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鞏固梁山保安大隊的紀律,正確實施獎懲,保證全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結合軍隊實際,製定本條令。所有屬於梁山軍事集團的所有人員都適用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的核心就是要求所有隊員必須遵守最高領導人所下達的命令和製定的法規。

    第四條 本條令要求每個隊員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重幹部,團結士兵;

    (四)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五)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六)合理用錢,拒絕腐/敗;

    (七)不欺壓民眾,不剝削民眾

    (八)重要繳獲要歸公,不殺傷俘虜。

    第五條 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

    第六條 自覺維護條令,也有義務要求其他隊員遵守條令,舉報自己和他人違反條令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

    第七條 本條令的最高執行權和解釋權由最高領導人掌握或有最高領導人授權之人。

    第二章 獎 勵

    第八條 獎勵的目的和原則是為了促進整個隊伍的發展和建設,保持文明軍隊強大的戰鬥力,保護廣大官兵在艱苦付出之後的應得利益。榮譽獎勵與物質獎勵並重。

    第九條 關於獎勵的項目和等級以及相關利益,由最高領導人根據以後的實際情況詳細製定。名譽獎勵主要有軍功章和錦旗為代表,物質獎勵主要由晉升職務和頒發獎金為代表。

    第十條 廣大對於獲得獎勵的項目大致是認真工作,刻苦訓練,英勇戰鬥,指揮卓越,救護戰友,後勤保障,創新發明,保護民眾,改變危局,清正廉/潔,團結部隊,考核優異等其他一切有貢獻的行為,都應予以立功獎勵。

    第十一條 所有對個人和單位組織辦法獎勵的權力由最高領導人或者最高領導人授權之人掌握。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隻能給予一次獎勵。

    第三章 處 分

    第十二條 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實現軍隊內部管理的公平與正義。

    第十三條 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麵前人人平等。

    第十四條 對於所有保安隊員違反紀律的處分權力和具體處分方式由最高領導人極其授權之人所掌握,任何隊員和幹部不得擅自代行處分。

    第十五條 處分方式由名譽處分和物質處分構成,包括使用部分刑罰手段,甚至死刑,但不使用殘酷的虐待傷害以及侮辱人格等方式。

    第十六條處分的條件

    (一)作戰消極,臨陣畏縮,

    (二)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

    (四)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

    (五)戰時臨陣脫逃的,

    (六)失職和瀆職,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他隊員執行職務的,

    (八)濫用職權,

    (九)有力而不救援兄弟部隊或者戰友,

    (十)造謠惑眾,動搖軍心

    (十一)自傷或者裝病逃避作戰任務,

    (十二)逃離部隊

    (十三)擅自遺棄武器,

    (十四)遺棄戰友和傷病員,

    (十五)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十六)虐待俘虜,

    (十七)私放俘虜

    (十八)訓練懈怠,

    (十九)消極怠工,

    (二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

    (二十一)違反規章製度、操作規程,

    (二十二)泄露軍/事機/密,

    (二十三)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

    (二十四)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

    (二十五)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二十六)參與賭/博或者組織賭/博,小額輸贏的麻/將遊戲除外,

    (二十七)強/奸、調/戲或者侮/辱良家婦女,自願嫖/娼行為除外,

    (二十八)盜竊、詐騙公私財物,

    (二十九)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銷售、出借、私存裝備,

    (三十) 出租、出售軍用物資和軍用服飾,

    (三十一)濫用軍隊證件和公章,

    (三十二)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訓練當中藤條子抽打教育除外,

    (三十三)利用職權,打擊報複或者刁難部屬,

    (三十四)在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

    (三十五)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

    (三十六)貪/汙、行/賄、受/賄,

    (三十七)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

    (三十八)在人事升降獎懲等組織工作中,以/權/謀/私,

    (三十九)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

    第十七條主動交代錯誤和問題,主動檢舉他人違紀行為,主動挽迴損失和影響,可以適當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違紀人員有以下行為適當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並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幹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十九條最高領導人或者授權之人有權力根據違紀人員的具體表現取消對此的處分,

    第二十條各級幹部負有對部屬灌輸紀律教育和紀律檢查責任,

    附則‘

    本條令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望各位保安隊員能夠自覺遵守紀律。

    騎兵所寫的梁山保安大隊紀律條令(1。0版)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刑法*軍人違反職責罪》兩部軍事法規刪減和修改而成,視為本書寫作資料,無任何政/治傾向性問題,請勿與現實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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