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袁s凱退出舞台(上)
而此時中立的袁s凱,正在想著到底幫誰。徐世昌等人覺得,還是幫助何富要好一點。日本、英國、俄國對華夏國民的仇恨,那可是非常多的。
就在這個時候,楊度匆匆忙忙的跑進來道:“袁公,何富急電啊!”
當袁s凱一看電報,立刻大叫道:“加入協約國,和何富開戰。”
徐世昌等人一看電報內容,覺得袁s凱已經把自己,姓什麽都忘記。內容很簡單,那就是同盟國,會支持他稱帝。並且告訴他,華夏國隻有,袁s凱一位皇帝。
徐世昌等人也知道,如果今天不讚成他稱帝的話,十有八九會把命留在這裏。最終楊度、徐世昌、黎元洪等人表麵上支持袁s凱稱帝,而心裏則是想著如何反帝。
1914年10月8日,袁s凱宣布稱帝。建國號洪憲,稱帝的消息一出來,北洋政府管轄的各省,紛紛對袁s凱發出討伐聲。
日本立刻派遣人員,和袁s凱商議一條秘密條約。這一天中午,袁s凱、楊度等人,接待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並且遞給他一份密約,一共有二十一條。
其中內容為: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華夏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華夏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因華夏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華夏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華夏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如華夏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華夏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華夏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華夏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華夏國政府,為切實保全華夏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華夏國政府允準所有華夏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華夏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華夏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麵籌劃改良,華夏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華夏國向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華夏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華夏國設立華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華夏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華夏國允認日本國人在華夏國有布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華夏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
條約簡述
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2)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
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3)漢冶萍公司改為華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4)所有華夏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5)華夏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華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當然這一切,是在占領何氏帝國的情況下執行。袁s凱知道,如果簽訂這份密約的話,會成為華夏國的罪人,但他認為英法這些國家不會失敗,最終他還是簽訂這份密約。
而此時中立的袁s凱,正在想著到底幫誰。徐世昌等人覺得,還是幫助何富要好一點。日本、英國、俄國對華夏國民的仇恨,那可是非常多的。
就在這個時候,楊度匆匆忙忙的跑進來道:“袁公,何富急電啊!”
當袁s凱一看電報,立刻大叫道:“加入協約國,和何富開戰。”
徐世昌等人一看電報內容,覺得袁s凱已經把自己,姓什麽都忘記。內容很簡單,那就是同盟國,會支持他稱帝。並且告訴他,華夏國隻有,袁s凱一位皇帝。
徐世昌等人也知道,如果今天不讚成他稱帝的話,十有八九會把命留在這裏。最終楊度、徐世昌、黎元洪等人表麵上支持袁s凱稱帝,而心裏則是想著如何反帝。
1914年10月8日,袁s凱宣布稱帝。建國號洪憲,稱帝的消息一出來,北洋政府管轄的各省,紛紛對袁s凱發出討伐聲。
日本立刻派遣人員,和袁s凱商議一條秘密條約。這一天中午,袁s凱、楊度等人,接待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並且遞給他一份密約,一共有二十一條。
其中內容為: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華夏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華夏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因華夏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華夏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華夏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如華夏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華夏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華夏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華夏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華夏國政府,為切實保全華夏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華夏國政府允準所有華夏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華夏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華夏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麵籌劃改良,華夏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華夏國向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華夏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華夏國設立華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華夏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華夏國允認日本國人在華夏國有布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華夏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
條約簡述
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2)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
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3)漢冶萍公司改為華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4)所有華夏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5)華夏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華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當然這一切,是在占領何氏帝國的情況下執行。袁s凱知道,如果簽訂這份密約的話,會成為華夏國的罪人,但他認為英法這些國家不會失敗,最終他還是簽訂這份密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