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藥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零三條中藥材的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對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製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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