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這樣的問題,在家天下的製度下也是無可避免的,上杉憲義隻好整理家中法度,並且添加新的法度。


    對於武田、今川和北條等各家大名來說,設立法度是穩固統治最有效的辦法。


    特別是日後占領其他的領國,則會有分國法,對於寄騎寄子的管理也有專門的條例進行管理。


    上杉憲義當即起草《宅間上杉家法度綱要》。


    法度第一條:所有領地都是國主所有,隻有竭誠奉公才會被國主承認其領地,反叛者將失去領地所有權。


    任何人的領地不得私自出售,必須由評議會確定其是否因為缺錢或是其他原因才能出售或者租借的年限。


    但是不得出售給他國之人,亦不能租借給他國之人。


    不得隨意買賣他人的名田。


    禁止以舊有的地契來討要名田,除非有轉讓文書為憑證。


    每年秋收之後進行一次檢地,阻攔檢地,或者隱藏土地的,將會被沒收一半領地。


    第二條:任何人不得隨意沒收他人領地,一旦出現此行為,此人將會被沒收那塊領地的兩倍數量的領地。


    如果此人沒能按時繳納年貢,可由名主上報評議會,評議會交由國主處理,屆時國主自會派人接收這塊領地交給其他人耕種,這塊地依舊屬於名主的領地。


    對於新開肯的田地,可以由開墾土地的人上報名主,由名主上報評議會,評議會派出人檢地之後,上報國主,由國主交付安堵。


    若名主私自吞並他人新開肯土地,引起訴訟,名主將會被沒收一半領地,並且本人定罪,自動退位,由其嫡子或庶子繼位。


    第三條:田地與山野的紛爭由實際的邊界線確定,引起糾紛敗訴者將會進行追責,處罰敗訴者交出爭議地相等的領地。


    私自挪動界碑,將沒收一半領地,家主謝罪退位,由其子繼位。


    第四條:關於河床衝擊出來的新領地,暫時歸屬於國主,在新領地固定之後,按照當地邊界線劃分,邊界線不明的話可以賜予家中功臣。


    第五條:有關土地訴訟,奉行與目付必須仔細審核,一旦出現偏袒的情況,視之為背叛國主的叛臣,從重懲處,至少沒收一半領地或是全部領地,本人斬首,家族流放,三代人不得歸國。


    若是奉行或目付失職,引起爭端,將會罷免職位,沒收一成領地,若是沒有領地,在三年內,隻能領到一半俸祿,並且削減扶持米。


    若有人介入奉行或目付的行動,左右訴訟的進程與公正,一經查出,講對其進行嚴厲處罰,不僅沒收一半知行地,本人還得自盡謝罪。


    若是對訴訟不滿或者有疑問的,必須提交新的證據,或者三年後再次提起訴訟。


    不過再次敗訴後,將對此人進行調查,若是因為不滿故意提起訴訟,將沒收一半領地。若是平民,將進行一到三年的勞役。


    第六條:有關殺人,****,綁架,走私,販賣兒童重罪裁定。


    武士亦不可隨意斬殺平民,但是當武士的名譽受到無禮行為的傷害時,武士可以通過武力手段保護自己的名譽,即使斬殺對方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無禮行為包括衝撞武士身體,或佩刀等貼身物品,不給武士讓路,坐在比武士高的位置等。


    以及平民辱罵,攻擊武士,或衝撞之後拒絕道歉,武士便可斬殺此平民。


    此行為必須當場施行,過時失效,斬殺失禮平民後,應該向評議會自首,並且提供證人證物。


    未成年殺人將會被進行道德教育至成年,隨後進行勞役五年,並且還要賠償死者經濟損失,雙方為武士孩子,便以武士俸祿為基準賠償三十年的損失,若是雙方為平民孩子按照具體收入進行賠償。


    若是一方為武士孩子,先動手讓人受傷,隻需要教育十日,並賠償醫藥費,但使人殘廢依舊要賠償損失。


    若是平民孩子先攻擊武士孩子,平民孩子將斬首示眾,並且平民家財賠償給武士。


    因為殺人未遂導致輕傷或是重傷,犯人將會處以三年到十五年的勞役,若是在勞役中死去,罪刑一筆勾銷。


    不管是誰都不得隨意強迫女子與自己歡好,犯罪者將處以勞役十年以上,若是致女子死亡的將處以斬首之行,此法亦適用於男性。


    綁架他人的賊人一經抓住,處以十年以上勞役,致人死亡的,處以淩遲之邢。


    走私者一經抓住,抄沒所有財產,並且斬首。


    販賣兒童者,一經抓住,處以竹鋸之行,每一位看到罪犯的都可以用竹刀傷害罪犯。


    第七條:有關夜晚不明人物進入住宅,房屋所有人將其殺死無罪,就算是親戚,如女婿之類的來拜訪,沒有提前向奉行或是目付報備,而被殺死,亦無罪。


    第八條:關於鬥毆,先動手者,有領地將罰一成,後動手者也將罰沒領地半成領地,並且後手受傷,先手將賠付醫藥費。


    若沒有領地,先手將罰錢一百貫以上,後手也罰五十貫,後手受傷,先手要賠付醫藥費。


    所以兩者有紛爭應該上交評議會,進行訴訟,不可私鬥。


    若是十四歲以下的少年鬥毆,不以論罪,但是先手必須賠付後手醫藥費。


    但是若有長輩介入,兩者皆要論罪。長輩罰沒領地,小輩賠錢。


    第九條:有關被官無故侍奉二主,被官的職位也應該由國主進行剝奪,其餘人無權奪取此人職務。


    另外在引渡犯罪被官時,被官畏罪潛逃,可由舊主進行追捕,若是有人偏袒,偏袒者同罪,若有冤屈,可上訴評議會。


    被官因為品德有失,或是失儀等小罪被追究,逃亡二十年後,不再追究罪責,但是因為失職引起重大後果,導致主家損失的,亦或是犯下重罪的將繼續追究罪責。


    第十條:關於借貸,利率按照借條來,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本金三成,比如借貸後,一年利率為一貫,第六年償還本金以及利息錢六貫。


    若是無力償還,上訴評議會,在進行強製還款。但是借債人不得私自催債,並且以暴力進行催債,否則國主有權將債務取消。


    若是欠款者在其他領主領地內,需要知會當地領主。


    第十一條:對於因為奉公而貧困的領主,國主可以對其進行一次性的補助,若第二次,國主可以進行有息補助,第三次將沒收所領。


    第十二條:守護不入地以及寺社不入地,本家法度在領國任何地方都可以施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違反法度條例!即便躲入守護不入地和寺社不入地也沒用。


    兩地沒有特權,也在本家管理監督之下。


    若是兩地接納違反條例的罪犯,請不要介意上杉家進入抓捕罪犯,若有反抗,大軍征討!


    領地每年也要進行檢地,一經發現有超過規定的領地都會被沒收,並且處以罰款,數目按照沒收領地進行罰款,一石罰錢十貫。


    不得私自捐地給寺社,此行為必須經過國主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私自獻地,視為無效,並且沒收其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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