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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後麵透露的是對未來的擔憂,如果北中國能夠給他接受的台階,那麽和平統一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問題時。趙剛要做什麽樣的表示才會讓這些人心甘情願的交出手中的權利呢?
1899年2,北中國發布了憲法草案,將其交給全中國各個階層的人去討論
“《中華共和國共和國憲法草案》
我們共和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共和國,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中華共和國製定本憲法。
第
第一款.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於由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組成的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款:個省的選舉人須具備該省省議會人數最多選舉人所必需的資格。
凡年齡不滿二十五歲,成為共和國公民不滿七年,在一省當選時不是該省居民者,不得擔任人大議員。
[大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共和國可包括的各省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省人口數,按人口普查確定基數為準。人口普查統計在共和國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後三年內和此後每十年內,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每三十萬人選出的人大議員人數不得超過一名,但每省至少須有五名人大議員;
任何一省代表出現缺額時。該省應發布選舉令,以填補此項缺額。
各省人大選舉本省技術官員。並獨自擁有任免權。
第三款成,任期五年;每名全國人大議員有一票表決權。
全國人大議員在第一次選舉後集會時,立即分為人數盡可能相等的五個組。第一組全國人大議員席位在第二年年終空出,第二組全國人大議員席位在第三年年終空出,第三組全國人大議員席位在第四年年終空出,以便五分之一地全國人大議員得每年改選一次。在任何一省省議會休會期間,如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該省行政長官在省議會下次集會填補此項缺額前,得任命臨時全國人大議員。
凡年齡不滿三十歲,成為共和國公民不滿九年,在一省當選時不是該省居民者,不得擔任全國人大議員。
共和國總統任全國人大議長,可以直接否定人大議案,但是不得提出新議案,新議案隻能由全國人大提出。
全國人大選舉本院其他官員,並在總統缺席或行使共和國總統職權時。選舉一名臨時議長。
全國人大獨自擁有審判處總統之外的一切彈劾案的權力。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全國人大議員須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共和國副總統受審時,最高法院首席**官主持審判。無論何人,非經出席全國人大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和剝奪擔任和享有共和國屬下有榮譽、有責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職務地資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
第四款每個省由該省議會規定。但除選舉全國人大議員的地點外。全國人大得隨時以法律製定或改變這類規定。
全國人大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除非全國人大以法律另訂日期外,此會議在三月第一個星期一舉行。
第五款.是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全國人大常務法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有權按全國人大常務法院規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全國人大常務法院得規定本院議事規則。懲罰本院議員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之二議員地同意開除議員。
全國人大常務法院應有本院會議記錄,並不時予以公布,但它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全國人大常務法院議員對於任何問題的讚成票和反對票,在出席議員五分之一的請求下,應載入會議記錄。
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兩院開會地任何地方休會。
第六款律確定並由共和國國庫支付。他們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和往返於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他們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問。
全國人大議員或人大議員在當選任期內,不得被任命擔任在此期間設置或增薪地共和國管轄下的任何文官職務。凡在共和國屬下任職者,在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一院議員。
第七款他議案一樣,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國人大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共和國總統。總統如批準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準,則應將該議案同其反對意見退迴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該院應特此項反對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該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應一起送交另一議院,並同樣由該院進行複議。如經該院三分之二議員讚同,該議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讚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讚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姓名應分別載入每一議院會議記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後十天內未經總統退迴,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一樣,即成為法律,除非因全國人大休會而使該議案不能退迴,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為法律。
凡須由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
統批準,如總統不批準,則按照關於議案所規定的規由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議員重新通過。
第八款
規定和征收直接稅、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共和國共同防務和公共福利,但一切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應全國統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此項權利。
以共和國地信用借款;
管製同外國的、各省之間的和同未開化部落的商業;
製定共和國全國統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
鑄造貨幣。厘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並確定度量衡的標準;
規定有關偽造共和國證券和通用貨幣地罰則;
設立郵政局和修建郵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限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工藝的進步;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懲罰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宣戰,頒發擄獲敵船許可狀。製定關於陸上和水上捕獲的條例;
製定治理和管理陸海軍的條例(此項條例隻在和平時期有效);
規定征召民兵,以執行共和國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入侵;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規定用來為共和國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軍官的任命和按全國人大規定的條例訓練民兵地權力。由總統保留,戰時收歸總統;
對於由某些省讓與共和國、經全國人大接受而成為共和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在任何情況下都行使獨有的立法權;對於經省議會同意、由共和國在該省購買的用於建造要塞、彈藥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物地一切地方,行使同樣的權力;以及製定為行使上述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共和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除依本憲法上文規定的人口普查或統計的比例,不得征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
對於從任何一省輸出地貨物,不得征稅。
任何商業或稅收條例,都不得給予一省港口以優惠於他省港口的待遇;開往或開出一省的船舶。不得被強迫在他省入港、出港或納稅。
除根據法律規定的撥款外,不得從國庫提取款項。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報告書和賬目,應定時予以公布。
共和國可以授予貴族爵位。凡在共和國屬下擔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責任的職務的人,經全國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國王、君主或外國接受任何禮物、俸祿、官職或任何一種爵位。
第十款發捕獲敵船許可狀;鑄造貨幣;發行紙幣;使用金銀幣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貨幣;通過任何公民權利剝奪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貴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經全國人大同意,不得對進口貨或出口貨征收任何稅款,但為執行本省檢查法所絕對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對進口貨或出口貨所征全部稅款的純收益供共和國國庫使用;所有這類法律由全國人大加以修正和控製。
任何一省,未經全國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他省或外國締結協定或盟約,否則視為叛亂。
第
第一款:.八年,副總統地任期相同。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方法選舉;每個省依照該省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幹人,其數目同該省在全國人大應有的全國人大議員和人大議員總人數相等。但全國人大議員或人大議員,或在共和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薪金職務地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選舉人在各自省內集會,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本省的居民。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共和國政府所在地,交全國人大議長收。全國人大議長在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全體議員麵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省為單位計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決權;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省的過半數票。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的人,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國人大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全國人大得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和選舉人投票日期。該日期在全共和國應為同一天。
無論何人,除生為共和國公民或在本憲法采用時已是共和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凡年齡不滿二十五歲、在共和國境內居住不滿二十年者,也不得當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總統職務應移交副總統。全國人大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和副總統兩人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任職能力時,宣布應代理總統的官員。該官員應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恢複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總統在規定的時間,應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接受共和國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祿。
總統在開始執行職務前,應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莊嚴宣誓我一定忠實執行共和國總統職務,竭
維護、保護和捍衛共和國憲法”。
策二款總司令。他有權要求每個行政部門長官就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提出書麵意見。他有權對危害共和國的犯罪行為發布緩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國罪不在此列。
總統經諮詢全國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全國人大議員三分之二地批準。他提名,並經諮詢全國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共和國所有其他官員。但全國人大認為適當時,得以法律將這類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長。
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全國人大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此項委任在全國人大下期會議結束時滿期。
第三款他認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國人大審議。在非常情況下,他有權召集兩院或任何一院開會。如遇兩院對休會時間有意見分歧時,他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間。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並委任共和國地所有官員。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第
第一款<.和全國人大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有權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地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二款.括:由於本憲法、共和國法律和根據共和國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一切普通法地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的一切案件;關於海事法和海事管轄權的一切案件;共和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省之間的訴訟;一省和他省公民之間的訴訟;不同省公民之間的訴訟;同省公民之間對不同省讓與土地的所有權地訴訟;一省或其公民同外國或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訴訟。
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以及一省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麵還是事實方麵,最高法院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全國人大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地省內舉行;但如犯罪不發生在任何一省之內,審判應在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第三款予其敵人以幫助和鼓勵。無論何人,除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明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地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全國人大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
第
第一款.分信任和尊重。全國人大得以一般法律規定這類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在任何一省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網而在他省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省行政當局地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轄權的省。
根據一省法律須在該省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省,不得因他省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他交出。
第三款管轄範圍內組成或建立新省;未經有關省議會和全國人大的同意,也不得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省或幾個省的一部分組成新省。
全國人大對於屬於共和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有權處置和製定一切必要的條例和規章。對本憲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共和國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並應省議會或省行政長官(在省議會+的請求平定內亂。
第
全國人大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省三分之二省議會的請求,召開製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各省四分之三省議會或四分之三省製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全國人大提出建議。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製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第一項和第四項;任何一省,不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全國人大的平等投票權。
第
本憲法采用前訂立的一切債務和承擔的一切義務,對於實行本憲法的共和國同邦聯時期一樣有效。
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製定的共和國法律,以及根據共和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省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即使省的憲法和法律中有與之相抵觸的內容。
上述全國人大議員和人大議員,各省省議會議員,以及共和國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但決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共和國屬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
這個憲法,放棄了一個強有力的皇帝角色,而是改用了一個權力被大大削弱的總統,將大部分權力下放到了省人大,隻保留了軍權,大大的緩解了南方各省的猜疑之心,雲南,貴州等地立刻開始響應,擁護新憲法,本來就不是很一致的南方聯盟出現了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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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後麵透露的是對未來的擔憂,如果北中國能夠給他接受的台階,那麽和平統一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問題時。趙剛要做什麽樣的表示才會讓這些人心甘情願的交出手中的權利呢?
1899年2,北中國發布了憲法草案,將其交給全中國各個階層的人去討論
“《中華共和國共和國憲法草案》
我們共和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共和國,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中華共和國製定本憲法。
第
第一款.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於由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組成的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款:個省的選舉人須具備該省省議會人數最多選舉人所必需的資格。
凡年齡不滿二十五歲,成為共和國公民不滿七年,在一省當選時不是該省居民者,不得擔任人大議員。
[大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共和國可包括的各省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省人口數,按人口普查確定基數為準。人口普查統計在共和國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後三年內和此後每十年內,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每三十萬人選出的人大議員人數不得超過一名,但每省至少須有五名人大議員;
任何一省代表出現缺額時。該省應發布選舉令,以填補此項缺額。
各省人大選舉本省技術官員。並獨自擁有任免權。
第三款成,任期五年;每名全國人大議員有一票表決權。
全國人大議員在第一次選舉後集會時,立即分為人數盡可能相等的五個組。第一組全國人大議員席位在第二年年終空出,第二組全國人大議員席位在第三年年終空出,第三組全國人大議員席位在第四年年終空出,以便五分之一地全國人大議員得每年改選一次。在任何一省省議會休會期間,如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該省行政長官在省議會下次集會填補此項缺額前,得任命臨時全國人大議員。
凡年齡不滿三十歲,成為共和國公民不滿九年,在一省當選時不是該省居民者,不得擔任全國人大議員。
共和國總統任全國人大議長,可以直接否定人大議案,但是不得提出新議案,新議案隻能由全國人大提出。
全國人大選舉本院其他官員,並在總統缺席或行使共和國總統職權時。選舉一名臨時議長。
全國人大獨自擁有審判處總統之外的一切彈劾案的權力。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全國人大議員須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共和國副總統受審時,最高法院首席**官主持審判。無論何人,非經出席全國人大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和剝奪擔任和享有共和國屬下有榮譽、有責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職務地資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
第四款每個省由該省議會規定。但除選舉全國人大議員的地點外。全國人大得隨時以法律製定或改變這類規定。
全國人大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除非全國人大以法律另訂日期外,此會議在三月第一個星期一舉行。
第五款.是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全國人大常務法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有權按全國人大常務法院規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全國人大常務法院得規定本院議事規則。懲罰本院議員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之二議員地同意開除議員。
全國人大常務法院應有本院會議記錄,並不時予以公布,但它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全國人大常務法院議員對於任何問題的讚成票和反對票,在出席議員五分之一的請求下,應載入會議記錄。
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兩院開會地任何地方休會。
第六款律確定並由共和國國庫支付。他們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和往返於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他們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問。
全國人大議員或人大議員在當選任期內,不得被任命擔任在此期間設置或增薪地共和國管轄下的任何文官職務。凡在共和國屬下任職者,在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一院議員。
第七款他議案一樣,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國人大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共和國總統。總統如批準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準,則應將該議案同其反對意見退迴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該院應特此項反對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該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應一起送交另一議院,並同樣由該院進行複議。如經該院三分之二議員讚同,該議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讚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讚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姓名應分別載入每一議院會議記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後十天內未經總統退迴,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一樣,即成為法律,除非因全國人大休會而使該議案不能退迴,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為法律。
凡須由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
統批準,如總統不批準,則按照關於議案所規定的規由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議員重新通過。
第八款
規定和征收直接稅、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共和國共同防務和公共福利,但一切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應全國統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此項權利。
以共和國地信用借款;
管製同外國的、各省之間的和同未開化部落的商業;
製定共和國全國統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
鑄造貨幣。厘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並確定度量衡的標準;
規定有關偽造共和國證券和通用貨幣地罰則;
設立郵政局和修建郵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限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工藝的進步;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懲罰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宣戰,頒發擄獲敵船許可狀。製定關於陸上和水上捕獲的條例;
製定治理和管理陸海軍的條例(此項條例隻在和平時期有效);
規定征召民兵,以執行共和國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入侵;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規定用來為共和國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軍官的任命和按全國人大規定的條例訓練民兵地權力。由總統保留,戰時收歸總統;
對於由某些省讓與共和國、經全國人大接受而成為共和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在任何情況下都行使獨有的立法權;對於經省議會同意、由共和國在該省購買的用於建造要塞、彈藥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物地一切地方,行使同樣的權力;以及製定為行使上述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共和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除依本憲法上文規定的人口普查或統計的比例,不得征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
對於從任何一省輸出地貨物,不得征稅。
任何商業或稅收條例,都不得給予一省港口以優惠於他省港口的待遇;開往或開出一省的船舶。不得被強迫在他省入港、出港或納稅。
除根據法律規定的撥款外,不得從國庫提取款項。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報告書和賬目,應定時予以公布。
共和國可以授予貴族爵位。凡在共和國屬下擔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責任的職務的人,經全國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國王、君主或外國接受任何禮物、俸祿、官職或任何一種爵位。
第十款發捕獲敵船許可狀;鑄造貨幣;發行紙幣;使用金銀幣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貨幣;通過任何公民權利剝奪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貴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經全國人大同意,不得對進口貨或出口貨征收任何稅款,但為執行本省檢查法所絕對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對進口貨或出口貨所征全部稅款的純收益供共和國國庫使用;所有這類法律由全國人大加以修正和控製。
任何一省,未經全國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他省或外國締結協定或盟約,否則視為叛亂。
第
第一款:.八年,副總統地任期相同。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方法選舉;每個省依照該省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幹人,其數目同該省在全國人大應有的全國人大議員和人大議員總人數相等。但全國人大議員或人大議員,或在共和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薪金職務地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選舉人在各自省內集會,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本省的居民。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共和國政府所在地,交全國人大議長收。全國人大議長在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全體議員麵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省為單位計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決權;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省的過半數票。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的人,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國人大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全國人大得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和選舉人投票日期。該日期在全共和國應為同一天。
無論何人,除生為共和國公民或在本憲法采用時已是共和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凡年齡不滿二十五歲、在共和國境內居住不滿二十年者,也不得當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總統職務應移交副總統。全國人大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和副總統兩人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任職能力時,宣布應代理總統的官員。該官員應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恢複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總統在規定的時間,應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接受共和國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祿。
總統在開始執行職務前,應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莊嚴宣誓我一定忠實執行共和國總統職務,竭
維護、保護和捍衛共和國憲法”。
策二款總司令。他有權要求每個行政部門長官就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提出書麵意見。他有權對危害共和國的犯罪行為發布緩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國罪不在此列。
總統經諮詢全國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全國人大議員三分之二地批準。他提名,並經諮詢全國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共和國所有其他官員。但全國人大認為適當時,得以法律將這類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長。
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全國人大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此項委任在全國人大下期會議結束時滿期。
第三款他認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國人大審議。在非常情況下,他有權召集兩院或任何一院開會。如遇兩院對休會時間有意見分歧時,他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間。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並委任共和國地所有官員。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第
第一款<.和全國人大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有權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地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二款.括:由於本憲法、共和國法律和根據共和國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一切普通法地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的一切案件;關於海事法和海事管轄權的一切案件;共和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省之間的訴訟;一省和他省公民之間的訴訟;不同省公民之間的訴訟;同省公民之間對不同省讓與土地的所有權地訴訟;一省或其公民同外國或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訴訟。
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以及一省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麵還是事實方麵,最高法院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全國人大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地省內舉行;但如犯罪不發生在任何一省之內,審判應在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第三款予其敵人以幫助和鼓勵。無論何人,除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明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地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全國人大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
第
第一款.分信任和尊重。全國人大得以一般法律規定這類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在任何一省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網而在他省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省行政當局地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轄權的省。
根據一省法律須在該省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省,不得因他省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他交出。
第三款管轄範圍內組成或建立新省;未經有關省議會和全國人大的同意,也不得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省或幾個省的一部分組成新省。
全國人大對於屬於共和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有權處置和製定一切必要的條例和規章。對本憲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共和國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並應省議會或省行政長官(在省議會+的請求平定內亂。
第
全國人大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省三分之二省議會的請求,召開製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各省四分之三省議會或四分之三省製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全國人大提出建議。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製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第一項和第四項;任何一省,不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全國人大的平等投票權。
第
本憲法采用前訂立的一切債務和承擔的一切義務,對於實行本憲法的共和國同邦聯時期一樣有效。
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製定的共和國法律,以及根據共和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省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即使省的憲法和法律中有與之相抵觸的內容。
上述全國人大議員和人大議員,各省省議會議員,以及共和國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但決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共和國屬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
這個憲法,放棄了一個強有力的皇帝角色,而是改用了一個權力被大大削弱的總統,將大部分權力下放到了省人大,隻保留了軍權,大大的緩解了南方各省的猜疑之心,雲南,貴州等地立刻開始響應,擁護新憲法,本來就不是很一致的南方聯盟出現了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