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九四 法律是給窮人製定的
有錢能使鬼推磨,這話一點也不假。
王金龍也沒有想到,這一次京城之行,老首長不但留下了這五百萬,而且還當著自己的麵兒,給主管馮建林案件的學生打電話尋問案件有關情況。
雖然馮涉黑,但並沒有死罪,按著涉案的性質,應該在無期左右。
“無期?怎麽辦才能減刑?”老首長到也懂行,直接問道:
“兩個前提,一個要得到當事人的諒解,這很重要,畢竟他要襲擊的是華夏高官,這一條不可饒恕;還有一個,就是捐出馮氏集團。”學生把底給晾了出來。
“如果這兩條滿足了,是什麽情況?”
“五年以下,力度夠大,可以監外執行。”
聽老首長這麽說,一時間,王金龍也被震驚了:
“媽的,還真讓夏天這個老狐狸給說中了,看來這法律呀,還真是給窮人和老百姓定的。”不過,給誰定的,他也管不著那麽多了,有了五百萬墊底,如果操作好了的話,在掙它個五百萬,也算沒白忙活了。
王金龍這麽想,不無道理。
事實上,隻要在經濟上有等級區別,有貧富之分,法律就無法做到真正的人人平等,原因很簡單,因為經濟地位低下的人無權參與法律製定,製定法律都是各類精英——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精英,法律向有錢人傾斜就難以避免。
不說華廈,太敏感了,就拿大家認為相對民主的西方國家的法律,雖然人人都有被選舉權,但由於選舉法中規定要有一定數量的選舉保證金和推選人數的最低限定等等限製,無錢無勢的人就必然排除在被選舉人之外了;
還有,富人犯罪有錢享受保釋,而窮人無錢就享受不到這一法律權利;
又比如窮人由於挨餓,就可能像雨果《悲慘世界》中的冉。阿讓一樣去偷一塊麵包,從而去坐牢,而富人飽食終日,決不會因去偷一塊麵包而犯罪;
有錢人克扣雇工工資不算觸犯刑律,而被扣者卻不可為此去侵犯這個有錢人的任何財物作為抵債手段,否則牢役之災就會降臨頭上。
這到底是公平公正,還是不公平公正?在法律麵前人人會平等嗎?法律到底是站在資方還是勞方不是一目了然嗎?
西方相對公平的法律是這樣,何況華廈呢?你還真的別不信。
前一段時間,據來自大河報的新聞報道,河南鄭州一富得流油的雇主,從農村雇得一名叫張芸的48歲保姆,無償差遣這位村婦幹了40天活之後,居然不給人家支付工錢。這位保姆在無奈之下,將這位有錢人的一部手機給藏了起來,作為促使雇主支付工錢的籌碼使用。
可是,這位雇主在懷疑保姆拿了手機之後,不是跟保姆談判支付工錢的事情,而是喚來如家奴般的警察破案。可憐那無知的村婦,自然在財主家的監控設備全天候監視之下立馬原形畢露,其藏在一塊菜地裏的手機很快就被找到了,且立馬物歸原主。
按說,無良雇主的失物由警察出麵“破案”之後完璧奉還,那心黑的財主將村婦幹了40天的工錢也支付給人家,彼此一拍兩散,雇主也不能算個為富不仁的東主,農婦雖然不懂事藏匿雇主的手機涉嫌侵占人家的私有財物,但她畢竟不是以占有雇主的手機為目的,而僅僅是拿那個手機當索要薪酬的籌碼使用。發生了這種事兒,就算農婦有點理虧,也是因黑心雇主沒安好心賴賬所引起,若是非要區分責任論是非,也不能說農婦一無是處。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似乎並沒有可驚訝的。而恰恰在這個時候,事情來了一個驚天逆轉:原來這個存心賴保姆工錢的財主,果然是個富可敵國的超級大腕,那個被保姆藏匿的手機,居然是價值近十萬的奢侈到極點的超豪華手機。於是,這位倒黴的保姆,竟然因此而鋃鐺入獄,最後以盜竊罪被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大家看到這裏,一定會突然間明白過來,原來華廈的法律,也是如此,給窮人,挖了這樣深的陷阱,而給無良的財主,卻張開了一把法力無邊的保護傘,而且還理直氣壯!
而我們的這些檢察官,是如何論證保姆的罪行成立: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芸說的欠款一事,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可以這位檢察官也覺得自己這話說得有些昧良心了,所以,趕緊又加了一句)即便如她所說蘇先生欠她的工資,那也不影響她的罪名和量刑,因為欠錢和偷手機是兩個法律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量刑應在10年以上。”
在看看我們這位精英法官是怎麽解釋的:
被告人張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將被害人手機先是放在廚房裏,後又藏匿於樓下的蘿卜坑裏,企圖非法占有,涉案價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張芸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經查,該案係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手段,將張芸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時,張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張芸又否認自己的盜竊行為,辯解稱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資,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張芸的行為構不成自首,故對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看著似乎還真的挑不出毛病來,有更據,白紙黑字。
不得不說,這個案例的檢察官跟法官要麽是天才,要麽與這位賴賬的財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否則,不會將一個連貫的法律事實,這麽明目張膽的切割成財主賴保姆的工錢,跟保姆藏匿手機,是全然沒有因果關係的兩個事情。並以此作為重判可憐的保姆張芸10年重刑的事實根據。
有錢能使鬼推磨,這話一點也不假。
王金龍也沒有想到,這一次京城之行,老首長不但留下了這五百萬,而且還當著自己的麵兒,給主管馮建林案件的學生打電話尋問案件有關情況。
雖然馮涉黑,但並沒有死罪,按著涉案的性質,應該在無期左右。
“無期?怎麽辦才能減刑?”老首長到也懂行,直接問道:
“兩個前提,一個要得到當事人的諒解,這很重要,畢竟他要襲擊的是華夏高官,這一條不可饒恕;還有一個,就是捐出馮氏集團。”學生把底給晾了出來。
“如果這兩條滿足了,是什麽情況?”
“五年以下,力度夠大,可以監外執行。”
聽老首長這麽說,一時間,王金龍也被震驚了:
“媽的,還真讓夏天這個老狐狸給說中了,看來這法律呀,還真是給窮人和老百姓定的。”不過,給誰定的,他也管不著那麽多了,有了五百萬墊底,如果操作好了的話,在掙它個五百萬,也算沒白忙活了。
王金龍這麽想,不無道理。
事實上,隻要在經濟上有等級區別,有貧富之分,法律就無法做到真正的人人平等,原因很簡單,因為經濟地位低下的人無權參與法律製定,製定法律都是各類精英——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精英,法律向有錢人傾斜就難以避免。
不說華廈,太敏感了,就拿大家認為相對民主的西方國家的法律,雖然人人都有被選舉權,但由於選舉法中規定要有一定數量的選舉保證金和推選人數的最低限定等等限製,無錢無勢的人就必然排除在被選舉人之外了;
還有,富人犯罪有錢享受保釋,而窮人無錢就享受不到這一法律權利;
又比如窮人由於挨餓,就可能像雨果《悲慘世界》中的冉。阿讓一樣去偷一塊麵包,從而去坐牢,而富人飽食終日,決不會因去偷一塊麵包而犯罪;
有錢人克扣雇工工資不算觸犯刑律,而被扣者卻不可為此去侵犯這個有錢人的任何財物作為抵債手段,否則牢役之災就會降臨頭上。
這到底是公平公正,還是不公平公正?在法律麵前人人會平等嗎?法律到底是站在資方還是勞方不是一目了然嗎?
西方相對公平的法律是這樣,何況華廈呢?你還真的別不信。
前一段時間,據來自大河報的新聞報道,河南鄭州一富得流油的雇主,從農村雇得一名叫張芸的48歲保姆,無償差遣這位村婦幹了40天活之後,居然不給人家支付工錢。這位保姆在無奈之下,將這位有錢人的一部手機給藏了起來,作為促使雇主支付工錢的籌碼使用。
可是,這位雇主在懷疑保姆拿了手機之後,不是跟保姆談判支付工錢的事情,而是喚來如家奴般的警察破案。可憐那無知的村婦,自然在財主家的監控設備全天候監視之下立馬原形畢露,其藏在一塊菜地裏的手機很快就被找到了,且立馬物歸原主。
按說,無良雇主的失物由警察出麵“破案”之後完璧奉還,那心黑的財主將村婦幹了40天的工錢也支付給人家,彼此一拍兩散,雇主也不能算個為富不仁的東主,農婦雖然不懂事藏匿雇主的手機涉嫌侵占人家的私有財物,但她畢竟不是以占有雇主的手機為目的,而僅僅是拿那個手機當索要薪酬的籌碼使用。發生了這種事兒,就算農婦有點理虧,也是因黑心雇主沒安好心賴賬所引起,若是非要區分責任論是非,也不能說農婦一無是處。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似乎並沒有可驚訝的。而恰恰在這個時候,事情來了一個驚天逆轉:原來這個存心賴保姆工錢的財主,果然是個富可敵國的超級大腕,那個被保姆藏匿的手機,居然是價值近十萬的奢侈到極點的超豪華手機。於是,這位倒黴的保姆,竟然因此而鋃鐺入獄,最後以盜竊罪被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大家看到這裏,一定會突然間明白過來,原來華廈的法律,也是如此,給窮人,挖了這樣深的陷阱,而給無良的財主,卻張開了一把法力無邊的保護傘,而且還理直氣壯!
而我們的這些檢察官,是如何論證保姆的罪行成立: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芸說的欠款一事,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可以這位檢察官也覺得自己這話說得有些昧良心了,所以,趕緊又加了一句)即便如她所說蘇先生欠她的工資,那也不影響她的罪名和量刑,因為欠錢和偷手機是兩個法律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量刑應在10年以上。”
在看看我們這位精英法官是怎麽解釋的:
被告人張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將被害人手機先是放在廚房裏,後又藏匿於樓下的蘿卜坑裏,企圖非法占有,涉案價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張芸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經查,該案係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手段,將張芸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時,張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張芸又否認自己的盜竊行為,辯解稱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資,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張芸的行為構不成自首,故對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看著似乎還真的挑不出毛病來,有更據,白紙黑字。
不得不說,這個案例的檢察官跟法官要麽是天才,要麽與這位賴賬的財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否則,不會將一個連貫的法律事實,這麽明目張膽的切割成財主賴保姆的工錢,跟保姆藏匿手機,是全然沒有因果關係的兩個事情。並以此作為重判可憐的保姆張芸10年重刑的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