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ie’sangels》是一部很荒謬的電影,但通過不懈的努力,卻設法以很高的品質對其中的荒謬進行了補償。----《奧蘭多周刊》
這道娛樂什錦菜裏有電視劇式的主打料,華人動作明星的身手作配菜,並獲得了詹姆斯?邦德式****的票房收入。----《首映》
三位明星天生的幽默感,使得荒謬的人物角色生動起來,終於掩蓋了蹩腳的笑料和更糟糕的故事情節。-------《好萊塢記者》
就像是部電子遊戲電影的預告片,隻不過是既沒有這個電子遊戲,又沒有這部電影罷了。-----《洛杉磯時報》
不管媒體如何評價,如假包換的爆米花電影《charlie’sangels》,因為主角之一趙微的檔期推遲了半年拍攝、半年上映,居然連續兩周位居北美票房排行榜冠軍,並創下10天之內7540萬美元的票房佳績。
好萊塢是個製片商與導演、演員等從業人員共同博弈的地方,hh公司的2500萬美元投資、100萬廣告植入費,讓趙微在電影裏的戲份,比靠在《e.t.》中飾演小姑娘歌蒂而出名的德魯?巴裏摩爾還多,儼然是電影裏的第一女主角。
紅了,口音別扭的趙微在好萊塢紅了,開始有影迷追著要簽名。雖然因為膚色問題,趙微的前景並不被主流製片商看好,但被國內媒體捧上了天,被譽為最具票房價值的華人女演員。
趁著這個絕佳的時機,趙微的經紀人團隊也展開了大規模的宣傳,宣布她將擔任ipod的亞洲形象代言人,代言費將是創紀錄的1000萬美元/年。並且,偉大的vicki小姐,將高達1000萬美元的代言收入捐贈給母校,用於資助年輕導演的創作。
當然,為這部電影掏了二千五百萬投資、一百萬廣告費的李家明賺得更多。他一向熱衷於賺美國人民的錢,哪會放過這樣一個發順風財的機會?影片拍攝前,李家明通過lj投資公司,買下了電視劇《查理的天使》的電影改編權、放映權,用哥倫比亞影業公司酸溜溜的話來說,這一決定為他穩賺了1億2000萬美元。
沾了便宜的李家明也賣乖,很痛快地口頭答應,將在第二部裏投放500萬美元的廣告植入費。當然,前提是電影在亞洲上映後,能讓ipod2的銷量有明顯增加。如果不能讓ipod2銷量有明顯增長,廣告植入費就得重新談判。
這很公平,商業的歸商業,慈善的歸慈善,一切都按規則來。因此,caa(創新藝人經紀公司)對趙微那份高達1000萬美元/年的代言協議,隻抽行業最低標準的4%傭金,轉過身就拿著她與華居公司的代言協議來找李家明,要求他支付最少1500萬美元/年的代言費。
高嗎?
用經紀人的話來說,一點也不高,趙微已經是好萊塢明星了,也就是他們嘴裏的moviestar,而非電視明星、通告明星、綜藝明星。moviestar是藝人裏最頂級的存在,他(她)們是不做廣告的,如非影片宣傳,連電視節目都不會參加。要不是有協議在先,caa根本不會同意趙微繼續代言,而且還是代言與她事業毫無關係的建築模板、地板、家俱、食用菌那樣的低端產品,那會嚴重影響她的個人形象、票房價值。
作為hh公司的法律顧問兼李家明的私人律師,沃頓指出給趙微的那1000萬ipod代言費,隻是出於慈善事業的需要,且廣告隻會在亞洲地區播放,並不會影響她在北美的形象與票房價值。至於與華居公司的協議,那是四年前簽署的,趙微也是因為這份協議,華居集團才利用他們的資源,將她從一個小演員捧成了大明星。最關鍵的是,那份協議是在華國簽訂的、受華國法律保護的,即使需要重新商量,也應該是由光影公司來談判,而不是由caa越俎代庖。
有道理,趙微的新經紀人傑森認可沃頓的所有說法,承認華居集團、李家明都對趙微的事業有莫大的幫助。可生意就是生意,他的雇主紅了,雙方的協議就要重新擬定,如果雙方不能妥協,他隻能訴諸於法律。
不得不說,人家說的也在理,堂堂的好萊塢巨星,恪於過去的協議,繼續代言已經是破例,代言費怎麽能與其身份不匹配?可李家明沒法答應、甚至是妥協,雖然他可以接受這種公私分明的商業規則。
1500萬美元的代言費,華居集團如何支付得起?
這個時代還不是十年後的錢不值錢,現在一個事業行政單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工資才八百多塊錢,總不能因為請明星做廣告,集團就砸進去近1/4的年利潤吧?這事他要是答應了,如何去給股東們交待?
華居集團雖然吸納了一些外部股東,但實際上還是家族企業,叔伯們不認這一套!既然趙微是靠企業投資影視劇走紅的,那就要知恩圖報,怎麽能紅了就獅子大開口呢?
“boss,他們除了想更多的錢外,還想借機炒作。vicki在好萊塢的前景並不被看好,隻要訴諸了法律,不管如何判決,她都會獲得關注度。”
“我知道”。
美國的律師是隻為雇主考慮的,即使是明知雇主有罪都會想盡辦法幫他脫罪,而且沃頓把李家明當首領而非老板,自然會想方設法將他的利益最大化。
“boss,不管對方出於什麽目的,您家族的企業也可以獲得關注度,我建議您一定要打這場官司。”
這事,李家明也知道,他還知道這官司要是一打,趙微在國內的聲譽就毀了。國內不同美國,那是個人情社會,與華居的協議放在眼下是不公平,但放在當時的情景下是非常優厚的,而且是受傳統觀念認可的。不管官司的結果,隻要鬧上法庭,她就成了背信棄義的代表。
為了能在好萊塢站穩腳,這值嗎?如果要打官司,作為華居集團大股東、少東家的李家明也得站隊,不可能再配合她炒作,更不可能將她從道德的審判台上扶下來。
為什麽?李家明不相信趙微有那麽蠢,能藝考成績全國第一,哪可能是蠢人?可那姑娘大大咧咧慣了,該不是又犯迷糊了吧?
可李家明拿起電話,卻又放了迴去。等閑變卻故人心,卻道故人心易變。反過來說,就是人心易變,自己會變、別人也會變,大家都會變。經紀人畢竟是經紀人,沒有雇主的同意,不可能跑來談協議。這事談得成,代言費能漲很多,而且能在國內成為廣告天後;談不成,也不損失什麽,那為什麽不試試?
“andrew,最後的底線,可以不再代言,隻讓她做廣告,但具體費用得去和華居集團交涉,而不是來找我。”
“ok”,沃頓見首領沒同意直接打官司,聳了聳肩膀,服從了李家明的命令。
這道娛樂什錦菜裏有電視劇式的主打料,華人動作明星的身手作配菜,並獲得了詹姆斯?邦德式****的票房收入。----《首映》
三位明星天生的幽默感,使得荒謬的人物角色生動起來,終於掩蓋了蹩腳的笑料和更糟糕的故事情節。-------《好萊塢記者》
就像是部電子遊戲電影的預告片,隻不過是既沒有這個電子遊戲,又沒有這部電影罷了。-----《洛杉磯時報》
不管媒體如何評價,如假包換的爆米花電影《charlie’sangels》,因為主角之一趙微的檔期推遲了半年拍攝、半年上映,居然連續兩周位居北美票房排行榜冠軍,並創下10天之內7540萬美元的票房佳績。
好萊塢是個製片商與導演、演員等從業人員共同博弈的地方,hh公司的2500萬美元投資、100萬廣告植入費,讓趙微在電影裏的戲份,比靠在《e.t.》中飾演小姑娘歌蒂而出名的德魯?巴裏摩爾還多,儼然是電影裏的第一女主角。
紅了,口音別扭的趙微在好萊塢紅了,開始有影迷追著要簽名。雖然因為膚色問題,趙微的前景並不被主流製片商看好,但被國內媒體捧上了天,被譽為最具票房價值的華人女演員。
趁著這個絕佳的時機,趙微的經紀人團隊也展開了大規模的宣傳,宣布她將擔任ipod的亞洲形象代言人,代言費將是創紀錄的1000萬美元/年。並且,偉大的vicki小姐,將高達1000萬美元的代言收入捐贈給母校,用於資助年輕導演的創作。
當然,為這部電影掏了二千五百萬投資、一百萬廣告費的李家明賺得更多。他一向熱衷於賺美國人民的錢,哪會放過這樣一個發順風財的機會?影片拍攝前,李家明通過lj投資公司,買下了電視劇《查理的天使》的電影改編權、放映權,用哥倫比亞影業公司酸溜溜的話來說,這一決定為他穩賺了1億2000萬美元。
沾了便宜的李家明也賣乖,很痛快地口頭答應,將在第二部裏投放500萬美元的廣告植入費。當然,前提是電影在亞洲上映後,能讓ipod2的銷量有明顯增加。如果不能讓ipod2銷量有明顯增長,廣告植入費就得重新談判。
這很公平,商業的歸商業,慈善的歸慈善,一切都按規則來。因此,caa(創新藝人經紀公司)對趙微那份高達1000萬美元/年的代言協議,隻抽行業最低標準的4%傭金,轉過身就拿著她與華居公司的代言協議來找李家明,要求他支付最少1500萬美元/年的代言費。
高嗎?
用經紀人的話來說,一點也不高,趙微已經是好萊塢明星了,也就是他們嘴裏的moviestar,而非電視明星、通告明星、綜藝明星。moviestar是藝人裏最頂級的存在,他(她)們是不做廣告的,如非影片宣傳,連電視節目都不會參加。要不是有協議在先,caa根本不會同意趙微繼續代言,而且還是代言與她事業毫無關係的建築模板、地板、家俱、食用菌那樣的低端產品,那會嚴重影響她的個人形象、票房價值。
作為hh公司的法律顧問兼李家明的私人律師,沃頓指出給趙微的那1000萬ipod代言費,隻是出於慈善事業的需要,且廣告隻會在亞洲地區播放,並不會影響她在北美的形象與票房價值。至於與華居公司的協議,那是四年前簽署的,趙微也是因為這份協議,華居集團才利用他們的資源,將她從一個小演員捧成了大明星。最關鍵的是,那份協議是在華國簽訂的、受華國法律保護的,即使需要重新商量,也應該是由光影公司來談判,而不是由caa越俎代庖。
有道理,趙微的新經紀人傑森認可沃頓的所有說法,承認華居集團、李家明都對趙微的事業有莫大的幫助。可生意就是生意,他的雇主紅了,雙方的協議就要重新擬定,如果雙方不能妥協,他隻能訴諸於法律。
不得不說,人家說的也在理,堂堂的好萊塢巨星,恪於過去的協議,繼續代言已經是破例,代言費怎麽能與其身份不匹配?可李家明沒法答應、甚至是妥協,雖然他可以接受這種公私分明的商業規則。
1500萬美元的代言費,華居集團如何支付得起?
這個時代還不是十年後的錢不值錢,現在一個事業行政單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工資才八百多塊錢,總不能因為請明星做廣告,集團就砸進去近1/4的年利潤吧?這事他要是答應了,如何去給股東們交待?
華居集團雖然吸納了一些外部股東,但實際上還是家族企業,叔伯們不認這一套!既然趙微是靠企業投資影視劇走紅的,那就要知恩圖報,怎麽能紅了就獅子大開口呢?
“boss,他們除了想更多的錢外,還想借機炒作。vicki在好萊塢的前景並不被看好,隻要訴諸了法律,不管如何判決,她都會獲得關注度。”
“我知道”。
美國的律師是隻為雇主考慮的,即使是明知雇主有罪都會想盡辦法幫他脫罪,而且沃頓把李家明當首領而非老板,自然會想方設法將他的利益最大化。
“boss,不管對方出於什麽目的,您家族的企業也可以獲得關注度,我建議您一定要打這場官司。”
這事,李家明也知道,他還知道這官司要是一打,趙微在國內的聲譽就毀了。國內不同美國,那是個人情社會,與華居的協議放在眼下是不公平,但放在當時的情景下是非常優厚的,而且是受傳統觀念認可的。不管官司的結果,隻要鬧上法庭,她就成了背信棄義的代表。
為了能在好萊塢站穩腳,這值嗎?如果要打官司,作為華居集團大股東、少東家的李家明也得站隊,不可能再配合她炒作,更不可能將她從道德的審判台上扶下來。
為什麽?李家明不相信趙微有那麽蠢,能藝考成績全國第一,哪可能是蠢人?可那姑娘大大咧咧慣了,該不是又犯迷糊了吧?
可李家明拿起電話,卻又放了迴去。等閑變卻故人心,卻道故人心易變。反過來說,就是人心易變,自己會變、別人也會變,大家都會變。經紀人畢竟是經紀人,沒有雇主的同意,不可能跑來談協議。這事談得成,代言費能漲很多,而且能在國內成為廣告天後;談不成,也不損失什麽,那為什麽不試試?
“andrew,最後的底線,可以不再代言,隻讓她做廣告,但具體費用得去和華居集團交涉,而不是來找我。”
“ok”,沃頓見首領沒同意直接打官司,聳了聳肩膀,服從了李家明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