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因為省高院要開庭兩個案子,一是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上訴案的宣判,二是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上訴案的開庭。一大早,夏天趕到支行,將昨天準備好的、郝文婷開庭要用的材料交給任爾為,敦促任爾為開車小心,接了郝文婷走高速公路向省高院奔去。
然後,夏天覺得上午是難得的空檔時間,應該到關廣軍的支行走走。
聽說關廣軍在廣發行的一個支行當了行長,而自己熟悉的劉小強、張青鬆就在他的手下當了信貸員。正好去看看他們混得怎麽樣。於是,他開著轎車從深南東路往西走去。到了百貨大廈,剛停好車,正好碰到劉小強從樓梯口下來,說是要拿單到營業部去。他停住腳問夏天:“你準備去哪裏?”
夏天說:“我聽說你和小關,還有張青鬆又呆在了一起,今天是專門來看你們的。”
劉小強說:“你稍等,我把單給他們後,我帶你上去。”說完,加快了腳步,往外走。不到十分鍾,迴來走在夏天的前頭,引導夏天一起進了電梯,上到十一樓,來到關廣軍的行長室。三人開始聊起天來。間中,張青鬆也進來過一迴,但他畢竟與關廣軍生份了一點,上下級關係多過朋友之誼,不敢久呆。而夏天聊了一個小時後也走了,看到信貸員辦公室的張青鬆,完全由一個科長轉換成跑腿的信貸員,心裏也產生了些許酸楚。想道:“這人哪,是一個多麽現實的動物啊!真的是適者生存。不屈就還不行啊!”
下得樓來,正準備開車返迴支行。這時,忽然看見揭鵬公司的老總楊銘文走在路肩上。夏天猛叫一聲:“楊總!”
楊銘文一抬頭。看見夏天,一怔,隨後反應過來,說:“夏經理,怎麽在這裏見到你?”
夏天說:“是啊,我說為什麽那麽巧呢,我是看我的老同事剛下樓,你準備去哪裏?”
楊銘文說:“我想去潮汕大廈辦點事。”
夏天說:“坐我的車去吧!”說完,看那楊銘文好像不太敢坐上來的樣子。夏天估計他擔心坐上車以後會向他追債還是什麽的。便說:“你放心吧!送你到潮汕大廈。說到做到,不會難為你的。”
楊銘文坐進轎車,夏天還沒有開車,他就開始講起與貸款有關的問題,說:“那天法院通知開庭,我沒有去。我老是覺得,去到法庭,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更加不好意思。”
夏天說:“你沒有去,吳興旺不承擔原來那1000萬元的貸款擔保,當初讓你重新找來他的房地產辦抵押增加500萬元貸款便缺乏意義。”
楊銘文好像有點吃驚地說:“吳興旺不承擔原來1000萬元的抵押責任?我告訴你,當文化大廈的項目進入到拍賣階段的時候。我會通知你的。”
夏天笑著說:“我知道你這個項目已經轉給建行做抵押,而且辦理了書麵東西。”說完,看了楊銘文的臉。看到他稍感尷尬。又說:“最近老是聯係不上你,也不把新的電話號碼給我?”
楊銘文顧左右而言他地說:“我最近準備搬家。搬好家再跟你聯係。”
夏天看到他已經有躲債的思想準備,也不多說話。把他送到東門南路的潮汕大廈門口,讓他下了車,自己開車迴湖貝支行不提。
話說郝文婷趕到省高院,法官當庭宣讀對深圳寶安福利床業公司貸款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在莊嚴的國徽下,法官起立後,看到全體起立的人們,嚴肅地讀道: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村委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行長。
訴訟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鎮海濱路2棟。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上訴人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會)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後改為現名。下稱湖貝支行)與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床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湖貝支行貸款給福利床業公司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個月。福利床業公司以工業村委會所有的房產(粵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湖貝支行。同日,工業村委會出具了實物抵押貸款聲明書。上述合同及抵押貸款聲明書經深圳市寶安區公證處公證並向寶安區國土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後,湖貝支行依約於1995年1月10日將貸款320萬元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合同期滿後,福利床業公司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萬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罰息未還。工業村委會亦未履行擔保人的責任。
另查:工業村委會於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證明,該證明稱:我村法定代表人張錦秀同誌,負責我村的全麵工作。我村現將座落於寶安區工業村內的廠房共三棟(房地產證號:267697e、267698a、223521g。價值伍百陸萬圓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350萬元整。我村願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連帶責任。
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湖貝支行與福利床業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福利床業公司和工業村委會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福利床業公司尚欠湖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罰息從欠息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至償還之日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清結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工業村委會仍以其位於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內的三棟房屋作為抵押。逾期,湖貝支行有權申請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一審案件受理費29800元,由福利床業公司負擔。
工業村委會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湖貝支行是否將本案所涉及的 320萬元貸款付給了福利床業公司,需要進一下核實。雖然湖貝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蓋有福利床業公司公章及陳連平私章的借據,但僅憑這份借據,並不能證明湖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筆貸款。二、我村委會與湖貝支行的抵押關係是陳連平非法設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村委會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有:1、本案的《抵押貸款聲明書》的公證及房地產抵押登記均是陳連平偽造本村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所辦理的。2、本案中的《抵押聲明書》是陳連平塗改、偽造的文書。3、有關部門及湖貝支行對陳連平抵押貸款手續的公證、登記、審批,均是違法的。三、上述事實表明,陳連平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本案依法應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迴湖貝支行的訴訟請求,將此案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湖貝支行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工業村委會以其向福利床業公司提供自有房產抵押貸款後。隻收到福利床業公司所付100萬元為由,認為其所授權的福利床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連平超越代理權限辦理的抵押是無效的。這一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工業村委會在上訴狀中稱其不知福利床業公司向我行貸款,“一直被蒙騙”。而事實是:工業村委會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經公證的《抵押聲明書》外,還曾於辦理公證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證明》證實:1、張錦秀為其法定代表人。2、以該村所有的房產證號267697e、267698a、223521g的房產做抵押物,由福利床業公司向我行貸款350萬元整。並願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連帶責任。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糾紛。福利床業公司與湖貝支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手續完備,而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認定為有效。湖貝支行依約將貸款320萬元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福利床業公司在合同期滿後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20萬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未歸還,顯屬違約,除應承擔清償借款本息責任之外,還應按雙方訂立的合同的規定承擔逾期罰息的責任。工業村委會向湖貝支行出具了《抵押聲明書》,自願以其所有的房產作借款抵押物,並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故該抵押關係有效,受法律的保護。工業村委會在福利床業公司不能歸還上述借款本息時,應依法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湖貝支行對上述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工業村委會上訴提出《抵押聲明書》是陳連平塗改、偽造的文書及有關部門和湖貝支行對陳連平抵押貸款手續的公證、登記、審批均是違法的,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於陳連平是否構成詐騙的問題,不是本案審理的範疇,本院不予處理。工業村委會上訴無理,應予駁迴。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800元,由工業村委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真玉
審判員: 莊光亮
代理審判員:李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占奎
後來,郝文婷又趕到另一個庭,參加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貸款糾紛案的開庭,並增加了一些證據。話說當事人參加經濟官司的訴訟,因為涉及到自我舉證的問題,又怕對方早早找到其他物證反駁,因此,一般不是所有證據都很快提供給法庭,而是法庭要什麽證據,便提供什麽。不像刑事案件,證據要一古腦兒準備充分,提供給公訴機關依法起訴。郝文婷注意著夏天昨天提出的包括印鑒的問題和可能兩個公章問題的情況會不會出現。但是,直到庭審結束,對方對公章等問題,沒有提出異議,因此,預防性準備的證據就沒有再提交給法庭。(未完待續。。)
然後,夏天覺得上午是難得的空檔時間,應該到關廣軍的支行走走。
聽說關廣軍在廣發行的一個支行當了行長,而自己熟悉的劉小強、張青鬆就在他的手下當了信貸員。正好去看看他們混得怎麽樣。於是,他開著轎車從深南東路往西走去。到了百貨大廈,剛停好車,正好碰到劉小強從樓梯口下來,說是要拿單到營業部去。他停住腳問夏天:“你準備去哪裏?”
夏天說:“我聽說你和小關,還有張青鬆又呆在了一起,今天是專門來看你們的。”
劉小強說:“你稍等,我把單給他們後,我帶你上去。”說完,加快了腳步,往外走。不到十分鍾,迴來走在夏天的前頭,引導夏天一起進了電梯,上到十一樓,來到關廣軍的行長室。三人開始聊起天來。間中,張青鬆也進來過一迴,但他畢竟與關廣軍生份了一點,上下級關係多過朋友之誼,不敢久呆。而夏天聊了一個小時後也走了,看到信貸員辦公室的張青鬆,完全由一個科長轉換成跑腿的信貸員,心裏也產生了些許酸楚。想道:“這人哪,是一個多麽現實的動物啊!真的是適者生存。不屈就還不行啊!”
下得樓來,正準備開車返迴支行。這時,忽然看見揭鵬公司的老總楊銘文走在路肩上。夏天猛叫一聲:“楊總!”
楊銘文一抬頭。看見夏天,一怔,隨後反應過來,說:“夏經理,怎麽在這裏見到你?”
夏天說:“是啊,我說為什麽那麽巧呢,我是看我的老同事剛下樓,你準備去哪裏?”
楊銘文說:“我想去潮汕大廈辦點事。”
夏天說:“坐我的車去吧!”說完,看那楊銘文好像不太敢坐上來的樣子。夏天估計他擔心坐上車以後會向他追債還是什麽的。便說:“你放心吧!送你到潮汕大廈。說到做到,不會難為你的。”
楊銘文坐進轎車,夏天還沒有開車,他就開始講起與貸款有關的問題,說:“那天法院通知開庭,我沒有去。我老是覺得,去到法庭,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更加不好意思。”
夏天說:“你沒有去,吳興旺不承擔原來那1000萬元的貸款擔保,當初讓你重新找來他的房地產辦抵押增加500萬元貸款便缺乏意義。”
楊銘文好像有點吃驚地說:“吳興旺不承擔原來1000萬元的抵押責任?我告訴你,當文化大廈的項目進入到拍賣階段的時候。我會通知你的。”
夏天笑著說:“我知道你這個項目已經轉給建行做抵押,而且辦理了書麵東西。”說完,看了楊銘文的臉。看到他稍感尷尬。又說:“最近老是聯係不上你,也不把新的電話號碼給我?”
楊銘文顧左右而言他地說:“我最近準備搬家。搬好家再跟你聯係。”
夏天看到他已經有躲債的思想準備,也不多說話。把他送到東門南路的潮汕大廈門口,讓他下了車,自己開車迴湖貝支行不提。
話說郝文婷趕到省高院,法官當庭宣讀對深圳寶安福利床業公司貸款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在莊嚴的國徽下,法官起立後,看到全體起立的人們,嚴肅地讀道: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村委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行長。
訴訟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鎮海濱路2棟。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上訴人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會)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後改為現名。下稱湖貝支行)與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床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湖貝支行貸款給福利床業公司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個月。福利床業公司以工業村委會所有的房產(粵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湖貝支行。同日,工業村委會出具了實物抵押貸款聲明書。上述合同及抵押貸款聲明書經深圳市寶安區公證處公證並向寶安區國土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後,湖貝支行依約於1995年1月10日將貸款320萬元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合同期滿後,福利床業公司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萬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罰息未還。工業村委會亦未履行擔保人的責任。
另查:工業村委會於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證明,該證明稱:我村法定代表人張錦秀同誌,負責我村的全麵工作。我村現將座落於寶安區工業村內的廠房共三棟(房地產證號:267697e、267698a、223521g。價值伍百陸萬圓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350萬元整。我村願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連帶責任。
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湖貝支行與福利床業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福利床業公司和工業村委會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福利床業公司尚欠湖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罰息從欠息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至償還之日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清結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工業村委會仍以其位於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內的三棟房屋作為抵押。逾期,湖貝支行有權申請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一審案件受理費29800元,由福利床業公司負擔。
工業村委會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湖貝支行是否將本案所涉及的 320萬元貸款付給了福利床業公司,需要進一下核實。雖然湖貝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蓋有福利床業公司公章及陳連平私章的借據,但僅憑這份借據,並不能證明湖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筆貸款。二、我村委會與湖貝支行的抵押關係是陳連平非法設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村委會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有:1、本案的《抵押貸款聲明書》的公證及房地產抵押登記均是陳連平偽造本村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所辦理的。2、本案中的《抵押聲明書》是陳連平塗改、偽造的文書。3、有關部門及湖貝支行對陳連平抵押貸款手續的公證、登記、審批,均是違法的。三、上述事實表明,陳連平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本案依法應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迴湖貝支行的訴訟請求,將此案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湖貝支行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工業村委會以其向福利床業公司提供自有房產抵押貸款後。隻收到福利床業公司所付100萬元為由,認為其所授權的福利床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連平超越代理權限辦理的抵押是無效的。這一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工業村委會在上訴狀中稱其不知福利床業公司向我行貸款,“一直被蒙騙”。而事實是:工業村委會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經公證的《抵押聲明書》外,還曾於辦理公證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證明》證實:1、張錦秀為其法定代表人。2、以該村所有的房產證號267697e、267698a、223521g的房產做抵押物,由福利床業公司向我行貸款350萬元整。並願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連帶責任。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糾紛。福利床業公司與湖貝支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手續完備,而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認定為有效。湖貝支行依約將貸款320萬元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福利床業公司在合同期滿後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20萬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未歸還,顯屬違約,除應承擔清償借款本息責任之外,還應按雙方訂立的合同的規定承擔逾期罰息的責任。工業村委會向湖貝支行出具了《抵押聲明書》,自願以其所有的房產作借款抵押物,並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故該抵押關係有效,受法律的保護。工業村委會在福利床業公司不能歸還上述借款本息時,應依法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湖貝支行對上述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工業村委會上訴提出《抵押聲明書》是陳連平塗改、偽造的文書及有關部門和湖貝支行對陳連平抵押貸款手續的公證、登記、審批均是違法的,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於陳連平是否構成詐騙的問題,不是本案審理的範疇,本院不予處理。工業村委會上訴無理,應予駁迴。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800元,由工業村委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真玉
審判員: 莊光亮
代理審判員:李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占奎
後來,郝文婷又趕到另一個庭,參加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貸款糾紛案的開庭,並增加了一些證據。話說當事人參加經濟官司的訴訟,因為涉及到自我舉證的問題,又怕對方早早找到其他物證反駁,因此,一般不是所有證據都很快提供給法庭,而是法庭要什麽證據,便提供什麽。不像刑事案件,證據要一古腦兒準備充分,提供給公訴機關依法起訴。郝文婷注意著夏天昨天提出的包括印鑒的問題和可能兩個公章問題的情況會不會出現。但是,直到庭審結束,對方對公章等問題,沒有提出異議,因此,預防性準備的證據就沒有再提交給法庭。(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