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廢止八旗,緣起於維新三年年中,但整個過程一直10年。因為,對一樣根本性製度的調整,涉及到方方麵麵的利益與糾葛,雖然皇帝借著平定親貴叛亂的勢頭以雷霆萬鈞的手段加以勉力推進,但在具體做法上,依然積極穩妥。
以旗兵為例,京師八旗因為駐所地由禁衛軍等擔任衛戍任務,原本就不甚仰仗,廢了亦無大事。但像偏遠地區,譬如黑龍江、譬如西安,都駐有大批旗兵,而且旗兵無論吃苦性與擔任的衛戍任務都要強於京師八旗,那就不是簡單的廢止。
又譬如漢軍旗,滿八旗要廢止,漢軍旗同樣也會跟著廢止。如果不給他們相應的優待,則漢軍旗必定要起來造反,即便不造反,數百萬人懷有怨望也說不定是未來的巨大隱患;但如果給他們與滿八旗相應的待遇,不要說滿八旗會大有意見,就是帝國財政亦難以接受。最後經過商定,漢軍旗廢旗的,安家費發30元,但加上豁免今後5的地丁錢糧這一條款。雙方便是皆大歡喜。
除了滿漢八旗以外,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當棘手的問題。皇帝汲取了曆史上清廷在蒙古強硬推行新政,結果造成蒙古王公對中央政權離心離德的教訓,對蒙古方麵的改革極為慎重,對蒙古王爺也格外予以優容。最後商定了八項解決意見:
1、蒙古八旗製度,以所在旗王公意見為準,存廢悉聽尊便。朝廷不予幹涉。但王公爵位繼承不得朝廷冊封詔書者,視為僭越;
2蒙古可選代表出席帝國國會,名額遵照相應法律,但國會代表如何選定,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議辦法後報朝廷批準;
3無論蒙八旗存廢與否,蒙古王公所轄衛隊不得超過400,不得私自組軍。蒙古壯丁納入國防部統一的征兵範圍,按《帝國國防法》予以編製,不得違逆;
4蒙古境內土地準自由買賣。但不得售於外人。蒙人售於滿人、漢人者,亦不得阻攔,亦允蒙人入內地收買田產、房產;
5蒙古境內如鐵路、公路、電報局等設施之營建經費。悉由朝廷承擔,所占土地亦以公允價購買,但當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撓之;
6蒙古境內的度量衡、錢幣、法律等一切製度,須與朝廷改良後地製度保持一致,但允許保留蒙古傳統與民族特色。朝廷亦極尊重蒙古傳統宗教;
7蒙古子弟倘有聰穎且願意出洋留學者,可由帝國教育部予以考核後直接放洋或入本國大學堂受學預科。經費由朝廷承擔;
8蒙古王公每家應抽調1~2年10歲以上,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學。
對蒙古地政策如此,對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確,這兩處地方,版圖大、人煙少,文化、交往都處於極其閉塞的境地,傳統習慣力量尤強,對他們加以現代化改造決不可操之過急。最好的辦法便是保持朝廷的傳統掌控與影響,同時增加對現代化信息的溝通與交流,通過潛移默化地滲透而不是強製性的行政命令來改變舊有習俗。同時,皇帝鑒於後世民族政策的教訓,隻尊重蒙、藏兩族地民族特色,但並不授予其高於其他民族地權利。
消除民族域,不僅指消除滿漢域,同樣也要消除蒙漢域、藏漢域、滿蒙域等因素。
以維新三年九月初九頒布《蒙古八旗製度籌劃上諭》為標誌,滿蒙300來的特殊紐帶和政治聯姻關係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滅,帝國從此視蒙古各部與天下眾民一般,蒙古部落亦不必對朝廷承擔額外的義務。當然,作為既有曆史地傳承,蒙古、滿族與帝國朝廷的特殊聯係不可能一並消逝,皇帝本人在當年就納了蒙古美女海琳為妃,冊封為儀妃,成為皇帝維新以來所納的第三名妃子。
為進一步穩定民族關係,加強邊疆向心力,接下來兩個月,皇帝接連頒布《迴部綏靖籌劃上諭》與《藏部綏靖籌劃上諭》兩封詔書。朝廷改變了過去300間對迴部的仇視、敵視態度,第一次承認迴部擁有與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權,願意授予迴部在本民族聚居區域類似於蒙古地自治權,可以
定官吏,願意尊重伊斯蘭教在迴部的傳教權,迴部亦國會代表地名額,一個為弼德院,另兩個為資政院,標誌著迴部以正常的政治身份參與國家大事,不再負有200來迴部勢力稍盛便招來仇殺的包袱,亦不再有左宗棠征迴這樣的軍事規模。迴部曆經數百年,通過竭力抗爭而不得的民族自主權力,不料竟在一夕之間便得到,皇帝的仁名遠遠歌頌。雖然一紙詔書很難將各民族間上百年的恩怨一朝化解,但有了正確的民族政策,民族糾紛與隔閡總有破冰的結局。
朝廷與西藏的關係因為涉及到中英關係,相對而言比較敏感。皇帝雖然著眼於恢複朝廷對西藏當局的傳統影響力,但英、印當局對西藏的滲透已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更何況,四川等藏邊區域本身並未安定,短時間內出台強硬的軍事解決方案並無可行性,出台進一步穩固、籠絡藏部的政策,減少在西藏強製推行新政的努力,以穩定大局的妥協適應於西藏當前的情況。當然,這隻是皇帝不得已而為之的過渡政策。
隨著八旗製度的逐漸廢止,民族域的逐步消融,皇帝對原有的爵位製度亦進行了重大改良。
原本帝國爵位分為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宗室爵包括和碩親王、世子親王嫡子、多羅郡王、長子郡王嫡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一至三等鎮國將軍、一至三等輔國將軍、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共14輔國公之前八等稱入八分公,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而功臣世爵分為公、侯、伯、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九級27等。
根據維新三年十二月初九頒行的《大中華帝國爵位法》規定,帝國爵位不再區分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統一納入一個爵位體係,均稱帝國爵位,同時取消原有爵位與官員品秩掛鉤的製度。
新的爵位體係裏麵,分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一至三等、侯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子一至三等、男一至三等、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共13級,27級。
《爵位法》規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為皇室爵,無皇室血統者不得授予,原有宗室爵中的世子和長子兩級分別改授貝勒和貝子,皇帝之子從貝子開始授爵,鎮國公、輔國公對應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對應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候,一至三等鎮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輔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子爵、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男爵。
《爵位法》同時規定了爵位的繼承,區別為世襲罔替與非世襲罔替兩種,倘若是世襲罔替的爵位,那麽授予此爵位後,子孫後代繼承的仍然是這個爵位,級別不會發生動搖,倘若是非世襲罔替的爵位,則每過一代子孫所繼承的爵位就要降等,防止子孫躺在先人的功勞簿上不思進取。但新《爵位法》與舊有規定出入較大的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降等,原有爵位法規定一代隻降一等,新的爵位法規定一代降三等,最多九代降完,二是授爵時間,原先宗爵子弟一出生就有爵位,現在規定隻有年滿15歲,接受完基本教育,通過考核的才能襲爵,避免+親王,兩個月大的雲騎尉這樣的尷尬場景。
由於大批親貴已經在叛亂中被消滅或褫奪爵位,剩餘的前不久都晉封了一級,因此《爵位法》的頒行並未受到阻力,而由於功臣爵與宗室爵的一體化,讓所有輿論都評論認為,皇帝實踐“滿漢一體”、“融合域”的目標是努力且真誠的。
維新四年正月過後,全天下的臣民都在關注皇帝的子嗣與將來的地位繼承,根據《帝國日報》披露的消息,再過半個月,陳璿和容齡都將臨盆,她們兩人誰能能誕下皇子,誰家就有可能入繼大統,甚至還有可能問鼎中宮……第三次機遇 第三卷 第九十五章 製度改良
以旗兵為例,京師八旗因為駐所地由禁衛軍等擔任衛戍任務,原本就不甚仰仗,廢了亦無大事。但像偏遠地區,譬如黑龍江、譬如西安,都駐有大批旗兵,而且旗兵無論吃苦性與擔任的衛戍任務都要強於京師八旗,那就不是簡單的廢止。
又譬如漢軍旗,滿八旗要廢止,漢軍旗同樣也會跟著廢止。如果不給他們相應的優待,則漢軍旗必定要起來造反,即便不造反,數百萬人懷有怨望也說不定是未來的巨大隱患;但如果給他們與滿八旗相應的待遇,不要說滿八旗會大有意見,就是帝國財政亦難以接受。最後經過商定,漢軍旗廢旗的,安家費發30元,但加上豁免今後5的地丁錢糧這一條款。雙方便是皆大歡喜。
除了滿漢八旗以外,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當棘手的問題。皇帝汲取了曆史上清廷在蒙古強硬推行新政,結果造成蒙古王公對中央政權離心離德的教訓,對蒙古方麵的改革極為慎重,對蒙古王爺也格外予以優容。最後商定了八項解決意見:
1、蒙古八旗製度,以所在旗王公意見為準,存廢悉聽尊便。朝廷不予幹涉。但王公爵位繼承不得朝廷冊封詔書者,視為僭越;
2蒙古可選代表出席帝國國會,名額遵照相應法律,但國會代表如何選定,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議辦法後報朝廷批準;
3無論蒙八旗存廢與否,蒙古王公所轄衛隊不得超過400,不得私自組軍。蒙古壯丁納入國防部統一的征兵範圍,按《帝國國防法》予以編製,不得違逆;
4蒙古境內土地準自由買賣。但不得售於外人。蒙人售於滿人、漢人者,亦不得阻攔,亦允蒙人入內地收買田產、房產;
5蒙古境內如鐵路、公路、電報局等設施之營建經費。悉由朝廷承擔,所占土地亦以公允價購買,但當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撓之;
6蒙古境內的度量衡、錢幣、法律等一切製度,須與朝廷改良後地製度保持一致,但允許保留蒙古傳統與民族特色。朝廷亦極尊重蒙古傳統宗教;
7蒙古子弟倘有聰穎且願意出洋留學者,可由帝國教育部予以考核後直接放洋或入本國大學堂受學預科。經費由朝廷承擔;
8蒙古王公每家應抽調1~2年10歲以上,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學。
對蒙古地政策如此,對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確,這兩處地方,版圖大、人煙少,文化、交往都處於極其閉塞的境地,傳統習慣力量尤強,對他們加以現代化改造決不可操之過急。最好的辦法便是保持朝廷的傳統掌控與影響,同時增加對現代化信息的溝通與交流,通過潛移默化地滲透而不是強製性的行政命令來改變舊有習俗。同時,皇帝鑒於後世民族政策的教訓,隻尊重蒙、藏兩族地民族特色,但並不授予其高於其他民族地權利。
消除民族域,不僅指消除滿漢域,同樣也要消除蒙漢域、藏漢域、滿蒙域等因素。
以維新三年九月初九頒布《蒙古八旗製度籌劃上諭》為標誌,滿蒙300來的特殊紐帶和政治聯姻關係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滅,帝國從此視蒙古各部與天下眾民一般,蒙古部落亦不必對朝廷承擔額外的義務。當然,作為既有曆史地傳承,蒙古、滿族與帝國朝廷的特殊聯係不可能一並消逝,皇帝本人在當年就納了蒙古美女海琳為妃,冊封為儀妃,成為皇帝維新以來所納的第三名妃子。
為進一步穩定民族關係,加強邊疆向心力,接下來兩個月,皇帝接連頒布《迴部綏靖籌劃上諭》與《藏部綏靖籌劃上諭》兩封詔書。朝廷改變了過去300間對迴部的仇視、敵視態度,第一次承認迴部擁有與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權,願意授予迴部在本民族聚居區域類似於蒙古地自治權,可以
定官吏,願意尊重伊斯蘭教在迴部的傳教權,迴部亦國會代表地名額,一個為弼德院,另兩個為資政院,標誌著迴部以正常的政治身份參與國家大事,不再負有200來迴部勢力稍盛便招來仇殺的包袱,亦不再有左宗棠征迴這樣的軍事規模。迴部曆經數百年,通過竭力抗爭而不得的民族自主權力,不料竟在一夕之間便得到,皇帝的仁名遠遠歌頌。雖然一紙詔書很難將各民族間上百年的恩怨一朝化解,但有了正確的民族政策,民族糾紛與隔閡總有破冰的結局。
朝廷與西藏的關係因為涉及到中英關係,相對而言比較敏感。皇帝雖然著眼於恢複朝廷對西藏當局的傳統影響力,但英、印當局對西藏的滲透已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更何況,四川等藏邊區域本身並未安定,短時間內出台強硬的軍事解決方案並無可行性,出台進一步穩固、籠絡藏部的政策,減少在西藏強製推行新政的努力,以穩定大局的妥協適應於西藏當前的情況。當然,這隻是皇帝不得已而為之的過渡政策。
隨著八旗製度的逐漸廢止,民族域的逐步消融,皇帝對原有的爵位製度亦進行了重大改良。
原本帝國爵位分為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宗室爵包括和碩親王、世子親王嫡子、多羅郡王、長子郡王嫡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一至三等鎮國將軍、一至三等輔國將軍、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共14輔國公之前八等稱入八分公,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而功臣世爵分為公、侯、伯、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九級27等。
根據維新三年十二月初九頒行的《大中華帝國爵位法》規定,帝國爵位不再區分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統一納入一個爵位體係,均稱帝國爵位,同時取消原有爵位與官員品秩掛鉤的製度。
新的爵位體係裏麵,分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一至三等、侯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子一至三等、男一至三等、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共13級,27級。
《爵位法》規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為皇室爵,無皇室血統者不得授予,原有宗室爵中的世子和長子兩級分別改授貝勒和貝子,皇帝之子從貝子開始授爵,鎮國公、輔國公對應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對應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候,一至三等鎮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輔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子爵、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男爵。
《爵位法》同時規定了爵位的繼承,區別為世襲罔替與非世襲罔替兩種,倘若是世襲罔替的爵位,那麽授予此爵位後,子孫後代繼承的仍然是這個爵位,級別不會發生動搖,倘若是非世襲罔替的爵位,則每過一代子孫所繼承的爵位就要降等,防止子孫躺在先人的功勞簿上不思進取。但新《爵位法》與舊有規定出入較大的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降等,原有爵位法規定一代隻降一等,新的爵位法規定一代降三等,最多九代降完,二是授爵時間,原先宗爵子弟一出生就有爵位,現在規定隻有年滿15歲,接受完基本教育,通過考核的才能襲爵,避免+親王,兩個月大的雲騎尉這樣的尷尬場景。
由於大批親貴已經在叛亂中被消滅或褫奪爵位,剩餘的前不久都晉封了一級,因此《爵位法》的頒行並未受到阻力,而由於功臣爵與宗室爵的一體化,讓所有輿論都評論認為,皇帝實踐“滿漢一體”、“融合域”的目標是努力且真誠的。
維新四年正月過後,全天下的臣民都在關注皇帝的子嗣與將來的地位繼承,根據《帝國日報》披露的消息,再過半個月,陳璿和容齡都將臨盆,她們兩人誰能能誕下皇子,誰家就有可能入繼大統,甚至還有可能問鼎中宮……第三次機遇 第三卷 第九十五章 製度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