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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所謂的“一條鞭法”,自不用說當然是黃傑從奇夢中看來的東西,乃是一部名字就叫做《萬曆首輔張居正》的連續奇夢(連續劇)中瞧得分明。
(嘿嘿!老黃哥在2007年時混橫店,就在這部戲裏客串群演,還在裏麵串演了大胡子儈子手!)
話說迴來,這“一條鞭法”是“黃傑前”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製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
“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
也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並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征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
實行這種辦法的好處有幾個方麵,一來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於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征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積極作用。
當然,由於封建製度本身的局限,此法雖有良好初衷,卻最終殘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滅亡。
不過,就黃傑在奇夢中所見而言,這“一條鞭法”不論如何,哪怕有始無終也好,都比如今大宋所用的稅法更為優秀和先進。
而大宋眼下的稅法,可謂是集封建稅製苛雜為一體之大成,甚猛於虎也!
這北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取得高度成就,國內、海外貿易雖較前朝顯著發展,但全國上億人口的糧食供給依然全部仰仗國內土地所出,農業是重要的產業部門,農業稅收在北宋全國財政收入中依然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宋朝立國後采取的土地政策比之前唐而言更為寬鬆,既“不抑兼並”也“田製不立”,可以說官府是相當的縱容地主階級兼並農民土地,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這唐代前期,官府所承襲的乃是北魏以來的均田製。在均田製下,國家授給農民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業田等,不得隨意轉讓或買賣,也就是說均田製下國家名義上仍是土地所有者,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完整的所有權。
安史之亂前後,唐代土地兼並加重,人口增加,且賴以授田的國有荒地逐漸減少,均田製也隨之逐漸崩潰了。至唐代的“兩稅法”實施後,土地兼並不再禁止,取代均田製的是以莊園製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製。
而宋承唐遺,宋代的土地製度不僅繼續了唐代後期的變化,而且在唐代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土地私有化程度進一步提高了。
從北宋的全國形勢來看,耕懇土地分民田和官田兩大類: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農、半自耕農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屬於民田;政府的屯田、官莊的土地屬封建國家所有,主要屬於官田。
隨著土地開墾麵積不斷擴大,糧食單位畝產顯著提高,經濟作物品種增加以及種植區域不斷擴大等。正如承繼晚唐五代曆史的順序,北宋的農業稅收也沿襲了許多唐末五代亂世的征收名目,瑣碎繁多,大致可分為正稅與附加稅兩類,田稅和丁稅兩方麵。
北宋的田賦製度沿襲了唐代中期楊炎所創立的“兩稅法”,麵向全部主戶亦即所謂“有常產”的“稅戶”征收土地稅,分夏秋兩次。宋初一般按照畝收一鬥的定額課取穀物,部分地區仍依十國時的舊製,每畝每年納稅三鬥,這是宋朝政府征收農民的正稅。
至於兩稅之外,又有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的附加稅,宋仁宗時規定這兩種稅收都必須隨同兩稅輸納。丁口之賦以身丁為主要對象征收,沿用了曆代的人頭稅,不管有無土地,全需交納。雜變之賦(又名沿納)內容很多,牛皮、鹽、曲(釀酒所用)等稅收都在範圍。
五代時期,酒曲有時官造,有時許民自造而官府征收稅錢稱為曲錢。後唐明宗時,將這一臨事性政策常設化、製度化,規定諸道州府鄉村人口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五文,允許百姓隨意造曲釀酒。這項措施直接成為政府的創收手段。曲錢按田畝計征,分夏秋兩季征收,成為田賦附加稅。入宋以後此項弊政沒有取消,反得以傳承下來。
牛皮是古代製造兵甲的重要材料,牛筋、牛角是重要戰略物資。五代時期兵連禍結,戰火不息,各朝都嚴禁民間私自買賣牛皮等物品。耕牛死後,皮和筋骨都要全部交給官府,而官府付給很少的錢。後唐明宗時隻給農民一點鹽充作牛皮款,再後來,收了牛皮也不給錢。最後規定製度,牛皮牛筋等都要上繳,對無牛皮者也要收牛皮稅。後周時,規定牛皮稅按田畝攤派,牛皮稅也成了田賦附加稅,整個南北宋一直沿用下來。
再來就是農具,這農具是農業生產的工具,就像我們生存需要穿衣吃飯,它是農業耕作的必需品。對農具課稅明顯是一種無理可講的苛政,後唐明宗時,因官府經營的農具質次價貴,農民不願使用,改為農民自製鐵農具,官府征收農具稅,依隨夏秋兩稅交納,逐漸成為田稅附加稅。以後曆代開明君主都認識到農具稅的明顯不合理,也頒布過減免措施。前代有開創,宋初的農器也要納稅,以後時征時停。
五代十國時,占據兩浙的吳越錢氏政權為免吞滅,千方百計巴結中原政權,創製了進際稅,以進貢之名虛增稅額,向轄下農民征收稅錢,每田十畝虛增六畝,桑地十畝虛增八畝。這項政策在北宋得以繼承,也一直沿用至南宋。
此外,北宋政府還在絹帛與糧食產地采取“和買”與“和糴”政策。起初,依照絹帛與糧食所出多寡,宋政府分別派定征購數量,並付出一些代價,但後來都是“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再後來,又把白取的絹帛或糧米折成現錢而勒令民戶交納,“和買”與“和糴”變成了稅戶的經常負擔。
這所謂的“一條鞭法”,自不用說當然是黃傑從奇夢中看來的東西,乃是一部名字就叫做《萬曆首輔張居正》的連續奇夢(連續劇)中瞧得分明。
(嘿嘿!老黃哥在2007年時混橫店,就在這部戲裏客串群演,還在裏麵串演了大胡子儈子手!)
話說迴來,這“一條鞭法”是“黃傑前”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製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
“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
也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並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征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
實行這種辦法的好處有幾個方麵,一來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於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征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積極作用。
當然,由於封建製度本身的局限,此法雖有良好初衷,卻最終殘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滅亡。
不過,就黃傑在奇夢中所見而言,這“一條鞭法”不論如何,哪怕有始無終也好,都比如今大宋所用的稅法更為優秀和先進。
而大宋眼下的稅法,可謂是集封建稅製苛雜為一體之大成,甚猛於虎也!
這北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取得高度成就,國內、海外貿易雖較前朝顯著發展,但全國上億人口的糧食供給依然全部仰仗國內土地所出,農業是重要的產業部門,農業稅收在北宋全國財政收入中依然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宋朝立國後采取的土地政策比之前唐而言更為寬鬆,既“不抑兼並”也“田製不立”,可以說官府是相當的縱容地主階級兼並農民土地,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這唐代前期,官府所承襲的乃是北魏以來的均田製。在均田製下,國家授給農民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業田等,不得隨意轉讓或買賣,也就是說均田製下國家名義上仍是土地所有者,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完整的所有權。
安史之亂前後,唐代土地兼並加重,人口增加,且賴以授田的國有荒地逐漸減少,均田製也隨之逐漸崩潰了。至唐代的“兩稅法”實施後,土地兼並不再禁止,取代均田製的是以莊園製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製。
而宋承唐遺,宋代的土地製度不僅繼續了唐代後期的變化,而且在唐代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土地私有化程度進一步提高了。
從北宋的全國形勢來看,耕懇土地分民田和官田兩大類: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農、半自耕農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屬於民田;政府的屯田、官莊的土地屬封建國家所有,主要屬於官田。
隨著土地開墾麵積不斷擴大,糧食單位畝產顯著提高,經濟作物品種增加以及種植區域不斷擴大等。正如承繼晚唐五代曆史的順序,北宋的農業稅收也沿襲了許多唐末五代亂世的征收名目,瑣碎繁多,大致可分為正稅與附加稅兩類,田稅和丁稅兩方麵。
北宋的田賦製度沿襲了唐代中期楊炎所創立的“兩稅法”,麵向全部主戶亦即所謂“有常產”的“稅戶”征收土地稅,分夏秋兩次。宋初一般按照畝收一鬥的定額課取穀物,部分地區仍依十國時的舊製,每畝每年納稅三鬥,這是宋朝政府征收農民的正稅。
至於兩稅之外,又有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的附加稅,宋仁宗時規定這兩種稅收都必須隨同兩稅輸納。丁口之賦以身丁為主要對象征收,沿用了曆代的人頭稅,不管有無土地,全需交納。雜變之賦(又名沿納)內容很多,牛皮、鹽、曲(釀酒所用)等稅收都在範圍。
五代時期,酒曲有時官造,有時許民自造而官府征收稅錢稱為曲錢。後唐明宗時,將這一臨事性政策常設化、製度化,規定諸道州府鄉村人口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五文,允許百姓隨意造曲釀酒。這項措施直接成為政府的創收手段。曲錢按田畝計征,分夏秋兩季征收,成為田賦附加稅。入宋以後此項弊政沒有取消,反得以傳承下來。
牛皮是古代製造兵甲的重要材料,牛筋、牛角是重要戰略物資。五代時期兵連禍結,戰火不息,各朝都嚴禁民間私自買賣牛皮等物品。耕牛死後,皮和筋骨都要全部交給官府,而官府付給很少的錢。後唐明宗時隻給農民一點鹽充作牛皮款,再後來,收了牛皮也不給錢。最後規定製度,牛皮牛筋等都要上繳,對無牛皮者也要收牛皮稅。後周時,規定牛皮稅按田畝攤派,牛皮稅也成了田賦附加稅,整個南北宋一直沿用下來。
再來就是農具,這農具是農業生產的工具,就像我們生存需要穿衣吃飯,它是農業耕作的必需品。對農具課稅明顯是一種無理可講的苛政,後唐明宗時,因官府經營的農具質次價貴,農民不願使用,改為農民自製鐵農具,官府征收農具稅,依隨夏秋兩稅交納,逐漸成為田稅附加稅。以後曆代開明君主都認識到農具稅的明顯不合理,也頒布過減免措施。前代有開創,宋初的農器也要納稅,以後時征時停。
五代十國時,占據兩浙的吳越錢氏政權為免吞滅,千方百計巴結中原政權,創製了進際稅,以進貢之名虛增稅額,向轄下農民征收稅錢,每田十畝虛增六畝,桑地十畝虛增八畝。這項政策在北宋得以繼承,也一直沿用至南宋。
此外,北宋政府還在絹帛與糧食產地采取“和買”與“和糴”政策。起初,依照絹帛與糧食所出多寡,宋政府分別派定征購數量,並付出一些代價,但後來都是“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再後來,又把白取的絹帛或糧米折成現錢而勒令民戶交納,“和買”與“和糴”變成了稅戶的經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