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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讀魯迅老不讀胡適 作者:韓石山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行事之瀟灑,是不能跟徐誌摩相比的。這迴人家根本就不主張開書目,雖說開了十部,誰都能看得出來,那是應付,不過是他那篇長文章的一個小尾巴。但這小子多會來事兒,明明是應付,你還不能說他什麽。人家畢竟開了,還是十部,還有那麽多的外國書,且有些就是直接用外文寫的。
錯了,我不該將魯迅與徐誌摩相比。魯迅的投票是二月十日填的,徐誌摩的文章是二月十六日刊出的。也就是說,魯迅填票的時候,徐誌摩的文章還沒有發表出來,徐誌摩又絕不會寫好之後給魯迅看,那麽,說徐誌摩的瀟灑影響了魯迅的心境,就是誣陷了。
這可讓魯迅作難了(2)
但願如此。然而,又未必如此。
先看《華蓋集》上《青年必讀書》一文後麵署的“二月十日寫”是否確實。為此事,我寫信問《“青年愛讀書十部”“青年必讀書十部”資料彙編》的編者王世家先生,王先生迴信如下:
有關“青年必讀書”資料,是全部從《京報副刊》上抄錄的,各則均為原貌(即初刊本),後魯迅將自己的意見輯入《華蓋集》中,做過修訂:1加了副題;2將“——但除了印度——書時”改作“……讀外國書……時”,即將“書”字前移;3最後一句將“呢”字刪除;4填加“(二月十日)”。
也就是說,文末所署的月日,是魯迅在編《華蓋集》時“添加”的。王先生用的是“填加”。
為什麽要添加呢?不外兩種可能,一,魯迅寫文章大都署日期,這篇當初沒有署,編集子了就添上;二,有添加的必要。同是《華蓋集》中的文章,隔了兩篇的《論辯的靈魂》更像是一篇文章,就沒有添。可見,並不是所有的文章收入集子時都要添加日期的。那麽,給《青年必讀書》添上日期,隻能說有此必要了。
什麽必要呢?隻能說是,為了避開什麽。
避開什麽呢?避開讓人說他是“憤激之辭”,說他是針對胡適、梁啓超、徐誌摩他們的。
避開的最好的辦法,莫過於說他的文章,是寫於胡適、梁啓超,甚至徐誌摩的文章發表之前。《京報副刊》是二月十一日開始刊登應答書目的,第一篇就是胡適的,那麽隻有說是“二月十日”了。也不能太早。因為孫伏園一月二十九日的《啟事》中說“僅收到胡適之、梁任公、周作人諸先生等數票”,刊登是“以收到先後為序”,魯迅文章發表的序號是“十”,這就不能說的太早了。
《魯迅全集》的編注者們,不查原件,或是查了原件也不注,全信了魯迅的添加,又從《魯迅日記》裏找到佐證的根據。《魯迅日記》一九二五年二月十日條下有“夜作文一篇並寫訖”,注文為“即《青年必讀書》。後收入《華蓋集》。”
全集的編注者太糊塗了。且看魯迅這幾天的日記是怎樣記的:
八日 曇。……夜伏園來,托其以校正稿交寄小峰。
九日 晴,風。午後往女師校講。晚寄李小峰信。夜向培良來。
十日 晴。……下午寄伏園信並稿……夜作文一篇並寫訖。
十一日 晴。……夜伏園來,取譯稿以去。
接連四天,孫伏園來了三次。提及稿子的共四次,兩次是譯稿不論,文章稿子兩次,均在十日。全集的編注者,將“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給了《咬文嚼字(二)》,“夜作文一篇並寫訖”給了《青年必讀書》。
這樣做對嗎?顯然是不對的,至少也是有紕漏的。先看這些日子魯迅究竟寫了幾篇文章。
查《魯迅全集》,這幾天之內,魯迅共寫了三篇文章:
一、《看鏡有感》,文末署“一九二五年二月九日”。載《語絲》。
二、《青年必讀書》,文末署“二月十日。”載《京報副刊》。
三、《咬文嚼字(二)》,文末署“二月十日。”載《京報副刊》。
從文稿的長度,與交寄的時間上看,《日記》中說的“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的稿,是《看鏡有感》。可這篇文章是《語絲》上刊出的,怎麽會寄孫伏園呢?這是因為,魯迅與周作人已在兩年前失和,兄弟兩人從不照麵也從不通信,而《語絲》辦起不久,孫伏園即離開去辦《京報副刊》,接替者是周作人。原先的稿子都是孫伏園辦理,現在仍寄孫伏園,周作人接到後自然也會照章辦理。要不就沒有辦法解釋,孫伏園這些日子幾乎天天來魯迅家,魯迅為什麽還要寄給他稿子並寫信呢。再就是《看鏡有感》是篇較長的稿子,隻會是九日寫起,十日寄出。於此可知,十日“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的“稿”,不是編注者說的《咬文嚼字(二)》。
再看十日《日記》中說的“夜作文一篇並寫訖”,是篇什麽稿子。編注者說是《青年必讀書》,肯定不是。一,《青年必讀書》是填寫的,不能說是“文”;二,《青年必讀書》是填寫在現成的表格上,不必先“作”出來再“寫”。魯迅也有一次完稿的時候,隻說“作文”,不會再說“寫訖”。比如同年一月三日有“夜為文學周刊作文一篇訖”,一月十四日有“夜成短文一篇”,一月二十八日有“夜作《野草》一篇”。“作”了還要“寫訖”的,肯定是一篇正經文章,那就隻能是《咬文嚼字(二)》,而絕不會是《青年必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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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我不該將魯迅與徐誌摩相比。魯迅的投票是二月十日填的,徐誌摩的文章是二月十六日刊出的。也就是說,魯迅填票的時候,徐誌摩的文章還沒有發表出來,徐誌摩又絕不會寫好之後給魯迅看,那麽,說徐誌摩的瀟灑影響了魯迅的心境,就是誣陷了。
這可讓魯迅作難了(2)
但願如此。然而,又未必如此。
先看《華蓋集》上《青年必讀書》一文後麵署的“二月十日寫”是否確實。為此事,我寫信問《“青年愛讀書十部”“青年必讀書十部”資料彙編》的編者王世家先生,王先生迴信如下:
有關“青年必讀書”資料,是全部從《京報副刊》上抄錄的,各則均為原貌(即初刊本),後魯迅將自己的意見輯入《華蓋集》中,做過修訂:1加了副題;2將“——但除了印度——書時”改作“……讀外國書……時”,即將“書”字前移;3最後一句將“呢”字刪除;4填加“(二月十日)”。
也就是說,文末所署的月日,是魯迅在編《華蓋集》時“添加”的。王先生用的是“填加”。
為什麽要添加呢?不外兩種可能,一,魯迅寫文章大都署日期,這篇當初沒有署,編集子了就添上;二,有添加的必要。同是《華蓋集》中的文章,隔了兩篇的《論辯的靈魂》更像是一篇文章,就沒有添。可見,並不是所有的文章收入集子時都要添加日期的。那麽,給《青年必讀書》添上日期,隻能說有此必要了。
什麽必要呢?隻能說是,為了避開什麽。
避開什麽呢?避開讓人說他是“憤激之辭”,說他是針對胡適、梁啓超、徐誌摩他們的。
避開的最好的辦法,莫過於說他的文章,是寫於胡適、梁啓超,甚至徐誌摩的文章發表之前。《京報副刊》是二月十一日開始刊登應答書目的,第一篇就是胡適的,那麽隻有說是“二月十日”了。也不能太早。因為孫伏園一月二十九日的《啟事》中說“僅收到胡適之、梁任公、周作人諸先生等數票”,刊登是“以收到先後為序”,魯迅文章發表的序號是“十”,這就不能說的太早了。
《魯迅全集》的編注者們,不查原件,或是查了原件也不注,全信了魯迅的添加,又從《魯迅日記》裏找到佐證的根據。《魯迅日記》一九二五年二月十日條下有“夜作文一篇並寫訖”,注文為“即《青年必讀書》。後收入《華蓋集》。”
全集的編注者太糊塗了。且看魯迅這幾天的日記是怎樣記的:
八日 曇。……夜伏園來,托其以校正稿交寄小峰。
九日 晴,風。午後往女師校講。晚寄李小峰信。夜向培良來。
十日 晴。……下午寄伏園信並稿……夜作文一篇並寫訖。
十一日 晴。……夜伏園來,取譯稿以去。
接連四天,孫伏園來了三次。提及稿子的共四次,兩次是譯稿不論,文章稿子兩次,均在十日。全集的編注者,將“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給了《咬文嚼字(二)》,“夜作文一篇並寫訖”給了《青年必讀書》。
這樣做對嗎?顯然是不對的,至少也是有紕漏的。先看這些日子魯迅究竟寫了幾篇文章。
查《魯迅全集》,這幾天之內,魯迅共寫了三篇文章:
一、《看鏡有感》,文末署“一九二五年二月九日”。載《語絲》。
二、《青年必讀書》,文末署“二月十日。”載《京報副刊》。
三、《咬文嚼字(二)》,文末署“二月十日。”載《京報副刊》。
從文稿的長度,與交寄的時間上看,《日記》中說的“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的稿,是《看鏡有感》。可這篇文章是《語絲》上刊出的,怎麽會寄孫伏園呢?這是因為,魯迅與周作人已在兩年前失和,兄弟兩人從不照麵也從不通信,而《語絲》辦起不久,孫伏園即離開去辦《京報副刊》,接替者是周作人。原先的稿子都是孫伏園辦理,現在仍寄孫伏園,周作人接到後自然也會照章辦理。要不就沒有辦法解釋,孫伏園這些日子幾乎天天來魯迅家,魯迅為什麽還要寄給他稿子並寫信呢。再就是《看鏡有感》是篇較長的稿子,隻會是九日寫起,十日寄出。於此可知,十日“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的“稿”,不是編注者說的《咬文嚼字(二)》。
再看十日《日記》中說的“夜作文一篇並寫訖”,是篇什麽稿子。編注者說是《青年必讀書》,肯定不是。一,《青年必讀書》是填寫的,不能說是“文”;二,《青年必讀書》是填寫在現成的表格上,不必先“作”出來再“寫”。魯迅也有一次完稿的時候,隻說“作文”,不會再說“寫訖”。比如同年一月三日有“夜為文學周刊作文一篇訖”,一月十四日有“夜成短文一篇”,一月二十八日有“夜作《野草》一篇”。“作”了還要“寫訖”的,肯定是一篇正經文章,那就隻能是《咬文嚼字(二)》,而絕不會是《青年必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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