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抽簽排定運動員的試跳順序。
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杆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隻剩下1名已獲勝的運動員或出現第迴名成績相等時為止。
3.除非比賽中隻剩下1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項目比賽的冠軍,否則:
(a)每輪之後,橫杆升高不得少於2厘米。
(b)橫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4.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5.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6.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a)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留在橫杆托上;
(b)在越過橫杆之前,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立柱額過接隆叢裏騎駐華也僅會運以外的地麵或落地區。如果運動員在試跳中一隻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7、運動員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橫杆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但在任何高度上,隻要運動員連續3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除外。
允許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試跳失敗後,在其第2次或第3次試跳時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
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請求克跳後,不準在該高度上恢複試跳,除非出現第1名成績相等的情況。
8.每次升高橫杆後,在運動員試跳之前,均應測量橫杆高度。當橫杆放置在紀錄高度時,有關裁判員必須進行審核測量。如果自上一次測量紀錄高度後,橫杆又被觸及,在後繼的紀錄高度的試跳之前,裁判員必須再次測量橫杆高度。
注:裁判員應在比賽前清楚辨認橫杆的7麵和前麵。放置橫杆時,應使橫杆的各麵始終朝向侯來的方向。
9.即使其他運動員均已失敗,一名運動員仍有資格繼續試跳,直至其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利。當某運動員已在比賽中獲勝時,有關裁判員或裁判長應征求該運動員的意見,由該運動員決定橫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比賽項目。
10.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11.助跑道的長度不得短於15米。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助跑道長度至少應為20米,條件允許時,至少應長25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區朝向橫杆中心地點的總的最大傾斜度不得超過1:250。
13、起跳區應保持水平。
14.標誌物:為有助於助跑和起跳,運動員可以使用1~2個標誌物(由組委會批準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類標誌物,運動員可以使用膠布,但不可使用粉筆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跡的類似物質。
15.跳高架:可以使用結構堅固的各種類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應有能穩定放置橫杆的橫杆托。
跳高架應有足夠的高度,至少應超過橫杆實際提升高度10厘米。兩立柱之間的距離為4.00~4.04米。
16.在比賽過程中不得移動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關裁判長認為該起跳區或落地區已變得不適於比賽。
如需移動跳高架或立柱,應在試跳完一輪之後進行。
17、橫杆:橫杆應用玻璃纖維、金屬或其他適宜材料製成。除兩端外,橫杆的橫截麵呈圓形。橫杆全長為4米(正負2厘米),最大重量2幹克。
橫杆圓形部分直徑30毫米(正負1毫米)。
橫杆應由3部分組成,圓杆和兩端。為便於放置在橫杆托上,橫杆兩端應寬30~35毫米,長曆~20厘米。質地堅硬而平滑。
橫杆兩端不得包裹橡膠或任何能增大與橫杆托之間摩擦力的物質。
橫杆應無彎斜,放在橫杆托上時,最多下垂2厘米。
橫杆的彈性檢查:放好橫杆後,在橫杆中央懸掛3千克重物,最多允許下垂7厘米。
18、橫杆托:橫杆托應水平放置,呈長方形,寬4厘米,長6厘米。在跳躍過程中,橫杆托必須固定在立柱上。橫杆托必須朝向對麵立柱,放在托上的橫杆被運動員觸碰時,應易於向前或向後掉落。
在橫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膠或其他能夠增大與橫杆之間摩擦力的任何物質,亦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彈簧。
19.落地區不得小於5x3米。
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杆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隻剩下1名已獲勝的運動員或出現第迴名成績相等時為止。
3.除非比賽中隻剩下1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項目比賽的冠軍,否則:
(a)每輪之後,橫杆升高不得少於2厘米。
(b)橫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4.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5.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6.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a)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留在橫杆托上;
(b)在越過橫杆之前,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立柱額過接隆叢裏騎駐華也僅會運以外的地麵或落地區。如果運動員在試跳中一隻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7、運動員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橫杆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但在任何高度上,隻要運動員連續3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除外。
允許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試跳失敗後,在其第2次或第3次試跳時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
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請求克跳後,不準在該高度上恢複試跳,除非出現第1名成績相等的情況。
8.每次升高橫杆後,在運動員試跳之前,均應測量橫杆高度。當橫杆放置在紀錄高度時,有關裁判員必須進行審核測量。如果自上一次測量紀錄高度後,橫杆又被觸及,在後繼的紀錄高度的試跳之前,裁判員必須再次測量橫杆高度。
注:裁判員應在比賽前清楚辨認橫杆的7麵和前麵。放置橫杆時,應使橫杆的各麵始終朝向侯來的方向。
9.即使其他運動員均已失敗,一名運動員仍有資格繼續試跳,直至其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利。當某運動員已在比賽中獲勝時,有關裁判員或裁判長應征求該運動員的意見,由該運動員決定橫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比賽項目。
10.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11.助跑道的長度不得短於15米。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助跑道長度至少應為20米,條件允許時,至少應長25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區朝向橫杆中心地點的總的最大傾斜度不得超過1:250。
13、起跳區應保持水平。
14.標誌物:為有助於助跑和起跳,運動員可以使用1~2個標誌物(由組委會批準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類標誌物,運動員可以使用膠布,但不可使用粉筆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跡的類似物質。
15.跳高架:可以使用結構堅固的各種類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應有能穩定放置橫杆的橫杆托。
跳高架應有足夠的高度,至少應超過橫杆實際提升高度10厘米。兩立柱之間的距離為4.00~4.04米。
16.在比賽過程中不得移動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關裁判長認為該起跳區或落地區已變得不適於比賽。
如需移動跳高架或立柱,應在試跳完一輪之後進行。
17、橫杆:橫杆應用玻璃纖維、金屬或其他適宜材料製成。除兩端外,橫杆的橫截麵呈圓形。橫杆全長為4米(正負2厘米),最大重量2幹克。
橫杆圓形部分直徑30毫米(正負1毫米)。
橫杆應由3部分組成,圓杆和兩端。為便於放置在橫杆托上,橫杆兩端應寬30~35毫米,長曆~20厘米。質地堅硬而平滑。
橫杆兩端不得包裹橡膠或任何能增大與橫杆托之間摩擦力的物質。
橫杆應無彎斜,放在橫杆托上時,最多下垂2厘米。
橫杆的彈性檢查:放好橫杆後,在橫杆中央懸掛3千克重物,最多允許下垂7厘米。
18、橫杆托:橫杆托應水平放置,呈長方形,寬4厘米,長6厘米。在跳躍過程中,橫杆托必須固定在立柱上。橫杆托必須朝向對麵立柱,放在托上的橫杆被運動員觸碰時,應易於向前或向後掉落。
在橫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膠或其他能夠增大與橫杆之間摩擦力的任何物質,亦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彈簧。
19.落地區不得小於5x3米。