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少時,約13歲至17歲時吧!筆者忘了,差不多是那個時期,看到一個人的文筆很傲氣又與眾不同,已經知悉到筆者此生望塵莫及,那個人叫李敖。(百度搜文學館)


    算是筆者那時期佩服的人物,而且他竟然還是活著的,因為那時候看到的書的人物都是作古去了。


    當然,後來多年後,看到黃易也是活著的,這兩人一者是少時佩服的,一者是青年時欣賞的。


    以下的內容有些不是筆者的認同,不過筆者無權說些什麼,總之順手看看罷了,記我少年遺去的時光,以及所有人都一步一步朝向衰老及再見了。


    魔俠守護者之一魔俠─李敖


    李敖(1935),字敖之,作家、政治評論家。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歷史係。1960年代在《文星》雜誌上力主西化,為胡適辯護,掀起中西文化論戰,成為台灣文化界名人。


    1970年代曾因抨擊蔣中正獨裁成為政治犯。自1980年代起,除研究、寫作、教學外,積極從事公開演講。


    1935年,李敖出生於中國哈爾濱。因其父就讀北京大學時拿的是吉林省的公費,當時便改籍貫為吉林扶餘縣,後來全家的籍貫便被官方統一改為吉林扶餘,李敖則自認為其祖先可能是中國雲南苗族。


    1949年李敖隨父母從上海遷至台灣,在台中落腳後,進入省立台中第一中學二年級就讀。曾與恩師嚴僑密謀叛逃,高三時他的老師嚴僑(福州市市長嚴琥之子,作家華嚴的兄長,2005年由中國追認烈士)被捕。


    李敖則因年紀尚輕,加上其師長各方奔走。而得到赦免。李敖因師生之誼對師母和三個小孩多有關照,並休學在家自修,1954年以同等學力資格,考取台灣大學(台大)法律專修科(台**律係司法組前身),因興趣不合,主動退學,重考進入台大歷史係,1959年畢業。


    1957年原中央通訊社社長蕭同茲之子蕭孟能創辦自由主義月刊《文星》。胡適去世時,《文星》雜誌紀念胡適的專號賣了三版。從那時起,《文星》就成為台灣最重要的文化刊物之一。


    1961年26歲的李敖以預官退伍,蕭大膽啟用,委以重任。當年蕭孟能、朱婉堅、李敖三人可稱為文星鐵三角。


    當時,李敖的文章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他強調反封建和西化,其《老年人和棒子》、《傳統下的獨白》等,頗有影響,開始聞名於台灣,在學生圈造成很大的震撼,也對時人的思想形成衝擊。


    李敖自1961年給談中西文化的人看看病一文始,與立法委員胡秋原所創辦的《中華雜誌》、文化大學教授史紫忱發行的《陽明》。及導演鄒郎所發行的《文化旗》等雜誌等長期筆戰。


    以一個初出茅廬的青年的形象偕同《聯合報》、中央研究院學者及台大哲學係多名學者媒體人力抗多位學者,從此成為文化界的知名人物。


    1963年,李敖接掌《文星》總編輯一職。1965年《文星》雜誌及李敖捲入賣國控訴事件(涉及美國哈佛大學教授費正清的親共陰謀),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蕭同茲自請《文星書店》停業。債權人盈門,蕭孟能不得不逃往島外暫避,行前他將超過2000萬元(新台幣,以當時價值而言可以買下半條街)的家產託付最受信任的李敖代為保管。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係教授殷海光被迫離職、中央研究院王世傑院長為此屢提辭呈、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長郭廷以赴美不歸。及《聯合報》之備受抨擊。


    因控訴牽涉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教授、太平洋學會及福特基金會(以費正清為核心的福特基金會後捲入零八憲章事件,遭中國大陸部分人士指控與共濟會陰謀有關)。中美關係因此波瀾甚多,惟李敖全身而退。


    早年李敖是一個舊文化批評者,少談當代政治、經濟與社會議題;他對中國舊文化的批判,基本上是站在現代化、西化的角度,當然這個現代化裡麵有不少自由主義成份;故他在《文星》上的影響,主要限於文化領域。後來在《李敖千秋評論》中才出現較多的政治批評。


    第一次入獄:當時蔣介石通過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李敖反對其獨裁,觸犯當道,1966年,李敖發表《歷史與人象》《教育與臉譜》《上下古今談》《烏鴉又叫了》《孫悟空和我》等書,為當權者所查禁,並未因此坐牢。


    但把他1953年與(地下共產黨員)嚴僑老師合謀偷渡大陸一事翻出來,並於1967年以妨礙公務提起公訴。後被法庭判刑1年,但由他的大學恩師多方奔走,得到緩刑沒能入監執行。


    白色恐怖期間,李敖為護人權協助彭明敏逃亡,避免其受迫害,1970年彭外逃後遭謝聰敏和魏廷朝供出,另外,李敖拿到台灣受迫害被關的政治犯名單(內有共產黨,**人士等等),並要把這份名單送到聯合國與人權組織去告發,李敖把名單轉給國際特赦組織馬汀,但在日本卻被**人士拿走,並且不得李敖本人同意,即刊登在其**刊物上,以致李敖亦被牽連,遭致判刑處置。


    於1971年,被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之內亂罪判處十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法庭一審判決後,李敖沒有提出上訴。後逢蔣中正(蔣介石)逝世大赦改為八年六個月。1976年,41歲的李敖被釋放。實際被監禁日期,總計五年零八個月。


    第二次入獄(1981年─1982年):記錄為普通刑事案件,即蕭孟能誣告李敖案。按李敖說法,指實質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獄,國民黨政府利用蕭孟能誣告李敖案,對李敖進行再次封殺鬥臭。


    這件案子,根本原因在蕭孟能拋棄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堅,李敖仗義執言,因而觸怒了蕭孟能和他姘婦王劍芬。


    李敖自述我是與他們夫婦一起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見證人,我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的幫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我不能沉默,我要打抱不平。


    為了這一打抱不平,我付出了昂貴的代價。蕭孟能居然受姘婦挑唆,翻臉無情無義,利用我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件事做切入點,誣告我侵佔。


    一開始,台北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判李敖無罪,但到了高等法院後,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卻希旨承風、玩法弄權,判李敖坐牢半年。李敖自述: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


    一、三法官竟不承認親筆字據。二、三法官竟不承認科學鑑定。三、三法官竟竄改筆錄。四、三法官竟代栽證據。五、三法官竟捏造配偶。六、三法官竟歪曲情理。七、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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