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製。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麵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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