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四三 最後的機會


    王金龍原本在亮化工程之後,對吳裏的印象改變了不少。但馮氏集團的這件事兒,又讓兩個人的關係迴到了原點。


    “媽的,老子還是有點小看了這個小王八蛋了。我就不明白了,馮氏集團也沒把你怎麽著呀,你他媽的如瘋狗似的,咬住不放,這不是斷了老子的財路嗎?”王金龍越想心裏越有氣。


    不過,沒有辦法,王金龍心裏明白,以現在的自己,還沒有能力把這個吳昊怎麽樣了。


    “君子報仇,兩年不晚。兩年後老子腳跟站穩了,一定要找到機會的,把你這個攪屎棍子弄走。”王金龍恨恨的想到。


    王金龍心裏明白,濱海市市長是自己仕途最後一站了。之前收刮的那些財產到是不少,以五位數記。


    上一場風波,如果不是這千萬家財,現在別說是濱海市長了,自己能不能自由自在的呆在外麵都要兩說著了。


    王金龍心裏那個痛就不用說了,而通過上一場的風波,更讓他深信的一個道理,那就是在仕途之路上,錢是萬能的,沒有錢,那是萬萬不能的。


    所以,他要利用最後這個機會,把以前的損失拿迴來。


    何況兒子現在還在裏麵呢,要想讓兒子早日出來,沒有錢,你怎麽減刑?沒有錢,你怎麽在裏麵表現好?


    千萬不要以為監獄裏麵立功啊減刑呀,隻要你好好表現就能輪到你的。那隻是掛在牆上給外人看的。


    在監獄裏麵,要想過得舒服點,分到好崗位、好監室、多加分,快減刑,不把監獄上上下下打點一番那是不可能的事兒。


    幾條煙最小兒科,直接伸手要錢也不少見,少則幾千,多則一、兩萬。


    曾經有人透露過,當然,之所以用“透露”,就是說這種事兒擺不到明麵上,隻能通過關係人暗中操作,而且還是相互信得過的,否則,你給在多的錢也不可能給你辦。


    曾經有人透露過,十萬塊錢可以幫你減刑一年。


    說起來,這個價碼也不算太高,十萬塊錢,買提前一年的自由,劃得來。


    但你要想提前三、五年出來,那就是三、五十萬。何況在裏麵平時還要消費一些呢,所以,這樣算說來,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有人也許會說,在監獄裏麵怎麽還有消費你?


    這就是你的孤陋寡聞了,現在的監獄,除了沒有自由外,外麵有什麽,裏麵就有什麽,比如超市,比如飯店 ,比如夫妻房等等,隻要你有錢,都可以享受。


    近日,一份省級法院公布了一批職務犯罪人員減刑裁定書。在這一批裁定書中,“獄內月均消費”的金額都被公示出來。幾個獲得減刑的罪犯當中,最愛花錢的,獄中消費月均幾千元。


    說起來,監獄還是比較講理的,你的消費越多,說明你對監獄的貢獻越大,因此,你的得分也就越多,減刑的越快。


    監獄裏對服刑人員的監管,主要依靠“計分考核”進行,即獄警根據監獄內各項規定以及服刑人員的表現,對其加分或減分。分數多寡,將直接關係到服刑人員能否獲得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待遇。


    但是,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監獄是個極其特殊的單位,所以說特殊,那是因為其極為封閉,在這裏麵,管教人員處於絕對權威的地位。


    所以,在這種情境下執行計分製,以目前警察的素質,那就可想而知了,什麽暗箱操作,或權力尋租等等,絕對是不可避免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兩個人打架,a和b打架,c出手製止,誰該被加分、誰該被扣分?如果這是司法警官學院的期末考題,答案很清楚;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完全不一樣。


    極有可能,a、b不會被扣分,c可能也不會獲得加分,具體操作全憑管教說了算。


    說起來,按著規定,監獄內的計分主要分為生產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沒有限製,隻要足額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則種類繁多。比如:服刑人員作一次思想匯報,按著管教的心情,可得一定的分數;一篇能被監獄黑板報刊登的反思、悔過性的文章可獲得與所刊登媒體級別相應的獎勵分數;服刑人員向前來監獄參觀人員做警示教育的,也可獲得相對較高的分數。


    當然了,這裏麵沒有寫的一條,就是在監獄裏的消費。雖然沒有寫,但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還真是個硬指標,否則,憑什麽你匯報一次就給你分數呀?


    減刑二進宮的,公開的報道就不在少數。


    這說明了什麽?


    最起碼,其思想匯報所得的分數,是不真實的,或者是管教人員編的,或者是當事人騙管教的。


    正是因為發現有這樣的問題,所以為了防止計分水分過大,監獄後來規定,每人每月的思想匯報分數上限為二次。


    當然前提是“防止計分水分過大”,而不是杜絕“水分”。


    畢竟與同為警察的比起來,監獄不但地處偏僻,而且相對的油水渠道比較少,直接麵對的就是這些犯人,不在這些人的身上找點平衡,上級領導都覺得過意不去。


    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個有100多名服刑人員的分監區,一般每月隻有幾百分的獎分指標。這些分數給誰,裁量權完全在監獄管教人員手裏。每積20分可以獲得一個“表揚”,對應的是20天的減刑。


    上麵所舉的打架事件,在a\\b打架的案例裏,原本應該落在打架者身上的懲罰,可能會被挪到即將刑滿釋放、不在乎計分考核的服刑人員名下;原本應該留給製止打架者的獎勵,也可能被安排到關係戶頭上。這些分數的確定,既沒人監督,也沒人追查,一旦記到考核表上,更成了板上釘釘的事實。


    憑什麽給你不給他?這裏麵的道道不用別人說,你也會明白的,那就是你的貢獻大。


    貢獻大的硬指標當然是利益了。誰給監獄帶來的利益大,當然貢獻就最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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