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龍,抓緊點,開庭時間快到了。”
“陳姐,來得及。”吳小龍收拾好案卷,望著陳茵說,“不知怎麽搞的,我心裏老是緊張。”
“你準備的不是很充分嗎?”陳茵給他鼓勁說,“參加庭審你也不是一次兩次,不會有問題的。記住,嚴格按程序走,注意歸納事實、證據、雙方爭論的焦點。小龍,你行!還記得《紅高粱》裏的一首歌嗎?”弟弟你大膽地往前走啊,往前走,不迴頭——“”為放鬆小龍的緊張情緒,陳茵竟輕輕地唱了起來。
“是妹妹。”小龍糾正說。
“是弟弟。”陳茵笑著堅持說。
“好好,”吳小龍明白了陳茵的意圖,咧嘴一笑說:“就算你的鬼話正確!哎,陳姐,說實話,以前都是你當審判長,有依靠,所以不緊張。現在自個兒當審判長,心裏總像沒譜似的。”
“一個優秀的承辦法官,肯定也會成為一個優秀的審判長。”陳茵說,“小龍,我相信你,大膽往前走!”
像注足了動力,吳小龍穿上法袍,手捧卷宗,帶領合議庭的成員們昂首挺胸走上法庭。
趙金良、餘婉妹、種子繁育站的法定地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以各就各位。
旁聽席上坐滿了聽眾。舒暢坐在最前排,照相機掛在胸前。一看到照相機,吳小龍就想起前天晚上看電影的事。那天,離開電影院,吳小龍對舒暢說,謝謝你,如果不是你,我都快把電影這個詞給忘了;舒暢說,大法官一直忙案子,換換腦子是很有必要的;吳小龍說,是的,過去總感覺當法官的弦繃得太緊。案子、當事人、法律準繩、事實依據,整天圍著這些名詞轉,似乎浪漫與法官無緣。在你身邊,我才找到點浪漫的感覺;舒暢問,趙金良的案子什麽時候開庭,我可要現場采訪的;吳小龍說,不要,不要!我本來就緊張,你再一來,我會更緊張的;舒暢說,你不一直蠻有信心的嗎?小龍說,信心是有,真要上陣,還是把握不足;舒暢說,到時我給你助威,你難堪時我不拍,專拍你激情的那一麵,還不行嗎?小龍走上審判台一正襟危坐時,自己馬上感到,不會有難堪的時刻。的確,他相信自己的能耐。
吳小龍舉起法棰,輕輕一敲,宣布說:“現在開庭。天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今天在這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河陽種子公司訴被告金地種子繁育站合同糾紛一案。本庭由天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吳小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鳴、王永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王玲擔任法庭紀錄。”說到這裏,吳小龍稍作停頓,很神氣地掃了舒暢一眼,意思顯示,怎麽樣,夠帥的吧!
他繼續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迴避。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趙金良說:“不申請!”
“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代理人說:“不申請。”
吳小龍漸漸調整好狀態。他平靜地掃視了一下雙方當事人,然後說:“下麵開始法庭調查。首先有原告方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並提交相關證據。”
雙方各自陳述了自己的事實與證據。
吳小龍說:“法庭調查結束。通過法庭調查,能夠認定如下事實:原告委托被告繁育玉米良種30萬斤,並就交付日期、收購價格等達成了一致協議。對此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照合同完成了種子繁育義務,但沒有將種子交付原告,而是以市場價格出售。對此事實,被告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也予以認定。根據以上事實,下麵有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先由原告方發言。”
餘婉妹站起來,有根有據、一字一板地闡述原告方的理由:“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河陽縣種子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據剛才庭審調查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雙方就繁育30萬斤玉米良種所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視為有效合同。二、在當年種子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被告為牟取更大的利益,擅自將種子以高於合同約定價格的市場價格出售,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由於被告的違約,造成原告與農戶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耽誤了農時。農戶要求種子公司賠償,這給種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三、被告在答辯中要求根據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按當年種子的政府指導價格賠償,對原告來說顯失公平。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出台於1985年,是地方性法規。2000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並於當年12月1日起施行。《種子法》並沒有限定種子必須實行政府定價。《種子法》相對《條例》來說,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實際上,被告也是按市場價格將種子出售並獲利的,因此,應當按被告的實際獲利數額,也就是說按種子的市場價格賠償原告。審判長,我的講話完了,謝謝。”
吳小龍說:“下麵由被告發言。”被告代理人陳述說:“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明確規定,種子的收購和銷售,必須嚴格執行省統一價格政策,不得任意提價。原被告在簽訂種子繁育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收購價格違反了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強製性規定,因此,該條款的約定無效。這是一;其二、原告與農戶簽訂的供種合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本代理人就此不發表意見;其三、賠償損失的數額應按省政府確定的種子指導價格計算。被告在答辯中主張的意見有法可依。另外,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種子的收購價格,這一價格雖然高於當年政府的指導價,但也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即使說被告違約,最高也隻能按合同約定價格賠償。”
吳小龍說:“下麵我歸納一下雙方的爭議焦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就是:如何確定損失的數額,是依據政府的指導價還是市場價予以賠償。也就是說,本案適用《種子法》,還是《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圍繞這一點,雙方繼續辯論。”
餘婉妹說:“原告的損失應當包括這樣幾個部分:直接損失、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原告已支付了包括購買繁育母種、土地租金等先期投入資金,現在種子收不迴來,先期投入資金是個顯而易見的直接損失。原告和農戶簽訂了合同,由於被告的嚴重違約,直接導致原告不能按時向農戶提供種子,農戶要求賠償,這是被告行為帶來的間接損失。原告從事的是一種追求利潤的經營行為,原告與被告約定的收購價格,同原告與農戶約定的供種價格之間存在一個差額,這個差額乘以約定的種子繁育數量,就是預期利益。如果按被告所說,本案應適用《條例》,那麽當初約定種子收購價格時,為什麽不提出按政府指導價格計算?可見簽訂合同時,被告也認可種子價格以市場價為準。況且,《種子法》第32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價格法》第6條也規定了商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因此,應按照《種子法》的規定計算賠償額。發言完畢。”
被告代理人駁斥說:“剛才原告方提出,與被告簽訂種子繁育合同、與農戶簽訂供種合同是一種經營行為。既然是經營行為,就有一定的風險性。把這種風險全部交給被告方承擔,原告隻在其中賺取差額利潤也是不公平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是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在它沒有依法被廢止或修改前,任何人都不能否認其效力。發言完畢。”
吳小龍說:“現在雙方作最後陳述。”餘婉妹說:“提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本案事實和原告辯論意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人說:“請合議庭支持被告的主張。”
吳小龍說:“現在宣布休庭,本案擇日宣判。”
吳小龍迴到民一庭,脫下法袍,坐在椅子上長出了一口氣,雙手疊在腦後,仍沉浸在第一次當審判長開庭的感覺中。
陳茵進門問:“怎麽樣,小龍,庭開得不錯吧?”
吳小龍笑絲絲地說:“開始有點緊張,後來就好多了。總得說來,還行。一天的時間,把所有程序走下來了,定下擇日宣判,你看不可以嗎?”
陳茵讚許地說:“我就說嘛,堂堂法學碩士,又承辦過不少案件,駕馭庭審肯定沒問題。不過合議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要全麵考慮案情。”
“我會認真考慮的。”電話鈴響,吳小龍一邊接電話,一邊說,“喂,哪一位?”
“大審判長,我是舒暢。祝賀你開庭旗開得勝!”舒暢在電話裏顯得很高興,“看不出,你開庭時的風度還挺迷人的!”
聽到舒暢的讚揚,吳小龍像中了頭彩,陶醉了渾身,因陳茵在場,不好意思張揚,便謙虛地說:“你過獎了,跟我們陳庭長比起來,差遠著呢。”
舒暢說:“別忘了你答應我的采訪任務!”
“采訪地點?”
“怎麽,想敲我竹杠?好,這次為了祝賀你成功,我就出一迴血吧。咱們小北海漁村,晚上見!”
吳小龍還想說點什麽,對方已經掛上了電話。
陳茵看吳小龍接電話時那種神秘兮兮的樣子,抿嘴笑著離去,臨出門時說:“小子,抓緊送糖來!”
晚上,吳小龍和舒暢按約來到小北漁村。
舒暢說:“通過旁聽,我發現這個案子真的很有采訪價值,特別是雙方爭執的焦點涉及到法律衝突問題,現實中這樣的案例不多。”
“我就知道你今天去旁聽是為了你的新聞采訪。”
“你可別冤枉好人,我旁聽時,早把新聞采訪忘到九霄雲外了。我滿腦子都是你,生怕你玩砸了!”
“真的?”
“當然是真的了。”
“舒大記者能這樣關心我,我真有點受寵若驚了。”吳小龍幸福而又得意地說,“說真的,開庭對我來說不過小菜一碟,隻不過第一次當審判長有點激動罷了。我看這個案子並不怎麽複雜。《立法法》中確定的基本原則擺在那兒,下位法和上位法衝突的時候,必然要適用上位法。”
“案子雖小,反映的是大問題。別拾個草棒當根針,庭開得好,隻能說是來了個好頭,好多事還在後麵呢,你還是慎重些好。”舒暢提醒說。
“是的,陳庭長也是跟我這樣說的。為穩妥起見,我打算到省城搞一次調研,落實一下種子的相關價格。”
海風襲來,舒暢飄逸的長發不經意間輕扶到了吳小龍的臉上,吳小龍情不自禁地將舒暢攬到懷裏。
兩個火熱的吻,都貼到了對方的嘴上。
“陳姐,來得及。”吳小龍收拾好案卷,望著陳茵說,“不知怎麽搞的,我心裏老是緊張。”
“你準備的不是很充分嗎?”陳茵給他鼓勁說,“參加庭審你也不是一次兩次,不會有問題的。記住,嚴格按程序走,注意歸納事實、證據、雙方爭論的焦點。小龍,你行!還記得《紅高粱》裏的一首歌嗎?”弟弟你大膽地往前走啊,往前走,不迴頭——“”為放鬆小龍的緊張情緒,陳茵竟輕輕地唱了起來。
“是妹妹。”小龍糾正說。
“是弟弟。”陳茵笑著堅持說。
“好好,”吳小龍明白了陳茵的意圖,咧嘴一笑說:“就算你的鬼話正確!哎,陳姐,說實話,以前都是你當審判長,有依靠,所以不緊張。現在自個兒當審判長,心裏總像沒譜似的。”
“一個優秀的承辦法官,肯定也會成為一個優秀的審判長。”陳茵說,“小龍,我相信你,大膽往前走!”
像注足了動力,吳小龍穿上法袍,手捧卷宗,帶領合議庭的成員們昂首挺胸走上法庭。
趙金良、餘婉妹、種子繁育站的法定地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以各就各位。
旁聽席上坐滿了聽眾。舒暢坐在最前排,照相機掛在胸前。一看到照相機,吳小龍就想起前天晚上看電影的事。那天,離開電影院,吳小龍對舒暢說,謝謝你,如果不是你,我都快把電影這個詞給忘了;舒暢說,大法官一直忙案子,換換腦子是很有必要的;吳小龍說,是的,過去總感覺當法官的弦繃得太緊。案子、當事人、法律準繩、事實依據,整天圍著這些名詞轉,似乎浪漫與法官無緣。在你身邊,我才找到點浪漫的感覺;舒暢問,趙金良的案子什麽時候開庭,我可要現場采訪的;吳小龍說,不要,不要!我本來就緊張,你再一來,我會更緊張的;舒暢說,你不一直蠻有信心的嗎?小龍說,信心是有,真要上陣,還是把握不足;舒暢說,到時我給你助威,你難堪時我不拍,專拍你激情的那一麵,還不行嗎?小龍走上審判台一正襟危坐時,自己馬上感到,不會有難堪的時刻。的確,他相信自己的能耐。
吳小龍舉起法棰,輕輕一敲,宣布說:“現在開庭。天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今天在這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河陽種子公司訴被告金地種子繁育站合同糾紛一案。本庭由天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吳小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鳴、王永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王玲擔任法庭紀錄。”說到這裏,吳小龍稍作停頓,很神氣地掃了舒暢一眼,意思顯示,怎麽樣,夠帥的吧!
他繼續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迴避。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趙金良說:“不申請!”
“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代理人說:“不申請。”
吳小龍漸漸調整好狀態。他平靜地掃視了一下雙方當事人,然後說:“下麵開始法庭調查。首先有原告方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並提交相關證據。”
雙方各自陳述了自己的事實與證據。
吳小龍說:“法庭調查結束。通過法庭調查,能夠認定如下事實:原告委托被告繁育玉米良種30萬斤,並就交付日期、收購價格等達成了一致協議。對此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照合同完成了種子繁育義務,但沒有將種子交付原告,而是以市場價格出售。對此事實,被告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也予以認定。根據以上事實,下麵有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先由原告方發言。”
餘婉妹站起來,有根有據、一字一板地闡述原告方的理由:“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河陽縣種子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據剛才庭審調查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雙方就繁育30萬斤玉米良種所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視為有效合同。二、在當年種子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被告為牟取更大的利益,擅自將種子以高於合同約定價格的市場價格出售,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由於被告的違約,造成原告與農戶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耽誤了農時。農戶要求種子公司賠償,這給種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三、被告在答辯中要求根據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按當年種子的政府指導價格賠償,對原告來說顯失公平。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出台於1985年,是地方性法規。2000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並於當年12月1日起施行。《種子法》並沒有限定種子必須實行政府定價。《種子法》相對《條例》來說,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實際上,被告也是按市場價格將種子出售並獲利的,因此,應當按被告的實際獲利數額,也就是說按種子的市場價格賠償原告。審判長,我的講話完了,謝謝。”
吳小龍說:“下麵由被告發言。”被告代理人陳述說:“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明確規定,種子的收購和銷售,必須嚴格執行省統一價格政策,不得任意提價。原被告在簽訂種子繁育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收購價格違反了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強製性規定,因此,該條款的約定無效。這是一;其二、原告與農戶簽訂的供種合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本代理人就此不發表意見;其三、賠償損失的數額應按省政府確定的種子指導價格計算。被告在答辯中主張的意見有法可依。另外,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種子的收購價格,這一價格雖然高於當年政府的指導價,但也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即使說被告違約,最高也隻能按合同約定價格賠償。”
吳小龍說:“下麵我歸納一下雙方的爭議焦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就是:如何確定損失的數額,是依據政府的指導價還是市場價予以賠償。也就是說,本案適用《種子法》,還是《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圍繞這一點,雙方繼續辯論。”
餘婉妹說:“原告的損失應當包括這樣幾個部分:直接損失、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原告已支付了包括購買繁育母種、土地租金等先期投入資金,現在種子收不迴來,先期投入資金是個顯而易見的直接損失。原告和農戶簽訂了合同,由於被告的嚴重違約,直接導致原告不能按時向農戶提供種子,農戶要求賠償,這是被告行為帶來的間接損失。原告從事的是一種追求利潤的經營行為,原告與被告約定的收購價格,同原告與農戶約定的供種價格之間存在一個差額,這個差額乘以約定的種子繁育數量,就是預期利益。如果按被告所說,本案應適用《條例》,那麽當初約定種子收購價格時,為什麽不提出按政府指導價格計算?可見簽訂合同時,被告也認可種子價格以市場價為準。況且,《種子法》第32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價格法》第6條也規定了商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因此,應按照《種子法》的規定計算賠償額。發言完畢。”
被告代理人駁斥說:“剛才原告方提出,與被告簽訂種子繁育合同、與農戶簽訂供種合同是一種經營行為。既然是經營行為,就有一定的風險性。把這種風險全部交給被告方承擔,原告隻在其中賺取差額利潤也是不公平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是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在它沒有依法被廢止或修改前,任何人都不能否認其效力。發言完畢。”
吳小龍說:“現在雙方作最後陳述。”餘婉妹說:“提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本案事實和原告辯論意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人說:“請合議庭支持被告的主張。”
吳小龍說:“現在宣布休庭,本案擇日宣判。”
吳小龍迴到民一庭,脫下法袍,坐在椅子上長出了一口氣,雙手疊在腦後,仍沉浸在第一次當審判長開庭的感覺中。
陳茵進門問:“怎麽樣,小龍,庭開得不錯吧?”
吳小龍笑絲絲地說:“開始有點緊張,後來就好多了。總得說來,還行。一天的時間,把所有程序走下來了,定下擇日宣判,你看不可以嗎?”
陳茵讚許地說:“我就說嘛,堂堂法學碩士,又承辦過不少案件,駕馭庭審肯定沒問題。不過合議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要全麵考慮案情。”
“我會認真考慮的。”電話鈴響,吳小龍一邊接電話,一邊說,“喂,哪一位?”
“大審判長,我是舒暢。祝賀你開庭旗開得勝!”舒暢在電話裏顯得很高興,“看不出,你開庭時的風度還挺迷人的!”
聽到舒暢的讚揚,吳小龍像中了頭彩,陶醉了渾身,因陳茵在場,不好意思張揚,便謙虛地說:“你過獎了,跟我們陳庭長比起來,差遠著呢。”
舒暢說:“別忘了你答應我的采訪任務!”
“采訪地點?”
“怎麽,想敲我竹杠?好,這次為了祝賀你成功,我就出一迴血吧。咱們小北海漁村,晚上見!”
吳小龍還想說點什麽,對方已經掛上了電話。
陳茵看吳小龍接電話時那種神秘兮兮的樣子,抿嘴笑著離去,臨出門時說:“小子,抓緊送糖來!”
晚上,吳小龍和舒暢按約來到小北漁村。
舒暢說:“通過旁聽,我發現這個案子真的很有采訪價值,特別是雙方爭執的焦點涉及到法律衝突問題,現實中這樣的案例不多。”
“我就知道你今天去旁聽是為了你的新聞采訪。”
“你可別冤枉好人,我旁聽時,早把新聞采訪忘到九霄雲外了。我滿腦子都是你,生怕你玩砸了!”
“真的?”
“當然是真的了。”
“舒大記者能這樣關心我,我真有點受寵若驚了。”吳小龍幸福而又得意地說,“說真的,開庭對我來說不過小菜一碟,隻不過第一次當審判長有點激動罷了。我看這個案子並不怎麽複雜。《立法法》中確定的基本原則擺在那兒,下位法和上位法衝突的時候,必然要適用上位法。”
“案子雖小,反映的是大問題。別拾個草棒當根針,庭開得好,隻能說是來了個好頭,好多事還在後麵呢,你還是慎重些好。”舒暢提醒說。
“是的,陳庭長也是跟我這樣說的。為穩妥起見,我打算到省城搞一次調研,落實一下種子的相關價格。”
海風襲來,舒暢飄逸的長發不經意間輕扶到了吳小龍的臉上,吳小龍情不自禁地將舒暢攬到懷裏。
兩個火熱的吻,都貼到了對方的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