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心感謝各位書友在交流群、書評區和龍空論壇,提出的一係列建議及指出的一係列問題。歸納一下大概有幾個“常識性錯誤”,在這裏集中給大家解釋一下,省得在vip章節裏搞“科普”,把一本談情說案的書變成科普文。
一,韓律師剛迴國時“正處調”和“三級警監”的合理性。
關於這一點,牧閑用了十幾萬字進行闡述,以至於開頭有些淩亂,自認為比較合理,相信對司法係統比較了解的書友,會非常清楚“白襯衫”跟“白襯衫”的含金量是不一樣的。
二,西郊分局崔雲海副局長和西郊分局重案隊長王思強的行政級別。
很多書友感覺這是一個明顯的“常識性錯誤”,分局副局長應該副科,最多正科,怎麽可能是副處?刑警中隊長應該是股級,怎麽可能副科?
在這裏要解釋的是,政法係統真的很亂,普遍高配,一個地方一個樣,真不能用常理去想。
比如nj市公安局17個分局,全部正處級編製。下轄245個派出所,全部副處級編製。分局副局長副處很正常,專破大案要案的重案隊長副科也很正常。
三,交流群裏一位書友明確指出,公安廳沒有國際合作局,這是一個常識性錯誤。
上麵說政法係統亂,在這裏我想再說一句,公安係統“怎的一個亂字了得”。
js省公安廳就設有國際合作局,跟書中一樣與出入境管理局一個單位。其實最離譜的真算不上國際合作局,而是刑偵局和交管局。
公安部有刑偵局,省廳有,一些市局也有。
書中的江城市公安局刑偵局真不算離譜,下麵隻設大隊。中原一省份省會城市的刑偵局,下麵設的可是支隊,按照一般邏輯去推,市局刑偵局跟省廳刑偵總隊幾乎一樣,並且那個市不是副省級城市。
在很多地方,交管局其實就是交警支隊,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可是不僅僅地級市有,現在縣裏也有,很多縣的交警大隊門口也掛上某某縣公安局交管局的牌子,大隊長成局長了,聽著響亮。
其實不光公安,稅務、環保等部門一樣,稅務所變成稅務分局,環保所變成環保分局,人還是那些人,幹得還是那些事,就是叫起來好聽點。
四,強-奸殺人犯焦春祿的法律適用問題。
好多書友認為最高檢、最高法早下過文,沒證據光靠口供不能定罪、不能判刑,認為韓律師在海東做的全是無用功,嫌疑人一翻供法庭分分秒秒放人。
隻有被告人口供的案件,有很多種情況。
有些案件,特別是案件中的證明單位,客觀上可能隻存在口供這類證據,因為有些事實本身隻有被告人知道。這類證明單位,有了口供,就有了對事實和證明的窮盡。從證明要求來看,法律和各種學說並不排斥隻有口供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所以在現實中,案件事實是司法官員主觀認識的結果,不是法律規定的結果。所有證據都有可變性,不能因此理由排斥口供作為定罪的依據。
聽上去雲裏霧裏,其實就是可以定他的罪、判他的刑。
因為他心理防線被擊潰後所交代的一切細節,隻要能跟事實對上,並且準確指認出作案現場,再加上一些側麵調查,以口供為主的證據鏈已經形成了,想翻供沒那麽容易。
喋喋不休說了這麽多,最後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平均訂閱正無限接近300,估計再有兩天,牧閑就可以驕傲的宣布,我是在給300位書友寫書了!
再次感謝一直支持和鼓勵我堅持到今天的各位兄弟姐妹。
鞠躬,
下台,
愛你們的卓牧閑。
i1153
一,韓律師剛迴國時“正處調”和“三級警監”的合理性。
關於這一點,牧閑用了十幾萬字進行闡述,以至於開頭有些淩亂,自認為比較合理,相信對司法係統比較了解的書友,會非常清楚“白襯衫”跟“白襯衫”的含金量是不一樣的。
二,西郊分局崔雲海副局長和西郊分局重案隊長王思強的行政級別。
很多書友感覺這是一個明顯的“常識性錯誤”,分局副局長應該副科,最多正科,怎麽可能是副處?刑警中隊長應該是股級,怎麽可能副科?
在這裏要解釋的是,政法係統真的很亂,普遍高配,一個地方一個樣,真不能用常理去想。
比如nj市公安局17個分局,全部正處級編製。下轄245個派出所,全部副處級編製。分局副局長副處很正常,專破大案要案的重案隊長副科也很正常。
三,交流群裏一位書友明確指出,公安廳沒有國際合作局,這是一個常識性錯誤。
上麵說政法係統亂,在這裏我想再說一句,公安係統“怎的一個亂字了得”。
js省公安廳就設有國際合作局,跟書中一樣與出入境管理局一個單位。其實最離譜的真算不上國際合作局,而是刑偵局和交管局。
公安部有刑偵局,省廳有,一些市局也有。
書中的江城市公安局刑偵局真不算離譜,下麵隻設大隊。中原一省份省會城市的刑偵局,下麵設的可是支隊,按照一般邏輯去推,市局刑偵局跟省廳刑偵總隊幾乎一樣,並且那個市不是副省級城市。
在很多地方,交管局其實就是交警支隊,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可是不僅僅地級市有,現在縣裏也有,很多縣的交警大隊門口也掛上某某縣公安局交管局的牌子,大隊長成局長了,聽著響亮。
其實不光公安,稅務、環保等部門一樣,稅務所變成稅務分局,環保所變成環保分局,人還是那些人,幹得還是那些事,就是叫起來好聽點。
四,強-奸殺人犯焦春祿的法律適用問題。
好多書友認為最高檢、最高法早下過文,沒證據光靠口供不能定罪、不能判刑,認為韓律師在海東做的全是無用功,嫌疑人一翻供法庭分分秒秒放人。
隻有被告人口供的案件,有很多種情況。
有些案件,特別是案件中的證明單位,客觀上可能隻存在口供這類證據,因為有些事實本身隻有被告人知道。這類證明單位,有了口供,就有了對事實和證明的窮盡。從證明要求來看,法律和各種學說並不排斥隻有口供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所以在現實中,案件事實是司法官員主觀認識的結果,不是法律規定的結果。所有證據都有可變性,不能因此理由排斥口供作為定罪的依據。
聽上去雲裏霧裏,其實就是可以定他的罪、判他的刑。
因為他心理防線被擊潰後所交代的一切細節,隻要能跟事實對上,並且準確指認出作案現場,再加上一些側麵調查,以口供為主的證據鏈已經形成了,想翻供沒那麽容易。
喋喋不休說了這麽多,最後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平均訂閱正無限接近300,估計再有兩天,牧閑就可以驕傲的宣布,我是在給300位書友寫書了!
再次感謝一直支持和鼓勵我堅持到今天的各位兄弟姐妹。
鞠躬,
下台,
愛你們的卓牧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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