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為製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迴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麵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


    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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