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四:雍正頒發的訓
這些是我曾經寫到過的事情的詳細資料,喜歡曆史的朋友們可以看看。
頒發《聖諭廣訓》
為了用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道德約束臣民的行動,雍正二年(1724)二月初二日,雍正帝下令刊刻《聖諭廣訓》,頒發全國。初,康熙帝曾作“聖諭十六條”,自綱常名教之道,至耕桑作息之理,備舉要領,作為約束臣民之規範,頒示八旗及直省兵民人等。雍正帝登基之後,考慮以上各條,遵行日久,民或怠慢,宜申告誡,乃譯其意,衍其文,對十六條逐加說明,共得萬言,名曰《聖諭廣訓》,並親為作序。在序言中,他闡明了頒發的理由,一是要繼承聖祖遺願,二是要提醒百姓成為謹身節用之人,盡除浮薄之陋習,以使風俗醇厚,室家和平。在這本書中,雍正帝采用較為通俗的語言,向臣民,特別是“鄉曲小民”灌輸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道德,企圖進一步控製人們的思想,以穩固“大一統”局麵。此書的頒發,采取了下達行政命令的方式,各地定期宣讀。特別對讀書人,要求更為嚴格,作為製度,各府州縣學,必須備有此書。雍正三年(1724),進一步規定,凡童生的入學考試,必須會背誦其中的一條,否則不能入學,簡直是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
授農頂戴
為了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雍正帝采取了許多措施,授予老農頂帶便是其中之一。雍正二年(1724)二月九日,雍正帝下諭各直省督撫,要求所屬各州縣於每鄉選擇一兩個勤勞儉樸,無過失的老農給以獎賞,以示鼓勵。十一天後,再次下諭,明確規定,所選老農授予八品頂戴,而且每年選舉一次。他的目的,是希望在農民中樹立起“楷模”,以便眾人效仿,努力生產,同時也賦予老農督課農民生產的現任,希望起到古代農官的作用。然而,在各地實際推行中,州縣官選擇老農,聽憑紳衿保舉,一些豪民通過賄賂紳衿,邀得中選,而真正勤勞樸實的農民卻很難入選。有的老農擊鼓升堂,傳見農民,儼然一個父母官;有的自稱“某縣左堂”,以八品自命,意欲淩駕於正式官品九品的巡檢、未入流的典史之上。雍正帝發現這些問題之後,於雍正七年(1729)正月二十七日下令把冒濫生事的老農革退,另選題補,準許不法老農及保舉官員自首,免於追究,否則查出重治不貸。同時,又把一年一選改為三年一選,以示鄭重。由於選期延長,老農頂戴難於得到,賄賂之風更盛。因此,乾隆帝登基後,便把這一製度廢棄了。
平定青海
羅卜藏丹津叛亂平息後,青海平定。雍正二年(1724)三月初一日,清軍凱旋。四月初二日,朝廷敘平定青海功。四月十二日,舉行獻俘儀式,遣官告祭太廟、莊稷。隨後,清廷著手善後事,首先是采取盟旗製度,將青海五部,共分二十九旗,各設劄薩克治理,並規定每年會盟一次。一切聽命於中央政府。同時采取派兵駐紮,修築土牆,整頓喇嘛寺,規定朝貢和互市製度等一係列措施,從而保證了清政府對青海地區的有效統治。
設八旗井田
雍正二年(1724)六月二十三日,雍正帝批準了戶部侍郎塞德的建議,下令設立井田,撥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縣的官田二百餘頃,作為井田,選京城八旗內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產業者前往耕種,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戶,漢軍四十戶,共計一百戶,各授私田百畝,公田十二畝半。又給每戶十二畝半年室廬場圃之用,官給蓋房屋,按人口分配。另每戶撥銀五十兩,購置耕牛、農具、種籽。規定私田收歸井田戶,公田收成於三年之後交公。並要求井田戶於每年十月農事完畢,校圍學射。為辦好此事,還設置了井田管理處,派塞德前往料理。實行以後,願去的人不多。鑒於此,雍正帝於五年(1727)閏三月初一日,下令強迫那些沒有產業、遊手好閑的旗人遷往井田處耕種,連同妻子同行。每戶給地三十畝,給銀十五兩,每五戶給牛三隻。由於所去旗人不好好從事生產,反而賣掉耕牛、出租井田,管理官員又將井田分成等第,徇私掉換,以致井田非但沒有建設,反而破壞甚重。至乾隆帝繼位,便將井田改為屯田。
耗羨歸公
“耗羨”是指征收賦稅、交納錢糧時對合理損耗部分的補貼,例如熔鑄銀兩時會發生零星損失,糧米收放也會有一些虧損。對這些損失,清政府允許地方官在收稅時每兩銀子加征二、三分,稱為“火耗”、“耗羨”。這本是為了抵補合理虧損而增加的附加稅。可是,在實際征收中,地方官常常於每兩正額銀之外迴收一錢以上,有的達到四、五錢,更有甚者超過正額的數倍。而“耗羨”收入一向由地方官自行征收、支配,饋送上司,弊端很大。雍正帝繼位後,讓各級官吏討論這一問題。山西巡撫諾岷建議實行耗羨歸公,通通上交布政司庫。但內閣議複,認為不妥。雍正帝經過一番考慮,決定采納諾岷的建議,遂於雍正二年(1724)七月初六日下令推行,他首先批評一些官員見識短淺,不懂火耗歸公之必要,並且強調:“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顯然,雍正帝也要通過這一改革來澄清吏治。其後,又具體規定,“每兩加耗五分”,作為政府的正常稅收,統一征收,各地不得任意增加,征收之後不得留州縣,一律存留布政司庫,可以從中提取的部分給官吏作為生活補貼和辦公費用,稱作“養廉銀”。這一措施集中了征稅的權力,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一定的作用。
發放養廉銀
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在下令推行“耗羨歸公”的同時,還實行了“養廉銀”製度。所謂“養廉銀”,是在正俸之外發給官員的生活補貼和辦公費用。“耗羨”在歸公之前,均由地方官私征私用,或納入私囊,或賄賂上司,弊端極大。實行耗羨歸公後,耗羨的征收雖屬合法,但收不歸入州縣,而屬布政司,這就使地方官失去了一條生財之路。為防止於此之外再對百姓加征,以致出現新的貪贓枉法行為,雍正帝決定從耗羨歸公部分提取一些給州縣官作為生活補貼及辦公費用,稱為“養廉銀”,希望以此培養官吏的廉潔之風,以後不再貪贓枉法。清代官員的俸祿很低,一品官年俸銀一百八十兩,二品官一百五十兩,而從九品小官隻有三十一兩五錢。這微乎其微的薪俸不可能滿足官吏的需要,因此,貪贓營私之事屢有發生。實行養廉銀製度之後,官吏們可以得到幾倍甚至幾十倍於正俸的收入,這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官吏貪汙問題,但對減少貪汙,還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頒發禦製《朋黨論》
雍正二年(1724)七月十六日,雍正帝頒發了禦製《朋黨論》。這實際上是一篇旨在討伐允禩集團的檄文。雍正帝即位後,就感到了允禩集團對他的潛在威脅。由於允禩的多年經營,終於結成朋黨,形成了一股勢力。雍正帝為了打擊這股勢力,在登基之初先是采取了安撫政策,穩住他們。當他感到時機成熟時,便開始了向允禩集團發動進攻。禦製《朋黨論》便是一個信號。他對諸王、貝勒、滿漢文武大臣說:“朕今禦製《朋黨論》一篇頒示,爾等須洗心滌慮,詳玩熟體。如自信素不預朋黨者,則當益加勉勵,如或不能自保,則當痛改前非。爾等須捫心自問,不可陽奉陰違,倘自幹國法,萬不能寬。”《朋黨論》的主要內容是指出臣子結成朋黨,違背君臣大義和臣子事君之道,而朋黨習氣至今未改,現在必須徹底消除。它為日後處理允禩集團提供了依據。
雍正帝禁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清代的礦冶業也日漸興旺。但是,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政府認為不利的因素,即礦夫聚集,易生事端,地方官難以維持封建治安。因此,對礦冶業的發展究竟采取什麽態度,便成了雍正朝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雍正二年(1724)九月初八日,雍正帝經過認真考慮後,決定采納戶部的意見,正式下令禁止開礦。他認為,“養民之道,惟在勸農務本”,而開礦謀利,則屬舍本逐末,“殊非經常之道”。同時指出,各地開礦將使民人聚集,而官府難辨奸良,會出亂子,禁止開礦可以防止“遊手無賴之徒”鑽營鬧事,保證地方安寧。雍正帝決心一下,即堅持不變,至到雍正九年(1731),仍言:“粵東礦廠,除嚴禁之外,無二議也”。但是,雍正帝對雲南采銅卻不禁止,而且加以鼓勵、扶植,以至雲南采銅業發展很快。雍正初年,雲南年產銅量為八九十萬斤,而到雍正五年(1727)已達四百萬斤。雍正帝對雲南采銅業的特殊政策,實際上是為解決清政府鑄造錢幣所需要的大量黃銅。可見,雍正帝礦禁,並非全麵禁止任何開采。
這些是我曾經寫到過的事情的詳細資料,喜歡曆史的朋友們可以看看。
頒發《聖諭廣訓》
為了用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道德約束臣民的行動,雍正二年(1724)二月初二日,雍正帝下令刊刻《聖諭廣訓》,頒發全國。初,康熙帝曾作“聖諭十六條”,自綱常名教之道,至耕桑作息之理,備舉要領,作為約束臣民之規範,頒示八旗及直省兵民人等。雍正帝登基之後,考慮以上各條,遵行日久,民或怠慢,宜申告誡,乃譯其意,衍其文,對十六條逐加說明,共得萬言,名曰《聖諭廣訓》,並親為作序。在序言中,他闡明了頒發的理由,一是要繼承聖祖遺願,二是要提醒百姓成為謹身節用之人,盡除浮薄之陋習,以使風俗醇厚,室家和平。在這本書中,雍正帝采用較為通俗的語言,向臣民,特別是“鄉曲小民”灌輸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道德,企圖進一步控製人們的思想,以穩固“大一統”局麵。此書的頒發,采取了下達行政命令的方式,各地定期宣讀。特別對讀書人,要求更為嚴格,作為製度,各府州縣學,必須備有此書。雍正三年(1724),進一步規定,凡童生的入學考試,必須會背誦其中的一條,否則不能入學,簡直是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
授農頂戴
為了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雍正帝采取了許多措施,授予老農頂帶便是其中之一。雍正二年(1724)二月九日,雍正帝下諭各直省督撫,要求所屬各州縣於每鄉選擇一兩個勤勞儉樸,無過失的老農給以獎賞,以示鼓勵。十一天後,再次下諭,明確規定,所選老農授予八品頂戴,而且每年選舉一次。他的目的,是希望在農民中樹立起“楷模”,以便眾人效仿,努力生產,同時也賦予老農督課農民生產的現任,希望起到古代農官的作用。然而,在各地實際推行中,州縣官選擇老農,聽憑紳衿保舉,一些豪民通過賄賂紳衿,邀得中選,而真正勤勞樸實的農民卻很難入選。有的老農擊鼓升堂,傳見農民,儼然一個父母官;有的自稱“某縣左堂”,以八品自命,意欲淩駕於正式官品九品的巡檢、未入流的典史之上。雍正帝發現這些問題之後,於雍正七年(1729)正月二十七日下令把冒濫生事的老農革退,另選題補,準許不法老農及保舉官員自首,免於追究,否則查出重治不貸。同時,又把一年一選改為三年一選,以示鄭重。由於選期延長,老農頂戴難於得到,賄賂之風更盛。因此,乾隆帝登基後,便把這一製度廢棄了。
平定青海
羅卜藏丹津叛亂平息後,青海平定。雍正二年(1724)三月初一日,清軍凱旋。四月初二日,朝廷敘平定青海功。四月十二日,舉行獻俘儀式,遣官告祭太廟、莊稷。隨後,清廷著手善後事,首先是采取盟旗製度,將青海五部,共分二十九旗,各設劄薩克治理,並規定每年會盟一次。一切聽命於中央政府。同時采取派兵駐紮,修築土牆,整頓喇嘛寺,規定朝貢和互市製度等一係列措施,從而保證了清政府對青海地區的有效統治。
設八旗井田
雍正二年(1724)六月二十三日,雍正帝批準了戶部侍郎塞德的建議,下令設立井田,撥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縣的官田二百餘頃,作為井田,選京城八旗內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產業者前往耕種,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戶,漢軍四十戶,共計一百戶,各授私田百畝,公田十二畝半。又給每戶十二畝半年室廬場圃之用,官給蓋房屋,按人口分配。另每戶撥銀五十兩,購置耕牛、農具、種籽。規定私田收歸井田戶,公田收成於三年之後交公。並要求井田戶於每年十月農事完畢,校圍學射。為辦好此事,還設置了井田管理處,派塞德前往料理。實行以後,願去的人不多。鑒於此,雍正帝於五年(1727)閏三月初一日,下令強迫那些沒有產業、遊手好閑的旗人遷往井田處耕種,連同妻子同行。每戶給地三十畝,給銀十五兩,每五戶給牛三隻。由於所去旗人不好好從事生產,反而賣掉耕牛、出租井田,管理官員又將井田分成等第,徇私掉換,以致井田非但沒有建設,反而破壞甚重。至乾隆帝繼位,便將井田改為屯田。
耗羨歸公
“耗羨”是指征收賦稅、交納錢糧時對合理損耗部分的補貼,例如熔鑄銀兩時會發生零星損失,糧米收放也會有一些虧損。對這些損失,清政府允許地方官在收稅時每兩銀子加征二、三分,稱為“火耗”、“耗羨”。這本是為了抵補合理虧損而增加的附加稅。可是,在實際征收中,地方官常常於每兩正額銀之外迴收一錢以上,有的達到四、五錢,更有甚者超過正額的數倍。而“耗羨”收入一向由地方官自行征收、支配,饋送上司,弊端很大。雍正帝繼位後,讓各級官吏討論這一問題。山西巡撫諾岷建議實行耗羨歸公,通通上交布政司庫。但內閣議複,認為不妥。雍正帝經過一番考慮,決定采納諾岷的建議,遂於雍正二年(1724)七月初六日下令推行,他首先批評一些官員見識短淺,不懂火耗歸公之必要,並且強調:“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顯然,雍正帝也要通過這一改革來澄清吏治。其後,又具體規定,“每兩加耗五分”,作為政府的正常稅收,統一征收,各地不得任意增加,征收之後不得留州縣,一律存留布政司庫,可以從中提取的部分給官吏作為生活補貼和辦公費用,稱作“養廉銀”。這一措施集中了征稅的權力,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一定的作用。
發放養廉銀
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在下令推行“耗羨歸公”的同時,還實行了“養廉銀”製度。所謂“養廉銀”,是在正俸之外發給官員的生活補貼和辦公費用。“耗羨”在歸公之前,均由地方官私征私用,或納入私囊,或賄賂上司,弊端極大。實行耗羨歸公後,耗羨的征收雖屬合法,但收不歸入州縣,而屬布政司,這就使地方官失去了一條生財之路。為防止於此之外再對百姓加征,以致出現新的貪贓枉法行為,雍正帝決定從耗羨歸公部分提取一些給州縣官作為生活補貼及辦公費用,稱為“養廉銀”,希望以此培養官吏的廉潔之風,以後不再貪贓枉法。清代官員的俸祿很低,一品官年俸銀一百八十兩,二品官一百五十兩,而從九品小官隻有三十一兩五錢。這微乎其微的薪俸不可能滿足官吏的需要,因此,貪贓營私之事屢有發生。實行養廉銀製度之後,官吏們可以得到幾倍甚至幾十倍於正俸的收入,這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官吏貪汙問題,但對減少貪汙,還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頒發禦製《朋黨論》
雍正二年(1724)七月十六日,雍正帝頒發了禦製《朋黨論》。這實際上是一篇旨在討伐允禩集團的檄文。雍正帝即位後,就感到了允禩集團對他的潛在威脅。由於允禩的多年經營,終於結成朋黨,形成了一股勢力。雍正帝為了打擊這股勢力,在登基之初先是采取了安撫政策,穩住他們。當他感到時機成熟時,便開始了向允禩集團發動進攻。禦製《朋黨論》便是一個信號。他對諸王、貝勒、滿漢文武大臣說:“朕今禦製《朋黨論》一篇頒示,爾等須洗心滌慮,詳玩熟體。如自信素不預朋黨者,則當益加勉勵,如或不能自保,則當痛改前非。爾等須捫心自問,不可陽奉陰違,倘自幹國法,萬不能寬。”《朋黨論》的主要內容是指出臣子結成朋黨,違背君臣大義和臣子事君之道,而朋黨習氣至今未改,現在必須徹底消除。它為日後處理允禩集團提供了依據。
雍正帝禁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清代的礦冶業也日漸興旺。但是,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政府認為不利的因素,即礦夫聚集,易生事端,地方官難以維持封建治安。因此,對礦冶業的發展究竟采取什麽態度,便成了雍正朝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雍正二年(1724)九月初八日,雍正帝經過認真考慮後,決定采納戶部的意見,正式下令禁止開礦。他認為,“養民之道,惟在勸農務本”,而開礦謀利,則屬舍本逐末,“殊非經常之道”。同時指出,各地開礦將使民人聚集,而官府難辨奸良,會出亂子,禁止開礦可以防止“遊手無賴之徒”鑽營鬧事,保證地方安寧。雍正帝決心一下,即堅持不變,至到雍正九年(1731),仍言:“粵東礦廠,除嚴禁之外,無二議也”。但是,雍正帝對雲南采銅卻不禁止,而且加以鼓勵、扶植,以至雲南采銅業發展很快。雍正初年,雲南年產銅量為八九十萬斤,而到雍正五年(1727)已達四百萬斤。雍正帝對雲南采銅業的特殊政策,實際上是為解決清政府鑄造錢幣所需要的大量黃銅。可見,雍正帝礦禁,並非全麵禁止任何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