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迴到辦公室,馬上科黃忠惠,但是沒有複機,夏天又在他的科機上留言:“作為朋友,你都要複機。”
後來,夏天又與辦理該抵押登記的、也是他的律師的羅加日通了電話,羅加日說:“我已經一年多沒有當他的法律顧問了。對於抵押登記的問題,你放心,不是假的,我以我的人品和職業操守保證。”
夏天說:“那就謝謝你了!還有一點要請你幫忙的,就是你能不能以朋友的身份,側麵說一下黃忠惠,叫他方便的時候打個電話給我?”
羅加日說:“可以,等一下我就打給他,我科他,他還是會複機的,因為他不知道有什麽事。”
夏天說:“那就謝謝了,改天見。”
夏天問過羅加日後,心裏比較安定。著急的反而是王顯耀,因為他愛人所在的國有銀行深圳分行把協調該行與皇龍大酒店買樓的事交由他的愛人與市民銀行商榷,這可難壞了王顯耀:聽了老婆的,照顧了國有銀行的關切的話,勢必損害市民銀行的利益;如果一味按照市民銀行既定的法律程序走下去,那麽,國有銀行花了1000多萬元買的是假樓,必將東窗事發。這對分行領導班子來說也不是小事,報案雖然可以往公安局報詐騙案,但是錢已經讓黃忠惠那幫人花光了,報案有什麽用?判他個死罪,把他斃了,還不是碗大一個疤?
“但是,”王顯耀暗忖道:“假若不給麵子給國有銀行,不但老婆那邊交待不過去,還麵臨著她在處級幹部競爭上崗的壓力。真是兩難哪!”
王顯耀在辦公室邊走邊思考著,覺得自己手中的牌不多。
“啊,對了。新來的行長也是這家國有銀行係統調過來的,必要時可以在他肩上搭上一把手。”王顯耀在心裏說。
後來,他又叮囑自己:“不要想太多,我和老婆都在為黨和國家的金融事業在工作,老婆所在的是中央企業,是直屬部隊,是野戰軍;我所在的市民銀行,是地方小銀行,是地方部隊,兩家銀行就像是一個人的左手右手一樣的問題。不要理解成處理公與私的問題。到那時扯那旗,不想也罷。”
這時,電話響了。王顯耀看了來電顯示,正是最近與自己聯係得緊密的某國有銀行龍華支行的副行長魯剛打來的。
王顯耀拿起電話,說:“喂。魯行長嗎?”
魯剛說:“是,王行長。我與你通個氣:我們找到了黃忠惠。而且正而八經地轉達了我們國有銀行深圳分行的意見,限他十天以內處理好問題,否則,將案件移交給政法部門處理。”
王顯耀說:“這樣好,快刀斬亂麻。對黃忠惠也是一個觸動。”
魯剛說:“說是這樣說,也不知道效果怎麽樣。王行長,到時恐怕還要請你支持。”
王顯耀說:“我們還分什麽彼此?多聯係,多協調,盡量把問題處理到雙方都滿意。”
“那就先謝謝你了!掛了。”魯剛說。
其實。夏天也是把皇龍大酒店的問題當成一件大事來看的。因為這筆2700萬元的貸款,到現在為止,還是足值抵押的。如果硬生生的被人為切去1000多萬元抵押物,可能就不夠還貸款本息了。因此,他也在通過各種渠道,聯係黃忠惠。
在與羅加日通上電話的一個星期後,夏天終於與黃忠惠通上了電話。黃忠惠接通了電話沒多久,斷了線,夏天等待了十多分鍾,黃忠惠主動打了過來。
在電話裏,黃忠惠談到了對於國有銀行深圳分行發的通知,還是有點顧慮的。
夏天問道:“黃總,在賣這個副樓的問題上,我算是被你騙了,但是你也騙了總行的人,我看有點過分了。哎,你那做房產證給國有銀行的事又是怎麽迴事?”
黃忠惠在電話中吱唔其詞,對夏天說:“這方麵我沒有經驗,是別人教我的。”
夏天挖苦他說:“在這方麵到了有經驗的時候,還不是進到局子裏去了?”
……
放下電話後,夏天拿出銀行跟皇龍酒店貸款的調解書,在推敲起來: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8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地址:深圳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加日,深圳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給被告,期限從1994 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為流動資金,月利率為12.078‰,用款計劃分四期使用,分四期歸還。被告還以n2833748號房產作借款抵押。合同簽訂後,原、被告對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和抵押登記。原告於1994年6月24日劃給被告人民幣500萬元,於1995年1月3日劃給被告人民幣40萬元,合計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合同期屆滿後,被告隻償還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無結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又查,原告原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其義務,原告未按期提供貸款,理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被告違約金;被告逾期不償還貸款,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應歸還原告的貸款本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尚欠原告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人民銀行規定計算)應如數償還。
上述款項,被告應於1996年12月20日前償還本金人民幣240萬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償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償還原告貸款,原告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00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迴,被告將承擔之數於1996年12月20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龍國際大酒店係列五個案子,皇龍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為調解結案;寶安龍騰實業公司和寶安和諧貿易發展公司為判決,並以被告接受一審判決而審結。唯有區大郎、區二郎兄弟的家樂大酒店不服判決,要求上訴。但事實清楚,不可爭辯。而且,我在規避人民銀行的規定,情急生智創造的‘轉移抵押權’的問題,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點既可笑,又有點意思。”
原來,當黃忠惠以一個諾大的皇龍賓館抵押給湖貝金融服務社,簽了3000萬元貸款合同後,隻貸款了500萬元,便被人民銀行停止了貸款業務。這黃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燈,派上律師羅加日三天兩頭到湖貝金融服務社吵鬧。夏天經常被莊宇總經理拉去應付他們。夏天被吵得煩了,放出話來:“兩條路,一是把抵押換了;二是當人民銀行放開業務後,以轉移抵押權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貸款出帳。”
這話出來,讓黃忠惠與羅加日律師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後,他們選擇了後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決書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無得意地在心裏說:“沒有想到,我還有點法律方麵的慧根呢!”(未完待續。。)
後來,夏天又與辦理該抵押登記的、也是他的律師的羅加日通了電話,羅加日說:“我已經一年多沒有當他的法律顧問了。對於抵押登記的問題,你放心,不是假的,我以我的人品和職業操守保證。”
夏天說:“那就謝謝你了!還有一點要請你幫忙的,就是你能不能以朋友的身份,側麵說一下黃忠惠,叫他方便的時候打個電話給我?”
羅加日說:“可以,等一下我就打給他,我科他,他還是會複機的,因為他不知道有什麽事。”
夏天說:“那就謝謝了,改天見。”
夏天問過羅加日後,心裏比較安定。著急的反而是王顯耀,因為他愛人所在的國有銀行深圳分行把協調該行與皇龍大酒店買樓的事交由他的愛人與市民銀行商榷,這可難壞了王顯耀:聽了老婆的,照顧了國有銀行的關切的話,勢必損害市民銀行的利益;如果一味按照市民銀行既定的法律程序走下去,那麽,國有銀行花了1000多萬元買的是假樓,必將東窗事發。這對分行領導班子來說也不是小事,報案雖然可以往公安局報詐騙案,但是錢已經讓黃忠惠那幫人花光了,報案有什麽用?判他個死罪,把他斃了,還不是碗大一個疤?
“但是,”王顯耀暗忖道:“假若不給麵子給國有銀行,不但老婆那邊交待不過去,還麵臨著她在處級幹部競爭上崗的壓力。真是兩難哪!”
王顯耀在辦公室邊走邊思考著,覺得自己手中的牌不多。
“啊,對了。新來的行長也是這家國有銀行係統調過來的,必要時可以在他肩上搭上一把手。”王顯耀在心裏說。
後來,他又叮囑自己:“不要想太多,我和老婆都在為黨和國家的金融事業在工作,老婆所在的是中央企業,是直屬部隊,是野戰軍;我所在的市民銀行,是地方小銀行,是地方部隊,兩家銀行就像是一個人的左手右手一樣的問題。不要理解成處理公與私的問題。到那時扯那旗,不想也罷。”
這時,電話響了。王顯耀看了來電顯示,正是最近與自己聯係得緊密的某國有銀行龍華支行的副行長魯剛打來的。
王顯耀拿起電話,說:“喂。魯行長嗎?”
魯剛說:“是,王行長。我與你通個氣:我們找到了黃忠惠。而且正而八經地轉達了我們國有銀行深圳分行的意見,限他十天以內處理好問題,否則,將案件移交給政法部門處理。”
王顯耀說:“這樣好,快刀斬亂麻。對黃忠惠也是一個觸動。”
魯剛說:“說是這樣說,也不知道效果怎麽樣。王行長,到時恐怕還要請你支持。”
王顯耀說:“我們還分什麽彼此?多聯係,多協調,盡量把問題處理到雙方都滿意。”
“那就先謝謝你了!掛了。”魯剛說。
其實。夏天也是把皇龍大酒店的問題當成一件大事來看的。因為這筆2700萬元的貸款,到現在為止,還是足值抵押的。如果硬生生的被人為切去1000多萬元抵押物,可能就不夠還貸款本息了。因此,他也在通過各種渠道,聯係黃忠惠。
在與羅加日通上電話的一個星期後,夏天終於與黃忠惠通上了電話。黃忠惠接通了電話沒多久,斷了線,夏天等待了十多分鍾,黃忠惠主動打了過來。
在電話裏,黃忠惠談到了對於國有銀行深圳分行發的通知,還是有點顧慮的。
夏天問道:“黃總,在賣這個副樓的問題上,我算是被你騙了,但是你也騙了總行的人,我看有點過分了。哎,你那做房產證給國有銀行的事又是怎麽迴事?”
黃忠惠在電話中吱唔其詞,對夏天說:“這方麵我沒有經驗,是別人教我的。”
夏天挖苦他說:“在這方麵到了有經驗的時候,還不是進到局子裏去了?”
……
放下電話後,夏天拿出銀行跟皇龍酒店貸款的調解書,在推敲起來: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8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地址:深圳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加日,深圳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給被告,期限從1994 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為流動資金,月利率為12.078‰,用款計劃分四期使用,分四期歸還。被告還以n2833748號房產作借款抵押。合同簽訂後,原、被告對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和抵押登記。原告於1994年6月24日劃給被告人民幣500萬元,於1995年1月3日劃給被告人民幣40萬元,合計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合同期屆滿後,被告隻償還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無結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又查,原告原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其義務,原告未按期提供貸款,理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被告違約金;被告逾期不償還貸款,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應歸還原告的貸款本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尚欠原告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人民銀行規定計算)應如數償還。
上述款項,被告應於1996年12月20日前償還本金人民幣240萬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償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償還原告貸款,原告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00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迴,被告將承擔之數於1996年12月20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龍國際大酒店係列五個案子,皇龍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為調解結案;寶安龍騰實業公司和寶安和諧貿易發展公司為判決,並以被告接受一審判決而審結。唯有區大郎、區二郎兄弟的家樂大酒店不服判決,要求上訴。但事實清楚,不可爭辯。而且,我在規避人民銀行的規定,情急生智創造的‘轉移抵押權’的問題,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點既可笑,又有點意思。”
原來,當黃忠惠以一個諾大的皇龍賓館抵押給湖貝金融服務社,簽了3000萬元貸款合同後,隻貸款了500萬元,便被人民銀行停止了貸款業務。這黃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燈,派上律師羅加日三天兩頭到湖貝金融服務社吵鬧。夏天經常被莊宇總經理拉去應付他們。夏天被吵得煩了,放出話來:“兩條路,一是把抵押換了;二是當人民銀行放開業務後,以轉移抵押權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貸款出帳。”
這話出來,讓黃忠惠與羅加日律師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後,他們選擇了後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決書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無得意地在心裏說:“沒有想到,我還有點法律方麵的慧根呢!”(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