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在監牢裏,看著展昭和楊文廣兩人帶著人馬急衝衝的跑去救火,雖然心急如焚,可李小魚也沒有別的辦法,隻能默默的等待著。wj
可越等他越焦急,因為兩人遲遲沒有迴來,就說明局勢真的很嚴重,不然,要是真發現什麽線索的話,兩人早就差人迴來告訴他了。
這樣一直在監牢裏等到了將近天明,都沒看到兩人迴來,也是不禁真的讓李小魚的心沉到了穀底,心想局勢真的不如樂觀了啊。
是讓得他忍不住雙手抱頭焦急的坐在牆角,心想這次難不成自己真的死定了嗎?
因為如果兩人沒發現線索的話,那他就是唯一的嫌疑人,不死也得死了啊。
更何況,這唐沐風也不是一般人,而是有功名在身,號稱金陵第一才子,在文舉生裏有舉重若輕的地位,若真坐實是自己殺了他,自己真的是非死不可的。
想到這,李小魚是忍不住焦急的在腦海中迴憶起宋朝對死刑犯的處理來,思索片刻後,是忍不住稍稍鬆了口氣,因為自己還不至於被立即處決,還有一段時間的翻案機會。
因為宋朝對死刑犯的審理已經很嚴格了,比之今天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待遇也還不錯,他也不用擔心太過的吃苦受罪。
雖然還很多人以為隻有在今天才對死刑犯講人道主義,不至於遭受虐待。
比如很多國家,是沒有死刑犯的,且他們的最高判期是22年。
在這裏,死刑犯除了沒有自由以外,在監獄裏甚至能享受到五星級的待遇。
但其實,在宋代也相差不多,比如即便是被砍頭,也是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
當然,我們可以把這種做法稱為“臨終關懷”,那麽宋人到底是怎麽做的呢?
“紅杏枝頭春意鬧”,這是許多朋友耳熟能詳的一句詩。
因為這首詩,他的作者宋祁還得了一個“紅杏尚書”的雅稱。
不過我們今天說的並不是他,而是他的父親宋玘。
要知道宋祁的父親宋玘是個大法官,他每次執行死刑的時候,都會拿著最終判決書大聲向囚犯宣讀:“爾罪應死,盡詔家人,使之相見。”
說完以後還為死囚犯安排了“最後的晚餐”,讓他吃飽了好上路,莫要做個餓死鬼。
那麽死囚犯聽了以後什麽感受呢?史書記載,“囚皆叩顙感泣”,把這些死囚犯感動的一把鼻涕一把淚。
那麽這麽做就完了嗎?
當然不是,等到處死犯人以後,宋玘又請來一些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
因此,常州的死囚犯都非常感激宋玘,對他說:“若勿化有知,當為宋府君作狗馬償厚德。”
這些死囚犯是發自內心的感激他。
要知道,在這之前,我國古代,其實死囚犯一般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別說死囚犯了,就是你犯了一點罪,也就不會把你當人看了,這種所謂的邏輯就是“犯人不是人”。
如果了解這個情況,你就會明白宋玘是多麽的開明、厚道。
當然,也許許多朋友還會有疑問,覺得作者菌在這裏單單舉宋玘的例子,除了證明他有很高的道德以外,似乎沒有證據證明宋代也普遍實行這樣的“臨終關懷”。
可其實不然,隻要大家稍稍翻閱一下宋朝的典籍,就可以知道,這種情況其實普遍存在,並不是個例。
比如在宋代的《元豐令》、《天聖令》裏,還真有這樣的規定,這套製度包括七個層麵:
其一、處決囚犯之前,“仍先給酒食”,也就是斷頭酒,這個似乎沒什麽說的,因為曆朝曆代的都這樣做,但其實不然,因為宋朝的斷頭酒標準是最好的。
這是宋太祖趙匡胤規定的,每個犯人五貫錢,而且還可以點菜,雖然可能獄卒這些會克扣一些,但也基本保證你有酒有肉,做個飽死鬼沒問題。
除此之外,其二、“聽親戚辭訣”,就是犯人能和家屬臨終前見上一麵,互訴衷腸,好不留遺憾。
其三、“示以犯狀”,公開審判,讓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權,不做個胡塗鬼、屈死鬼。
其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許犯人有表達權,如果覺得不服宣判,可以當即申訴。
其五、如果死囚“翻異,或其家屬稱冤”,必須終止死刑的執行,須要快馬加鞭提交到上級部門請求裁決。
其六、囚犯執行死刑一般選在黃昏時刻,並允許家屬第二天前來領取屍體,官府不得阻撓。
其七、“諸死囚,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內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上,書其姓名。”
這就是說沒有家屬來認領屍體的囚犯由官府負責安葬。
因此,從這些規章製度裏,我們的確可以看出宋人對於判決死刑犯的審慎。
因為,人命大於天,一旦判錯,性命就無法挽迴了。
那麽,很多人會問,這種製度是宋朝獨創的嗎?
其實不是,這種優良傳統一直都有,隻不過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將其發揚光大。
如《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為無人收屍的死囚犯進行掩埋的做法。
隻不過到了五代時,“白骨露於野,千裏無雞鳴”,視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會有這種“臨終關懷”了。
於是經曆了“五姓十三君”的亂世局麵後,宋人意識到人命的可貴姓,抱愧在當時的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叫做“寧做太平犬,不為亂離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願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視生命,除了不輕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決時盡量沒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稱道,因為在武則天時代,處決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為那時有兩個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這麽做,無疑是撥亂反正,讓犯人享有“臨刑稱冤”的權利。
這一死囚“臨刑關懷”製度的背後,蘊藏著古老的“恤刑慎殺”司法理念。
或者換個說法,中國傳統文化深處的“恤刑慎殺”理念,催生出了死囚“臨刑關懷”的製度。
我們的先人認識到,“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
人死不能複生,死刑一旦實施,便不能逆轉,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於對人命的珍視,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無”的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宋人蔡沈對這個古老的司法原則作了一番解釋:“辜,罪。經,常也。
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
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
我們今日的司法講究“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有時候兩者是有衝突的,不可兩全其美,隻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我們的先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寧縱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說的疑罪從無。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思想,比較注意恤刑慎殺。
雖然宋代幾乎每年都會判處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這些死刑犯的大多數最後都獲得了減刑,沒有被執行死刑。
實際上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證確鑿,犯人必須以命抵罪,畢竟也是剝奪一條人命。
對於剝奪生命的極刑,古人表現出極大的敬畏,比如隻準許“秋後問斬”,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時間不能執行大辟之刑,因為古人相信在春夏時節處決犯人,違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隻有秋季是肅殺的季節,才能用來處決犯人。
所以,也就是說,即便坐實了李小魚翻的案,他也還有三四個月的時間來想辦法翻案,不必急於一時了。
所以我們今天來看宋代的這套“臨終關懷”,依然覺得極為人道,充滿溫情。
尤其是宋玘處決囚犯以後,還要請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
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隻不過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還是人,絕對不能把他們不當人看。
一個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懲罰其實是雙重的,除了法律的懲罰以外,他還有良知的拷問。
而相比於前者,後者的懲罰更為嚴重,因為後者是誅心之痛,這也正是《罪與罰》想要說明的。
“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
我們再讀這一句話,就會更理解宋人的“臨終關懷”了。
同時,想到這些後,李小魚也猛地想到了幾個可以翻案的辦法,其一就是不停地上訴。
對,沒錯,就是上訴。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所謂的上訴是現代社會才有的事情,其實在古代早就有了。
如果真有冤屈的話,犯人是可以選擇向上申訴的。
特別是在宋朝等一些比較開明的朝代,不僅死刑犯可以上訴,而且到了刑場,隻要犯人喊冤,基本上都是會發迴重審。
比如宋朝趙光義當皇帝的時候,有個婦人跑去官府告狀,說她丈夫的兄弟想要害死他。
後來這個人就被抓了起來,沒想到就在他關押期間,那個婦人就離開了人世。
這下死無對證,他就被判處了死刑,表示不服的他,就選擇了上訴,結果皇帝認為,既然找不到證據,就不能認定他有罪,於是就把他給放了。
所以,他隻要不停的上訴,就能免除一死,極大的拖延時間,記得好像能上訴三次,這樣一來,至少還能再拖延好幾個月的時間啊。
而第二種情況的話,就是想盡一切辦法越獄。
要知道古代社會的條件落後,逃出獄後躲到深山老林裏,朝廷是根本沒有辦法找到你的。
即使發出海捕公文,也無異於大海撈針,難度不是一般的大。
當然,事實上你還有許多其他的辦法,比如還可以搞掉包計,隻要出的錢足夠多,那些官員就很容易就會被買通,隨便拉個替罪羊就能把事情搞定。
不過唯一麻煩的一點就是,出獄後就要隱姓埋名,可其實這也算不得什麽麻煩,因為改個名字換迴一條命,實在太值得了,所以,不得不說的是,在古代有錢就是好啊,當然,現在其實也一樣,任何時候都一樣。
第三種情況的話,就是看看你祖上有沒有開國功臣了,這樣很可能就會有丹書鐵券或者免死金牌神馬的,可以免除一死,相當於複活幣,多一條命。
因為這種東西在古代還真有,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是,對於普通的死刑來說,這種金牌還是可以管用的,隻要不是犯的是謀逆之罪,畢竟那種罪再多金牌也不管用。
第四種情況,就是看你運氣夠不夠好了,能不能在砍頭之前碰上大赦天下這種好事。
很多人有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大赦天下的事情不常有。
事實上有些皇帝不僅用過,而且還用過很多次,通常就是有天災人禍,或者為了給皇子、愛妃祈福這些重大的事情時,都有可能出現。
第五種情況,即最後一種情況,就是以宮刑來替代,古代受過這種刑的人還真不少,最著名的就是司馬遷,但這也沒有阻止他青史留名。
除此之外還有像鄭和等有名的太監,也曾受過這種刑罰。
雖然這種刑罰讓人感覺恥辱,但好歹還是留了條命,也有很多死刑犯都願意做出這種選擇。
因此,李小魚此刻也焦急的思索起來,萬一自己不能脫罪的的話,又該用哪種辦法來保全自己的性命呢?
哎呀,真是急死了,好煩啊!
……
……
……
(求推薦求收藏求訂閱求支持啦,今天正好碰上大佬大赦天下的日子,所以寫出這章來讓大家看看古代關於犯人的處理,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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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這唐沐風也不是一般人,而是有功名在身,號稱金陵第一才子,在文舉生裏有舉重若輕的地位,若真坐實是自己殺了他,自己真的是非死不可的。
想到這,李小魚是忍不住焦急的在腦海中迴憶起宋朝對死刑犯的處理來,思索片刻後,是忍不住稍稍鬆了口氣,因為自己還不至於被立即處決,還有一段時間的翻案機會。
因為宋朝對死刑犯的審理已經很嚴格了,比之今天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待遇也還不錯,他也不用擔心太過的吃苦受罪。
雖然還很多人以為隻有在今天才對死刑犯講人道主義,不至於遭受虐待。
比如很多國家,是沒有死刑犯的,且他們的最高判期是22年。
在這裏,死刑犯除了沒有自由以外,在監獄裏甚至能享受到五星級的待遇。
但其實,在宋代也相差不多,比如即便是被砍頭,也是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
當然,我們可以把這種做法稱為“臨終關懷”,那麽宋人到底是怎麽做的呢?
“紅杏枝頭春意鬧”,這是許多朋友耳熟能詳的一句詩。
因為這首詩,他的作者宋祁還得了一個“紅杏尚書”的雅稱。
不過我們今天說的並不是他,而是他的父親宋玘。
要知道宋祁的父親宋玘是個大法官,他每次執行死刑的時候,都會拿著最終判決書大聲向囚犯宣讀:“爾罪應死,盡詔家人,使之相見。”
說完以後還為死囚犯安排了“最後的晚餐”,讓他吃飽了好上路,莫要做個餓死鬼。
那麽死囚犯聽了以後什麽感受呢?史書記載,“囚皆叩顙感泣”,把這些死囚犯感動的一把鼻涕一把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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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等到處死犯人以後,宋玘又請來一些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
因此,常州的死囚犯都非常感激宋玘,對他說:“若勿化有知,當為宋府君作狗馬償厚德。”
這些死囚犯是發自內心的感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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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了解這個情況,你就會明白宋玘是多麽的開明、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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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其實不然,隻要大家稍稍翻閱一下宋朝的典籍,就可以知道,這種情況其實普遍存在,並不是個例。
比如在宋代的《元豐令》、《天聖令》裏,還真有這樣的規定,這套製度包括七個層麵:
其一、處決囚犯之前,“仍先給酒食”,也就是斷頭酒,這個似乎沒什麽說的,因為曆朝曆代的都這樣做,但其實不然,因為宋朝的斷頭酒標準是最好的。
這是宋太祖趙匡胤規定的,每個犯人五貫錢,而且還可以點菜,雖然可能獄卒這些會克扣一些,但也基本保證你有酒有肉,做個飽死鬼沒問題。
除此之外,其二、“聽親戚辭訣”,就是犯人能和家屬臨終前見上一麵,互訴衷腸,好不留遺憾。
其三、“示以犯狀”,公開審判,讓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權,不做個胡塗鬼、屈死鬼。
其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許犯人有表達權,如果覺得不服宣判,可以當即申訴。
其五、如果死囚“翻異,或其家屬稱冤”,必須終止死刑的執行,須要快馬加鞭提交到上級部門請求裁決。
其六、囚犯執行死刑一般選在黃昏時刻,並允許家屬第二天前來領取屍體,官府不得阻撓。
其七、“諸死囚,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內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上,書其姓名。”
這就是說沒有家屬來認領屍體的囚犯由官府負責安葬。
因此,從這些規章製度裏,我們的確可以看出宋人對於判決死刑犯的審慎。
因為,人命大於天,一旦判錯,性命就無法挽迴了。
那麽,很多人會問,這種製度是宋朝獨創的嗎?
其實不是,這種優良傳統一直都有,隻不過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將其發揚光大。
如《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為無人收屍的死囚犯進行掩埋的做法。
隻不過到了五代時,“白骨露於野,千裏無雞鳴”,視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會有這種“臨終關懷”了。
於是經曆了“五姓十三君”的亂世局麵後,宋人意識到人命的可貴姓,抱愧在當時的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叫做“寧做太平犬,不為亂離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願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視生命,除了不輕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決時盡量沒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稱道,因為在武則天時代,處決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為那時有兩個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這麽做,無疑是撥亂反正,讓犯人享有“臨刑稱冤”的權利。
這一死囚“臨刑關懷”製度的背後,蘊藏著古老的“恤刑慎殺”司法理念。
或者換個說法,中國傳統文化深處的“恤刑慎殺”理念,催生出了死囚“臨刑關懷”的製度。
我們的先人認識到,“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
人死不能複生,死刑一旦實施,便不能逆轉,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於對人命的珍視,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無”的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宋人蔡沈對這個古老的司法原則作了一番解釋:“辜,罪。經,常也。
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
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
我們今日的司法講究“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有時候兩者是有衝突的,不可兩全其美,隻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我們的先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寧縱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說的疑罪從無。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思想,比較注意恤刑慎殺。
雖然宋代幾乎每年都會判處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這些死刑犯的大多數最後都獲得了減刑,沒有被執行死刑。
實際上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證確鑿,犯人必須以命抵罪,畢竟也是剝奪一條人命。
對於剝奪生命的極刑,古人表現出極大的敬畏,比如隻準許“秋後問斬”,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時間不能執行大辟之刑,因為古人相信在春夏時節處決犯人,違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隻有秋季是肅殺的季節,才能用來處決犯人。
所以,也就是說,即便坐實了李小魚翻的案,他也還有三四個月的時間來想辦法翻案,不必急於一時了。
所以我們今天來看宋代的這套“臨終關懷”,依然覺得極為人道,充滿溫情。
尤其是宋玘處決囚犯以後,還要請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
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隻不過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還是人,絕對不能把他們不當人看。
一個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懲罰其實是雙重的,除了法律的懲罰以外,他還有良知的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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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
我們再讀這一句話,就會更理解宋人的“臨終關懷”了。
同時,想到這些後,李小魚也猛地想到了幾個可以翻案的辦法,其一就是不停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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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千萬不要以為,所謂的上訴是現代社會才有的事情,其實在古代早就有了。
如果真有冤屈的話,犯人是可以選擇向上申訴的。
特別是在宋朝等一些比較開明的朝代,不僅死刑犯可以上訴,而且到了刑場,隻要犯人喊冤,基本上都是會發迴重審。
比如宋朝趙光義當皇帝的時候,有個婦人跑去官府告狀,說她丈夫的兄弟想要害死他。
後來這個人就被抓了起來,沒想到就在他關押期間,那個婦人就離開了人世。
這下死無對證,他就被判處了死刑,表示不服的他,就選擇了上訴,結果皇帝認為,既然找不到證據,就不能認定他有罪,於是就把他給放了。
所以,他隻要不停的上訴,就能免除一死,極大的拖延時間,記得好像能上訴三次,這樣一來,至少還能再拖延好幾個月的時間啊。
而第二種情況的話,就是想盡一切辦法越獄。
要知道古代社會的條件落後,逃出獄後躲到深山老林裏,朝廷是根本沒有辦法找到你的。
即使發出海捕公文,也無異於大海撈針,難度不是一般的大。
當然,事實上你還有許多其他的辦法,比如還可以搞掉包計,隻要出的錢足夠多,那些官員就很容易就會被買通,隨便拉個替罪羊就能把事情搞定。
不過唯一麻煩的一點就是,出獄後就要隱姓埋名,可其實這也算不得什麽麻煩,因為改個名字換迴一條命,實在太值得了,所以,不得不說的是,在古代有錢就是好啊,當然,現在其實也一樣,任何時候都一樣。
第三種情況的話,就是看看你祖上有沒有開國功臣了,這樣很可能就會有丹書鐵券或者免死金牌神馬的,可以免除一死,相當於複活幣,多一條命。
因為這種東西在古代還真有,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是,對於普通的死刑來說,這種金牌還是可以管用的,隻要不是犯的是謀逆之罪,畢竟那種罪再多金牌也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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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大赦天下的事情不常有。
事實上有些皇帝不僅用過,而且還用過很多次,通常就是有天災人禍,或者為了給皇子、愛妃祈福這些重大的事情時,都有可能出現。
第五種情況,即最後一種情況,就是以宮刑來替代,古代受過這種刑的人還真不少,最著名的就是司馬遷,但這也沒有阻止他青史留名。
除此之外還有像鄭和等有名的太監,也曾受過這種刑罰。
雖然這種刑罰讓人感覺恥辱,但好歹還是留了條命,也有很多死刑犯都願意做出這種選擇。
因此,李小魚此刻也焦急的思索起來,萬一自己不能脫罪的的話,又該用哪種辦法來保全自己的性命呢?
哎呀,真是急死了,好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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