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哈維拉42歲時認為自己終於獲得了精神啟蒙,在餘後的三十年中,他一直在宣講自己所獲得的精神洞察力。他於公元前527年去世,當時已有很多弟子。


    從某些方麵來看,瑪哈維拉的學說與佛教和印度教的學說非常相似。耆那教徒認為當一個人的肉體死去時,他的靈魂並不一同死去,而是重新賜給某個其它生物(不一定是人)。這種死後靈魂轉生的學說是耆那教的思想基礎之一。耆那教徒也相信羯磨1── 一種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在道德上所產生的結果會影響其未來命運的學說。從一個人的靈魂裏解除堆積起來的罪過的重負,從而使靈魂得到純潔,是耆那教的一個主要目標。瑪哈維拉教導說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解除肉體的快樂來實現,特別是耆那教徒應該實行嚴厲的苦行。值得注意的是把自己餓死卻被認為是值得讚揚的舉動。


    耆那教一個很重要的方麵就是特別強調不害2即非暴力學說。耆那教徒著重指出不害不僅包括對人而且包括對動物的非暴力行為。他們食素就是這種信念所帶來的一個結果。但是在對不害原則的貫徹執行上,虔誠的耆那教徒遠遠地超出了這一範圍:毫不誇張地說,一位虔誠的耆那教徒不殺死一個蒼蠅,也不在黑暗處吃東西,因為這樣會無意中把一個昆蟲吞下去,造成它的死亡。事實上,一個十分虔誠而富裕的耆那教徒走路時要雇一個人在他前麵掃路,這樣他就不會無意中把一個昆蟲或蠕蟲踩死。


    根據這樣的信條當然就會推出耆那教徒無論如何也不會去耕田。事實上耆那教徒真的不去務農,就此而論,許多其它從事體力勞動的職業也受到該宗教的禁忌。耆那教十分典型地說明,宗教學說會多麽強烈地影響一個全體社會的整個生活方式。耆那教徒雖然生息在一個以農業為主體的國家裏,但是許多世紀以來他們中的大多數是從事貿易和財務工作。耆那教徒的宗教態度還使他們對勤勞進行獎賞,因此無怪乎耆那教徒是一個興隆的團體,他們當中在印度從事腦力勞動和文藝事業的人按其數目來說占有很高的比例。


    最初耆那教沒有世襲製度。但是由於不斷地與印度教相互影響,耆那教內部也發展了一種世襲製──雖然遠不如印度教那樣偏激。同樣雖然瑪哈維拉從未親自談過神,但是通過與印度教的接觸,還是表現了對神的某種崇拜。由於瑪哈維拉沒有著作,因此耆那教可能就不可避免地從印度教中吸收了某些成份,但是耆那教對印度教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耆那教在道德上反對用動物作祭品,反對吃肉食,這似乎對印度教的習慣也有顯著的影響。而且耆那教的非暴力學說還不斷地影響著印度的思想,甚至直到近代還是如此。例如,甘地就強烈地受到耆那教哲學家世利瑪維·拉伽強德拉(1867—1900)學說的影響,把他看作是自己的一代宗師,即一位精神導師。


    耆那教從來都不是一個人數非常眾多的團體,今天在整個印度也隻有二百六十萬個教徒。這聽起來並未占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但是如果把2500多年間耆那教徒加起來計算,其數目是相當大的。在評價瑪哈維拉的影響時,耆那教對其教徒一生所產生巨大的、連續性的影響,甚至也許會比大多數別的宗教對其教徒的影響還要大。


    註:


    1羯磨;梵文karma的音譯,意譯為“業”或“辦事”。佛教名詞。指僧團按照戒律的規定,處理僧侶個人或僧團事物的各種活動。如受戒羯磨、懺悔羯磨等。在律藏裏有專門的“比丘羯磨”、“比丘尼羯磨”,並有各種“羯磨”、“羯磨法”,以作為僧團活動的準則。《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一:“《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雲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


    2不害:梵文ahimsā意譯。佛教名詞。有部大善地法之一,法相宗善法之一。謂以慈悲為懷,不害眾生。《大乘廣五蘊論》“雲何不害?謂害對治,以悲為性。謂由悲故,不害群生。是無瞋分,不損惱為業。”


    100.尼爾斯·玻爾


    公元1885~公元1962


    原子結構學說之父尼爾斯·亨利·戴維·玻爾於1885年出生在丹麥的首都哥本哈根。1911年他在哥本哈根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不久他前往英國劍橋,在以發現電子而聞名的科學家j·j·湯普森的指導下從事研究。幾個月後玻爾來到曼徹斯特與在幾年前發現電子核的歐內斯特·盧瑟福共同從事研究。是盧瑟福提出了原子中心有一個重核,周圍有電子,而大部分是空間。這與從前的學說相反。玻爾很快就發展了自己嶄新的原子結構學說,他那篇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論文《論原子和分子結構》於1913年發表在《哲學雜誌》上。


    玻爾學說指出原子就象一個微型的太陽係,電子在重核周圍的軌道上旋轉。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差別就在於經典物理學定律認為行星軌道的大小可以是任意的,而玻爾假定原子的電子隻能在某些大小確定的軌道上旋轉,隻有軌道半徑使整個原子的全部角動量是普朗克常數的倍數時才有可能,而中介值則不行。每個確定的軌道都具有與其相關的確定能量。當一個電子從一個確定的軌道躍遷到另一個確定的軌道時,輻射出來的光的頻率就等於能量的變化再除以普朗克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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