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合同規範的比較細致,主要內容就是,網站負責趁著丁寧大火的時候,全麵包裝丁寧,所得收益5-5分成,而這期間,隻要求丁寧不能有損害自身形象的事情發生即可,免得影響專輯的發售。


    對於狂風公司,倪春蘭則說的更多,也不知道是畫大餅還是想讓丁寧更放心一點。


    從她的嘴裏,丁寧知道了不少關於狂風公司的事,這家公司其實前身並不是做互聯網新興媒體產業的,而是經營的實體企業。


    剛開始公司的高層隻是出於玩票性質,做了這麽一個網絡直播平台,想不到第一個月竟然就盈利了,這讓他們看到了濃重的商機,然後,這幫人就開始大量投資。


    出專輯,隻是狂風高層擴大網絡平台影響力的第一步,聽倪春蘭說,專輯如果銷的好的話,後期可能還有影視劇的拍攝等等,也不排除廣告、動漫、小說、網遊之類的投資。


    他們公司的高層相當有野心,現在給狂風的定位,那就是多元化的影視公司,而並不僅僅局限於小小的網絡直播平台。


    倪春蘭的確是深喑此道的個中高手,一個大餅接一個大餅,說的丁寧眼睛都綠了,到最後哈哈一笑,帶著丁寧簽了字的合同轉身就離開了。


    “喂,丁寧,清醒一點。”


    淩風拍了拍丁寧的肩膀,又給她分析了一下現在的情況,用淩風的說話,和這種人打交道,一定要清醒清醒再清醒,不然隨時都能被賣掉。


    迴去之後第二天,丁寧就接到了倪春蘭再次打來的電話,他們的錄音團隊,已經在她家附近租了場地,讓丁寧有空就過去先試音。


    這種太隨性的情況,也就狂風公司和懵懂無知的丁寧能做得出來了,狂風公司為了照顧丁寧的直播,在丁寧家附近的一座新建的寫字樓裏,租了一層,充當了暫時的錄音棚,請的工作人員,大多也都是剛從專業院校畢業的學生,隻有一個年齡三四十的負責人,算是正樣八經從專業團隊高薪請來的顧問指導人員。


    倪春蘭給丁寧找的所謂的聲樂老師,毫無疑問,也是同一批工作人員裏的一個小女孩,好在看譜識曲還是比較簡單的,加上丁寧的記憶力超人,十首歌的錄製,也就用了五天時間,距離狂風公司要求的最低7天的限製,還有2天時間。


    想丁寧想不到的是,製作歌曲狂風公司可能不專業,但論推廣和包裝,他們可一點也不遜色大公司。


    幾乎在一周後,丁寧的歌曲就已經在全渠道開始了銷售打榜。


    從唱片到網絡各大歌曲播放器,再到彩鈴訂製,電台打榜,所有渠道都在共同狂推。


    當然,狂風自身平台更是一**一波,網絡平台更新後,在原本的直播軟件裏,也加了音樂播放功能,丁寧的專輯更是從封麵到內在在漫天推廣。


    這十首歌曲,幾乎全都是蒼涼、悲壯的曲風,一經推出,立刻得到了觀眾的認同和喜愛,丁寧的大名,終於也開始出現在了娛樂圈專用的媒體雜誌裏。


    新人歌手的稱號,也再一次被人叫了出來,而她在這期間,除了每天雷打不動的4小時直播之外,也開始報了一個聲樂班開始瘋狂補習聲樂知識。


    就在一切都順風順水如火如荼之時,就在淩風刁龍三人互相歡慶之時,就在已經有消息透露丁寧即將要斬落今年的格萊美音樂節好幾項大獎時。


    邁入娛樂圈必經的考驗,也終於來臨了。


    丁寧在某一天直播時,正在唱謝俊的一手《不會有情天》時,底下粉絲竟然發出了一連串的憤怒表情,接著,陸續就有人開始刷屏罵她了。


    這種情況其實幾乎每天都有,而且也不止是她,幾乎每個做直播的都有,尤其是當紅的主播,越紅罵聲越多。


    可今天這些人罵的有些不同,而且內容幾乎都一樣,似乎是複製的,說的都是一句話,抵製侵權!


    這丁寧就有些不明白了,我就唱了首歌啊,這侵的哪門子權啊,然後她笑著和觀眾互動,想問問是怎麽迴事,結果,就有人給她發了個新聞鏈接。


    新聞裏,正是丁寧喜歡的三線歌手謝俊,也就是《不會有情天》的創作人,他正在聲淚俱下的控訴某些網絡主播未經自己同意,擅自盈利性的無節製唱自己的創作,同時也唿籲所有人創作人注意保護版權,抵製侵權,到最後,他曬出了一份聲明。


    聲明自己已經把狂風公司起訴之法院,等候法律的公正裁決雲雲。


    丁寧當是就看懵了,這也太誇張了吧,自己在平台上唱首歌已經嚴重到這種地步了?隨後,她就立刻給倪春蘭打了個電話。


    在電話裏,倪春蘭無所謂的告訴她繼續唱,出了事公司頂著,並且斥責謝俊這個不入流的歌手是得了眼紅病,見不得別人好罷了,不用理會。


    掛斷電話,丁寧仍然不放心,又去網上查了一下這方麵的資料。


    結果不查還好,一查之下自己更懵了,有說在直播平台唱別人歌是合法的,因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無需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項涉及直播唱歌的問題:“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直播平台算是鑽了空子,因為它符合法律對其‘免費’的定義,觀眾肯不肯花錢刷禮物,完全是采取自願的原則。


    這就好比沿街賣藝唱歌的那些人一樣,給不給錢隨便,不給錢你也能聽,如果直播侵權,那這些走街串巷賣藝唱歌的也應該被定義為侵權。


    當然,也有說是侵權的,他們同樣有法律作為依據。


    網絡平台直播演唱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表演活動,屬於商業行為,未經授權,將侵犯著作權人經濟利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侵犯著作權不僅存在民事法律風險,更可能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這就屬於扯皮的專業範疇了,當然了,這也不是丁寧該關心的事,不過她還是比較認可倪春蘭所說的話,這謝俊,就是看著別人唱自己的歌紅了想來蹭一波熱度,鹹魚翻翻身而已。


    如果都來告的話,那網絡直播平台的主播們,幾乎一個不留,全都得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誰沒唱幾首別人的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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