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允炆給朝堂百官加了厚俸,甚至為了彌補戶部的虧空,決心不為自己修陵寢,這種情況下一句收商稅,自然也就沒人願意反對了。


    這就是利益的互相妥協。


    成全官員的利益,成全大明國庫的利益,犧牲自己的利益,朱允炆對此絲毫不在乎。


    但是收商稅,終究不是皇帝一句話、一道聖旨發下去,全國就像編造的程序那般,一絲不苟的執行,收商稅,要設辦商稅有司、要頒行商稅官法、要勘定相應的章程,為此,朱允炆跟戶部、刑部一連開了半個月的小朝會。


    幸虧這是古代,不是近現代,大明社會中的商業行為較為集中和單一,不像後世,有那麽多亂七八糟的商業種類,現在的大明,隻有吃喝住用行、娛樂、冶鐵七種民商行為和糧、鐵、煤、布四市新開的大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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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大明的商業行為具有集中性,即“城市化”,超九成以上的商業行為都發生在城牆內,城牆外或者說城市外的商業行為等同於零。


    吃分兩種,一是百姓種糧克除糧稅,留存一年的口糧以外,多餘的口糧基本都會賣給就近縣城的糧商,換取銀錢購置生活用品和衣物,糧商在縣城內賣糧的商業行為。


    二便是餐館酒肆,也都是在城內,不像後世,到處農家樂、村頭村尾都是小餐館,這年代,隻有傻子,才會把買賣開辦在農村裏。


    穿的商業行為更是單一,主要就是布行,布行的貨源有兩處,一是民間村婦織造縫紉的衣物,二便是各省豪商自江南織造局、遼東織造局采買的衣物。


    住,大明這年頭還沒這方麵的商業行為,沒有房地產,最多就是民間手藝人、泥瓦匠,雖然民間也有私下裏置產買賣的行為,但終究是鮮少,加上是私人之間的買賣,這就沒必要查稅了。


    用,雜貨鋪、鐵匠鋪,前者屬於純粹的商業行為,後者屬於手藝人,是匠籍,暫時不再納稅的範疇內。


    行,大明有驛站,屬官辦,租賃馬匹、馬車、驢車與百姓,所得收入,扣除驛站的工錢外,所有收入充公,所以沒必要征稅。


    二便是鏢局,服務於豪商,走鏢保鏢賺取傭金,算是有商業收入的一種,應收取稅收。


    大明的娛樂行當,主要便是青樓、妓院和戲班,前兩者是商稅大戶,南京這家倚月閣,朱允炆找朱植一問,後者便竹筒倒豆子的都報了出來,倚月閣一年的收入六七萬兩總是有的。


    戲班,這年頭的戲班沒有固定的演出場所,紅白喜事趕廟會、唱堂會是主要收入來源,來去無蹤,查稅根本不現實,放棄。


    冶鐵!


    其實早在洪武年間,太祖就允許民間百姓承包鐵礦冶鐵,有鐵課稅,按照冶鐵的重量收取相應的稅收,比例大概在十二稅一至十五稅一區間,同時,其餘冶煉出來的鐵產由官府出資購買,不允許私人買賣。


    現在朱允炆放開了冶鐵的私商,那麽商稅便是一定要征收的了。


    “置商籍,凡存在經商行為者,必須至府縣商務有司注冊,領取許可,否則,不許經商。”


    這是朱允炆定下的第一條規則,大概類似於後世的工商營業許可證,當然,處罰上可要比後世簡單粗暴地多。


    “未經許可的經商行為,一旦發現,斬立決!”


    收商稅的基礎,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有多少商戶,不能說你想經商就經商,想種地就種地,統一頒發行商許可,目的便是為了方便管理。


    “各省布政使司,設商稅稽查司,各府設商稅稽查局,各縣設商稅稽查隊,凡存在經商行為的,一律登記造冊。”


    至於縣下麵的鄉村,那就完全沒必要管了,因為,也壓根沒有什麽商業行為,無非是老百姓自己私下裏之間的買賣,管這個幹什麽?


    設辦商稅有司很好辦,定下一個明確的品軼,地方自然會招募人手,一個縣,總有那麽十幾個識數認字的不第文人,成立隊伍的困難,並不算大。


    難得,是製度和法律。


    這一點上,不能照抄後世,因為國情不同,社會形態和商業行為也不同。


    “除了朕剛才所說,未到衙門辦理行商許可的一律斬立決之外,各省的物價,可以根據地方民情,酌定一個平抑的價格。”


    朱允炆舉了一個例子,“上下紅線的浮動,不得超過官定標準,糧鹽鐵布煤,現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也是錢物交互最大的五種貨物,地方官府必須要嚴格管控,如出現緊缺,府縣報於省,開官倉止抑物價,商戶不允許出現超出紅線哄抬物價的行為,違者斬立決,家產籍沒。”


    朱允炆說,刑部的官員就忙著低頭計。


    “行商買賣,最重要的基礎是誠信,商人以利趨,做事行徑往往不擇手段,對於在通商過程中失信和違約的行為,地方商稅衙門予以受理清查,查實後,對於失信方,罰沒家產與原告。


    地方官府與民間商人的買賣行為,同樣受到該法約束,不允許出現強製買賣和買賣後反悔的行為。”


    新任的刑部尚書張春便心頭狂跳。


    朱允炆又說了很多,都是他腦子裏對後世民商法殘存的一些記憶條文,略作更改後便都拿了出來,然後與戶部、刑部的官員進行相互印證,最後一一記錄下來。


    “律法方麵,暫定這些,日後過程之中,查漏補缺,慢慢填充。”


    朱允炆喝口茶水浸了浸發幹的嗓子,又把目光轉向了夏元吉。


    “至於商稅,之前朕所說的階梯稅法不動,地方府縣的經商行為,購買方和出售方雙方在完成行商行為後,由出售方向購買方提供憑證,購買方持該憑證可以到商稅衙門換取銀錢,錢數為該次交易額的三十之一。”


    發票是必須要有的,但是如果官方不出麵,發票就很難獲得生存的土壤,發票可以換錢,這便極大鼓勵了普通百姓在交易完成後主動索取發票。


    隻不過,很多民間的百姓不識字,朱允炆不得不為此將古印度發明的阿拉伯數字順手給拿出來。


    發票的格式,便是以阿拉伯數字會同漢字一同謄寫。


    再輔以嚴法,虛改發票金額的行為,一經查實,斬立決!


    律法方麵,確實過於嚴苛,但隻有嚴法,才能保證民間行商不在一開始就走上歪路,也不會在一開始就充滿了鬼蜮魍魎。也隻有嚴法,才能保證大明這麽一個老大帝國從上往下,能夠高效率,高精準度的運轉起來,就好比,耕戰體係的大秦。


    等什麽時候大明民間的行商行為都變得守信守法後,嚴法自然會逐漸寬鬆,如果連老百姓都開始有了守信守法的概念,他們自然會在日常的生活中進行監督,那律法唯一的功能,就隻剩下處罰了。


    “另外,自今日起,官辦糧、鐵、鹽、煤四市,遼東江南兩個織造局,所有購貨的貨商,一律提前交納一筆稅費,數額為四十稅一,由官方出具憑證。


    該批貨物如由商戶自行售賣,則年終商稅稽查局收稅時,該憑證可以抵消等額商稅,如該商戶選擇轉手於人,接手者可向轉手者索取官方開具的憑證,用於其年終清繳稅務時抵扣,如轉手者拒絕提供憑證,接手者可向商稅稽查局舉報。”


    朱允炆本來考慮過增值稅,但增值稅還不符合現在大明的國情,隻能將增值稅之中流轉稅的一部分先拿出來用以過度,因為現在大明自生產-加工-批發-銷售的產業鏈根本不完善,沒必要整出增值稅這麽複雜的稅種。


    而且商稅的主要大頭,還在糧鹽鐵煤布這五種身上,這五種,又多是大筆交易,為防止交易過程中出現避稅的行為,流轉稅確實應該存在,考慮到交通運輸成本,雖有流轉稅,便不在額外征收,可用於年終清繳商稅時抵扣。


    林林總總,足足花半個多月,朱允炆總算跟戶部、刑部草擬出了一份章程,接下來便是推行全國了。


    這時候就看出了帝製的優越性,那就是絕對的效率。


    凡是收到章程的地方布政使司,第一時間就是按章辦事,絕不敢拖遝耽擱,當然,也不需要他們在議論探討了。


    耽誤就是大不敬,沒辦卻說辦,那就是欺君,全國的錦衣衛所可都盯著呢,敢不拿皇帝的話當迴事,你得做好滿門抄斬的準備。


    雖然還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也有很多細微之處的瑕疵,但查漏補缺,朱允炆也做好了慢慢完善補充的準備,甭管怎麽說,大明商業體製改革,自建文二年,總算轟轟烈烈的拉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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