支付該職工的各項保險及保險費用,’也即是說,上訴人承擔職工各項保險及保險費用是附條件的條款,隻有在委派職工完成水泥廠的生產任務後,我方才承擔職工的保險費用,然而本案中的50名職工並未參加相應工作與勞動,亦未完成我方企業的生產任務,故上訴人承擔這50名職工保險金的前提條件不成立,我方無需承擔。”
審判長記下時陌的補充觀點,再問道:“上訴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師,是否有另外的補充意見?”
謝錦程不懷好意地瞥了時陌一眼,帶著勝利的口吻道:“一審認定事實有誤,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複函》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案中,根據我方到工商部門調查的電腦諮詢單來看,化建廠隻是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至今並未注銷,仍視為存續,市政府承接化建廠的債權債務並無依據,本案的債權債務應由現存的化建廠承接,亦即是說,本案應由化建廠作為原告起訴,市政府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其起訴應當被駁迴。這份電腦諮詢單的證據,到質證階段我方再提交。”
哇靠,這比他說的不用承擔保險金繳納義務還狠啊!時陌瞠目結舌,駁迴起訴,就是說市政府沒有訴權,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這個案壓根就不能立,更不用說審理了,一審判再多都是錯判。既然案都不能立,那所謂訴訟要求*國的承擔義務就純粹是一紙空談。
謝文的臉上像打翻了醬油瓶,有點不太美妙,駁迴起訴的大招一放,說再多都是廢話,要是法院采用了謝錦程的主張,這個案件他鐵定敗訴。
他畢竟是老油條,處事波瀾不驚,麵色不鬆動一分一毫,淡定地陳述自己的觀點:“我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無誤,請二審法院駁迴上訴人的訴請,維持一審判決。”這是最保險的說法,既不會被人拿捏到錯處,也不會挖坑給自己跳。
審判長繼續主持庭審:“根據雙方的訴辯理由,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為:第一,本案案由如何確定?第二,一審程序是否違法?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審適格原告?第三,*國應否承擔50名不在崗工人的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的繳付義務?各方當事人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雙方均答:“無異議。”
審判長:“下麵請主審法官對本案事實進行調查。”
主審法官提問:“請各方當事人查看判決書一審查明事實部分,對該部分的表述有何異議?請上訴人發表意見。”
謝錦程與時陌對看一眼,兩人同時默契地搖了搖頭,謝錦程答道:“無異議。”
謝文這邊也無異議。
主審法官:“上訴人在二審中是否有新證據提交?”
時陌沒有找到新證據,一臉不愉快地瞪大蛙兒似的眼,齜牙咧嘴地看著謝錦程提交了一份電腦諮詢單。
“我方提交一份電腦諮詢單,該證據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門調取,上麵蓋有工商部門的印章,以此證明化建廠隻是被吊銷營業執照,至今未注銷,應當視為存續。”
主審法官將材料交給了謝文:“請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謝文低聲與政治部主任溝通後,正視著謝錦程的目光道:“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並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化建廠是否在工商登記上注銷,並不影響上訴人承擔繳付保險的義務,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化建廠未注銷,並不等同於上訴人沒有給50名職工繳付保險的義務。”
時陌立刻道:“我方補充說明三點。第一,涉案50名職工是與化建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化建廠職工,在職工與化建廠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前,是由化建廠承擔其保險繳付義務。化建廠委派職工到我方水泥廠工作後,就改由我方承擔這50名職工工作期間的各項費用,實際上我方隻是幫化建廠代付費用而已。第二,基於涉案50名職工擅自離崗,或不到崗,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我方無需承擔其保險費用。第三,化建廠未注銷,被上訴人承擔其權利義務便無依據,且我方從始至終都沒看到過市政府承接化建廠權利義務的相關文件,我方對市政府的主體資格有異議。如果仍要主張我方承擔保險繳付義務,理應由化建廠主張,政府並非適格訴訟主體。我補充完畢,看看謝律師還有沒有補充。”他笑嘻嘻地轉頭麵向謝錦程,自得得嘴角都揚了起來,就差在臉上掛一張橫幅,寫上“你補充啊、補充啊,我把話說完了,看你還能補充什麽”了。
謝錦程無奈地扶著額頭,歎道:“我沒有補充,以時律師的意見為準。”
主審法官問被上訴人:“你方還有什麽補充意見?”
謝文頭頂仿佛懸著一朵烏雲,臉色陰陰沉沉的,這場庭審,他們比的不是心理戰術,而是口才和能力,那些姿態、表情等幹擾對方心理的都是多餘動作,他們需要的是充分發揮自己的實力,展現最高的水平,隻有辯論得對方啞口無言,才是勝者。
時陌說得很有條理,表達非常清晰,重點突出,沒有一點累贅的用詞,上次另案調解時,他還當時陌是行為散漫之人,小瞧了時陌,現在正正經經地麵對麵庭審,才發現時陌的口才和臨場發揮的能力一點也不遜色於經驗老道的他。
謝文沉聲道:“我方已將職工委派到上訴人的水泥廠工作,合同約定工作期間,由上訴人繳付職工的保險費用,若職工擅自離崗等拒不工作,屬於上訴人的管理問題,上訴人不能因此而拒不繳付職工應享有的保險費用。”
“委派職工是與化建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化建廠的職工,並非水泥廠職工,上訴人對其沒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謝錦程這話是對被上訴方說的,目光卻停留在時陌身上,一副你能說、我也會說的模樣。
時陌偷偷衝他齜出一口白牙,翻了個白眼,謝錦程沒有什麽表情,就是不安分的手放到桌子底下,悄悄摸了摸時陌的大腿,登時把時陌嚇得一激靈,表情都僵住了,恰好攝像頭轉到他的臉上,那猙獰的麵孔沒把盯著攝像係統的書記員,嚇得心跳加速。
“嗯咳。”謝文瞪了打情罵俏的兩人一眼,提醒他們注意這是嚴肅的法庭。
謝錦程意猶未盡地再摸了一把,才收手,時陌揉了揉自己的大腿,小聲嘟囔謝錦程不要臉,詛咒他下一輪辯論輸給自己。
在合議庭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詳細詢問了事實細節後,庭審進入到最激烈的辯論階段。按照約定,這一輪是要讓謝錦程先發表意見,時陌在不重複謝錦程觀點的基礎上,另行補充,這看起來對時陌相當不利,不過他們都被蔣敬坑了一點,蔣敬提交的上訴狀中有一個觀點他們都不認同。
蔣敬認為,本案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爭議標的是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這都屬於勞動爭議範疇,案由不應定為企業租賃合同糾紛,而應定為勞動爭議糾紛。正因為如此,合議庭才會將“本案案由如何確定”定為爭議焦點。
實際上,如果將案件定為為勞動爭議,那麽爭議主體應是這50名職工,而非化建廠或政府,一審應由這50位職工提起訴訟,這不就前後矛盾了麽?就好比你同時向個人借款和向銀行貸款,銀行來催款,你卻聲稱這是個人借款而非銀行貸款,那性質從根本上就錯了。
但上訴狀是上訴人為了爭一口氣的臉皮,除非錯得不可救藥,不然隨便變更,不但自打自臉,還會給歸納爭議焦點的合議庭和進行答辯的被上訴人帶來麻煩。支持不支持有錯誤的訴請是法院的事,而當事人自己,就是硬著頭皮也要堅持自己提出的主張,自圓其說。
時陌承認自己腦洞太小,壓根找不到合適的理由幫蔣敬填補這無敵大腦洞,因此他很想看看謝錦程,要怎麽幫蔣敬填補破洞。
謝錦程其實也頭疼,看到上訴狀的理由時,他也挺想把蔣敬的腦袋瓜子撬開來,看看這腦迴路是哪根線搭錯了,竟然提出這種明顯錯誤的觀點。他都不敢想象,他花在想辦法自圓其說的時間上,竟然比花費在案件上的還多了一倍。
謝錦程歎了口氣,雙手交疊放於桌麵,神色說不清的高深莫測:“第一,本案應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糾紛應先申請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50名職工也曾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但因時隔兩年多,已超過時效而被駁迴。本案涉及的爭議標的是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爭議當事人是50名職工與上訴人及用工單位水泥廠,這都屬於勞動法約束範疇。我方認為,一審法院理應審查50名職工的勞動合同履行情況是否符合支付保險金的條件,據此情況再作出判決,但一審法院並未審查,僅憑勞動保險所出具的保險金數額,便下判我方補償這50名職工的保險金,缺乏依據。”
時陌心裏蹦出一個大寫的“服”,這避重就輕、胡扯瞎謅的本事也是沒誰了,錯誤的觀點一句話帶過,理由都沒說明,反而扯到別的觀點上,果然是老狐狸,夠不要臉。
時陌用力撞了謝錦程的腿一下,立刻裝沒事地抬頭望天花板,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過來”的無辜模樣,謝錦程瞥了他一眼,沒什麽表情,心裏卻把這筆賬狠狠記上了,等著庭審後加倍奉還。
謝錦程繼續發表觀點:“第二,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表明,化建廠目前仍存,並未注銷,故本案的權利義務應由現存的化建廠承接,被上訴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駁迴起訴。”他停頓了一下,見時陌還裝無辜地東張西望,他也不留情麵了,“第三,根據租賃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我方承擔職工保險金的前提是其完成企業合理的生產任務,而事實上,涉案50名職工擅自離崗,或拒不到崗工作,並未完成生產任務,因此我方無需承擔涉案50名不在崗職工的保險金。”
哇靠,竟然搶他的觀點,過分!時陌瞪大了眼,這老狐狸的臉皮是不是鈦合金合成的,是不是,是不是,怎麽這麽厚!這是他剛才發表的觀點,老狐狸竟然搶走了!
時陌的眼鏡鼓得像燈泡那麽大,還很滑稽地做了一個鬥雞眼,要不是在法庭上,謝錦程真想把吻住那雙眼,看它還怎麽使壞。
“上訴人另一位代理律師,還有什麽補充嗎?”審判長問道。
時陌咬牙切齒,幸好他還有準備,他鄙視地斜視謝錦程一眼,清了清嗓子發表自己準備好的觀點:“第一,化建廠與水泥廠簽訂合同時間為2011年2月,而上訴人於2011年11月就已通過書麵形式發通知告知化建廠,因有50名職工未上崗或擅自離崗,上訴人將不再承擔這50名職工的各項保險金,顯然此時化建廠已知道上訴人停止繳納這50名職工的保險金。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故化建廠理應在收到通知的兩年內追討上訴人欠付的保險金,但直到2014年才提起訴訟,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第二,涉案50名職工是與化建廠簽訂的勞動關係合同,與水泥廠並非直接的勞動關係,水泥廠對該職工不負監管義務,當我方將職工的違紀行為,及停發保險金的措施通知化建廠後,我方就已盡了告知義務,化建廠知情後,並未對該職工進行處置,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由化建廠承擔,與我方無關。綜上,請二審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依法改判。我方補充意見完畢,有新的觀點到下一輪辯論再補充。”
審判長道:“下麵由被上訴人發表辯論意見。”
謝文目光迸射出銳利的光,仿佛能讓所有虛偽謊言無所遁形,他的聲音特別渾厚,有如鍾聲敲響般蕩氣迴腸,一開口的氣勢就把全場震住了:“針對上訴人的訴請,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第一,本案是基於租賃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繳付義務而提起的訴訟,是由合同引起的糾紛,並非勞動爭議糾紛。若將案由定為勞動爭議糾紛,那應當由50名職工個人作為訴訟主體分別起訴,然後法院根據起訴事實合並審理。因此,一審法院將案由定為企業租賃合同糾紛,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主張並無依據。
第二,化建廠收到上訴人書麵通知的時間,並不等同於上訴人停發50名職工保險金的時間,更不等同於這50名職工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化建廠知道上訴人停發後,曾多次與上訴人協商,協商未果,出於社會效果考慮,化建廠並未告知這50名職工停發保險金的相關事宜,但已口頭警告、訓誡,要求其到崗工作,化建廠並非如上訴人所說對職工沒有處置,化建廠也曾做過努力。上訴人發書麵通知時,並未停發保險金,我方在一審時也提交了職工的證人證言以及工資單予以佐證,具體上訴人何時停發保險金,化建廠並不清楚,50名職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訴前不久,才知保險金被停發,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14年1月,即50名職工知情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訴訟,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應是合法有效的訴訟。
第三,涉案租賃合同是在當事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簽訂,合同內容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應依法認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上訴人作為租賃合同的主體,必須承擔220名職工工作期間的保險費用,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義務,上訴人以50名職工不在崗為由,拒不履行繳付義務,並無合同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駁迴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來了來了,就知道謝文會揪著勞動爭議這個錯誤的觀點不放,時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飛行的飛機上,一會兒失重,一會兒顛簸不停,安分不下來,但一聽謝文說完所有觀點,心裏的飛機頓時像碰上了穩定的氣流,平平穩穩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
謝文沒有針對謝錦程的“政府並非訴訟主體”的觀點提出答辯意見,僅僅針對其他次要觀點答辯。如果政府並非適格的訴訟主體,那麽整個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訴人理所當然敗訴,上訴人被執行款向也將會全部迴款,謝文竟然沒對此發表意見,究竟是他疏漏,還是他有意避開這個敏.感觀點?
其實謝文不是漏了這個觀點,而是他已針對勞動爭議這個矛盾闡明了關於訴訟主體的異議,如果他自己還針對謝錦程提出的訴訟主體觀點提出異議,那就會落入謝錦程的套,被謝錦程逮著錯處更深層次地打擊——你說別人的訴訟主體不對,那你自己呢?你連訴訟主體的資格都沒有,還好意思說別人。
審判長繼續發問:“各方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按照約定,這一次是由謝錦程先發表,時陌後補充。謝錦程看了一眼剛才庭上做的筆記道:“本代理人隻補充一點,餘下的看時律師有沒有補充。合同中並未約定無論職工是否到崗,我方都承擔保險費用,隻約定了完成企業下達的生產任務後才承擔繳付保險費用,若職工不到崗,工作任務肯定無法完成,那麽我方支付保險費的前提條件就無法成就。本代理人補充意見完畢。”
怎麽才發表一個觀點,明明有很多觀點可以補充,噢,謝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時陌翹高了鼻頭,挑釁地給謝錦程丟了一個鄙視的眼神,放下手裏的筆記本,敏銳的目光直逼對麵兩人,話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發涉案職工的保險金時,曾通過ems快遞給化建廠寄送書麵通知,在一審提交的證據中已經證明化建廠已於2011年12月3日簽收該通知,理應從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發保險金的相關事宜。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方已完成相應的舉證義務,那麽被上訴人主張化建廠對具體的停發保險金時間毫不知情,應舉證證明其主張。況且,化建廠出於社會效果考慮,對職工被停發的事宜有所隱瞞,導致職工時隔兩年多才知情,化建廠理應承擔對職工隱瞞的後果,而不應將其轉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審程序違法,其一,在沒調查化建廠是否真正注銷並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據市政府單方麵出具的文件,認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廠的權利義務,市政府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並不妥當,本案訴訟主體應是仍未注銷的化建廠,其二……”
時陌翻開證據本,指著租賃合同上的簽字,一字一句道:“請合議庭注意本案的租賃合同,合同首部雖然明確承租方為*國,但最後落款是水泥廠,*國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從政府的文件來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廠,到2014年與化建廠簽訂的解除租賃合同的《協議書》乙方也是水泥廠。由此可見,本案既然是基於租賃合同關係才提起的訴訟,那麽被告理應是水泥廠,而非*國,被告主體不適格,理應駁迴起訴。我方發表意見完畢,具體的意見,我方會在庭後提交書麵代理詞補充,以書麵代理詞為準。”
審判庭驟然陷入死一般的沉寂,時陌的觀點就像一顆□□轟地爆炸,帶著不可預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髒,縱使話已說盡,但爆炸引發的硝煙仍造成了轟動全場的影響力。
謝錦程一臉意外地看著時陌,謝文吃驚地睜大眼,兩個人的神情都是說不出的複雜。從頭到尾,他們都在爭辯市政府是否有資格提起訴訟,*國應否繳付保險金,卻沒有發現,這個案件被告錯了!因為合同首部明確承租方是*國,加上水泥廠是沒有人格的公司,保險金理應就由*國這個法定代表人的人來承擔,因此他們腦海裏都將水泥廠與*國劃上了約等號,卻沒想到,從各種證據上來說,保險金應當向水泥廠主張,而非向*國本人主張。
既然被告錯,那麽站在*國的立場上,這個案件就跟*國他本人就無任何關聯,日後再另案起訴,那也應當是起訴水泥廠。比起謝錦程的駁迴起訴觀點,時陌的觀點更對被上訴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駁迴起訴,但也可換成化建廠來起訴,但如果我*國不是適格被告的話,那麽原告換成誰,都跟我*國本人沒有關係,水泥廠雖然是我*國的,可如果我將水泥廠轉讓,那告什麽都跟我無關。
謝文抓筆的手隱隱顫抖,謝錦程主張原告錯誤,時陌主張被告錯誤,如果法院支持了這兩人的觀點,那麽整個案都是無效的,那些什麽被上訴人應繳付保險費等觀點,壓根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大前提一錯,法院都不用傷腦筋去考慮訴辯雙方的觀點應否采納,證據是否紮實,直接駁迴起訴就完事。
謝文腦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還可以換成化建廠來起訴,或者出具證據證明化建廠實際上已被注銷,市政府還是適格原告,可要是*國並非適格被告呢?他們這一方就要從頭開始,起訴水泥廠,之前的工作,繳納的起訴費、律師費都打水漂,這給他們造成的影響不是三言兩語能說完的。
謝文頭一迴失了策,以致審判長問他還有什麽補充意見時,他都沒聽到,還是主任碰了碰他,才迴過神來。
然而話到嘴邊,他竟然不知該怎麽反駁,說租賃合同上的簽字是假的,水泥廠的蓋章也是假的?那就等於說合同是無效的,既然合同無效,這訴訟的前提條件都不具備,還訴什麽?那說*國簽字了,就認定他負有繳付義務?可合同及一係列證據表明,實際承租方是水泥廠,而非*國,*國並非合同相對人,本來就不負有繳付義務。就算不說告錯*國這件事吧,對於時陌的第一個觀點,有證據證明化建廠簽收了停發保險金的通知書,難不成反駁說化建廠沒收到,打賴皮死不承認?簡直丟臉。
千言萬語都哽在喉頭,謝文深吸一口氣,歎恨地閉上眼:“我方沒有補充意見。”
這場庭審,他輸了。
不但輸給了他的大兒子,還輸給他以前一直小看的人。
他覺得,自己真是老了。縱橫律師界那麽多年,幾乎沒嚐過敗仗,以致心胸變得狹隘起來,認為自己便是一座無法撼動的巨山,撐起了律師界,然而卻看不到天地之外,還有更多座高聳入雲的山,以威不可當的氣勢,與天比高。
這一戰,他輸得徹底,也輸得……心服口服。
未來,是該讓給年輕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