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怎麽迴事?為何我修成金丹會有危險?”
“難道說金丹是人仙,皇帝不能成仙?”
多次嚐試結丹,都感覺有莫大的危險,朱武對此事極為疑惑,不知如何解決。
“如果不能結丹,我就不能突破當前境界。”
“難道要一直停留在半步金丹,不再繼續修煉?”
對此極為無奈,朱武甚至連阻礙突破的原因都不確定。隻知道自己若嚐試結丹,一定會迎來危險。
這讓剛剛登基稱帝,連太子都沒有立下來的朱武,實在感到為難。如果他隻顧自己強行突破、甚至還因此發生不測的話,不但這十幾年辛苦打下的基業有危險,整個天下的局勢,都可能因此轉變。
肩負著親人和部下的責任,朱武即使再熱衷於修煉,也不敢在這個時候冒險,隻能把結丹的衝動,壓在自己心裏。
“好在除了結丹外,還有道法神通可以修煉。”
“周老先生在結丹後也琢磨出了新的武功法門,可以把肉身打熬得見神不壞。”
“可以先修煉一段時間,確定我突破的危險來源。”
對自己不能突破的原因並不確定,朱武決定在盧俊義、陳達、楊春達到這個境界後,看他們是否能晉升金丹。自己這幾年則專注神通修煉、繼續打熬肉身。
被這件事情打擾,朱武登基稱帝的喜悅,也消散了許多。甚至還覺得不該成為皇帝,耽擱自身修煉。
尤其是看到層出不窮的奏章,自己從早到晚都難以批完後,朱武更是覺得,自己應該讓臣子分憂,不能一個人勞累:
“君主專製固然能掌握大權,卻把所有的事都壓到君主身上。”
“即使我現在能堅持下去,後麵的皇帝也沒有精力堅持。還不如立下製度,讓臣子在職權範圍內分憂。定下明確的章程,防止權臣出現。”
“我應該更專注於建立製度,把君主專製政體,向君主立憲轉變。”
有心推動社會進步,朱武決定在自己剛剛成為皇帝、權欲心還不旺盛時,將明國的製度,向君主立憲轉變。用明確的法律,規範皇帝和大臣的權力。防止將來被權力侵蝕,丟掉自己初心。
所以,朱武決定為大明製定一部憲法,作為國家根本。隻是,想到憲法這個詞現在還沒有特殊含義,製定出來也可能被後代皇帝和大臣廢棄。朱武決定用更嚴肅的名稱,讓他們必須遵循:
“《約法》?不行,感覺不太正式。”
“《大誥》?也不行,朱元璋頒布的大誥,很快就被後代廢棄了。”
“《法典》?更不行,法家在這時早已式微了。”
“該用什麽名稱,作為憲法的稱唿呢?”
思索再三,朱武想到了自己在確定分封製度時,引用的《禮記·王製》,決定用《禮法》二字,作為憲法名稱:
“儒家一直在說禮崩樂壞,整天喊著克己複禮。”
“我就為大明製定一部禮法,作為當代之禮。”
“想來在得到儒生認同後,會讓他們拚死維護。”
“這部《大明禮法》,會成為國家根本。”
帶著這個心思,朱武又翻開了《禮記》,看到其中除了《王製》《文王世子》等幾篇講到國家製度外,其它的大多是儒家思想和各種禮儀末節,決定把禮法和禮儀分開,把具體的禮儀,交給翰林院製定。
“禮為製度,法為法律。”
“以《大明禮法》作為根本大法,規定國家製度,指導其它法律。”
“它就是大明的憲法,君主立憲的根本。”
迴想後世的憲法和法律,朱武親自為《大明禮法》擬定了底稿,在洪武元年六月,冊封扈三娘誕下的皇子為太子時,正式昭告天下,召集天下賢良舉行禮法會議,為大明製定禮法,確立繼承規範、以及宗藩關係。
這個消息傳出,無論是渴盼著領地和藩國的功臣,還是對朱武建立大明冷眼旁觀的儒生,都是心潮澎湃,為之激動興奮。雖然還有些人認為朱武大逆不道,在篡奪皇位後更改禮法,卻沒有人肯錯過這件事,錯過青史留名的機會。
就連稱病不肯臣服、等待大明像前宋一樣禮遇孔氏的孔端友,此時也放下矜持,急忙病愈進京,參與這次盛會。
其餘有名的大儒和文人,同樣也紛紛應詔,楊時、羅從彥、胡安國、劉勉之、朱敦儒等有名賢人,都雲集都城燕京。
李綱、宗澤等在抗金戰爭中立功、在天下間時聲名鵲起的名臣,同樣也在朱武的禮遇下,放下對前宋的忠心,同樣來到燕京,出任資政大臣與會。
可以說,朱武用重定禮法的名義,獲得了全天下的支持。大明的正統地位,同樣也隨著禮法的製定確立。
最終,在經過數月商討後,眾人以朱武擬定的底稿為基礎,定下《大明禮法》條文。
首先便是總綱,定下皇帝和大臣的職權、朝廷運行機製:
第一條:大明皇帝統治大明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皇位依《大明帝國皇室規範》,由皇室男係子孫繼承之。
第二條:大明皇帝統攬大明國事,召集大明朝廷會議處理國務。授權中書堂輔佐國事,授權資政院商議國事,授權政務院處理政務,授權樞密院處理軍務,授權都察院監察不法,授權大理院審判不法,授權翰林院擬定規範,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三條:大明皇帝任免大明官吏,大明官吏實行任期製,官吏年滿六十致仕,非有皇帝特旨不得擔任資政院以外職務,由《大明帝國職官法》規定之。
第四條:大明皇帝頒布大明法律,授權資政院修訂法律條文、監督法律執行、商議大明國事。凡大明帝國法律、禮儀定式、國家收支、貨幣發行及皇帝交議之事,均由資政院商議後,奏報皇帝裁決。
第五條:大明皇帝統率大明軍隊,規定軍隊編製及常備兵額,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軍隊調遣和軍隊動員、決定實行戒嚴。
……
其次便是大明帝國的領土,以及宗藩關係:
第十一條:大明帝國領土為大明朝廷直轄土地和附屬藩國土地、領主領地。大明帝國領土神聖不可侵犯。
第十二條:大明皇帝冊封大明爵位,冊封國君領主,分封藩國領地。藩國和領地的權力和義務,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十三條:大明皇帝授權宗正寺管理皇室、宗室、貴族、外戚事務。藩國領地廢立、繼承、爭端,由宗正寺奏報皇帝裁決。國君領主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與大明帝國相關之政令,均由宗正寺審議,奏報皇帝裁決。
第十四條:大明皇帝授權藩國君主治理藩國,藩國君主需效忠大明皇帝,遵守大明禮法。大明帝國和藩國統一禮法、統一曆法、統一紀元、統一語言、統一文字、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等規範。消除藩國和本土差別,實現天下大同。
第十五條:大明皇帝授權藩國君主製定藩國法律法規,授權領地領主製定領地法規。藩國法律法規需符合大明禮法,在其所轄範圍內和大明帝國法律同等效力。領地法規需符合大明禮法和大明帝國法律,在資政院或上級諮議局通過後頒行。
第十六條:大明皇帝授權藩國君主冊封貴族,藩國君主可冊封子爵、男爵和公士。得到大明皇帝冊封的藩國貴族在大明帝國視作同級貴族,藩國君主在未經大明皇帝批準前不得削除爵位,未得大明帝國皇帝冊封的藩國貴族在大明帝國視作公士,享有公士的身份和權利。
……
並且規定了大明公民的身份,以及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一條:大明公民為效忠大明皇帝、擁有大明帝國戶籍、願意根據大明禮法、法律、法規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信仰、財產之差別。大明帝國戶部可依法認定大明公民身份,大理院可依法解除大明公民身份,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二條:大明公民的權利受大明禮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任何人不得無故侵犯。涉及大明公民的案件,由大明帝國司法官員裁決。
第二十三條:大明公民有維護大明帝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大明帝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大明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大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經司法部門批準和執行,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大明公民為使自身免受不法侵害,可在合法範圍內進行正當防衛。
第二十六條:大明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剝奪公民的土地、房屋等財產。
第二十七條:大明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並可通過資政院和諮議局監督稅收使用。
第二十八條:大明公民擁有在大明帝國居住的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未經允許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十九條:大明公民擁有在大明帝國通信的權利,無故不得侵犯。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其個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大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大明帝國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任何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一條:大明公民擁有自主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權利,並有履行婚姻責任和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大明帝國實行一夫一妻多妾製,正妻和妾室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十二條:大明公民擁有繼承爵位和合法財產的權利,並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大明帝國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長子和其餘嫡子、庶子、女子的繼承權利,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三十三條:大明公民擁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包括但不限於官吏、工人、農民、漁民、手工業者等從事勞作活動的大明公民。大明帝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
第三十四條:大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獲得物質幫助。大明帝國依法管理慈善工作,鼓勵合法的慈善活動。
第三十五條:大明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自由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大明帝國對大明公民的教育、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等行為,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大明公民合於法律規定資格者,可為文武官吏等公職人員。非大明公民不得擔任大明公職、出任大明官吏。
第三十七條:大明公民在權力受到侵害時,可向司法機關呈訴。司法機關在審判時,不得無故懲罰訴訟人。
第三十八條:大明公民擁有法律保護的權利,並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在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力時,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九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大明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大明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四十條:大明帝國保障軍人地位和合法權益,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人給予妥善安置和相應優待。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
確定大明禮法的地位和修改章程:
第四十七條:大明帝國遵循大明禮法治國,一切法律法規,均需符合禮法。一切大明帝國法律、藩國法律、部門法規、地方法規、領地法規、民間鄉約、民間禮儀風俗等規範不得與大明禮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大明禮法修改需由資政院總數五分之四以上通過、政務院樞密院都察院大理院翰林院通過、大明朝廷會議通過、大明皇帝裁決。大明禮法解釋條款和相關法律需由資政院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大明朝廷會議通過、大明皇帝裁決。
第四十九條:無論誥令、製令、敕令、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稱者,凡與大明禮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法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第五十條:大明皇帝和大明公民必須遵守大明禮法,一切違反大明禮法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
“難道說金丹是人仙,皇帝不能成仙?”
多次嚐試結丹,都感覺有莫大的危險,朱武對此事極為疑惑,不知如何解決。
“如果不能結丹,我就不能突破當前境界。”
“難道要一直停留在半步金丹,不再繼續修煉?”
對此極為無奈,朱武甚至連阻礙突破的原因都不確定。隻知道自己若嚐試結丹,一定會迎來危險。
這讓剛剛登基稱帝,連太子都沒有立下來的朱武,實在感到為難。如果他隻顧自己強行突破、甚至還因此發生不測的話,不但這十幾年辛苦打下的基業有危險,整個天下的局勢,都可能因此轉變。
肩負著親人和部下的責任,朱武即使再熱衷於修煉,也不敢在這個時候冒險,隻能把結丹的衝動,壓在自己心裏。
“好在除了結丹外,還有道法神通可以修煉。”
“周老先生在結丹後也琢磨出了新的武功法門,可以把肉身打熬得見神不壞。”
“可以先修煉一段時間,確定我突破的危險來源。”
對自己不能突破的原因並不確定,朱武決定在盧俊義、陳達、楊春達到這個境界後,看他們是否能晉升金丹。自己這幾年則專注神通修煉、繼續打熬肉身。
被這件事情打擾,朱武登基稱帝的喜悅,也消散了許多。甚至還覺得不該成為皇帝,耽擱自身修煉。
尤其是看到層出不窮的奏章,自己從早到晚都難以批完後,朱武更是覺得,自己應該讓臣子分憂,不能一個人勞累:
“君主專製固然能掌握大權,卻把所有的事都壓到君主身上。”
“即使我現在能堅持下去,後麵的皇帝也沒有精力堅持。還不如立下製度,讓臣子在職權範圍內分憂。定下明確的章程,防止權臣出現。”
“我應該更專注於建立製度,把君主專製政體,向君主立憲轉變。”
有心推動社會進步,朱武決定在自己剛剛成為皇帝、權欲心還不旺盛時,將明國的製度,向君主立憲轉變。用明確的法律,規範皇帝和大臣的權力。防止將來被權力侵蝕,丟掉自己初心。
所以,朱武決定為大明製定一部憲法,作為國家根本。隻是,想到憲法這個詞現在還沒有特殊含義,製定出來也可能被後代皇帝和大臣廢棄。朱武決定用更嚴肅的名稱,讓他們必須遵循:
“《約法》?不行,感覺不太正式。”
“《大誥》?也不行,朱元璋頒布的大誥,很快就被後代廢棄了。”
“《法典》?更不行,法家在這時早已式微了。”
“該用什麽名稱,作為憲法的稱唿呢?”
思索再三,朱武想到了自己在確定分封製度時,引用的《禮記·王製》,決定用《禮法》二字,作為憲法名稱:
“儒家一直在說禮崩樂壞,整天喊著克己複禮。”
“我就為大明製定一部禮法,作為當代之禮。”
“想來在得到儒生認同後,會讓他們拚死維護。”
“這部《大明禮法》,會成為國家根本。”
帶著這個心思,朱武又翻開了《禮記》,看到其中除了《王製》《文王世子》等幾篇講到國家製度外,其它的大多是儒家思想和各種禮儀末節,決定把禮法和禮儀分開,把具體的禮儀,交給翰林院製定。
“禮為製度,法為法律。”
“以《大明禮法》作為根本大法,規定國家製度,指導其它法律。”
“它就是大明的憲法,君主立憲的根本。”
迴想後世的憲法和法律,朱武親自為《大明禮法》擬定了底稿,在洪武元年六月,冊封扈三娘誕下的皇子為太子時,正式昭告天下,召集天下賢良舉行禮法會議,為大明製定禮法,確立繼承規範、以及宗藩關係。
這個消息傳出,無論是渴盼著領地和藩國的功臣,還是對朱武建立大明冷眼旁觀的儒生,都是心潮澎湃,為之激動興奮。雖然還有些人認為朱武大逆不道,在篡奪皇位後更改禮法,卻沒有人肯錯過這件事,錯過青史留名的機會。
就連稱病不肯臣服、等待大明像前宋一樣禮遇孔氏的孔端友,此時也放下矜持,急忙病愈進京,參與這次盛會。
其餘有名的大儒和文人,同樣也紛紛應詔,楊時、羅從彥、胡安國、劉勉之、朱敦儒等有名賢人,都雲集都城燕京。
李綱、宗澤等在抗金戰爭中立功、在天下間時聲名鵲起的名臣,同樣也在朱武的禮遇下,放下對前宋的忠心,同樣來到燕京,出任資政大臣與會。
可以說,朱武用重定禮法的名義,獲得了全天下的支持。大明的正統地位,同樣也隨著禮法的製定確立。
最終,在經過數月商討後,眾人以朱武擬定的底稿為基礎,定下《大明禮法》條文。
首先便是總綱,定下皇帝和大臣的職權、朝廷運行機製:
第一條:大明皇帝統治大明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皇位依《大明帝國皇室規範》,由皇室男係子孫繼承之。
第二條:大明皇帝統攬大明國事,召集大明朝廷會議處理國務。授權中書堂輔佐國事,授權資政院商議國事,授權政務院處理政務,授權樞密院處理軍務,授權都察院監察不法,授權大理院審判不法,授權翰林院擬定規範,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三條:大明皇帝任免大明官吏,大明官吏實行任期製,官吏年滿六十致仕,非有皇帝特旨不得擔任資政院以外職務,由《大明帝國職官法》規定之。
第四條:大明皇帝頒布大明法律,授權資政院修訂法律條文、監督法律執行、商議大明國事。凡大明帝國法律、禮儀定式、國家收支、貨幣發行及皇帝交議之事,均由資政院商議後,奏報皇帝裁決。
第五條:大明皇帝統率大明軍隊,規定軍隊編製及常備兵額,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軍隊調遣和軍隊動員、決定實行戒嚴。
……
其次便是大明帝國的領土,以及宗藩關係:
第十一條:大明帝國領土為大明朝廷直轄土地和附屬藩國土地、領主領地。大明帝國領土神聖不可侵犯。
第十二條:大明皇帝冊封大明爵位,冊封國君領主,分封藩國領地。藩國和領地的權力和義務,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十三條:大明皇帝授權宗正寺管理皇室、宗室、貴族、外戚事務。藩國領地廢立、繼承、爭端,由宗正寺奏報皇帝裁決。國君領主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與大明帝國相關之政令,均由宗正寺審議,奏報皇帝裁決。
第十四條:大明皇帝授權藩國君主治理藩國,藩國君主需效忠大明皇帝,遵守大明禮法。大明帝國和藩國統一禮法、統一曆法、統一紀元、統一語言、統一文字、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等規範。消除藩國和本土差別,實現天下大同。
第十五條:大明皇帝授權藩國君主製定藩國法律法規,授權領地領主製定領地法規。藩國法律法規需符合大明禮法,在其所轄範圍內和大明帝國法律同等效力。領地法規需符合大明禮法和大明帝國法律,在資政院或上級諮議局通過後頒行。
第十六條:大明皇帝授權藩國君主冊封貴族,藩國君主可冊封子爵、男爵和公士。得到大明皇帝冊封的藩國貴族在大明帝國視作同級貴族,藩國君主在未經大明皇帝批準前不得削除爵位,未得大明帝國皇帝冊封的藩國貴族在大明帝國視作公士,享有公士的身份和權利。
……
並且規定了大明公民的身份,以及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一條:大明公民為效忠大明皇帝、擁有大明帝國戶籍、願意根據大明禮法、法律、法規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信仰、財產之差別。大明帝國戶部可依法認定大明公民身份,大理院可依法解除大明公民身份,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二條:大明公民的權利受大明禮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任何人不得無故侵犯。涉及大明公民的案件,由大明帝國司法官員裁決。
第二十三條:大明公民有維護大明帝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大明帝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大明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大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經司法部門批準和執行,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大明公民為使自身免受不法侵害,可在合法範圍內進行正當防衛。
第二十六條:大明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剝奪公民的土地、房屋等財產。
第二十七條:大明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並可通過資政院和諮議局監督稅收使用。
第二十八條:大明公民擁有在大明帝國居住的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未經允許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十九條:大明公民擁有在大明帝國通信的權利,無故不得侵犯。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其個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大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大明帝國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任何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一條:大明公民擁有自主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權利,並有履行婚姻責任和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大明帝國實行一夫一妻多妾製,正妻和妾室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十二條:大明公民擁有繼承爵位和合法財產的權利,並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大明帝國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長子和其餘嫡子、庶子、女子的繼承權利,由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三十三條:大明公民擁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包括但不限於官吏、工人、農民、漁民、手工業者等從事勞作活動的大明公民。大明帝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
第三十四條:大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獲得物質幫助。大明帝國依法管理慈善工作,鼓勵合法的慈善活動。
第三十五條:大明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自由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大明帝國對大明公民的教育、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等行為,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大明公民合於法律規定資格者,可為文武官吏等公職人員。非大明公民不得擔任大明公職、出任大明官吏。
第三十七條:大明公民在權力受到侵害時,可向司法機關呈訴。司法機關在審判時,不得無故懲罰訴訟人。
第三十八條:大明公民擁有法律保護的權利,並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在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力時,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九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大明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大明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四十條:大明帝國保障軍人地位和合法權益,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人給予妥善安置和相應優待。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
確定大明禮法的地位和修改章程:
第四十七條:大明帝國遵循大明禮法治國,一切法律法規,均需符合禮法。一切大明帝國法律、藩國法律、部門法規、地方法規、領地法規、民間鄉約、民間禮儀風俗等規範不得與大明禮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大明禮法修改需由資政院總數五分之四以上通過、政務院樞密院都察院大理院翰林院通過、大明朝廷會議通過、大明皇帝裁決。大明禮法解釋條款和相關法律需由資政院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大明朝廷會議通過、大明皇帝裁決。
第四十九條:無論誥令、製令、敕令、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稱者,凡與大明禮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法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第五十條:大明皇帝和大明公民必須遵守大明禮法,一切違反大明禮法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