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盧溝橋事件(史稱“七七事變”)發生時,蔣介石和國民政府要員正在廬山。
8日晨,蔣介石收到北平軍政部簡任參謀嚴寬發來的特急電報,聲稱“盧溝橋日軍與第29軍發生衝突,詳情不明。”又收到29軍副軍長秦德純以宋哲元名義發來的電報:說日方無理要求我軍撤出盧溝橋和宛平城外。我方以國家領土主權考慮,堅決不能答應。蓄謀已久的日軍即向我守軍發起進攻。我軍不得不奮起防衛,現仍在對峙中。
蔣介石立即複電冀察政務委員會主任、第29軍軍長宋哲元:“宛平城應固守勿退,並需全體動員,以備事態擴大。”並致電南京軍委會辦公廳主任徐永昌、參謀總長程潛:應準備向華北增兵,由開封以西部隊中先派一師開赴黃河以北,另備兩師隨時出動,並令在廬山參加訓練的將領們下山返部。
7月9日,蔣介石電令在四川整軍的何應欽即迴南京,並向全國各行營、綏署及各省市發出密電:日寇挑釁,齊日(8日)與29軍部隊相持於宛平附近,當今通飭一體戒備,準備抗戰。電令第26路軍孫連仲部兩個師和第40軍龐炳勳部、第84師高桂滋部開赴石家莊、保定一帶應援;並把派兵北上的決定電告第29軍及正在山東樂陵老家的宋哲元,要求其“速迴保定指揮”。
當日,宋哲元迴電蔣介石:“華北部隊守土有責,自當努力應付當前現況。職決遵照鈞座‘不喪地、不失土’之意旨,誓與周旋。”宋哲元意在以和談解決。
10日,蔣介石再電宋哲元:“守土應具決死決戰之決心與積極準備之精神應付。在強敵麵前,不應有絲毫猶豫與動搖。至談判,尤須防其奸狡之慣伎,務期不喪絲毫主權為原則。”
11日,宋哲元離開樂陵去了天津,希圖與駐屯軍司令官香月清司進行和談。
蔣介石得知後,於13日致電宋哲元:“盧案必不能和平解決。無論我方允其任何條件,而對方的目的,則以冀察為不駐兵區域與區內組織用人皆得其同意,造成第二冀東。若不做到此步,則彼必得寸進尺,決無已時。中正已決心運用全力抗戰,寧為玉碎,毋為瓦全,以保我國家和個人之人格。”並要求其“與中央共同一致,無論和戰,萬勿單獨進行。”
同時,蔣介石命令何應欽:“從河南鞏陽的高射炮部隊,抽調六個連運往保定,運送子彈二百萬發給29軍。命令孫連仲第26路軍、龐炳勳第40軍開抵保定,統歸宋哲元指揮。參謀次長熊斌也赴保定,協助指揮作戰。”並急電催宋哲元去保定坐鎮指揮。
但宋哲元並未執行蔣介石指示,他派代表與日方交涉。
日方提出:暫時采取“不擴大”方針,就地解決盧溝橋事件。但貴方必須答複以下條件:
一、29軍應向日軍道歉、懲處肇事負責人,並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二、盧溝橋附近永定河東岸,不得駐紮中**隊。
三、取締藍衣社、**及其他抗日團體。
並說中方若同意以上條件,應以書麵向日方提出。協議簽訂後,中日兩軍應各退迴原駐防地。但盧溝橋附近應按日方要求執行。
16日,蔣介石急電宋哲元和秦德純,指出:
“連日對方盛傳,兄等已與日方簽訂協定,內容大致為:(一)道歉,(二)懲兇,(三)盧溝橋區駐兵,(四)防共及取締排日等項,此時協定條款殆已遍傳歐美。綜觀現在情勢,日方決以全力威脅地方,簽訂此約為第一目的。但日方所欲者,若僅止於所傳數點,則其大動幹戈可為毫無意義。推其用意,簽訂協定為第一步,俟大軍到集後,再提政治條件,其嚴酷恐將甚於去年之所謂‘四原則’、‘八要領’。”並說:“務希兄等特別注意於此,今事決非如此已了。隻要兄等能堅持到底,則成敗利鈍,中正願獨負其責也。”
8日晨,蔣介石收到北平軍政部簡任參謀嚴寬發來的特急電報,聲稱“盧溝橋日軍與第29軍發生衝突,詳情不明。”又收到29軍副軍長秦德純以宋哲元名義發來的電報:說日方無理要求我軍撤出盧溝橋和宛平城外。我方以國家領土主權考慮,堅決不能答應。蓄謀已久的日軍即向我守軍發起進攻。我軍不得不奮起防衛,現仍在對峙中。
蔣介石立即複電冀察政務委員會主任、第29軍軍長宋哲元:“宛平城應固守勿退,並需全體動員,以備事態擴大。”並致電南京軍委會辦公廳主任徐永昌、參謀總長程潛:應準備向華北增兵,由開封以西部隊中先派一師開赴黃河以北,另備兩師隨時出動,並令在廬山參加訓練的將領們下山返部。
7月9日,蔣介石電令在四川整軍的何應欽即迴南京,並向全國各行營、綏署及各省市發出密電:日寇挑釁,齊日(8日)與29軍部隊相持於宛平附近,當今通飭一體戒備,準備抗戰。電令第26路軍孫連仲部兩個師和第40軍龐炳勳部、第84師高桂滋部開赴石家莊、保定一帶應援;並把派兵北上的決定電告第29軍及正在山東樂陵老家的宋哲元,要求其“速迴保定指揮”。
當日,宋哲元迴電蔣介石:“華北部隊守土有責,自當努力應付當前現況。職決遵照鈞座‘不喪地、不失土’之意旨,誓與周旋。”宋哲元意在以和談解決。
10日,蔣介石再電宋哲元:“守土應具決死決戰之決心與積極準備之精神應付。在強敵麵前,不應有絲毫猶豫與動搖。至談判,尤須防其奸狡之慣伎,務期不喪絲毫主權為原則。”
11日,宋哲元離開樂陵去了天津,希圖與駐屯軍司令官香月清司進行和談。
蔣介石得知後,於13日致電宋哲元:“盧案必不能和平解決。無論我方允其任何條件,而對方的目的,則以冀察為不駐兵區域與區內組織用人皆得其同意,造成第二冀東。若不做到此步,則彼必得寸進尺,決無已時。中正已決心運用全力抗戰,寧為玉碎,毋為瓦全,以保我國家和個人之人格。”並要求其“與中央共同一致,無論和戰,萬勿單獨進行。”
同時,蔣介石命令何應欽:“從河南鞏陽的高射炮部隊,抽調六個連運往保定,運送子彈二百萬發給29軍。命令孫連仲第26路軍、龐炳勳第40軍開抵保定,統歸宋哲元指揮。參謀次長熊斌也赴保定,協助指揮作戰。”並急電催宋哲元去保定坐鎮指揮。
但宋哲元並未執行蔣介石指示,他派代表與日方交涉。
日方提出:暫時采取“不擴大”方針,就地解決盧溝橋事件。但貴方必須答複以下條件:
一、29軍應向日軍道歉、懲處肇事負責人,並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二、盧溝橋附近永定河東岸,不得駐紮中**隊。
三、取締藍衣社、**及其他抗日團體。
並說中方若同意以上條件,應以書麵向日方提出。協議簽訂後,中日兩軍應各退迴原駐防地。但盧溝橋附近應按日方要求執行。
16日,蔣介石急電宋哲元和秦德純,指出:
“連日對方盛傳,兄等已與日方簽訂協定,內容大致為:(一)道歉,(二)懲兇,(三)盧溝橋區駐兵,(四)防共及取締排日等項,此時協定條款殆已遍傳歐美。綜觀現在情勢,日方決以全力威脅地方,簽訂此約為第一目的。但日方所欲者,若僅止於所傳數點,則其大動幹戈可為毫無意義。推其用意,簽訂協定為第一步,俟大軍到集後,再提政治條件,其嚴酷恐將甚於去年之所謂‘四原則’、‘八要領’。”並說:“務希兄等特別注意於此,今事決非如此已了。隻要兄等能堅持到底,則成敗利鈍,中正願獨負其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