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天忙著新的一年計劃信貸工作布局的同時,支行的依法清貸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樂大酒店的貸款案二審開庭。為了慎重起見,夏天還是拿出了該公司的上訴狀推敲起來: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家樂大酒店


    地址:深圳龍崗平湖鎮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職務:經理


    第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職務:行長


    第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


    地址:深圳寶安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


    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一、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深圳中級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有關債務清償責任。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l、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以“家樂大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市公安局鑒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為由便斷定“故其(指上訴人)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帳號、印鑒卡等文件上蓋有上訴人的蓋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鑒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麵的認定。


    2、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


    貸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的行為。特別是在深圳經濟特區,除了簽訂被上訴人已在一審出具的有關合同、文件之外,還需在上訴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統一印發的《貸款證》進行有關登記,貸款合同方成立。該證的使用須知中規定;“本貸款證持有、使用,是憑以向市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證明書。無此證,市國內各金融機構均不受理貸款事宜。”根據此證的有關記錄,第—被上訴人並未在此貸款證上登記銀行開戶,也無任何貸款情況記錄。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係列行為均不知情。二被上訴人獨自操作製造了貸款事件,此案中貸款的有關責任應由二被上訴人負擔,與上訴人無關。


    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家樂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夏天認為就這上訴狀提出的理據來說,不值一駁,隻是曾經有一個由李精偉搞的所謂“詢問筆錄”,不知道他們敢不敢拿到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這樣一來,上訴人就有點非法取證了,他們也是有風險的。


    經過一番考慮,決定安排任爾為配合郝文婷律師到g州參加省高院的舉證工作。


    到g州開庭後的第二天,郝文婷來到湖貝支行,向王顯耀和夏天介紹說:“根據省高院委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原來區大郎說的私章是假的,現在的結論是:區大郎的私章是真的,還貫穿在五份送檢的材料當中。而公章則有兩個,這點與市公安局的鑒定結論有別。省高院要求我們再補一些東西。”


    夏天說:“這個區大郎太牛皮了,以黑、白兩道與銀行過招。這官司,我們一定要打到底。省高院要什麽,我們提供什麽。這官司中的是非問題已經提高到了原則問題的高度了。”


    王顯耀說:“老夏,郝律師要的材料,你給她補齊。”


    夏天說:“好。另外,晚上我再跟黃忠惠聯係一下,看那個公章的問題,是不是他做的手腳。”(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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