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g市迴到川江後的生活就像是在海麵上漂泊許久,陡然靠岸,迴歸安寧。


    處理完黎父的喪事後,黎昔便帶著黎母離開了鄉下搬到了鎮上生活,她拿著手上最後的積蓄買了套小兩居,房子不大卻也足夠她跟黎母一塊生活。


    她們都不想在迴到那個有著黎父迴憶的老家。


    也不想麵對周遭鄰裏們同情的目光。


    更不想……聽到詢問他的事情。


    她和陸廷錚的事去年過年迴來鄰裏鄉親差不多也知道了一些,但在黎父的喪事上卻不見陸廷錚的身影,她們沒提,也沒人問,這件事就像是這麽掀過去了,可黎昔知道,她是無法再呆在老家生活了。


    黎母現在身體卻發不好了,經常一連發燒好幾天,高熱不退,再就是喘不上氣,血壓上升,在黎父入葬的那天晚上黎母迴家麵對掛著黎父相片的牆壁哭的差點昏厥過去。


    那一刻,黎昔便知道,這個家,再也不能住下去了。


    她跟黎母搬到鎮上的事沒多少人知道,離開時也沒對人講,就是想以後過個安安清清的日子,跟黎母相依為命,別的事,再不想了。


    “可是你年紀這麽大了,總要說個人家吧。”


    黎昔的姨媽也是今天才知道她們搬到了鎮子裏居住,特地帶著她小表妹一塊兒來她家看看她們。


    見麵沒幾分鍾,嗟歎完黎父的事就開始操心黎昔的終身大事了。


    幸虧她不知道黎昔和陸廷錚的事不然又要打破砂鍋問到底了。


    黎母現在對黎昔的婚事幾乎已經淡然了,聽到自己的姐姐幾句話不離結婚,歎聲歎氣的在旁說,“我現在也不逼她結婚了,就算結了又怎麽樣,遇到一個不好的男人還不是糟蹋了自己的一生。”


    說著又想起了黎昔的父親,忍不住暗暗抹淚。


    姨媽知道自己觸及了姐姐的傷心事,馬上放下話匣子上前安慰她,“妹夫的事過去就過去了,你們活著的人也不要老沉溺在過往,得為自己打算一二啊。”


    黎昔看到姨媽在安慰黎母,稍安了下心便要去煮午飯,誰知才走了沒幾步就聽見她姨媽壓低聲音勸道。


    “妹妹,你年紀也不算大,今年才五十多歲,等這件事你徹底放下去後還是找個伴兒吧,不然老來孤獨,將來萬一黎昔嫁出去了,你……”


    話沒講完便被黎母激動的打斷,“找什麽老伴,我老伴隻有一個,就是黎昔她爸!”


    姨媽見自己說話惹怒了黎母隻連歎幾聲,想勸又停下來了,眼見氣氛被破壞她自己也沒再長留,隻離開前對黎昔反複說叫她好好勸勸母親。


    黎昔因為剛剛姨媽勸母親找老伴的事,心裏也有幾分不悅,臉上淡淡的將她送走後迴來愣在了客廳處。


    隻見黎母正傷心的捂住自己的臉頰,無聲的顫抖著。


    她在哭。


    看見她哭黎昔心裏又何嚐好過,就跟被人一把攥住了心頭肉般,無法唿吸的難熬。


    她不希望黎母再這麽沉溺於父親去世這件事上了,可她也不得不承認父親去世的事對她而言也是很大的打擊。


    尤其是精神層麵的。


    那天在別墅的事迴來後她亦有找過機會聞訊黎母,究竟發生了什麽,父親為什麽會選擇窒息身亡。


    可反反複複得到的結論是,黎父不想拖累她們母女倆了,也不想再欠陸廷錚的了。


    對黎母而言,黎昔跟陸廷錚之間好似完全沒有感情隻因需要他幫忙照顧她父親,所以她才委曲求全的跟根本不愛她的男人在一起。


    黎昔沒有解釋。


    她知道黎母已經認定的事是不會改變的了,同樣,她自己心裏也有一道堅冰無法融化,也無法跨越 。


    迴來了也快兩個月,每天白天她強裝無事的陪伴黎母,盡量轉移她的思想和注意力,讓她不再這麽沉溺於父親去世的悲傷裏。


    可一到晚上,天隻要黑了。


    她一個人孤零零的躺在床上時就會想念床側的溫暖,和那雙強韌有力的手臂。


    多少次她從惡夢中驚醒本能的喊著他的名字,“陸廷錚”,可才喊完才意識到,他已經和她分開了,再也不會出現在她床的另一側了。


    每當此時,她便將自己蜷縮在一塊兒咬著被子無聲無息的哭泣著。


    不敢放聲。


    為什麽始終都不肯告訴她陳珂的真實身份。


    他知不知道,女人的信任是很脆弱的,經不起再三的推翻。


    那一次在香港他跟陳珂在一起為她買護膚品。


    那一次在酒宴上他與她因為陳珂的事大吵一架。


    甚至是那一次她將陳珂邀請到她們居住的家裏他都可以當麵隱瞞倆人的關係裝做互不認識……


    究竟是怎樣的感情可以深到連枕邊人都不能說。


    還是……他從頭到尾根本沒忘記過她。


    *


    七月的g市逐漸熱起來了。


    西瓜也差不多熟透,大家邊吃清涼冰鎮的西瓜邊津津有味的看著電視上播放的關於許陸倆人的新聞。


    陸廷錚將許曼告上法庭了。


    告上的理由是她犯了經濟罪。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這一次,陸廷錚將許曼告上法庭的罪證便取自其中的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又分許多不同的罪名,譬如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等等等……


    這麽多罪名全都安在一個人身上,可見對方也是很有“能耐”的,否則怎麽能同時被這麽多罪名指控。


    陸廷錚請的律師在g市倒不是很出名,但在國外幾乎是人人耳熟能詳的一個人物,姓於,叫於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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