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


    “你別忘了,我上次幫蘇沫沫卜算過一次,兩年後蘇沫沫的流年大運是一片空白,這又多了一段時間蘇沫沫就剩一年多的壽命了,蘇沫沫一死,朗星辰的遊陽書就會失效,到時就是朗星辰魂飛魄散的時候了。她們的命運……從朗星辰自剖鬼心,餵蘇沫沫喝下她的半片鬼心開始,就連在一起了。”


    穆容很自責,說道:“要不我讓郝解放想想辦法?都怪我沒有照顧好她。”


    桑桐搖了搖頭:“沒用的,與其做這些無用功,我們不如想辦法把那個白象國邪修找到,處理掉。蘇沫沫的元壽本就不多了,朗星辰留在陽間的時間也不多了。可這遊陽書卻是個問題,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說不定除了這個邪修還有旁人想奪走朗星辰的遊陽書呢,她們現在在一起,我真擔心蘇沫沫也被牽連進來。”


    穆容迴到了自己的肉身中,取了一張實體鎮魂符交給桑榆:“你抽空把這張鎮魂符給蘇沫沫送去,我一會兒去她家給她布置法牆。桑桐,你找找邪修的下落。”


    “好。”


    朗星辰注視著眼前的一幕,隨著穆容的離開,眼前的畫麵也漸漸淡化了。


    朗星辰的魂體雖然受到了重創,但這一次她並沒有失去“意識”或者是進入了某種更高的階段,意識和魂體分離了,她的魂體雖然躺在那兒,動也不能動,但是她卻能看到後來發生的所有事情。


    她看到了蘇沫沫親吻自己,也看到了這場談話……


    畫麵一轉,朗星辰的意識又出現在了殯葬中心的主樓,最高層——骨灰寄存處。


    穿著校服的蘇澤宇正站在裝有朗星辰骨灰的格子前,今天並不是休息日,蘇澤宇利用午休時間還和班主任請了兩節課的假,來到了這裏。


    昨天晚上蘇澤宇夢到了朗星辰,雖然已經過了一年多,但這個比親姐姐還親的人,一直都在蘇澤宇的心裏。


    蘇澤宇打開書包,拿出一瓶果汁擰開,倒在杯子裏放到了朗星辰專屬的格子裏,又拿出幾包堅果一同放了進去,關上了玻璃門。


    骨灰盒上貼著朗星辰的頭像,旁邊放著一個小巧的白色牌位,上麵寫著朗星辰的生卒年。


    蘇澤宇的眼眶有些紅,低聲道:“姐,我昨天晚上夢到你了。你在下麵過的好嗎?前段時間我姐最後一次自殺未遂,醒來以後就把你給忘了,你不會生氣吧?她不是不來看你了,是她……病了。咱爸咱媽歲數大了,經不起悲傷,我姐不在的時候,他們提起你,還是很想你。前段時間月考我考的不是很好,理綜答的一塌糊塗,我花了二十塊錢找超市阿姨幫我在試卷上籤的字,你不在,再也沒有人替我兜著了,也沒有人幫我補課了。”


    蘇澤宇看了看時間,說道:“我得迴去了,給你帶了你最喜歡的果汁和堅果,我走啦。”


    隨著蘇澤宇的離開,朗星辰腦海中的畫麵也消失了,她的意識又迴到了蘇沫沫的公寓裏,蘇沫沫正閉目坐在沙發上,觀察著靈海中她魂體的情況。


    ……


    時間一天天過去,很快就到了俞小倩二審開庭的前一天,這期間蘇沫沫一直沒有上班,她請了假。


    誤打誤撞之下給李明義和律所的老闆釋放了一個信號,他們相信了蘇沫沫不打算打贏這場官司了,所以直接給蘇沫沫開了綠燈。


    直到俞小倩的電話打到了蘇沫沫的手機上,蘇沫沫才記起,自己居然把二審的事給忘了。


    電話這端,蘇沫沫沉默良久,說道:“對不起俞總,因為我個人原因,這場官司的二審可能會敗訴,我……會引咎辭職的。”


    俞小倩輕笑一聲,說道:“這場案子本來就是死結,憑咱們現有的證據是不可能打贏的,你提交了法官迴避了嗎?”


    “還沒有。”


    “那就好,我現在剛到機場,一會兒我們見一麵,有新證據提交給法庭。”


    “好。”


    蘇沫沫塗了厚厚的防曬,打了一把太陽傘出門了,直奔上次的咖啡廳,在上次自己坐的位置上看到了俞小倩。


    俞小倩瘦了一圈,皮膚也黑了一個色號,看到蘇沫沫開心地招了招手,蘇沫沫坐到俞小倩的對麵,俞小倩的氣色很好,人也很精神。


    “俞總。”


    “你怎麽了?生病了嗎?臉色很差。”


    “沒有……可能是這段時間一直宅在家裏,久不見太陽的原因吧。”


    俞小倩蹙眉,問道:“怎麽,律所的那幾位為難你了?”


    蘇沫沫搖了搖頭。


    俞小倩沒再追問,從背包裏拿出了厚厚的一遝資料,推到蘇沫沫麵前:“你看看。”


    資料是中英雙語的,中文的那份由權威機構翻譯,並且蓋了公章。


    “這是……?”


    “這是我迴鷹醬國處理的事情,案子翻盤的關鍵證據,你看完以後如果覺得沒問題,麻煩幫我提交到法院。”


    “好。”


    看著俞小倩帶迴的資料,蘇沫沫瞪大了眼睛,抬頭看了俞小倩一眼,見對方微笑注視著自己,卻是一副胸有成竹的模樣。


    商標法中有這樣一項條款,叫做“使用在先”原則。大致意思是:在註冊之前,有人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非註冊商標,非註冊商標在現在使用的範圍內可以繼續使用,也就是說隻要俞小倩能提供出一份證據,證明她所設計的“守護”係列,在原告公司註冊商標之前已經有了相關產品,那麽我方當事人“使用權”在先,原告那家皮包公司註冊商標對我方已使用的商標並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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