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沒寫完,明早更替,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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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女院是貴族女兒接受教育的場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教會壟斷著教育,修道院是保存和傳播知識的中心。789年查理大帝製定的《告誡公眾》中規定,每所修道院都要附設學校並備有教科書[10](p.76)。所以進入修女院是貴族女孩接受良好教育的明智選擇。她們在那裏不但可以獲得閱讀和寫作能力,學習古代教父著作和古典文學作品,接受繪畫和音樂的藝術熏陶,而且還可以學到貴族婦女必須掌握的上流社會社交禮節。所以修女院的教育功能對貴族女兒的吸引力相當強。12世紀著名的巴黎婦女海蘿麗絲早年就是在修女院接受教育的。但是如果貴族女孩隻受修道院教育功能的吸引,她們是不會真正出家修行的。中世紀早期的維裏希修女院就是很好的例證。該院由當地一對伯爵夫婦為其女阿德海德而建,並讓她擔任院長,因為主要是為了接受教育,所以阿德海德既無須發願守神貧,也不用宣誓終生保持貞潔,而且在她的修女服裏麵就穿著質地柔軟的長裙。這樣的修道院更像是貴族女子學校,是貴族女兒們學習的場所[2](p.157)。


    貴族童貞女進入修女院還有許多其他原因。例如,如果父母認為自己的殘疾孩子是難以承受的負擔,那麽他們就可能選擇修道院作為解決辦法;不想出嫁或找不到合適婚姻的女孩也會把進入修道院作為選擇。


    妻子


    妻子是受丈夫合法保護的人,因此修道必須經丈夫同意。研究表明,中世紀修道院裏有許多修女是貴族妻子。例如在普瓦圖的蒙瓦弗斯(movafazais)修女院的8個令狀中,記錄了從1140至1205年約有42位婦女進入該院,其中至少有15人已婚[6](p.100)。作為妻子而選擇修道,意味著要脫離世俗的婚姻生活,這是否說明這位妻子是積極主動地選擇了宗教生活?肯定有些妻子的確是出於信仰而修道,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她們離家修道是由於下列原因:


    第一,丈夫遺棄妻子。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妻子不能生育男性繼承人。中世紀西歐的貴族家族非常注重世襲財產的保持和擴大,所以推行長子繼承製,希望由長子繼承全部財產,從而保持家族世襲財產的完整。如果妻子生育的全是女兒,財產將由女兒們分割,女兒出嫁就會把財產帶入其他家族,這種情況是任何貴族家族都絕不願看到的。所以為了財產的完整和擴大,丈夫就要棄妻再婚,也有許多不能生育男孩的妻子主動出局。這些棄婦一般都選擇修道院作為歸宿。二是丈夫移情別戀。西歐中世紀社會與中國古代不同,中國古代上層社會曾經盛行一夫多妻,而中世紀西歐的基督教會宣揚一夫一妻製。貴族丈夫如果另有情人並打算與之結為夫妻,那就隻能想辦法拋棄妻子,讓她進入修道院便是很好的選擇。一般情況下,他不會對外公開自己的企圖,而是讚揚妻子貞潔的理想。雖然教會法規定,如果妻子進入修道院,丈夫不能再行婚娶。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8世紀,塞勃格羅斯裏亞(theutbergalotharingia)的羅退爾二世的妻子不能生子,他又有了新歡,他先與妻子離婚,然後把她囚禁在修女院,這樣就排除了與其新歡沃爾德拉結為夫妻的障礙[9](p.281)。此外,如果妻子不能懷孕或不再有欲望,丈夫也可能把這些“不想要”的妻子強行送入修道院


    第二,妻子逃避婚姻。在中世紀的西歐,婚姻經常被作為交易手段,無論男女,其婚姻通常都要考慮家族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女性的婚姻全是由家族安排,且有領主和國王參與,當事人反而沒有任何權利。因此,為數不少的女性不得不接受“強迫的婚姻”。這會給女性帶來巨大的心理痛苦,再加上婚後對生育的恐懼,對丈夫外遇的憂心,對貴族家庭內部鬥爭的厭煩等等,導致許多貴族妻子戴上了修女麵紗。例如,一位名叫梅哈德(mayheude)的貴族夫人,經丈夫同意,把位於拉羅歇爾的房子贈予諾特-戴姆(notre-dame)修道院,同時她自己接受修道院的生活方式。她宣稱這樣做是為了靈魂的拯救,但她同時承認,這樣做也是為了擺脫不堪忍受的婚姻[4](p.32)。


    第三,選擇養老場所。在中世紀的西歐,很多年老的貴族妻子喜歡把神聖的修道院作為養老場所。修道院安逸、幽靜、舒適的環境對她們很有吸引力;而且在這裏她們可以與家族成員,尤其是自己的姐妹、女兒生活在一起;在修道院,她們可以通過餘生的祈禱,為自己和家人的靈魂得救增添機會;而且死後可以安葬在修道院,通過後人的祈禱使靈魂永遠得救。一般情況下,她們進入自己家族創立和捐建的修道院,或是自己早年捐助過的修道院。例如11世紀30年代,子爵喬斯林和妻子艾美琳(emmeline)在魯昂地區為本尼狄克修士建立了聖凱瑟林修道院,為修女建立了聖阿曼特修女院,並分別給予豐厚捐贈。到兩人晚年時,便各自進入修道院生活[6](pp.38~39)。


    第四,妻子追隨過宗教生活的丈夫。中世紀的修士和教士中許多是已婚男性。基督教會改革後,實行不婚製,要求教士獨身,修道院亦要求修士放棄婚姻。教會和修道院的規定致使那些放棄了婚姻的教士和修士的妻子也不得不進入修道院修行。她們之中不乏受到丈夫影響,滿懷宗教熱情而自願修行者;但多數情況是,丈夫為了自己的偉大理想和光輝前程,勸導、要求或強迫妻子修行。海蘿麗斯就曾在丈夫阿貝拉爾的要求下兩次進入阿根杜修道院,但是她說這絕非出於對上帝的愛和她本人的意願,而是阿貝拉爾的命令使她帶上了修女麵紗!與做修女相比,她更願做阿貝拉爾的娼妓和陪睡者。


    3、寡婦


    “寡婦”一詞英文為widow,來自拉丁語vidua,意即“被剝奪”[11](p.25)。從詞源即可理解,“寡婦”的意義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而是社會性的;成為“寡婦”不僅意味著失去丈夫,同時也意味著被剝奪了法律代言人、經濟手段和社會地位。在中世紀的西歐,男子失去配偶後仍然能夠控製他的經濟,維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11](p.26),仍然能夠照原樣生活。婦女就不同了,當她們麵臨“被剝奪”的境遇時,通常隻能選擇住進修道院。


    首先,是為了擺脫家族親屬和領主對其財產的索求。在中世紀的西歐,寡婦階段通常被認為是貴族婦女最有勢力的時期,不僅因為這時她開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機會,而且因為她可以擁有大量財產。她們擁有的財產主要是晨婚禮金(dos)和嫁妝(dowry)。晨婚禮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繼承的財產。在某種程度上,她保留這份財產就是為了日後寡居時享用。妻子結婚次數越多,這筆財產的數量也越多[12](p.161)。嫁妝是結婚時娘家指定給新娘的財產。此外,妻子還可能多寡不等地獲得一些遺產。總之,作為繼承人,貴族寡婦會得到大量財產,包括耕地、房屋、儲藏室、莊園、磨房等。中世紀很多教會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婦的財產處置問題。如8世紀比德的《英國教會史》中記載,如妻子改嫁,則所繼承的土地應歸還丈夫家族。11世紀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73a條規定:寡婦守寡不滿一年改嫁,則從前夫所得財產及晨婚禮金被沒收,土地及其他財產均由(前夫)最近的族人繼承[13](pp.40~41)。然而,即使寡婦不改嫁,他人對其財產仍會產生覬覦之心,親屬或領主騙取寡婦財產的事件時有發生,他們最常用的計謀就是建議寡婦再婚。例如,12世紀時克萊蒙特的封臣埃夫拉爾的妻子成為寡婦之後,埃夫拉爾的繼母就是采取建議她再婚的方式,企圖占有她的財產[6](p.99)。但是如果寡婦捐贈財產進入修道院,便可以擺脫這些覬覦者。如果她們創立一所修道院並自任院長,那就不僅可以親自管理繼承來的財產,還能收到大量財產捐贈。


    其次,是為了保證長子之外的孩子的繼承權不受侵犯。丈夫逝世後可能留下一群孩子,其中可能有些尚未成年,甚至還有嬰兒。長子無須寡婦操心,上一級領主自會對其實行監護;即使由母親監護,最終控製權仍然掌握在上一級領主手中,婚姻權也由他行使或出售;所以寡婦很少操心長子的撫養問題。但是其他孩子必須由她撫養。如果寡婦再婚,後夫很可能侵占其財產,使其他孩子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許多丈夫生前即對此表示擔心,並且提前有所安排。例如1442年,吉伯特-雷尼爵士將其所有動產贈給妻子瑪格麗特,但是規定“我死後,她必須宣誓貞潔,否則她隻繼承其中的1/3”[14](p.49)。他並不打算阻止妻子再婚,而是一心維護自己孩子的繼承權不受侵犯。所以,寡婦進入修女院經常是為了保護長子之外其他孩子的繼承權。


    再次,是響應基督教對寡婦貞潔的宣傳。在中世紀的西歐,貞潔的寡婦生活被認為是僅次於童貞的理想,是一種“第二童貞”。這種觀念受到基督教會的大力宣傳和讚揚,早期教父吉羅姆和安布羅斯等就極力推崇不受再婚誘惑的寡婦。基督教認為,貞潔的寡婦有特殊的祈禱力量,寡婦越貞潔越有人請她祈禱,而實現貞潔理想最好的方式就是進入修道院修行。教會就是利用這種精神控製方式,使自己最終成為貴族寡婦財產的受益者。例如墨洛溫王朝時期,為逃脫國王為寡婦裏科蒂德(rictrude)安排的再婚計劃,高盧主教旺幫助她進入修道院[15](p.43)。而且,貞潔的寡婦進入修道院也會為修道院帶來更多的財產捐贈,無論是教會還是寡婦本人都能受益。因此,動員寡婦進入修道院也經常是教會聚斂財富的一種手段,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國、中世紀時期的意大利南部、中世紀晚期的佛羅倫薩和16世紀的西班牙,都可以為此找到例證[16](p.20)。


    最後,有些貴族寡婦是為尋求一個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某些法律規定了寡婦的住所問題。例如在蘇塞克斯,當地法律允許寡婦在家中繼續居住。而在普通法下,無論寡婦擁有多少土地財產,隻允許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後必須離開[17](p.91)。因此她們必須另尋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們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僅可以躲避財產覬覦者和求婚者,而且像進入修道院的貴族妻子一樣,她們可以把這個安全住所當作度過餘生的養老之地。


    最後,有些貴族寡婦是為尋求一個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某些法律規定了寡婦的住所問題。例如在蘇塞克斯,當地法律允許寡婦在家中繼續居住。而在普通法下,無論寡婦擁有多少土地財產,隻允許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後必須離開[17](p.91)。因此她們必須另尋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們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僅可以躲避財產覬覦者和求婚者,而且像進入修道院的貴族妻子一樣,她們可以把這個安全住所當作度過餘生的養老之地。


    最後,有些貴族寡婦是為尋求一個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某些法律規定了寡婦的住所問題。例如在蘇塞克斯,當地法律允許寡婦在家中繼續居住。而在普通法下,無論寡婦擁有多少土地財產,隻允許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後必須離開[17](p.91)。因此她們必須另尋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們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僅可以躲避財產覬覦者和求婚者,而且像進入修道院的貴族妻子一樣,她們可以把這個安全住所當作度過餘生的養老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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